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调研报告

2014-04-29 00:44
学会 2014年12期
关键词:职能社团学会

为积极响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号召,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跟进全国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步伐,充分发挥我省科技社团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2014年4月福建省政协科协界和福建省科协联合开展了“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专题调研。调研组由省政协科协界委员和省科协的同志共同组成,由省政协副主席杨根生同志担任组长。调研组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除了深入省科协调研外,还深入省水利学会、厦门市科协、泉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等4家省级学会和2家市级科协、4家市级学会,共召开了11场座谈会。调研组向148家省级科技社团发放了148份问卷调查表,收回145份,向厦门市、泉州市168家市级科技社团随机发放、收回了51份问卷调查表。经过座谈调研、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调研组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三轮研讨,形成目前的调研报告。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推动全社会创新活动中的作用”和“发挥科技社团在科技评价中的作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政府部门依法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2013年5月13日,国务院召开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凡适合市场、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要求,要完善扶持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因此,政府部门将一些科技性、辅助性、服务性的职能交予科技社团承接应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中央领导十分重视和支持全国科技社团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2013年9月,李源潮同志主持了由10个中央部(委、办)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科技社团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协调会。李源潮同志在会上要求中国科协牵头开展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专题调研;要求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作为政府职能转变和社团管理的主管机关,要为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预留改革空间。中国科协在调研的基础上,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交了一份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调研报告。2013年10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科技社团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中国科协在全国科技社团中开展“有序推进、稳步推进、试点推进”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工作。2014年6月11日,中国科协召开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试点工作座谈会,正式启动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试点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等26个中央国家部门领导应邀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李源潮,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

二、福建省科技社团基本状况

福建省科协所属省级科技社团是我省科技社团的主体,基本涵盖了理、工、农、医和交叉学科的各类学科,门类较为齐全,共148家。全省共有市级科技社团534家,县级科技社团1644家,市县级科技社团基本上归属市县科协业务管理。由于绝大多数的科技社团和具有较强实力的科技社团都集中于省科协管理的省级科技社团,故以下我省科技社团的基本状况和承接职能情况主要采集于省科协管理的省级科技社团的基本情况。

(一)科技社团的组织状况

科技社团是科技工作者之家,聚集了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大批专家学者,是一支数量庞大、层次较高、组织体系较为完善的社会组织。据中国科协统计数据,截止2013年底,我省省级科技社团拥有个人会员达209013人,团体会员10100个。另据不完全统计,我省还拥有省市两级科技社团会员384192人,是一支强大的社会力量。各科技社团不仅具有数量优势,同时还具有质量优势,各科技社团都凝聚了本学科最优秀和最具代表性的科技人员。在调研的145家省级科技社团中,43%以上的省级科技社团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会员都占会员总数一半以上。我们从两个典型的学会案例可以看到科技社团所具有的代表性:一是省护理学会,拥有多达34117名会员,几乎覆盖了全省护理界的护士;二是省医学会拥有57个专科分会,各分会主任和副主任无一不是我省最权威的本医学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总之,科技社团具备丰富的人力资源和广泛的网络体系,与广大科技工作者保持着天然的联系,科技社团就是特定的智囊团、专家库,这些都为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和人才基础。

(二)科技社团的办公条件

省级科技社团的人、财、物等办公条件基本上较为完备。在调研统计的全省145家科技社团中,共有专职工作人员407名、兼职工作人员669名,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在2名以上的科技社团有70个;专兼职工作人员在5个以上的科技社团有94个,最多的是省质量管理协会,专职工作人员50个,兼职工作人员10个。省级科技社团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有124个,其中自有产权或自付房租的科技社团有42个。有90个科技社团创办了学会网站,其中48个是独立网站。省科协于2008~2013年间,加大了对省级科技社团基础能力建设的支持,共资助了56个省级科技社团改善办公条件。目前,大约85%以上省级科技社团具备了作为社团法人应该具有的基本办公条件、社团资产和工作人员队伍。

