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斐琼
【摘 要】在我国,基督教的问题,一言以蔽之,就是基督教家庭教会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广为存在,在山西省境内,家庭教会的内涵与其他省份略有不同。本文对山西省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定义、特征、性质、外在形式等几个方面,从法律的角度对基督教家庭教会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家庭教会;基督教;宗教信仰自由
一、山西省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定义与特征
(一)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定义。所谓家庭教会,是指在我国大陆未经政府批准认可的、由信仰基督教i的群众自发组织建立的基督教会。家庭教会的对称是三自教会。三自教会是从属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的教会,在政治立场上明确表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不受国外教会任何形式的管理与干预,以“自治、自养、自传”为宗教活动的原则。
(二)山西省基督教家庭教会的特征。山西省基督教家庭教会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义正统。家庭教会的教义正统,与三自教会相同,是指信徒们坚信他们的神是唯一的,不是任何人能够替代的。这一特征,使得家庭教会的信徒比普通民众更容易辨识邪教,抵御邪教的思想侵袭。值得注意的是,在山西省农村的许多地方,由于三自教会的稀缺,家庭教会在满足当地群众信仰需求的同时,起到了防止群众走向邪教的作用。
第二,组织独立。家庭教会在组织体系上的最大特点是追求独立自主,从宏观上来说,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相独立,自主决定本教会的事务;从微观上来说,每个家庭教会,无论规模大小都是地位平等、彼此独立的。家庭教会的内部是相互独立的松散关系,不存在跨地区的、全国性的、统一的领导机构。家庭教会之间可以相互协调,但不存在从属关系,每个教会自主决定各自的内部事务。
第三,活动低调。由于没有教堂,家庭教会一般都在居民住宅里进行活动,参与活动的人数一般少于三十人,特点是低调隐蔽、小型分散。近年来,山西省的家庭教会出现过超过百人的大型聚会,这样的教会虽然只是少数,但已经呈现出规模化、公开化的趋势。
第四,管理严格。在我省农村地区,家庭教会的管理呈现中央集权的家长制模式,教会领袖具有较大程度的教会控制权。在大中城市,家庭教会以较为民主的方式运行,初具分权与制衡的模型。对于地处内陆的山西省而言,即便是省会城市,中央集权的家长制模式的存在较为普遍。
第五,经费独立。家庭教会的资金源于靠教徒的奉献,一般不接受其他个人与组织的捐献。当现有的家庭教会规模过大,需要分立出一个新教会的时候,新教会可能会依赖旧有教会的资金,租赁场所,购入宗教书刊等,但一经成立,立刻与原教会独立。近年来,由于我省居民的收入普遍增多,家庭教会的经济实力也明显增强,家庭教会将多余的奉献款用于建造社会福利机构的情况明显增多。
第六,态度顽强。由于家庭教会长期处于“非法”状态,大多数家庭教会的领袖都曾经历过被公安机关跟踪、在特殊时期被政府相关部门清理、甚至拘留的经历,而大多数信徒都将这些经历视为坚守信仰必须付出的代价。
第七,冲突较少。山西省对待基督教家庭教会的态度较为宽容,家庭教会与政府之间的对话渠道较为畅通,再加上我省基督教家庭教会的规模普遍较小,因而家庭教会与我省政府之间的冲突较少,矛盾不算尖锐。但由于缺乏全国性的基本法律,我省与其他各省一样,对家庭教会的管理模式较为混乱。
二、山西省基督教家庭教会的性质
(一)独立性。大体上来看,我省与其他各省的状况相同,家庭教会独立于三自教会,是不愿意去三自教会的基督徒自发组成的教會。可以说,除了邪教组织之外,在我省,所有独立于三自教会的基督教会都可以称之为家庭教会。尽管如此,“独立性”并不等同于“对立性”。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两种宗教、或者同一个宗教的两个教派。事实上,家庭教会使用的《圣经》与三自教会并无二致,在我省的许多地区,家庭教会的信徒与三自教会互有重合、交叉,教徒之间多有合作,并无矛盾。简单来说,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的不同,主要是教会创立与管理上“官办”与“民办”、“国营”与“民营”的区别。
(二)非法性与秘密性。在我国大陆地区,三自教会是唯一合法的基督教组织,与之相独立的家庭教会则是无法得到官方认可的“非法组织”。并且由于其非法性,家庭教会的各项宗教信仰活动不得不秘密进行。正是由于家庭教会的这一特殊性质,家庭教会与政府管理之间才会时常出现矛盾,成为我国基督教的核心问题。
(三)家庭教会不是政治组织,不是敌对势力,不是境外宗教组织在中国的代理,也不是邪教组织。家庭教会是中国基督教徒自发形成的、不带任何政治色彩的群众性宗教团体。家庭教会的诉求,只是要求聚会,要求按照教徒意愿自主地进行宗教活动。除宗教诉求之外,家庭教会再无其他任何诉求。任何想要利用宗教寻求政治利益的人根本无法取得家庭教会的支持。家庭教会认为我国政府与执政党都是上帝的安排,对此他们只会温顺服从,绝不可能成为敌对势力的工具。那种认为家庭教会想要“搞政治”,或者家庭教会的发展趋势是“政治化”的说法,是对家庭教会最大的误读。同时,家庭教会与邪教组织有着本质的区别。诚然,邪教组织也具有非法性与秘密性,并且与三自教会相独立,但邪教组织的信仰往往脱离正常信仰的范畴,衍生为强烈的各人崇拜、对信徒进行残暴的身体控制及思想钳制,并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逼迫信徒从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家庭教会的信仰严格控制在教义之下,他们除了上帝谁也不信,不但不会搞个人崇拜,而且不会做任何违背他人意愿的事,更不会从事任何与邪教类似的犯罪活动。简而言之,邪教致力于伤人,而家庭教会致力于爱人、帮助人,在这一点上,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没有区别。
三、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外在形式
基督教家庭教会在产生之初,由于没有教堂,信徒们不得不在自己的家中进行信仰活动,因而才被称之为家庭教会(house church)。然而,并不是只有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活动的教会才能称之为家庭教会。事实上,家庭教会活动的外在形式不限于家庭。
在山西省农村的大部分地区,教堂数量很少,村民除了在家中进行信仰活动之外再无别的选择。宗教活动的共同参与者并不局限于家庭成员,还可能包括邻居、甚至邻村的基督徒。在城市中,不愿意去教堂或者不方便去教堂的基督徒,或者定时定点在某一位基督徒家中进行信仰活动,又或者共同出钱出力,在其他地方选择一处适合定期活动的场所。考虑到较为低廉的经济成本以及较少的成员数量,这类场所通常选择在居民小区的某一户中。
与天主教金字塔式的管理结构不同,我省基督教家庭教会的组织结构非常分散。每一个家庭教会都是独立的,与其他的家庭教会不具有从属关系。新的家庭教会有可能依托于原有家庭教会的财力与人力建立,但却不受制于原有的家庭教会,从始至终都是独立的。这就使得我省基督教家庭教会一般呈点状分布。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城市人口急剧增长,基督徒的数目也增长迅速,一二十人的小型聚会越来越不能满足基督徒的需要,在较大的城市中人数上百甚的教会时有产生,但人数上千的城市家庭教会在我省较为少见。
注释:
i 本文所指的基督教仅指新教。
【参考文献】
[1]刘澎.家庭教会:问题与解决方案[J].领导者,2011(6).
[2]李凡.中国家庭教会的发展及其影响[Z].2010年12月14日在台湾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的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