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伟
司法改革是一条河,从昨天流淌到今天,继续向明天流淌。
易言之,改革是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
有的时候,这条河流得快些,有的时候流得慢些,但方向是确定的。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公正和效率。这一目标与人们的期待相一致。
人们寄望于司法的,是它的公正和效率。
换一种眼光看司法,会认识到现代司法是一种公众服务。司法源自一种公共需求。古语“饮食必有讼”,有了各种纠纷,人们无法自行解决,就求助于国家专门设定的机制,司法就是这样的机制。社会如此复杂,甚至有犯罪行为发生,为了抵御犯罪,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安宁,司法需要保持高效的运作。
司法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质量如何,取决于多种因素,有的促进,有的促退。促退的因素,成为司法改革的对象。
民众的期待,是司法改革的外生因。民众希望司法机关严格遵从有公正品质的法律,公权力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运作。衡量司法权运行的正当性,一般要根据司法机关行事涉及的利益性质、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或者错误地剥夺某一利益所具有的危险性以及司法机关行事的目的等因素加以考虑。法律的正当程序强调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重视行为的正当性。社会一般民众期待的司法改革,是对国家公权力加以抑制,保障其公正而不懈怠行使,同时防止其被滥用。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进一步确立行使国家权力的程序规则,约束国家公权力并为自由提供切实的保障,这样才能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司法改革需要对民众的吁求作出积极的回应,因为民众才是司法的公共服务对象。
除了外生因以外,司法改革也存在来自司法机关的内在需求。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对于司法应当在怎样的体制和程序中运作,有着切身的体会,由此产生司法改革的愿望。这种愿望与民众的吁求在根本方向上是一致的。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机关注重的是司法权的配置和司法体制的建构,期盼实现的改革目标是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以及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这些改革目标的实现最终目的是凸显司法属性,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并提高司法效率。
多年来,司法机关对于强化司法权的独立性有着强烈的愿望,认为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对于司法权受制于地方主义的现实,司法机关希望通过人财物的自主性,获得司法机关的精神自主,使自身可以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地方权威部门并能够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事实证明,如果司法机关不具有整体的独立性,当需要由司法机关遵从的法律与地方利益相冲突时,地方利益就有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个道理曾经列宁一语道破。列宁在谈到检察机关的体制建构时,对地方主义有过严厉的抨击,他指出:“无疑义的,我们处在到处都是目无法纪的环境中,地方影响对于确立法律制度与文明性来说,即令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碍,也是最有害的障碍之一。”他还指出:“未必有人敢来否认,我们党要找到十个法律学识充分和能够对抗一切纯粹地方影响的可靠共产党员容易,要找到几百个这样的人就难得多了。”因此,司法机关摆脱地方政府和其他一切的官僚主义的保证。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方案,包含了加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体制保障的要求,包括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由省级统管和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适当分离,为建立符合法治原则的现代司法体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改革的方案已定,如何落实这些方案,顺利推行司法改革,还需要大家共同作出努力。改革的细节规划和时间表是落实司法改革方案必不可少的前提,在具体设计司法改革方案时可能会有阻力和摩擦,这是因为真的改革会触动一些部门或者人员的利益,这就需要他们需要有开放的胸襟,辨明司法改革的方向,从司法大局和公众福祉的高度思考问题,以开放和容纳的心态迎接各项具体的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