(三)科技社团的运营状况

绝大多数科技社团能够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和会务活动,有较为健全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较为完善的学会理事会构架和秘书处工作班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健全,制定有财务、会议、活动等各种专项管理办法,基本做到了制度完善、管理有序、收支平衡。据省民政厅对省级科技社团的评估,已达到3A以上的科技社团共有90家,总体上我省的科技社团均已具备了较为健全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根据本次调研数据表明,2013年省科协所属145家省级科技社团,共收入8405.4万元,平均每个科技社团年收入达57.97万元,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科技社团有17个,其中省医学会年收入高达1002.1万元。在科技社团收入中,通过承接职能、接受委托、购买服务收入达50万元以上的科技社团有省铁道学会、省土建学会、省电机工程学会、省航海学会、省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中医药学会、省计量测试学会、省消防学会、省质量管理协会、省科技咨询学会、省知识产权协会等12家。2013年省科协所属145家科技社团共支出6035万元,平均每个科技社团年支出达41.62万元,在各项开支中,业务开支占总开支的80.3%。这些数据都说明科技社团的财务运作状况总体运行良好。

(四)科技社团主要活动

从调研情况看,绝大多数科技社团活动都比较正常,能结合本学科、本行业的特点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服务、会员服务等活动。根据中国科协2013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我省科技社团在过去的一年成果丰硕。

1、学术交流方面。2013年,我省省级科技社团共主办国内学术会议83次,参加人数达81087人次,交流论文18204篇;主办境内国际学术会议18次,参加人数达4704人次,交流论文2229篇;主办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44次,参加人数达11983人次,交流论文3140篇;主办63种科技期刊,总印数达602.93万册,发表论文1.02万篇。科技社团的学术交流活动为同行交流和同行认可搭建了公共平台,推动了原始性创新和学科发展。如省植物病理学会每年举办的“福州国际植物病理学论坛”学术研讨会、省土木建筑学会举办的“两岸四地工程师论坛”等都成为本领域内的重要学术会议。

2、科技普及方面。2013年,省级科技社团共举办科普宣讲活动1906次,其中院士科普报告会27次,专题展览233次;播放科技广播影视节目3505分钟;举办青少年学科竞赛47次,参加人数141976,获奖人数5293人次;举办青少年科学营18次,参加人数2325人次;举办青少年科技教育培训53次,培训人数4886人次。科技社团的科普活动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如省预防医学会“‘预防疾病.科学生活健康博览会”的品牌活动,历年来持续开展,受到群众的广泛称赞。

3、科技服务方面。2013年,举办实用技术培训1038次,培训人数70669人次;推广新技术新品种159项,覆盖村853个次,覆盖社区560个次;开展决策咨询活动338次,参加活动的专家1721人次;提供决策咨询报告217篇,其中获得上级批示的65篇;开展科技咨询825次;开展技术评价144项、科技人才评价705次、专业职称技术评定446人次;反映科技工作者建议的361条,其中获得上级领导批示的建议84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296人次;表彰奖励科技工作者915人次。科技社团的科技活动为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自我发展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如省光学会2012~2013年开展技术协作20多次,协议金额100多万,为我省光电子企业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学会提交的“关于加强加快我省光电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力度”建议得到苏树林省长和张志南常务副省长的批示。

三、福建省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基本状况

政府转移职能中的“转移”有狭义和广义概念,狭义概念指“规范授权转移”;广义概念既包括“规范授权转移”,同时也包括“委托、协办、政府购买服务”等项内容。本调研报告中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中的“转移”是指广义概念上的转移。

