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摘要:本文以两个企业之间融资的反担保案例,引出企业间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钢材仓单质押、动产浮动抵押等反担保方式、为企业在现行经济条件下提供融资担保提供参考。
关键词:反担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钢材仓单质押;动产浮动抵押
近两年,因煤炭价格断崖式下跌,导致山西经济受到严重影响,许多企业资金链断裂,各种融资纠纷问题也俞演俞烈。在此背景下,各企业对融资担保方式及如何实现担保物权的问题更加重视。笔者以为某单位设计的担保方案为例,考虑企业融资的反担保方式。
一、案例
甲公司与某钢铁公司乙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其中甲公司占股51%,乙钢铁公司占股49%。双方根据股东会决议为丙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方便论述,假设贷款额为壹亿元人民币)。因乙钢铁公司无法向银行提供有效担保,双方决议由甲公司单方向银行提供全额担保,即甲公司按照占股比例计算代替乙钢铁公司向银行提供了49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那么乙钢铁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何种反担保方式,来保证甲乙双方按照占股比例承担担保责任呢?
二、反担保方案的设计
在对甲乙双方合作目的,项目进度要求、资金往来状况及乙钢铁公司资产等情况了解的基础上,经过与我所顾问单位甲公司多次沟通协商后,我们提供了如下担保方案:
一、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融资的含义。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所谓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2、股权质押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股权质押的方案
(1)本次乙钢铁公司质押给甲公司的标的为乙钢铁公司在丙公司49%的股权(价值4000万元),不足贷款额度49%部分甲公司与乙钢铁公司另行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2)乙钢铁公司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就质押事宜征得乙钢铁公司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并将该股权于签订质押合同10日内办理股东名册以及工商部门登记手续,且将股权证书移交给甲公司保管。乙钢铁公司保证本协议项下拟质押给甲公司的股权上未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权利。
(3)合同期间如乙钢铁公司49%股权对应的价款低于4000万元,甲公司有权要求乙钢铁公司提供与减少部分等值的其他担保,无法提供的甲公司有权直接从乙钢铁公司在丙公司的分红中扣除等额的部分。
二、应收帐款质押
因历史沿革的原因,乙公司对丙公司享受700万元的应收帐款,因甲公司在丙公司占股51%,对财务活动易于控制,因此对股权质押担保后的不足部分900万元,我们首先选择了应收帐款质押的方式。
1、应收帐款质押的含义。应收账款质押是指《物权法》第 223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 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目的是公示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 ,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应收帐款质押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3、应收帐款质押的方案
(1)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质押的标的是乙钢铁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应收帐款的本金及利息,据乙、丙公司对账显示,乙钢铁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应收帐款本息共计700万元,附乙、丙双方书面确认的对账单。
(2)乙钢铁公司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就应收帐款事宜征得乙钢铁公司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并将该股东会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向甲公司提供。同时,乙钢铁公司应协助甲公司于签订本协议10日内在信贷征信部门办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手续。乙钢铁公司保证本协议项下拟质押给甲公司的应收帐款上未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权利。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钢铁公司如提前受偿应收账款或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须经甲公司书面同意,并向甲公司提供甲公司认可的等额担保,且丙方付款前须征求甲公司同意。如乙、丙双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给甲公司造成损失,乙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4、其他方式。甲公司按照占股比例计算代替乙钢铁公司向银行提供了49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本次乙钢铁公司质押给甲公司的在丙公司49%的股权价值4000万元;乙钢铁公司对丙方享有的应收帐款本息共计700万元;余额部分还有200万元,需要乙公司对余额部分提供担保。我所提供了以下方案说明,供顾问单位参考选择。
方案一、以厂房、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押
对乙钢铁公司的厂房、土地等不动产进行评估,设立不动产抵押。
此种方案下,抵押物固定明确,易于管控,但需要产生一定的评估费用,而且如果海威钢铁的厂房、土地等不动产已经进行了抵押或者评估后的价值达不到要求,则可能导致无法完全实现抵押权。
方案二、钢材仓单质押
钢材仓单是指仓库企业在收到钢材时向钢材商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钢材的有价证券,钢材仓单质押是以钢材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
此种方案下,强化对质押物(钢材)的控制,标的金额明确,有利于质权的全部实现,但是造成乙钢铁公司较大资金的占用,同时产生仓储、管理成本。
方案三、乙钢铁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保证
因银行不接受乙钢铁公司的担保,乙钢铁公司也无法作为保证人向银行提供保证。在此情况下,由乙钢铁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保证,双方约定当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乙钢铁公司按出资比例代其履行债务。
此种方案下,乙钢铁公司在其经营状况正常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其责任,从而减少甲公司的责任。
三、实现担保物权无需再经过繁琐的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实际上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非讼程序,通过该程序担保物权人取得执行名义,即法院的民事(商)审判庭作出的确定和准予拍卖抵押财产的裁定。第二个阶段为强制执行程序,即担保物权人凭上述裁定向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民事行为中涉及担保的,合同有约定并且办理正式担保手续的,如果发生纠纷,不需要再向法院诉讼,可以直接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相关担保财物。这样就降低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加快了实现担保物权的速度,促进担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作者简介:
张楠,籍贯:山西省永济人,民族:汉,单位:山西财经大学,13级法學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