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调查梳理发现,最近频频落马的官员腐败案件多有“家族腐败”的共同特征,往往一人当官全家受益,一人落马牵出全家。这种“家族腐败”方式愈发隐蔽,危害巨大。
“家族腐败”并非新鲜词,这一腐败形式也并非近来才有。腐败群体不但有家庭成员,随着社会的发展还扩散到了非血缘关系,比如战友、同事、师生、朋友、情人等等。
为因应腐败主体和腐败行为的新发展,准确适用法律打击腐败,最高法和最高检曾于2007年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司法适用上第一次明确了“特定关系人”系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以此观之,贪腐官员若想以“不知情”为由,规避由家庭成员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手的腐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是一厢情愿。
总结出腐败的特征,准确描述属于一个时代的腐败现象,无疑是重要的。它可以让法制和司法因时而变、拾遗补阙,不致因法律的漏洞而讓腐败分子成为漏网之鱼。但类似“家族腐败”这样的总结,只是描述现象,并未触及腐败的本质。家庭成员也好,二奶三奶也罢,这些特定关系人为什么拥有能够腐败的“法力”?当然还是因为腐败官员拥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如果官员的权力是已经被关进笼子里的权力,特定关系人纵有再多花样,又能起什么风浪呢?
利益总是追逐权力不放。追逐贪腐官员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就是追逐权力。所以说,反“家族腐败”和反腐败的本质是一样的:都要从规范权力开始,到规范住权力结束。摘自《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