从本次调研统计看,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145家,共有50家省级科技社团不同程度上承接了114项政府转移职能,即1/3的省级科技社团具备了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在调研的51家市级科技社团中,共有16家市级科技社团不同程度上承接了部分政府转移职能,表明市级科技社团也具有一定的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从调研情况看,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有多种方式,主要方式有:规范授权职能转移、接受委托、申请购买服务和协办等。从114项政府转移职能看,其中直接职能转移有27项,接受委托有55项,申请购买服务有11项,协办有21项。从几种承接方式来看,科技社团在承接职能的所有项目中,真正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项目只占承接总数23%,临时接受委托、购买服务和协办的居多,说明目前政府职能转移职能给科技社团具有短期行为或还有所顾虑。同样,科技社团承接的政府转移职能也是多方面的。

根据调研分析,政府转移给科技社团的职能相对集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科技奖励(科学技术奖推荐评选、优秀成果奖推荐评选、优秀论文评选、科技创新奖评选等);科技成果评价和技术鉴定(技术评估、技术鉴定、规划论证与评估、学科评审、项目评审、工程技术质量检测、产品鉴定等);机构能力水平评价(行业认定评审、等级评审、单位资质推荐评审等);人才培养与评价(专业技术或岗位证书培训、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职称推荐评审、工程师资格论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行业岗位职业技能鉴定、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等);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研究咨询与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学术活动、期刊、学科报告);科普活动等。

从科技社团自身功能定位、实际运作以及本次调研统计的资料显示,我们可以看出,目前适合科技社团承接的政府转移职能主要有三大类,即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评价和技术鉴定、人才培养与评价等。

(一)科技社团承接科技奖励职能

我省正式承接科技奖励职能并设立本领域科技奖的省级科技社团共有8家,他们分别是:省医学会设立了“福建医学科技奖”、省护理学会设立了“福建护理科技奖”、省水利学会设立了“福建水利科技奖”、省农学会设立了“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省测绘学会设立了“福建测绘科技奖”、省地震学会设立了“福建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省地质学会设立了“福建省地质科技奖”、省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设立了“紫金科技创新奖”等。这些科技奖项均以科技社团的名义在省科技厅或主管单位正式立案登记,且评审工作运行规范,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均已获得同行的高度认可,成效显著。以省农学会开展的科技奖评审活动为例,“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自2010年5月设立以来,面向全省农业行业开展科学技术评奖活动,每年评选表彰一次。2011~2012年度和2012~2013年度,共评审了36名在我省农业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此外,省农学会还承办了由中国农学会设立的“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福建省的初评推荐工作。2010~2011年度省农学会推荐的《福建省农业科学院食用菌研究所双孢蘑菇育种新技术的建立与新品种AS2796的选育及推广》、《南方红壤区豆科牧草的引进筛选及综合利用研究》2项成果分获二、三等奖。2012~2013年度省农学会推荐的《重要土传病害(青枯病、枯萎病、线虫病)生防制剂的创制与应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及应用》、《农村沼气产业化研究》3项成果分获一、二、三等奖。

(二)科技社团承接科技成果评价和技术鉴定职能

据本次调研统计,省科协所属的省级科技社团,有40家开展了82项科技项目评价和技术鉴定工作。科技社团承接专业技术鉴定和项目成果评价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一些科技社团已经成为我省科技项目成果评价和技术鉴定的权威机构。以省医学会为例,为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学会建立了涉及65个各学科专业人才的拥有1200多名专家的省级鉴定专家库,学会成为公平、公正开展鉴定工作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省医学会从2002年开始承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至2013年底,共受理全省再次鉴定委托1117例,已完成鉴定738例,鉴定事故率达53.7%。学会作为技术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有效地化解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学会成为社会维稳机制的一支重要力量。此外,省医学会还承接了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医疗损害鉴定、职业病鉴定等多项技术鉴定。由于省医学会出色的技术鉴定,学会医鉴办被中华医学会评为“全国优秀医鉴办”。又如省水利学会承接了水利重点项目评估;省测绘学会承接了测绘技能鉴定和论证、测绘技术标准制定和论证等,都取得了良好实效。

