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振兴
【案情摘要】
2005年8月4日,昆明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后,立即派出我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在昆明市官渡区华夏云方旅社一楼一房间内,当场查获当事人刘某某的84mm春城(全包装)卷烟600条,价值: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元(11100元)。当事人刘某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任何合法、有效手续,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故我局对该批600条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2005年8月9日,当事人刘某某前来接受调查。经询问,当事人刘某某承认该批卷烟是其在昆明市广丰批发市场购买后,用车运至华夏云方旅社存放,并正在找车运往大理市祥云县,但是还没有运输,就被查获了。我局取得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询问笔录,3、大理市祥云县烟草专卖局1200XX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昆明市烟草专卖局于2005年9月26日,对当事人刘某某作出:处以600条卷烟总价值壹万壹仟壹佰元(11100.00元)百分之四十即:肆仟肆佰肆拾元(4440.00元)的罚款。当事人在接到处罚的当日向我局口头提出申辩,未果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领取了处罚决定,在缴纳了罚款后,提走了卷烟。
【复议情况简介】
刘某某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05年9月28日向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省复议委员会于2005年9月30日受理了该项复议。
其复议理由为:1、他(刘某某)的行为仅仅是购买了卷烟,后即被昆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其并未找运输车辆或找委托承运人或自己运输。其运输行为没有实施,不能定性为无证运输,我局适用法律错误。2、2005年9月23日,其委托代理人到昆明市烟草专卖局拿到一份没有告知日期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以此说这是一个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行为。3、2005年9月26日,其委托代理人到我局领取了一份落款日期为9月28日的处罚决定书,在领取一个多小时后,又被经办人电话告知要其折回昆明市烟草专卖局,到达后又收回了该份处罚决定书,并重新打印了一份落款日期为9月26日处罚决定书给其委托代理人,显然,这是执法不严肃的行为。
【复议结果】
2005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作出了复议决定:昆明市烟草专卖局对刘某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案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决定维持《昆明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烟处[2005]第134号)。
【案例评析】
刘某某因不服我局以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所进行的一系列“维权行动”,从2005年9月开始到2006年10月止,当事人进行了从复议到诉讼,再到上诉,历时一年多。纵览本案,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该案是我局从实施行政处罚以来,第一起由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而使用了全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主要采取的法律救助途径包括1、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口头提出申辩,未果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2、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而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不服复议结果而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而向二审法院上诉,直至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二、该案在整个复议、诉讼過程中,当事人从本案的实体到程序都发现了诸多问题,提出了若干意见(虽然不一定都正确),当事人甚至于想从我局的办案程序中找出漏洞从而推翻整个案件。
这样的情况提醒我们,在当前,我们要把坚持依法办案,坚持在案件办理中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等事项作为主要问题加以重视并着手加紧解决。另外,思想观念也要转变,不能再像以前办理案件只重实体、轻程序,只重查、不重处。否则,一旦案件程序出错,或者处理失当,那么整个案件将面临败诉的危险,而且还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那就是一个案件败诉,可能就会引发类似案件的诉讼风潮。
三、在本案的审理中,当事人还对我局所采集的证据提出诸多质疑,甚至于想推翻我局所作出处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即讯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在该案中,我们除了讯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可以支撑无证运输的定性以外,缺少其它强有力的旁证可以支撑主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虽然有一个当事人在祥云县的《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可以基本推断出当事人有运往祥云的意图,但证据之间缺少关联性、排他性和唯一性。在本案中,由于在查获时,物品的状态是静止的,而现场执法人员只顾着把卷烟扣走,而没有注意采集在现场可能存在的第一手证据(如相关的证人、车票、发票等),取证意识较薄弱。很多关键证据未取得,导致最终取证不完备。
这个现象也提醒我们,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证据意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作者单位:云南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