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造假轻罚嘲讽退市制度

2014-04-29 00:44张炜
2014年26期
关键词:保壳紫光警告

张炜

连续5年亏损,连续5年财务造假,累计虚构利润3.44亿元,公司仅被处罚50万元。南纺股份(行情,问诊)5月17日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市场上引起热议。网上出现大量跟帖评论,普遍认为该处罚太轻,有悖于新国九条的精神。

公告显示,南纺股份从2006年到2010年,分别虚构利润3109.15万元、4223.33万元、15199.83万元、6053.18万元和5864.12万元,占其披露利润的127.39%、151.22%、962.40%、382.43%和5590.73%。扣除虚构的利润,公司2006年到2010年的利润分别为-668.65万元、-1430.59万元、-13620.47万元、-4470.40万元和-5969.01万元。

对此,证监会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该公司多名高管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其中,给予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单晓钟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前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丁杰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给予?觹ST处理,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连续4年亏损则退市摘牌。南纺股份连续5年财务造假,实际连续5年亏损,早就应该按相关规定退市。然而,由于该公司2012年度实现扭亏为盈,撤销了退市风险警示。通过财务造假居然可达到“保壳”的目的,对A股退市制度无疑是一大嘲讽。

南纺股份所受的行政处罚与其造假行为的严重程度相比,暴露出A股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制度缺陷。其根源首先在相关法律的约束不足。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按该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规定的处罚金额本就不高,且南纺股份的违法行为未被实施“顶格”处罚,这样的处罚结果岂会不遭投资者“吐槽”?值得注意的是,严重业绩造假而被轻罚的不止南纺股份一例。

证监会2013年2月给紫光古汉(行情,问诊)开出罚单,认定该公司2005年至2008年的年报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且未如实披露相关合资协议的签订及实际执行情况。紫光古汉连续四年虚增年报利润,从而避免戴上“ST”的帽子,其造假行为当时被戏称为“史上最划算的保壳计划”。证监会只是责令紫光古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及罚款3万元至15万元不等。

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最不可容忍的违法行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构成的侵害最严重,令投资者深恶痛绝。严打“造假风”,刹住“造假风”,是根治A股圈钱行为的首要任务,也是提高市场诚信水平的前提。上市后的财务造假与IPO造假属于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新国九条明确“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显然,须对造假达到保壳目的的行为不可容忍。

南纺股份的严重财务造假,给市场监管敲响了警钟。有必要考虑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把严重财务造假者直接逐出市场,并让相关责任人付出更大的代价。5年累计造假3.44亿元仅被处罚50万元,如同“罚酒三杯”,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对于上市后的财务造假行为,相关法律的修订应把处罚金额与虚构利润金额按比例进行挂钩,使造假越严重者被罚得也越重,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威严。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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