(三)科技社团承接科技人才培养和评价职能

我省科技社团在承接继续教育、技术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评定、资格认证、人才评估等方面均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尤其在职称评审方面,部分省级科技社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如省老科协、省农学会开展了离退休科技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自2002年以来,有877人、1085人和146人分别申报了正高、副高和中级职称的评审,经过协会评审委员会严格、公平、公正的评审,共评出正高职称790人、副高职称999人、中级职称138人,评审合格率分别为90%、92%和94%。又如省测绘学会、省纺织工程学会、省水产学会和省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均开展了非公企业科技人员职称评审的受理及推荐工作。省测绘学会自2006年以来,受理推荐了251个非公测绘企业科技人员申报评审测绘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高级职称35人、中级职称134人、初级职称82人,经过学会初审推荐给省公务员局认定的各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合格率为95%,科技社团开展职称评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我省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存在的问题

在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科技社团依据自身的条件和人才优势,积极探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并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了实际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做法。但在总体的范围内,此项工作的进展还是比较缓慢的,面临的问题还是不少。从本次调研回收的145份省级科技社团的问卷调查统计表来看,主要问题是认识问题、法规问题、程序问题以及科技社团自身能力等。

(一)对科技社团应该且能够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组织一样,也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社会上仍存在着对社会组织的现状、作用及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尤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到位,还没有把社会组织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来布局,没有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纳入深化改革的议事日程。一些行政部门对包括科技社团在内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仍持观望、疑虑甚至抵制的态度,有的出于部门利益考虑不愿放权;有的对科技社团的承接能力表示怀疑,不敢放权。尤其一些政府部门未能充分认识职能转移在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使认识问题成了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瓶颈。此外,部分科技社团对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认识也不足,存在着为难情绪,仍有等靠要的思想,积极作为不够。

(二)保障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法律规范缺失

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需要有政策和法规的支持与保障。在政策层面上,国家对科技社团的发展和承接职能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鼓励政策,包括在领导人的讲话中也时常提及,但由于政策和领导人讲话的刚性和操作性较差,因此对科技社团承接职能的推动力也就较弱。而在法规层面上,当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制体系还存在诸多缺陷,如没有专门的《社会团体法》或《非营利组织法》等。在政府法规层面,仅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且出台已久,有着明显的局限性。该《条列》侧重在监管,培育不足;对社团功能定位未予明确,更未涉及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等相关事宜。由于社会组织的法规体系的不健全,使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缺乏必要的合法性支持,而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地位和作用更是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因此,法律法规不完备成为制约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软肋。

(三)政府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没有完全到位

转变政府职能已经提了很多年,客观地说,在政府方面,转移职能的自觉性也在日益增强,尤其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近年来出台了许多重大举措,有力地推动和深化了这一进程。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因此目前仍然存在着职能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一些政府部门强调种种原因不愿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不愿意放弃手中的权利与利益,不愿意将一些可以转移给科技社团承担的科技管理和科技服务等职能转移出去;有些政府部门即使转移了部分职能,也是将其相关职能直接转移给直属事业单位等,正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这种转移实质上还是体制内的转移,承接单位成为所谓的“二政府”,本质上说并未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凡此种种,使科技社团没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空间或承接职能的空间受到挤压,无法或较少能够承接到政府转移的职能。

(四)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缺乏明确规范

当前,在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职能方面缺少一份专门适用于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操作性较强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缺乏对职能转移的顶层设计和具体指导。没有明确规定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地位和相关职责;没有明确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转移清单、承接资质、形式、路径、步骤、监管等具体要求;没有专门机构监督落实政府的职能转移。如目前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可授权或委托科技社团从事的服务工作大多数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部分针对发展规划、标准制定、项目论证、项目评价、成果鉴定等购买项目,由于购买项目的品种不一、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购买服务的过程也没有统一的规范,缺乏相对平衡一致的采购和支付标准,可操作性和指导性都较差。因此,科技社团承接职能急需一个明确、统一的要求。

