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转基因(三)

2014-04-29 00:44
农家参谋·种业大观 2014年12期
关键词:农业部转基因生物

11.我国转基因安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能保障安全吗?

我国转基因安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严谨,可以确保安全。我国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且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管理规程,涵盖了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许可以及产品强制标识等各环节。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制定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4个配套规章,国家质检总局施行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我国组建了由多学科64位专家组成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按照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报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五个阶段,安委会负责对转基因生物进行科学、系统、全面的安全评价。组建了由41位专家组成的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104项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

我国建立了由12个部门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和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部设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转基因产品安全不安全,是由多领域的科学家按照严谨的科学标准、严格的法规程序来评价的,不是由哪个工作部门或者哪个人说了算的。转基因无论是研究、试验,还是生产、加工,或者是经营、进口,都要依法依规办理,这套程序很严格,能够保证转基因技术应用过程中不会对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造成危害,能够保证生态环境安全。只要通过安全评价,获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产品就是安全的。

12.我国转基因安全评价的程序是什么?

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分级分阶段安全评价管理制度。研发人向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部门、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报告,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依法开展技术审查并提出意见反馈申请人。监管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拟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的单位,以及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从事转基因研究和试验的单位,须按照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交书面资料,经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审查和试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农业部组织安委会进行安全评审和审批。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信息在农业部官方网站公布。申报单位在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还要办理与生产应用相关的其他手续,如转基因农作物还要在按照《种子法》相关规定进行品种审定和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后,才能生产种植。

13.我国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信息透明度如何?

2013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部在官方网站“热点专题”的“转基因权威关注”栏目(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主动公开了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评价标准、指南、检测机构、安委会工作规则和委员组成名单等。对于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结果及相关安全评价资料,农业部也按年度及时在网上予以公布,这些资料公众都可以在网上查询。同时,农业部依照公众的个人申请,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了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的政府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提高了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和管理的透明度,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应该说,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信息是公开透明的,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14.转基因食品标识与安全性有关系吗?

凡是原料采用进口的或者我国批准种植的转基因农产品及其直接加工品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是通过安全评价得出的,即通过安全评价获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产品是安全的。因此,转基因产品的标识与安全性无关。

我国对转基因产品实行按目录定性强制标识制度。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首批标识目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5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定性标识,其他转基因农产品可自愿标识。自首批标识目录发布至今,我国批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仅有棉花和番木瓜,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有大豆、玉米、棉花、油菜和甜菜5种作物。对哪些产品进行标识,是根据标识的可能性、可操作性、经济成本、监管可行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如转基因木瓜未列入我国首批标识目录,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农民小规模分散种植的木瓜仍占较高比例,农民直接到农贸市场销售,这样很难做到对所有木瓜进行标识。标识的成本很高。当前,国际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所有的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

15.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标识是如何规定的,能完全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吗?

目前,国际上关于转基因标识管理主要分为4类:一是自愿标识,如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二是定量全面强制标识,即对所有产品只要其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阈值就必须标识,如欧盟规定转基因成分超过0.9%、巴西规定转基因成分超过1%必须标识;三是定量部分强制性标识,即对特定类别产品只要其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阈值就必须标识,如日本规定对豆腐、玉米小食品、纳豆等24种由大豆或玉米制成的食品需进行转基因标识,设定阈值为5%;四是定性按目录强制标识,即凡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只要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是转基因作物加工而成的必须标识。目前,我国是唯一采用此种标识方法的国家,也是对转基因产品标识最多的国家,凡是列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标识目录的转基因生物及其直接加工品,都应该按规定进行标识,以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于实行定量标识的国家都设定了阈值,而通常食品中转基因成分很难达到这个值,这些食品虽然是转基因食品但不标识。因此,在这些国家的市场上很难发现有标识的转基因产品。

16.我国转基因产业化是否受利益集团操控?

任何利益集团都不可能操控我国的转基因产业化。我国转基因的安全性研究工作是由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由政府组织第三方权威机构和科学家团队进行评估,最后经政府批准发放安全证书和品种审定证书,能否产业化由中央政府决定。

我国政府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成立了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组建了各部门各领域专家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认证了权威科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够充分保障我国的转基因安全管理和产业化决策公平公正,能够有力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积累,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包括功能基因克隆、遗传转化、品种选育、安全评价、产品开发、应用推广等各环节在内的转基因育种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体系,获得了一大批自主知识产权的基因和技术,转基因生物研发的整体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居于前列,产业发展不可能完全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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