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田
内容提要反思价值的“满足需要”说成为近年价值哲学研究的焦点问题。本文认为,“满足需要”说无需否定,但应对其进行定位。作者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人本身和人的具体规定的区分,主张价值是人本身,而非人的具体规定,人本身主要指“人性能力”(是)。“满足需要”(幸福)是价值,“节制需要”(正义)、“超越需要”(崇高)也是价值。“满足需要”是价值的一种类型。“满足需要”是生存论价值,“节制需要”是规范论价值,“超越需要”是美德论价值,此三种价值在区分前提下的综合互补,体现着价值的全面性和整体性。三种具体价值都是超越而内在的“人性能力”的表现和实现,同时都要在虚灵明觉的“人性能力”鉴照之下表现和发展。
关键词价值人本身人性能力满足需要节制需要超越需要
〔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5-0001-07
价值概念是价值哲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价值哲学界的多数学者都认定价值是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这一价值概念后来被称为“满足需要说”。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王玉樑先生一直在致力于批评“满足需要说”,其主要看法是:需要并非天然合理,需要有健康合理的需要,有不健康合理的需要,只有满足前者才是价值,满足后者不是价值(王先生所理解的价值是正价值);用满足需要界定价值不具有逻辑一贯性;满足需要说是来自西方的主观价值论,不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在2012年举办的全国第十四届价值哲学年会上,对“需要满足说”的争论成为大会的焦点。
对价值的“满足需要说”进行理性反思是有意义的。其意义之一是近年来价值哲学界对规范价值的关注,进一步来讲也涉及到近年来人们对精神价值的重视问题。要构建和培育规范价值和精神价值,都会涉及到对“满足需要”价值说的反省。
笔者并不否定“满足需要说”,因为满足人的需要的确是一种基础性价值,是生存论意义上的价值,但我认为“满足需要”不是价值全体,而是价值的一个部分,一个层次,一种类型。因为人对需要有三种态度:一是“满足”,二是“节制”,三是“超越”。“满足”只是其中的一种,虽是基础性的一种,但不是全部,而是一部分,一层次。对需要的“满足”是价值,对需要的“节制”是价值,对需要的“超越”也是价值。“满足需要”是幸福价值,“节制需要”是正义价值,“超越需要”是崇高价值。“满足需要”是生存论价值,“节制需要”是规范论价值,“超越需要”是美德论价值。与此三种价值相应,价值哲学亦可分为生存论价值哲学、规范论价值哲学和美德论价值哲学。可见,“满足需要”虽具基础性,但它只是价值的一个部分、类型和层次,不是价值全体。
那么,价值全体或价值本身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价值是人本身和人的自我完成。
一、“人本身”与人的某种规定有所不同
价值是“人本身”而不是人的某一种规定,这一看法是笔者受马克思和恩格斯、康德和罗尔斯的思想启发而形成的一种观点。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一书中有一节专论“人的爱情”问题。他们主张“人本身”是主体、全体,而“爱情”则是谓词,是人的一种规定,不能将“爱情”这一谓词当作主词,当作全体,使之成为控制人的东西。马克思和恩格斯批评埃德加尔把“人的爱情”变成了“爱情的人”。他们说:“埃德加尔先生把爱情变成‘神,而且是变成‘凶神,所用的办法是把爱人者、把人的爱情变成爱情的人,把爱情作为特殊的本质和人分割开来,并使它本身成为独立存在的东西。通过这样一个简单的过程,通过谓语到主语的这一转变,就可以把人所固有的一切规定和表现批判地改造成怪物和人类本质的自我异化。例如,批判的批判把作为谓语和人的活动的批判变成特殊的主体,变成针对自身的批判,因而也就变成批判的批判,即变成一个‘摩洛赫;对它的崇拜就是使自己成为牺牲品,就是人本身特别是人的思考能力的自杀”。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3-24页。在这一论述中把“人的爱情”和“爱情的人”,把“人本身”和人的某种规定区分开来,把主体和谓词区分开来,明确地反对把“爱情的人”等同于“人的爱情”把人的某种规定等同于“人本身”,把谓词等同于主体。
2014年第5期
“人本身”与“满足需要”
在此马克思强调的是“人本身”。尽管人的某种规定对“人本身”来说是重要的,但仍不能将其等同于“人本身”。我们经常说“人的爱情”、“人的欲望”、“人的需要”、“人的思维”、“人的社会”等。在这样的语言表达中“人”始终是最为重要的,相对来说人后面的什么则不能超过“人”的重要性。譬如“人的食物”,“食物”对人很重要,但人为了人的尊严会有不吃嗟来之食的举动。“人”后面的具体规定相当于海德格尔所说的“存在者”、“是者”,而“人”则是“存在”、“是”。“存在者”、“是者”不能等同于“存在”、“是”。“人”作为“存在”、“是”具有本体性、总体性、根源性,而人的具体规定则是部分性、有限性的东西。“人”作为本体性、总体性、根源性的存在就是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因为所有具体价值,即“有价值的事物”都因人而有,因人而是,因人而异,因人而易。人是一切“有价值的事物”的产生者、评价者、赋价者。因此,价值是“人本身”,人本身是价值之“是”。
如果过分地、单一地强调人的某种规定,将其视为至高价值或价值本身,把谓词置于主词之上,那么,人、主体就会受到它的威胁。对此马克思说:“对它的崇拜就是使自己成为牺牲品,就是人本身特别是人的思考能力的自杀。”并认为此时那种被夸大的具体规定就会成为“怪物和人类本质的自我异化。”人的具体规定是多样性的,而“人本身”则是统一的,前者是“多”,后者是“一”。“一”虽以“多”为基础,但“一”是统摄“多”、评价“多”的主体。“人本身”作为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具有评价各种变化着的有价值的事物的能力,这种能力可称为“人性能力”,也就是马恩在上述文字中所说的加了着重号的“思考能力”。
