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敏 王小平
老李算是精神病院的常客了,从30多岁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去医院住过不下10次。刚开始四五年住院一次,最近几年住院的频率明显增加,平均一年住院一次。
老李父母在世的时候,一旦他的病情稳定,父母就会接他出院。虽然有20多年的病程,但在父母的精心照顾下,老李的社会功能并没有严重衰退,能自我照料和做家务,有时还能帮助父母经营店面做生意。
两年的时间,父母相继去世,照顾老李吃药、住院的事情就落在了他哥哥姐姐们身上。一个半月前,老李的病情复发,除了再次出现幻听、怀疑被人陷害外,还出现了伤人毁物行为,砸坏家具,打伤给他药吃的哥哥,称哥哥要谋杀他,最后被哥哥姐姐强行送到医院。
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后,老李的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病情基本稳定。考虑老李需要回归社会,主管医生小王给家属打电话,通知可以给老李办理出院手续了。送老李住院的哥哥姐姐们称家里比较忙,希望老李能在医院多住一段时间,也好让病情再稳定稳定。一个星期过去了,王医生再次打电话通知家属接出院,但家属仍以这个理由拒绝。
王医生告知老李:“你的家属比较忙,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接你出院了。”老李黯然神伤,对王医生说自己被抛弃了,因为上次出院回去后,其哥哥姐姐就说,如果下次再发病就让老李永远住在医院。
安抚完老李,王医生并没有觉得家属会那样做,可是又一个星期过去了,当第三次打电话,家属以同样的理由告知不接老李出院时,王医生开始疑惑了。他没有先去告诉老李结果,而是找到病房的夏主任汇报了这个事情。夏主任提示王医生:“我们已经有法可依了,看看《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或许能给你解惑。”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王医生明白第四十四条中第一款的规定—自愿住院患者可以随时出院,因为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一般具备自知力,可以向医生提出出院的要求,医院应当同意。该款明确了自愿住院患者的出院决定权在患者本人。王医生知道,在开放病房的,多是自愿住院的患者,如焦虑障碍患者,他们有权利要求随时办理出院。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即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该款明确了因有自伤风险或者实施自伤行为住院的患者,出院决定权在监护人,监护人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配合监护人的要求,比如一些有自杀风险的抑郁症患者。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第一、二款中的患者不宜出院的,应该根据第三款的规定,告知患者或者监护人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监护人如果改变了出院意愿,则继续住院治疗;如果患者或者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王医生发现,夏主任一直再向他们强调告知签字,原来是有法律原因的。
本条第四款规定,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该款规定了出院的决定权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经过评估后,认为患者符合出院要求,并且出院治疗对精神障碍患者更为有利,即能帮助患者回归社会、恢复社会功能,又能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和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老李即是符合该款规定的患者。老李的病程虽然比较长,但社会功能没有明显衰退,而且医院经过检查评估认为,老李目前病情稳定、自知力恢复,回归到家庭、社会中更有利于疾病的康复,而家属目前却以忙为理由拒绝老李出院的行为是违反《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的。
《精神衛生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给王医生下一步的劝说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更加明确了《精神卫生法》的法律地位:“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王医生告诉夏主任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时,夏主任说道:“你还可以看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原来该条对监护人需要负有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医生觉得有法可依的感觉真好!他感谢夏主任,更感谢《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不仅是精神病患者的福音,也是精神卫生从业者的职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