(五)部分科技社团自身能力欠缺

近几年,科技社团的发展取得长足进展,但是勿庸置疑,相对经济建设发展的速度,包括科技社团在内的社会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

1、 部分科技社团内部治理结构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还未能实现完全的民主选举和民主办会。作为决策机构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内部的监督机制,建设也相对滞后。

2、 筹资能力不足。部分学会活动经费来源单一,没能形成稳定的收入机制,少数学会因经费短缺而无法正常运转。

3、人力资源短缺。部分学会专职工作者主要依靠挂靠单位和退休人员,难以形成社会化、职业化的人才管理机制,秘书长有的是兼职的,普通缺乏具备公共管理知识和宏观协调能力的高素质专业人员。

4、部分科技社团的观念意识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科技社团依然存在经营理念不强,服务会员的能力和手段不足等问题,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满足政府、社会和会员需求的学术性社会团体还有一定的距离。

五、推进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若干建议

从科技社团未来的角色定位看,科技社团还需要较长期的发展,服务能力还需要较大的提升,特别是在当前科技社团发展、壮大的关键期,给予其必要的保障性扶持和竞争性支持,对于科技社团提升服务能力具有事半功倍的重要意义。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和全国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做法,以及我省科技社团的基本现状和目前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面临的主要障碍,调研组对如何推进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提出了以下若干建议。

(一)推进政府转移职能的顶层设计

为了使政府转移职能的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建议省政府应对政府转移职能进行顶层设计,制定《福建省政府职能转移实施方案》,明晰总体要求和工作思路。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

1、 领导体制。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等有关单位组成,明确各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责和任务,并指定具体处室负责此项工作。

2、目录清单。省编办应尽地快明确政府转移职能的目录清单,提出需要取消、调整和转移的职能清单表,并按规定进行转移或者委托。政府各部门在梳理转移清单时,要将职能最大限度地向科技社团等社会组织转移。特别是科技奖励、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科技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技术鉴定和论证、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成果评审、科技评估、发展规划咨询论证、可行性评估和技术事故鉴定等服务性、辅助性、技术性项目应当列入政府转移职能目录。

3、 转移要求。明确政府转移职能的转移对象、转移条件、转移方式、转移监管等。此外,在转移职能的同时还应同步考虑是否有履职经费的转移。

4、进度要求。政府各部门在梳理转移清单时,除要列出转移清单目录外,还应该明确每个职能转移的时间要求,列出转移时间表。对转移的职能可分为立刻转移、近期转移、推动转移三类。

5、政策法规保障。贯彻落实与社会组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加强对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的宏观指导等。

(二)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政府职能的转移

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中的“转移”是一个广义概念,它包括“规范授权转移”、委托、协办、政府购买服务等项内容。因此,政府转移职能的方式至少应包含:规范授权转移、委托、协办和政府购买服务等。

具体采用何种转移方式,可根据转移职能的性质、承接对象的资质与经验、不同时期等因素采用不同的转移方式。对于科技奖励、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定、继续教育、科普宣传等科技社团较成熟的职能,或实力较强的4A级以上的科技社团,职能转移就可采取规范授权转移方式为主;对于技术鉴定和论证、项目成果评审等职能,或实力一般的3A级科技社团,就可主要采取委托的方式;对于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发展规划咨询论证等多数社会组织就可以用承接的职能,主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推动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进程中,先期阶段可更多地考虑使用购买服务和职能委托,这样有利于政府部门对承接者的能力观察和绩效考察;后期阶段应更多地考虑使用规范授权转移,这样有利于政府的简政放权。

(三)通过多种路径实现政府的职能转移

对于不同种类的职能和不同类别的承接者,政府职能转移不仅要考虑其转移的方式,还要考虑其转移的路径。政府职能转移的基本路径有:一步转移、过渡转移(科协作为转移的中介)、市场竞争、试点摸索、一事一议等。不论是何种路径,都要有明确的路线图和转移流程,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体现市场主导的作用。科技社团承接不同种类政府转移的职能,可采取以下具体路径:

