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疯子”的法律难题

2014-04-29 00:44冯建红等
方圆 2014年8期
关键词:精神病人精神病程序

冯建红等

3月14日,江苏省沭阳县刑警大队周燕来到沭阳脑科医院探望王亚洲,并向医生询问了他接受强制医疗的近况。王亚洲此前在家将其母亲杀害,因其有精神病史,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随后被强制医疗。

无独有偶,3月6日,河南信阳的精神病人朱开志手持铁锹打杀了同村3位村民;4月14日,一名有精神病史的男子在云南开远市街头突然“见人便砸”,有8人受伤被送进了医院,其中2人重伤。

中国人习惯性地将王亚洲等这类具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称为“武疯子”。

“武疯子”催生强制医疗

有媒体援引过一组数据称,我国精神疾病发病率已近千分之十三,其中三分之一有主动攻击倾向,最近每年精神病人实施的肇祸案件都超过1万件,其中三分之一是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

在法律上,一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通俗说就是不会被判刑。但被释放后,却极大地危害着社会公众的安全,“武疯子”日益成为社会问题。为此,1997年刑法第一次引进了“强制医疗”的概念,规定被认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实行强制医疗”。

然而在接下来的十几年里,由于没有司法程序规范,对于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直接由公安决定是否对其强制医疗,屡屡出现的“被精神病”现象令行政化的强制医疗备受公众质疑,如何在保证“被强制医疗”人的权益与公众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点,成为立法者亟需解决的问题。

这样的背景下,201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一章来专门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随后“两高”和公安部的有关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定中,也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基本完善了强制医疗司法程序的框架设计。这被学界公认为,我国强制医疗从“行政化”走向“司法化”时代。

司法化背景下的操作难题

“有种首吃螃蟹的感觉。”在办理自己的第一起强制医疗案后,周燕告诉记者,办案难题一个接一个,比如,用什么样的法律文书问题。“由于当时沭阳没有任何关于强制医疗的相关文书,市里、省里也尚未下发统一规范文件。发现北京市公安局曾发过规范文件,只好直接拿过来用了。”

跟周燕面临一样问题的办案人员,还有很多。2013年12月6日,河南省中牟县公安局向中牟县检察院移送了一份强制医疗意见书,建议对经鉴定无刑事责任的肇祸女精神病人“无名氏”进行强制医疗。办案检察官郝会峰告诉《方圆》记者,他在公诉部门工作了6年,此前没有遇到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件,但至今五个月过去了,因为无法确定“无名氏”的身份,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还没有下来。

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以来,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了诸多的“强制医疗第一案”。但是几个简单的法律条文,只是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却不能解决全部司法实践的问题。

《方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如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等多重困惑,除了公安机关,困惑同样来自检察院、法院,甚至是精神病院。

对象:范围还应再扩大?

强制医疗的对象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犯罪者。

对很多一线办案检察官来说,处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案件早已是轻车熟路:他们大都被送进带有监护措施的普通监狱。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吴伯琼也办理了多起此类案件。但第一次接触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时,她就在想一个问题,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距离无刑事责任能力到底有多远?

在吴伯琼看来,有些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比无刑事责任的一些人可能更具有暴力倾向。“这些人判个几年出来了,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对此,南湖区检察院办公室主任邵志强感触颇深。邵志强记得,20多年前,当地发生过一起精神病人杀人的案子,此人后来因限制刑事责任被判刑,出狱一年后又将两个小孩子杀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认为,我国强制医疗对象狭窄,应该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受审能力和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犯人、非暴力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还有未危害公共安全和未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一同纳入强制医疗范围。

鉴定: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产生不同的结论

杨鑫杀人案强制医疗案发生后,受害者王稼祥母亲无法接受那份证明杨鑫无刑事责任的鉴定意见。

出具鉴定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管维向《方圆》记者确认,这份鉴定由他与副主任法医师张钦庭、副主任法医师吴家声在嘉兴市看守所进行了,公安办案人员杨勤荣在场见证整个鉴定过程。三名鉴定人员已经是针对“疑难、复杂或特殊的鉴定事项”的配备,通常情况下鉴定人只有两名。