价值是“人本身”,“人本身”就是“人性能力”或马克思所说的“思考能力”。马克思无论在其思想发展的前期还是后期都极为重视“人本身”和“人性能力”。马克思在1843年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的重要思想,并由此思想出发提出一种“绝对命令:必须推翻哪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一切东西的一切关系。”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10页。绝对命令就是无条件的命令,就是说尊重人、利于人是无条件的,推翻侮辱人、奴役人的东西是无条件的。这说明“人本身”不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存在,而是目的本身、价值本身。我们不难看到马克思在此吸收了康德“人是目的”的著名思想。马克思把“人本身”看作是绝对价值,最高价值。
价值是“人本身”,“人本身”在马克思看来,就是“人性能力”或“人类能力”。关于“人性能力”概念,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将其称为“人的本质力量”,在《资本论》中将其称为“人类能力”。当然马克思将“人性能力”现实化、历史化了,如提出“生产力”概念。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说:“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27页。在这段话中马克思表达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价值哲学思想:“人类能力”就是“目的本身”。“目的本身”就是价值本身。这样以来,“人类能力”就是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而“人类能力”就是“人本身”,因此,我们说价值就是人本身,人本身的主要含义是“人类能力”,人本身还包含每个人都有的共性的人之意。
马克思把“人类能力”贞定为“目的本身”或价值本身,我认为是继承和吸收了康德的价值哲学思想。康德的价值哲学思想集中体现在“人是目的”的命题中。在康德看来,人就是目的自身。他说:人是“客观的目的,他的存在即是目的自身,没有什么其他只用作工具的东西可以代替它。否则宇宙间绝不会具有绝对价值的事物了”。[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转引自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三联书店,2007年,第300页。康德确认人是目的自身,马克思强调“人类能力”是“目的本身”。这同康德的价值哲学思想是一致的,即都把人看作是“目的本身”,或者说把价值本身看作是人。这可以说是我主张的价值是人本身观点的理论根据。
马克思比康德更深入的地方在于直接把“人类能力”确定为“目的本身”。康德把人确定为“目的自身”,而人在康德看来就是“人性能力”,但康德没有直接说“人性能力”就是“目的自身”,马克思则明确指出“人类能力”就是“目的本身”。我们把这些思想连贯起来,就得出价值是人本身,人本身是人性能力的观点。康德一生都在探讨研究“人性能力”,并以此回答“人是什么”这个总问题。李泽厚在回答《批判哲学的批判》修订第六版的修订要点时说:“‘要点是要突出了康德最后一句‘人是什么?突出地将‘文化心理结构的主体(认识、道德、审美)界定为‘人性能力(人性的主要特征和骨干)作为‘人之所以为人来解说康德”。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三联书店,2007年,第455页。康德所说的“人性能力”,具体来说有三种,即认识能力、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能力、欲求能力。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主要研究作为“人性能力”的“认识能力”,《实践理性批判》主要研究作为“人性能力”的“欲求能力”,《判断力批判》主要研究作为“人性能力”的“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能力”。每种“人性能力”都有其先验原理和先验形式结构。人所特有的先验形式结构,特别是以其为依托的“人性能力”成为人超拔于动物的巨大的能动性、主体性。人因有“人性能力”而成为人。“人性能力”是人所特有的判断、鉴别、修正、更新种种具体是非、善恶、美丑的根本能力,它具有至上性、绝对性、本性性、整体性特征。它可以将所有具体有限的事物作为判断对象,但它自身难以成为对象,它永远以主体的姿态出现。它的这种至上性、绝对性、本体性、整体性使得它有资格成为“目的本身”,成为哲学形上学意义上的价值。
马克思并不否定康德所说的“人性能力”,他说人的能动性方面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挥了,应当说指的就是康德的“人性能力”及其巨大能动性。马克思的贡献在于为康德所揭示的心灵的先验形式结构及其“人性能力”提供发生学基础,此基础就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因而把康德和马克思结合起来能更为全面地理解价值的本质。价值是人本身,人本身是“人性能力”,“人性能力”是在全部人类社会历史实践中形成的人的独有的特殊能力。作为价值的“人性能力”是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形成的,因而在人类的角度看不能说它是先验的,但从个人角度看则具有先验性,譬如给小孩教算术可以教会,但给猴子或其他小动物教它们就不会。因为小孩是人,具备先验的认识能力,动物则不具备这种先验人性能力。在此意义上,将人本身或“人性能力”确定为价值,可以使价值获得普遍性、客观性特征。