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2014-04-29 00:44王举芳
中华家教 2014年11期
关键词:刘老师隐私权维权

王举芳

不得危害

身体健康权

案例:今年4月初,某小学4年级学生彬彬下课时去校门外买烤地瓜吃,结果上课迟到了3分钟。班主任齐老师当着全班学生面严厉批评了彬彬,并让彬彬在操场罚站10分钟。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的彬彬很快出现眼神发直、表情呆滞等症状,后经医院确诊为轻度精神分裂症。

维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既有对教师、职工的教育管理责任,更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与义务。教师体罚学生致人损害的行为发生在执行教学职务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彬彬所在的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危害

人格尊严权

案例:某小学五年级的豪豪是个活泼好动的孩子。一天,豪豪上课又做小动作了,老师生气地“教训”豪豪:“你这孩子总是死性不改,我看你简直无可救药了。你看班上哪个同学像你这样成绩一塌糊涂,还老捣乱呢?……”由于豪豪是个管不住自己的孩子,常常遭到老师这样的“说教”,他慢慢变得异常紧张、恐惧和暴躁,甚至想自杀。家长带豪豪去看医生,医生确诊豪豪患上“儿童情绪障碍”。

维权:这是侮辱、伤害学生情感的行为,其伤害性、危害性比暴力行为更隐蔽、更不容易被人揭晓。一些老师常常对所谓的“问题学生”使用“笨蛋”、“傻瓜”等粗俗的语言,甚至恶言秽语,破口大骂等就即属于这类现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法损害学生名誉。教师粗暴的态度,尖刻的语言给学生造成的伤害表面上是潜在无形的,但后果非常严重,对此家长决不能视而不见,见而不理。家长可以通过学校领导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教师给孩子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可通过公安机关依法要求对该教师进行行政处罚。

不得危害

个人隐私权

案例:14岁的吴珊是老师眼中的“差生”。一次课后,班主任刘老师当着部分同学的面翻吴珊书包,翻出一封吴珊写给某男同学的信,看过内容后,当众严厉批评吴珊不自重。吴珊以刘老师侵犯自己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最终,法庭认定刘老师侵害了吴珊的隐私权,判决刘老师向吴珊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维权:隐私是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资料,属于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本案中,刘老师当众翻阅吴珊信件并披露信件内容,已经侵犯了吴珊的隐私权。

侵犯隐私权通常应承担3方面的侵权责任:一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二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三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不得危害

平等入学权

案例:今年初,7岁的玲玲随打工的父母来到城市,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暂住证。近日,玲玲的母亲到附近某小学咨询入学手续时,学校告知她需交纳异地生入学费5000元。打工在外,5000元不是个小数,玲玲的母亲无奈只好将女儿送回农村老家上学。

维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玲玲的父母所办理的暂住证是在该小学辖区内,那么学校就应“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如果额外收取异地生入学费,则属于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玲玲的母亲可将上述规定向学校说明,若不被接受,可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不得危害

自主选择监护人权

案例:萌萌12岁那年,父母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很顺利,可在萌萌跟谁一起生活问题上,父母都主张抚养权,谁也不肯让步,让萌萌很是烦恼。

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可见,萌萌虽然是年仅12岁的儿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与谁一起生活,当父母意见发生分歧时,应充分尊重萌萌自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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