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倩倩
《礼记》虽然只是儒家经典的一小部分,且属于后起之书,但它记载的日常礼俗及士人儒者的行为准则,深深地契合了儒家所宣扬的思想,所以它不仅没有因时代的迁移而没落,反而后来居上。自北宋时起,《礼记》便正式列为礼经之唯一要籍,而且一直相沿到近代。近年来,由于汉学日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部书,并从不同的角度来解读它。但由于时代久远、文献资料不足等众多因素,导致后人在解读某些语句时产生不同的理解,其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可以算得上争论较多的一句。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曲礼上》:“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对这句话的解读历来众说纷纭。郑玄注:“礼不下庶人,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唐初的孔颖达认为:“‘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服燕饮,故此礼不下于庶人行也”;“‘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清人孙希旦则云“礼不下庶人者,不为庶人制礼”,游桂对“礼不下庶人”注日“不下者谓不下及也”,清人龚自珍说,“礼不下庶人者,礼至庶人而极”。游、龚的解释,其意皆谓“礼”到“庶人”这一阶层就到了底线了,“庶人”以下的人民,皆不适用,与礼无缘。清代以前的学者虽对该句的具体解读无定论,但他们基本上都认同“不必为庶人制礼或者庶人没有用礼的条件”这一观点。
但近代以来,对这句话出现了完全相反的解读,如复旦大学钱文忠先生就将该句解读为:“礼不把庶人排斥在外,也不能因为对方是大夫就优待而不对他用刑。”这种观点虽新颖富有创意,但不免有牵强附会,异想天开之嫌。
《说文解字》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礼最早是一种祭祀祖先和天地的仪式。后来由于国家的产生,“礼”逐渐扩大了它的内涵,除了祭祀时的礼节外,还包括人们婚丧嫁娶以及拜访待客等一系列日常生活中所应遵循的礼仪。对一句话的解读我们不能断章取义,必须结合它的上下文,这句话的上文是“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说的是“遇见国君据轼而行礼时,大夫应该下车对国君行礼,遇见大夫据轼而行礼时,士人就要下车行礼示敬”,结合上下文意,“礼不下庶人”就应该解释为“这样的礼节即遇到上级抚式,下级要下车行礼的礼节,不适用于庶人”。很多人看到把“礼不下庶人”解释为“礼不适用于庶人”时会觉得荒谬,他们认为这种说法不符合史实,因为在古代的许多礼制就是为了约束庶人的,怎么可以说“礼不适用于庶人”呢?从表面看的确如此,但如果我们结合上下文就知道,这句话中的“礼”并不是在《礼记》全篇中通常意义的“禮”,它应该指的是“只用于统治阶级成员之间的,庶人不能使用或者说根本没有使用环境的礼节即特权之礼”。解读这句话的关键就在于明白“礼”的准确含义,而不能随意偷换概念并扩大它的范围。
大家都知道在封建社会中,庶人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他们拥有的生活资料极少,不可能有多余的时间和金钱来学习,他们所了解的或者说所接受的“礼”是统治阶级强加于他们,并强迫他们执行的。他们被迫去做很多事,例如兵役徭役。他们根本没有言论自由,例如对“死”的称谓“天子死日崩,诸侯死日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以及死后的棺材、坟墓的大小尺寸“饬丧纪,办衣裳,审棺椁之薄厚,茔丘垅之大小高卑厚薄之度,贵贱之等级”,像这样的礼仪事关统治者的阶级尊严,庶人必须要按规定来执行。因为这些有利于控制百姓的思想,加强统治,所以他们要求庶人必须遵循这些礼节,庶人如果触犯了这些“礼”很有可能会掉了脑袋;而对于那些用来区分阶级的,能够凸显统治者的阶级优越性的礼节,统治者不强求或者说不期望庶人去学,百姓自然也不会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学。
