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之法律问题分析

2014-04-29 20:15周天娇
2014年26期
关键词:旅游法变化问题

周天娇

摘要:2013年颁布的新旅游法给旅游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对于规范旅游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最大的亮点也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笔者认为新旅游法的颁布对于进一步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的旅游市场很多旅行社采用低团费的方式顾客但是旅游者在随后的消费过程中会遇到诸多麻烦。例如旅行社随意安排购物,增加自费项目,这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同时也不利于旅游业的发展。笔者根据新旅游法的诸多改变阐述了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结合当前旅游市场状况,阐述笔者的一些观点。

关键词:旅游法;变化;问题

焦点一:景区门票随意涨价

条例: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合并景区单项票、涨价应举行听证会(出席人员须含旅游者)。在新旅游法未颁布之前,旅游景点的价格上涨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心的敏感问题。因为一些旅游景点随意提高门票价格,很少举行听证会,这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一方面会导致游客的减少,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景点的长远发展。新旅游法规定的景区门票涨价必须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这样就有利于保障游客的利益。

焦点二:“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条例: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当前的旅游市场中旅行社通常以不合理的低价招揽游客,团费通常是低于正常标准的价格的,这样就造成了旅游市场的混乱。也会导致旅行社之间不公平的竞争,最终损害的是游客的利益。

焦点三:旅游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

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统一编制;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这项条款的规定有利于保护环境,为旅游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焦点四:旅游旺季部分景区人满为患

条例: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应公示并减少收费、景区接待旅游者不超过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可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每逢假期旅游景点为了获得利益通常超承载量,导致景点人流拥堵,游客无法正常游玩,损害了游客的利益。

焦点五:导游无薪酬收回扣

条例: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被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得重新申请;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在新旅游法颁布之前,导游通常采用各类方式所要小费,变相的增加旅游者的消费。旅行社通常不支付导游费用而是允许导游所要小费或者增加购物景点。

焦点六:旅游者“投诉无门”

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通常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旅游者投诉无门。新旅游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这样就全面的保护了旅游者的利益。

焦点七: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

条例: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选择旅行的游客越来越多,这样也导致了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如果不严格要求旅行社的行为规范,那么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此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旅游者的行为,对于发展文明旅游具有重要的作用。

焦点八:各地一日游乱象

条例: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目前的一日游市场非常混乱,没有资质的旅行社和个人扰乱了一日行的旅游市场。因此各地需要进一步规范当地的一日游市场,严格要求承办一日游的旅行社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焦点九:旅游安全及救援。

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样有利于保证旅游者在受到人身危害时能在第一时间获得救助。

焦点十:不可抗力责任分担

条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通常一些旅游者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旅行合同,那么旅行社应当予以协助。也存在旅行社因为天气原因或者行程安排问题无法继续旅行合同,旅游者也应当予以理解并配合。

综上所述可知新旅游法的颁布对于规范旅游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也具有重要的价值。笔者根据新旅游法的一些亮点阐述了一些想法和建议。笔者相信新旅游法会为旅游市场的繁荣发展带来巨大影响。伴随新旅游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旅游者会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权益。(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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