1、一步转移。如科技奖励、科普宣传等职能,科技社团较为熟悉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对于有能力承担的科技社团,完全可以采取一步转移到位的路径,即由政府部门直接一步转移给科技社团。

2、过渡转移。比如高级职称评审等职能,多数科技社团尚未开展过,政府部门又担心科技社团一时难以胜任,可由省科协牵头承接其职能,作为职能承接的主体,承担承接的责任。省科协承接到转移职能后,再由省科协组织相关科技社团共同履职,待时机成熟时再将这些职能真正交由科技社团承接。如吉林省科协开展工程系列部分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就是采取此做法的。

3、市场竞争。如技术标准制定、技术鉴定论证等,科技社团可通过竞争途径来实现转移职能的承接;同时,允许若干个科技社团进行联合竞标。不论是规范授权转移、接受委托、购买服务或协办等都可以通过市场竞争的途径来实现。

4、试点摸索。对一些需要转移的职能,但又没有转移的经验和把握,可选取一些比较成熟的科技社团进行试点承接,在试点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推动职能的转移。

5、 一事一议。对一些边界模糊的职能或一时无法议定的事项,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转移路径,即摸着石子过河。

(四)分类指导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是一项充满挑战的改革,同时科技社团的自身规模、活动范围、经济实力、社会影响、内部治理等各方面发展都不平衡,因此应分类指导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应根据科技社团的不同状况,确定可承接转移职能的种类、转移方式、转移路径等,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推动政府职能转移。

以3A级科技社团作为承接职能的最低门槛,可将科技社团粗略地划分为三类进行分类指导:第一类社团是承接职能的优质社团,即评估为5A、4A的社团。该类社团一般具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经验,在国内或本地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等。对该类科技社团,政府部门要进行重点扶持,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权限和接受更多的政府转移职能,并不断地总结他们承接的经验加以推广。第二类社团是基本具备承接职能的社团,即评估为3A的社团。该类社团自身条件尚可,但对承接转移职能还较为陌生,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更多的指导,可选择他们较为熟悉的职能起步,在转移方式和转移路径上选择较为稳妥的方式。对该类社团可鼓励其积极试点摸索,或鼓励与其他科技社团、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开展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工作。第三类社团是不具备承接职能的社团,即评估为2A、1A的社团。对于该类社团应着重加强科技社团自身建设的指导,让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获得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基本资格。

不论哪类科技社团,都要指导支持科技社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展内部民主机制,促进信息公开;指导科技社团加强能力建设,不断增强科技社团的自身实力。要推动科技社团与行业主管部门逐步脱钩,培育独立、自主、自治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增强科技社团在市场和社会中的竞争力,确保科技社团健康、有序发展。

(五)加强已转移政府职能实施情况的监管

为了确保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顺利进行,要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责权分明的多元监管体系。要切实加强对职能转移的监管工作,避免职能在转移后的弱化或科技社团成为“二政府”。在监管中,要注重由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事前监管主要审核科技社团的承接资格;事中、事后监管主要监督科技社团执行职能的标准、程序和成效。多元的监管体系应该由4个方面构成:

1、科技社团自身的监管。科技社团应该成立一个由相关人员组成的监督机构,对本社团执行职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科技社团对外的公信力。

2、让渡职能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对转出去的职能,政府相关部门不能一转了之,要对职能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要指导和监督承接方履行好职能。

3、主管政府职能转移的综合部门的监管。要从顶层和中观宏观层面对职能转移的情况实施监管,并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4、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管。转移的职能应置于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之下,确保科技社团在履职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监管体系中还要有激励和退出机制。对于诚信守法、严格自律、功效明显、作用突出的科技社团给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事项的优先权,事后评价结果优秀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对自律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科技社团,要求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从事公共服务的资质;对有违纪、违约行为的科技社团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六)试点突破,有序推进政府职能转移