《说文解字》称:“刑,到也”。罚罪也。从井,从刀。《尔雅·释诂》云:“刑,法也”。对于“刑不上大夫”《中华大词典》的解释是:“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享受的特权之一”,具体来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罪犯,“不执缚系引,不使人颈盏,不摔抑”,处死刑不“於市”,而“於朝”。大意就是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罪犯,不予以捆绑牵系,不带枷锁,不加以拳脚、扭打按压;对其死刑犯的处决,不公之于市,而在朝廷内进行。其目的是让有贵族身份的犯人免受人格的污辱,保留适当的尊严、体面。所以这句话就是说“有些刑罚是不能用在大夫身上的”,古代社会的“刑以防奸”,在某种意义上“奸”最初就是特指那些“反抗阶级统治的奴隶和百姓。这就鲜明地体现了在古代特权社会,“刑”是分等级的,它不可能像钱先生说的“不因为对方是大夫就优待,而不对他用刑”。
众所周知,在古代的刑法中有“民不能告官”的规定,如果民告官,即使告赢了,民也要被判坐牢或充军,所以说古代有许多刑法条例本身就带有阶级性。“刑不上大夫”正如郑玄所说,大夫犯法如果要惩罚,不是根据刑书,而是根据八议之法。据历史文献记载,适用于惩治贵族犯罪的刑法手段有:一、“赎刑”。即“使入财而免其罪”,就是说贵族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数量的钱财来赎罪免刑。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庶人是不可能有额外的钱财来赎刑的,所以这些特权只属于贵族,甚至连士都没有这样的经济条件,这就为贵族、高官们免于刑法提供了又一层法律保障。二、“放逐”。这种刑法可以使贵族在犯罪后免遭肉刑,通常把他们放逐到其他比较偏远的地方或其他国家。三、“赐死”。即所谓的“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我们知道古代的许多名臣如伍员、白起等是被赐剑“自裁”的,还有许多是被赐酒毒死或自缢而死的。四、在朝廷或指定的隐蔽地点执行死刑。按照西周的法律规定,庶人犯死罪会在菜市场杀头,但是犯了罪的贵族不用,他们是在朝廷内接受处罚,这也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阶级尊严。当然有人会举出许多大夫以上官衔的贵族被施以极刑的例子,如殷纣王醢九侯,脯鄂侯,剖比干之心;周公且为了维护周朝的统治,也曾杀掉兴兵作乱的管叔和蔡叔。的确如此,在历史上被杀的大夫以上官衔的贵族也不在少数,但比较后我们发现,被杀的贵族通常都是因为触犯了比他们高的统治者的利益或者危害了统治者集团的利益,所以比他们高的统治者为了警示“不安分份子”,会采取原本对付庶人的刑法来处罚“不识趣的、犯上作乱的”贵族。
所以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中的“礼”和“刑”都是有其特定的指代范围,我们不能随意地扩大或缩小它们的范围。另外,对这句话中“上、下”的理解也有许多争议,郑玄、孔颖达虽然对这句话有比较详细的阐述,但并没有明白地解释“上、下”的具体意思。钱文忠先生认为,“上”是“优待”的意思,而“下”是“排斥”的意思,钱先生的见解可谓新颖独到,但是我们应该根据客观实际,不能只靠臆想去解读文本。在古代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中,“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过是统治者麻痹众人的幌子和百姓希望实现的美好愿望罢了。我们认为在这句话中“上和下”都是“适用”的意思,统治者一方面想尽办法来制定出一些有利于他们阶级统治的条条框框来约束百姓,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计地制定一些“法外之刑”来为贵族们减轻刑法甚至免罪。所以许多礼制就是统治阶级用来束缚人民的工具,使他们习惯成自然,俯首听命,忍受种种严重的剥削和压迫,而不起来犯上作乱。
总括上述,在古代社会中,“礼和刑”是统治者用以统治百姓的两种工具,“礼和刑”在适用对象上是有着不同的区分的,所以他们公开地提出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贵族享有的特权。随着社会的发展、考古资料的丰富以及对古代文本的重新解读,我们发现古人有着超乎现代人想象的智慧和远见,有许多在现在看来非常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思想,这些都让我们赞叹不已。但我们必须明白任何事物都是逐步发展而来的,它必然受到特定历史时期的生产力水平的限制,我们不能盲目地夸大任何时代的先进性。对古典文献的研究也一样,必须植根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不能断章取义,凭空臆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