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保友 潘峰
【摘 要】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本文通过追溯城管的缘起,分析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城管执法;缘起;问题;对策
一、城管的缘起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催生了城管的诞生与发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即是城管部门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1)建立阶段。第一,时间。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颁布——1997年3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宣武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批复之前。第二,过程。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通过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和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改变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和职权配置。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法制办于1997年3月7日给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送了《关于在北京市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2号),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函》中提出的试点方案,在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组建并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2)发展完善阶段。第一,时间。1997年3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宣武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国发[2002]17号文件发布之前。第二,过程。在北京市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后,各地纷纷向国务院提出请求,要求开展这项工作。在此期间,全国已经有北京、天津、重庆3个直辖市和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市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3)推广深化阶段。第一,时间。国发[2002]17号文件发布后。第二,过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明确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通知还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规定继续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监督;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建设,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发[2002]17号文件的下发,标志着试点工作进入全面推广的阶段。
二、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管落实法律的手段单一。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对于有些一般的违法行为,显然可以采取比较缓和的方法来解决,但却采用了诸如罚款或拘留等比较极端的手段,让一些不必要的问题成为执法过程中的大问题,从而激化了矛盾,使得执法变得更加困难。(2)城管素质和能力不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说过:“暴力执法,会带来暴力抗法。”城管执法的对象主要是下岗工人、无业市民和农民等为生计而从事“违法”经营的摊点商贩,这些人一般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所以暴力执法的直接逻辑结果便是暴力抗法。(3)缺乏合理的城管执法评估反馈机制。对于城管执法的反馈评估,当下尚未制定明确的法规,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的评估是一项比较艰难的工作,是一项具有较大挑战性的工作,因此为了更加有效的落实法律赋予的职权,就更有必要将反馈评估工作纳入到日常的执法活动当中。
三、解决当前城管执法问题的对策
(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机制。我国需要及时推出一部具有明确的法律,有效保障行为当事人和城管工作人员的权益,压缩城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的城管现象,提高城管的执法水平。在推进法律建设的同时,还要依法强调法律执行程序的行为。在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做到行为当事人能够相互充分的理解,在宽松和谐的执法背景下做出处罚行为,减少城管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相互间的摩擦,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营造有序的程序环境。(2)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我们要不断加强城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和锻炼,提高业务素质水平,同时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建设,增加工作人员对人们的社会认同感。要在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把工作人员的“官本位”思想过渡到“民本位”的根基上来,从根本上促使城管工作人员都能够尽心尽力的为人民服務。(3)完善问责机制。完善问责机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对城管工作的监督,传统意义上的监督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一直没有能够得到政府的重点关注。人民才是社会的发展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国家政府必须把人民的地位提升到更高的境地,通过让人们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来促进政府效率的提高,是建设学习型政府的必由之路。
参 考 文 献
[1]韦红霞.城管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0(3)
[2]何世海.城管执法的规范化思考[J].商界论坛.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