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政初期,各地治安情况很坏,旧政权潜伏下来的特务与战乱年间盘踞山里的土匪活动猖獗。四川地区的情况更为严重,西南局在给中共中央的汇报中估计,仅在川西公开活动的土匪就有104股,人数超过6万。
1950年11月,在第一次全国治安行政工作会议上,公安部部长罗瑞卿作总结报告时说:“户籍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作,做好了,对于我们保护人民利益,发现和控制反革命分子的活动均有好处,并可得到很多供国家施政参考的有价值的资料。户籍工作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对人民要宽,给以合法的最大方便。对敌人要加以限制,使之不能乱说乱动,一言一行皆在我掌握之中。”这次会议决定,先在城市建立新的户籍制度。
1951年7月,《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出台,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户籍,以户为单位进行户口登记,包括住家户、工商户、船舶户、寺庙户等。如果一户人家的户口发生变更,不管是新添人丁,还是成员过世,都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条例中另有“来客住宿超过三日者,须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旅栈、客店均须置备旅客登记簿,于每晚就寝前,送当地公安机关检阅备查”等规定,让“敌特土匪”无处遁形。
从1949到1955年,农村、城市间没有户籍壁垒,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原在农村工作的中共干部,以及内战期间躲到乡下的普通市民。1949年时城镇人口有5765万,到1953年这个数字上升到了7725万。“一五”计划上马后,数以百计的工厂相继建立起来,又有一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成为新工人。城镇人口的增加,使城市粮食供应出现紧张,住房、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短缺。
政务院在1953年4月再次就户籍问题发布《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规定除了与工厂签订合同者,不再给农民办理入城手续。此前已经进城的农民,如果拿不出合理理由的,也要被劝说回家。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性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将城乡户籍整合在一起,规定“全国户口登记行政机关,由内务部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民政部门主管。办理户口登记的机关,在城市、集镇是公安派出所,在乡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是乡、镇人民委员会”。统购统销政策要想顺利执行下去,就必须保证有足够的供应,同时控制被供应者的数量,政府必须划出一道城乡鸿沟,让农民只能在家一心种地。
有了户籍状况的统计做基础,政府就能依据各家情况,分配粮票了。国务院规定,农民吃粮自给,城镇居民则凭户口按人口定量供应。在资源短缺的年代,城镇居民分配到手的糧食份额不多,但有保障。粮食以外,一切福利待遇,不管是公费医疗、退休金,还是产假、丧葬抚恤,都成为城市居民的特权——只有城里人才有资格进工厂、进事业单位,持农村户口者连城都进不了。最可怕的是,这种因户籍而产生的身份差别是“世袭”的,一家吃“农业粮”的农村人与一家吃“商品粮”的城市人成为两个阶层。
至此,“城里人”与“农村人”的分野已经形成并制度化了。改革开放后,这种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弊端进一步显现,如何改革这种户籍制度已经成了当下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摘自《国家人文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