管维表示,检验方法完全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进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关于精神检查一项显示:意识清晰,接触较 被动,注意集中,检查合作,理解提问,对答切题,较黏滞。精神检查之后是一项辅助检查,主要是测定精神病人责任能力。在最终的分析说明中,评定杨鑫案发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除了家属主观不能接受鉴定外,鉴定这件事本身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作为从事司法精神鉴定多年的精神病鉴定专家朱建彪解释,在我国,不管哪个机构的鉴定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在法律效力上是一样的,不能说50岁的老资历鉴定专家比30岁的鉴定专家得出鉴定意见更权威。而司法精神鉴定最根本是靠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即使同一诊断标准下,两个鉴定人员的认识差异也会导致不同的鉴定意见。“这也是为什么公检法三机关委托或指派的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常常彼此矛盾,互相冲突。”

朱建彪还一度担忧,有些人会利用精神病鉴定来帮助被告逃脱法律制裁。错误鉴定在办案中也的确存在。曾研究过多起精神病鉴定案件的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得出过误鉴率高达10%的结论。

执行:公安不能承受之重

前文提及的河南省中牟县“无名氏”伤人案则遇到了鉴定之外的另一个难题:无名氏虽然自称唐彩云,但其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均不详,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没有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就不能开庭,至今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法院迟迟不下决定,对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来说就是个大难题:因为他们要在这期间对精神病人进行临时性保护措施。

临时性保护措施在哪里进行?普通医院是很多办案机关的选择。

中牟县安康医院算是实行临时性保护措施的地点。民警李永恒告诉《方圆》记者,无名氏前两个月费用是派出所民警从办案经费中贴补的,其后“我们跟案发地所在的狼城岗镇镇政府商量,让镇政府负担。”至于接下来的漫长治疗期,恐怕还要走一步看一步。

“没有哪个规定说,我们应该把病人送去哪儿进行临时性保护措施。”曾遇到类似问题的周燕说,因为沭阳县并没有安康医院或其他强制医疗机构,他们也选择将等待强制医疗决定的病人放在普通的精神病医院——沭阳脑科医院,跟强制医疗场所为同一个地点。

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执行工作包括精神病人的强制押送和强制医疗的具体治疗机构。关于强制医疗的执行问题,刑诉法解释仅笼统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后负责送交强制医疗,但具体的强制医疗机构是专门性质的安康医院或是普通的精神病医院,对此刑诉法及解释却无明确具体规定。

2014年3月14日,记者在沭阳脑科医院见到了正在接受强制医疗的王亚洲。衣服松松垮垮的挂在单薄的身躯上,衣服袖口、裤脚上有些脏印渍,给人的感觉有些压抑,倒映了病房环境带给人的感觉,虽不脏乱,但却散发着令人窒息的骚味。在这里,王亚洲接受着与普通精神病人无异的治疗内容,不同的是,与王亚洲同病房的,是二十多个杀过人的精神病人。周燕说,这些精神病人都是2013年以前因肇祸被公安送来的。“当地对精神病人医疗就这个标准,在这里执行强制医疗也是无奈,希望能够尽快解决强制医疗机构的问题。”周燕感叹说。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某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建强制医疗所,从实际需求来说,公安部也曾试图号召各地建立强制医疗机构,但因为没有财政保障,地方不愿掏钱建。

“还有一种现象,即地方上有安康医院或者指定强制医疗所的,公安提起强制医疗意见的就多些,完全‘看菜下饭。”该工作人员担忧的是,没提起强制医疗意见的暴力犯罪精神病人又去哪儿了呢?