在先验的意义上可以理解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道理。人都具有对具体善恶、美丑价值进行判断、评价的能力,尽管不同的人对事物善恶、美丑的评价会有所不同,使具体价值呈现出多样性,但人都具有判断和评价能力,这是相同的。在此意义上价值具有了普遍性、客观性,因而不同的人之间可以形成价值共识。马克思曾认为,人的五官感觉是在以往全部历史中形成的,是人类历史的产物。个人不可能经历人类全部历史,但个人却有“音乐的耳朵”、“审美的眼睛”。这种体现“人性能力”的感觉具有辨识美丑的能力。社会历史实践所形成的“人性能力”或价值本身具有统一性,而具体的实践是多样性的,因此有别于价值本身的有价值的事物则具有多样性,有美有丑、有善有恶、有正价值有负价值。正价值和负价值都是在统一的“人性能力”的基础上形成的,或者说“人性能力”具有区分、判断正价值和负价值的能力。“人性能力”是区分、辨识正价值和负价值的主体根据,具体的正价值和负价值则要以实践基础上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否则对正价值和负价值的区分就会有主观性和抽象性。我们每个人都有判断善恶的能力(人性能力),但究竟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则要根据具体的社会条件判定。
康德说“人是目的”,而人的内涵是“人性能力”。在当代,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这一根本价值哲学思想。罗尔斯提出的“两种道德能力”概念,实质上就是康德哲学中的“人性能力”。罗尔斯正是用“两种道德能力”来理解“道德人格”或“价值人格”的。他说:“道德人格以两种能力为其特征:一是获得一种善观念的能力,二是获得一种正义感的能力。”[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548页。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中罗尔斯解释道:“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的能力:它是理解、应用和践行(而不是仅仅服从)政治正义的原则的能力,而这些政治正义的原则规定了公平的社会合作的条款。另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善观念(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能力:它是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31页。罗尔斯将“两种道德能力”作为道德人格、人的内涵,就是说人、人格的本质就是“两种道德能力”(罗尔斯是从政治伦理或公民的意义上来理解人、人性能力的,所以比较狭窄)。罗尔斯所说的“两种道德能力”实际上就是康德的“人性能力”。人因为有“两种道德能力”,所以能够对各种具体的有价值的事物进行判断、理解、修正、更新、拥有、追求。它不是具体的价值物,但它可以鉴照、判定具体的价值物,因而它是价值本身。
在中国哲学界李德顺先生用“能力”来界说价值的本质,这是极有意义的。李先生将价值看作主体性,主体性是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所说的“人的主体尺度”。而“人的主体尺度”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性质”。“人的本质力量”包括需要和能力。李先生指出:“马克思所说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即‘人的内在尺度,具体是指作为主体的人的自身结构、规定性和规律,包括主体的需要、目的性及其现实能力等,在主客体关系中,它就是‘主体的尺度。主体的尺度就是价值的尺度,它决定了价值现象的本质和特征,它是价值的根源。”李德顺:《价值论》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5-76页。李先生的特点在于从实践的主客体现实关系上来理解“能力”,这与康德把“人性能力”看作是先验的有所不同。在此意义上,李先生对“能力”的理解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立场。我们理应寻求将康德的先验“人性能力”与马克思唯物史观结合起来来理解价值的本质。我们认为在个体人那里“人性能力”具有先验性,因为每个人都具有判断善恶、美丑、正邪的潜在能力,就好像每个人都有游泳的潜在能力一样。张三现在不会游泳,如果教他游泳他可以学会,但教他飞他就不会,因为飞不是人的先天能力,游泳是人的先天能力。“人性能力”就是人的先天能力,经过社会历史实践(人类)这种能力可以生成培养,通过教育(个人)这种能力可以显现成熟。作为价值的人本身、人性能力,是在人类历史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从历史的发生学的角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是坚持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同时我们也要承认在个体人那里“人性能力”确有先验性、超验性以及由此而来的独立性和绝对性。价值的独立性、绝对性可以在此得到理解。在此价值的社会历史学、发生学意义与价值的哲学形上学意义应当作出适当的区分。冯契先生亦曾将虚灵明觉的良知、良心视为评价主体,认为良知具有一切是非善恶的准则。冯契:《人的自由和真善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83页。人性能力是人特有的判断、鉴别、更新、修改具体的有价值事物的根本能力,类似于王阳明所说的昭灵明觉之本体亦类似于胡塞尔意向性的立意能力。人性能力与具体的评价活动是内在而超越的关系,它统摄具体的评价活动,又在此具体活动中展开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