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林权流转评估体系的建立探讨

2014-04-29 18:22李慧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4年14期
关键词:建立分析

摘 要:森林资源持续发展、科学发展、优化发展需要林权流转,新形势下以前实施的流转评估体系制约了林权流转的顺利进行。随着改革的深入,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得林权流转的现象日益增加,各个方面都呼吁建立新的规范林权评估体系。新型林权流转评估体系的建立就需要健全林权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建立科学的林权评估体系,加强林权评估管理,深化林权评估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等。

关键词:林权流转评估体系;建立;分析

1 目前林权流转评估体系的滞后性

1.1 林权评估法制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林权评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1996年12月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财政部、林业局2006年12月25日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客观上讲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在加强我国林权评估方面确实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当前我国在林权评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的建设上还需要走一段路程。

1.2 当前实施的评估体系存在不科学的地方。林权评估体系的真谛是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实话实说,目前我国从事的林权评估活动中,评估的技术有些不科学,和实施的方法不太完善,而且具体操作中偶尔出现受人为因素干扰等。

1.3 林权评估结果易受价值评定程序简单化的影响。农村集体产权的森林资源,在实施转让经营或承包经营,需要经过招标、拍卖形式所发生的资产评估情况时,产权主体单位往往采取“简易评估”的方法(即由村集体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评估)。这样的评估过程缺乏合法的评估程序、科学的评估方法,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介入、以及评估主体的模糊,最后的评估结果与实际的评估价值相差很大,这就给集体资产的流失打开了方便之门。作为林权上级主管部门的一些地方政府,或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有时会利用行政手段实施命令林权流转,简化评估程序,以至于出现了贱卖或无偿相送森林资源的现象,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引起群众的不满。

1.4 社会评估机构与林权流转评估行为相脱节。在实际操作中,林权评估是一个综合行为,这一操作过程涵盖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如会计学和资产评估学,还涵盖林学专业知识如森林经济学、林业经济学、造林学等,可以,这一评估行为需要既懂经济学又熟悉林学的综合性人才。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既懂林业又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人才是凤毛麟角。林业部门的技术人员熟悉本专业的情况,但对林权评估体系很陌生,难以参与林权流转的资产评估;而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虽具有评估资格的,但他们不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特点和方法,对林业专业知识更是知之甚少,这样,这些评估机构也难以参与进去,即使接收一些林权流转的评估业务,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见得十分科学,各方各面的合法权益不一定都能兼顾。

2 构建新型林权流转评估体系的时代诱因

2.1 林权交易市场日益繁荣的内在要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给我国森林资源的科学发展带来了无限活力,基于市场行为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的转让、拍卖等林权交易行为发生的越来越多,使得林权交易市场日益繁荣。林权交易市场的活跃对林业产权价值评估的服务需求与日俱增,这就需要构建新的林权流转评估体系。

2.2 林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发展需要科学的林权评估环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后,林业经营形式不再单一,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一些经营形式如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已层出不穷。这些经营形式的出现,要求在法律上对投资各方的产权和投资价值进行科学界定,可见,林业多种经营形式协同发展的局面促使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林权流转价值评估体系,以预防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2.3 新型林权流转价值评估体系可以为林权抵押贷款行为扫清障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为了实现森林增值,一些农户开始对所拥有的林业资源进行扩大化经营,经营扩大化对资金的需求大大增加,农户也迫切需要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这时,林权抵押贷款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户和林业企业的资金来源,林权评估价值便成为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依据,林权抵押贷款的出现迫切要求建立科学健康合理的林权评估价值体系。

3 新型林权流转评估体系的建立方案

3.1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用法治的精神、法律的條文规范林权流转评估行为。具体而言,在中央层面上,推动与此评估行为相关的立法进程,让一切行为都有法可依,把与此行为相关的各项法律条文、规章制度、政策意见都统一起来,为不断发展的林权评估行业提供科学化指导意见和法律依据。在地方层面上,各级地方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央部门的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规定的实施细则,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能参与具体评估行为,只能监督评估过程,把林权流转评估工作交给第三方机构来做,自身起到监督作用,保证每一次评估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发现违规行为的应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2 建立科学的林权评估体系

3.2.1 推行科学的评估方法。森林资源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但由于森林资源资产又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季节都会带来资源价值的变化,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该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经济学上,有一个适用于林权拥有者破产、抵押、停业清理的林木资产评估的方法,叫做“清算价格法”,指的是在评估时先按现行市价法或其它评估方法进行估算,再按快速变现的原则,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确定一个折扣系数,然后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的清算价格,具体操作上,这种办法有一个计算公式:Eo=Do·Ew(Eo-林木资产清算价格;Do-折扣系数;Ew-林木资产评估价值),运用这个评估公式,得出的结果是最科学的。

3.2.2 推动林权评估程序走向公开化。林权流转评估程序不能暗箱操作,需要公开运作公平运作,使林权评估程序走向公开化阳光化,林权流转评估行为应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估结果也应第一时间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并设立公示期,只有这样做才会提升资产评估的业务质量,制止森林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为发生,保护所有者、投资者、经营者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交易市场,使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3.3 设立专业林权评估机构

目前,国内很多地方的中介评估机构几乎不涉及林权评估领域,以至于林权流转评估程序缺乏第三方机构的介入,而且,很多地方也不存在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机构,这是摆在现实面前的一大难题。因此,建议相关部门放开政策,鼓励社会的评估机构介入林权评估领域,制定林权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批准设立专业的林权评估机构,明确各类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在适当的时间内完全把林权流转评估行为交给专业评估机构。

3.4 加强对林权评估从业人员的管理

评估人员具体参与评估过程,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对评估结果带来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林权评估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这类从业人员进行考试,以提升他们的林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对每年度对他们所取得的评估资格证书进行年审和考核,发现不合理不称职的执业人员应及时处理,清除出评估队伍,确保林权评估队伍时刻保持高尚、纯洁的职业道德,建设一支业务过硬、道德高尚的林权评估队伍。

参考文献

[1]彭东生,袁红萍,董新春.江西省林业产权评估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J].科技信息,2008(18).

[2]魏远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研究[J].科技导报,2006(6).

作者简介:李慧(1984,5-),女,汉族,学历:本科,从事专业:林学,现职称: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林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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