监督:可能的程序虚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监督职权,但对于监督的范围、方式、途径、法律效果等问题却没有涉及。”被派驻在西安室安康医院的检察官李建民说,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期间其身体检测、治疗、用药、护理、生活保障等方面没有系统的规范和程序要求,缺少配套的具体实际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目前除了一些程序上的内容监督外,对于执行的具体过程很难有效监督。”

“公安机关在移送适用强制医疗意见书时,具体需要移送哪些相关材料;若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时,移送案卷材料时是否一并告知检察机关;在法院审理并直接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的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审查与监督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启东市人民检察院高飞认为,作为新增的一项特别诉讼程序,若没有切实有效的具体操作性规范,不仅会制约程序本身功能的发挥,还可能会因为“无章可循”,导致程序虚置。

李建民告诉《方圆》记者,由于具体执行监督的检察官没有专业医疗知识,对于强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不能评判其合理性。

“新法生效前,已在执行的强制医疗如何处置,检察监督的标准和依据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感到困惑。”李建民告诉记者,自2013年1月至今,派驻检察室在检察监督中发现有5人不符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其情形主要为精神病人的原有行为后果未达到犯罪程度,其中四人已经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提出了纠正意见,但其中1名是法院以前做出了强制医疗裁定的。对该名病人如何处置,至今没有找到解决办法。

“法律也未规定对强制医疗执行中的特殊事宜的处置办法,如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员入院时出现危及生命安全的其他疾病、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安康医院不能收治,是否应提请法院改变决定等相关程序应在法律中作出规定。”李建民补充说。

“从条文规定来看,强制医疗程序兼具司法特点和行政特征,保留了较强的‘行政性色彩,尚未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其表现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复议不等于“上诉”,乃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性程序。这种情形会导致监督效力不稳定。”启东市检察院检察官高飞分析说。

评估:缺乏标准程序

“最大的问题不是怎么进来,而是怎么出去。”这是医院方最为担心的问题。朱建彪告诉《方圆》记者,虽然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一年多,到目前为止,西安市尚没有解除强制医疗的案例,全国各地也较少有强制解除的案例。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的家属都希望病人能够解除强制医疗,有些家属觉得强制医疗是免费的,要比自己掏钱给病人治病“好得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定期是多长时间评估一次,评估标准又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朱建彪说,目前西安安康医院决定的实施办法是,如果没有人提出要求评估,强制医疗两年后第一次评估,自查精神病人是否能够出院;如果强制医疗病人近亲属提出评估要求,则随时做出评估。“家属提出评估,如果不符合标准,则半年后才能第二次再提出评估申请。”

评估时间问题解决了,但评估“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朱建彪认为这是无法努力的一个方面。“精神疾病具有反复性,发作诱因很多,没有一个精神病治疗专家,可以保证一个暴力型精神病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朱建彪希望能有一个操作指引,告诉他们病人具体恢复到何种程度,才算“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解除:“无主”精神病人何去何从

“法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后,也并不意味着解除能真正完成。”朱建彪分析说,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强制医疗解除的实施活动未予规定,使得作出解除决定后的落实程序不明。

解除决定后如何完成解除、由哪个部门去执行、谁来接收、如何完成等相关事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的程序规范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分工责任。

西安市安康医院副院长蒋峰告诉《方圆》记者,在2013年之前强制医疗的人,有的已经符合离院的条件,但因为被强制医疗的人没有监护人或原监护人身份消失、自己又没有经济生活来源,导致无法出院。“现在我们医院尚未有解除的案例,但未来强制医疗解除也会遇到上述难题,到时怎么办。再如,如果有监护人,但因种种原因,人家不便、不愿接收,也需要在完成移送方面需要规定具体措施办法等。”

目前,我国的强制医疗是无期限强制。而治愈经验表明,精神病平均有效的治疗期间大约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这些无治愈希望的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出路何在。

“若不出去而永久留治,强制医疗机构接收精神病人数量将累积增大、负荷严重,因老化及病因死亡事宜如何处置、法定监护人有异议如何处理,以上都是目前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监所科科长李建民建议,由政府建立专门场所进行收容,对5年以上的治疗无望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牵头、社区卫生机构负责,监控精神病人服药、接受治疗,如果精神病人可能脱离治疗、有权采取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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