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十不准”预防土地整治项目腐败

2014-04-29 00:44
西部资源 2014年6期
关键词:巴彦淖尔国土资源廉政

为了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增强土地整治管理人员的廉政意识,预防工作中腐败行为的发生,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出台了《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系统土地整治管理人员“十不准”》,对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十不准”规定:土地整治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吃、拿、卡、要;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借钱、借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类票据及其他支出;不准以工作为名接受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邀请的旅游观光或参与会所及其他消费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准向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违反规定地指定或介绍与土地整治工程有关的业务,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介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不准配偶、子女经营的公司或以个人名义承担本人或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不准本人、配偶、子女或近亲属在与本人或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整治相关的中介机构入股、任职或者以顾问等名义变相任职;不准以任何理由占用施工单位或其他参建单位及其个人的车辆、通讯工具和其他贵重物品;不准接受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馈赠,或接受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影响履行工作职责的宴请;不准在工作中敷衍、推诿、扯皮,对各参建单位和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诉求,要认真对待,耐心解释,不准耍态度、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和群众;不准在招投标中向他人透露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或信息,或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不准私自修改有关项目投资预算与规划设计,不对项目参建单位做任何违反规定的承诺。

为确保土地整治工程按时保质完成,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还联合下发了《巴彦淖尔市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管理规定》、《巴彦淖尔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监理单位绩效考评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3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参建单位的职责,强化了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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