推动政府相关职能向科技社团转移,应遵循循序渐进,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原则。按照中国科协推进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省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职能实际情况,建议出台《关于福建省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试点工作方案》。该《方案》应就上述提及的顶层设计、转移方式、转移路径、转移监管、分类指导等方面进行设计和开展试点。《方案》要有明确的试点工作目标、工作原则、试点项目、工作组织、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保障措施等。力求通过两年时间,经过第一批试点和经验总结,再试点,再经验总结,扩大试点等环节,稳步推进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建议在转移职能项目试点选择中,先选择科技奖励、科技评价、职业资格评定等职能作为转移职能的突破口,大胆开展试点,有序、稳步地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具体职能转移项目试点建议如下:

1、授权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省人社厅正式授权福建省科协组织相关科技社团组建工程系列部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省人社厅正式授权省农学会、省畜牧兽医学会、省医学会、省水利学会、省电机工程学会、省老科协、省食品科技学会、省水产学会、省测绘学会和省茶叶学会,设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支持开展科技奖励评审。进一步明确福建医学科技奖、福建护理科技奖、福建神农科技奖、福建水利科技奖、福建电机工程科技奖、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福建测绘科技奖、省土木建筑科技奖、省公共卫生科技奖、紫金科技奖由相关科技社团独立自主开展评审,支持更多有条件的科技社团设立科技奖。此外,省科技厅授权委托省化学会、省医学会、省水利学会、省农学会、省护理学会、省电机工程学会、省科普作协等科技社团作为省政府科技奖励的一级推荐单位。

3、授权转移或委托开展人才培养和评价。相关厅局将继续教育职能的规范授权转移给省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土建学会、省地震学会、省高速公路学会、省照明学会、省信息学会、省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省计量测试学会等。由省人社厅将水电技能鉴定14个工种技能鉴定职能委托给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省人社厅将高速公路收费、监控员和养护工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委托给省高速公路学会;省人社厅将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职能委托给省消防协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计量仪器检定员培训考核与能力认定职能委托给省计量测试学会,将电力计量仪器检定员培训与能力鉴定职能委托给省电机工程学会。

4、实施政府购买科技社团服务。省发改委购买省土建学会和省电机工程学会的省重点工程在建项目检查考评服务;省地震厅购买省地震学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资格认证服务;省经信委购买省质量管理协会的工业企业品牌评价与培育研究服务;省质监局购买省电机工程学会的电力技术标准编制评审服务和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建筑业地方标准评审服务。

(七)大力推进科技社团能力提升计划

尽管科技社团总体上已具备了部分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但科技社团作为社会组织的一部分,仍是较为弱势的群体,更何况科技社团发展也是不平衡的,还有部分科技社团还较为弱小。因此,政府要为科技社团提供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应在加强规范管理的同时,加大力度推进科技社团能力提升,为科技社团更好地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

1、抓项目、打品牌,加强学会能力建设。参照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共同设立“提升学会能力专项”的做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共同设立我省“提升学会能力专项”,以项目带动的形式,提出具体评审标准要求,积极推动学会在内部治理、学科发展、学术活动,服务企业、承接职能、科技评价、决策咨询、表彰奖励等方面更有作为,不断提升学会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能力、服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打造能负责、能问责的现代社会组织。

2、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对省科协及所属科技社团增加科技服务职能所需的经费,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要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财政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预算体系和政府采购体系,设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专项资金,并确保资金拨付按时到位。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大对科技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加强对专职工作人员的培养管理。要加大培训力度,要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完善激励和退出机制,不断优化专职从业人员的队伍结构。

4、健全配套的优惠和扶持政策。要完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等政策,对科技社团从事非营利性技术咨询、转让、服务、开发等活动,省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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