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
退市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严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规发布和虚假陈述,强化罚赔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才是中国资本市场退市制度改革核“新”所在。
首先,提高财务报告披露的时效性。
国内上市公司财报披露的滞后性已成严重缺陷,应缩短财务报告时间周期,保证财报准确及时反应企业经营状况。在当下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追求高效、高速成为人们的共识。随着计算机升级、网络普及和企业ERP系统广泛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财务工作效率,缩短了财务信息产生、报告的时间。
在这样的背景下,任何与未来相关的企业财报若不能及时披露,就会丧失其应有的价值。监管机构应缩短财报的披露时限,即上市公司财报应以定期披露为主,辅以相关实时财务报告(每周财务快报,月度财务报告)。
换言之,上市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只需对过去的财务信息进行简要的汇总与评价,重点突出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所关注的信息;至于具体数据等信息,可以借助网络提供在线实时查询,以满足市场对财务信息及时性的需求,同时减少上市公司财务操作上的空间。如果财报总是滞后三个月甚至半年,可能半年前该上市公司已经符合退市标准,却因为没有及时披露而未受到监管。
其次,加强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
信息披露越全面完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难度就会成倍增加,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这就需要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争取做到充分提示风险,不仅要披露财务信息等确定性信息,还要尽可能多地披露非财务信息和上市公司关联信息,使信息使用者能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有全面、透彻的了解。除财务信息外,还应包括:主营与非主营具体业务、资产状况、市场份额、发展目标、客户体验、新产品开发和服务等;有关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息,对于不便公开的信息,如公司员工个税、社保缴纳信息,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与技术力量,人力资源信息,要提供主要投资机构和投资者代表方便查阅的系统平台;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及对上市公司前景作出判断。
再次,加大信息披露违规的惩罚力度。
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問题是重大事件不及时披露或遗漏、信息披露虚假以及误导性陈述。提供虚假信息的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及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不仅要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明确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也要加大处罚力度,让其付出无法承受的代价。
在立法层面,可以借鉴被喻为美国证券交易纲领的萨班斯法案,将造假欺诈行为的性质上升到危害金融市场稳定与安全,甚至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高度。从举证方式/证据收集/判决时效性等方面多管齐下,强化立法可执行性。
此外,注重投资者利益赔偿机制。
在退市改革中,要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秉持稳中求进的原则,既给予市场缓冲期以释放风险,又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退市制度的实施成本,完善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体系,以及全国性场外市场系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场外交易市场,促使退市行为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
切实执行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因发行人、上市公司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