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消费冲击波

2014-04-29 00:44:03
新经济导刊 2014年10期
关键词:信息内容客体主体

以信息产品、信息服务和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型业态为内容和模式的信息消费,正在积极促进我国消费内容升级和消费模式革新

随着2013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信息消费”一时间炙手可热,成为理论界和产业界关注的焦点。但《意见》中并没有明确给出信息消费的定义,涉及的内容也较为宽泛。

信息消费是信息经济形态中的一种主导性的消费形式。国内外专家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信息消费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阐述,归结起来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消费过程说”,认为信息消费是指在某种社会关系中,用户在可获增值期望收益的驱动下, 结合自身的支付能力和智能素质,运用可能的技术装备,获取和使用信息及信息产品的过程。第二类是“消费活动说”,认为信息消费是直接或间接的以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为消费对象的消费活动。第三类是“消费行为说”,认为信息消费是指在生产、生活中,消费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信息需求的引导下消费信息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信息消费的过程包括信息需求、信息获取、信息处理和信息传播(创造)四个基本阶段。信息消费活动包含三个结构性实体要素,即信息消费者(主体) 、信息消费对象( 客体) 和信息消费环境。信息消费主体是信息消费的实施者,分为个体消费者和组织消费者;信息消费对象是信息消费的客体,既包括有形网络化终端产品(例如手机、平板电脑、PC等),也包括无形的精神产品和信息服务;信息消费环境指影响人类信息消费活动的一切自然、社会因素的总和。在信息消费过程中, 信息消费主体、信息消费客体和信息消费环境对信息消费的影响既有其独立作用的一面, 同时三者之间又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

本刊所指的信息消费主要是信息内容方面的消费,即基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新媒体上传播的信息资源或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消费,包括网络新闻、手机新闻、社交信息、数字出版、网络视频、动漫游戏、数字音乐、网络艺术品等,正在积极促进我国消费内容升级和消费模式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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