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恐怖分子和司法正义

2014-04-29 00:44张晓东
方圆 2014年9期
关键词:辛普森正当性恐怖分子

张晓东

这是一群年轻人,他们称他们组织为“东方”。他们的家庭、家族非富即贵,但他们抛弃城市豪华舒适的生活,住到城市边缘的森林小屋里。他们生活简朴,舍弃一切非必需的物品。他们在河水中洗澡,与大自然融为一体。他们的食物都来源于垃圾箱——那些被人们丢弃,却依然可以食用的食品。是的,他们就是一群环保主义者。

但是,他们并不仅仅在自己的生活中实现他们近乎偏执的环保理念,他们还有更重要的事要做,哪怕不惜为此牺牲生命:某石油公司将1500万桶原油倒进了大西洋,他们就在深夜将黏稠的原油,从窗口倒进石油公司CEO的家中。他们行为几近恐怖行为,所以他们又被称为环保恐怖分子。

电影《东方》在批判黑心企业为了牟取暴利肆意污染环境、损害他人健康行为的同时,也否定了环保恐怖主义的正当性,用女主角莎拉的话来说:“如果我们伤害别人,不就和他们一样坏了?”不过,“东方”们的行动显然是有效果的,破坏环境的“坏人”要么付出惨痛的代价,要么改过自新,从此不再为恶。

保护环境的正当性不容置疑,但是为了一个正当的目的,是不是可以不择手段?或者说,为了一个体现“善”的结果,是不是可以抛开正当程序呢?英国丹宁勋爵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话通常被认为是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中有一个名叫“毒树之果”的规则。这个规则的意思是说,执法人员使用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材料,不得在刑事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尽管这些材料有可能或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则表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的诉讼制度对于程序正义有着近乎苛刻的追求,最有名的当属辛普森案:洛杉矶著名女检察官克拉克亲自坐镇,前后调动了数百名刑警和刑事侦查专家,花费了上百万美元,最终因为证据的程序缺陷,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相对于法官们“高大上”的价值观,公众对个案所表现的结果正义更感兴趣,就像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洛杉矶市如临大敌,街头巷尾遍布武装警察——政府已预料到辛普森被裁决无罪的可能,也预料到公众会有激烈的反应。

人们常说,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但是,程序的正义有时似乎并不能带来实体的正义。而一个案件,没有了实体的正义,程序正义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究竟哪个更重要,在法律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在法律专业人士层面与普通公众层面,在理性层面与情感层面,其实都是有不同的答案的。即使在同一层面,比如美国的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都采用的“辩诉交易”制度,它所依据的却并不是“高大上”的价值观:只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政府财政支出。而交易的过程,显然不是以一般人所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

正像有人认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一句话只是国人一厢情愿的翻译,其英语原文其实应该翻译为“正义可能没被实现,但必须是看起来像是已经实现了”一样,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并不是那么容易说清楚的。在我国,全国首例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章国锡受贿案,二审时发生大逆转也许就是两者博弈的一个写照。

不过,不管怎么样,在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认识、纠结与博弈中,有些东西在慢慢改变:人们看得见的,是司法实践中个案的处理方式发生了变化,看不见的则是我们的法治在悄悄地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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