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清富 陈景研 李华 周云
北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左清富 陈景研 李华 周云
地理标志的保护已经引起了大家的重视,而且地理标志的平均产值最高的四川省已经达到了6.62亿元,而北京市的地理标志平均产值只有2.79亿元。文章针对北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展开现状调研。发现北京市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存在保护意识淡薄、保护体制复杂和宣传监督力度不足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北京市 农产品 地理标志保护
农产品的生产主要依赖于外部条件,而农产品地理标志更是完全依赖于农产品产地特有的自然和社会特征。优越的自然环境、悠久的历史文化和独特的生产方式产生了复杂多样的区域特征,而农产品在不同的区域中生产所形成的农产品属性必然不同,这就导致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不同。即使是同种农产品,也会因其区域特征的不同呈现出明显的品质差异。北京作为很多朝代的首都,具有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的社会属性优势。北京市山地面积占北京土地面积的62%,因此形成了自然条件多样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这种多样性的环境导致农产品生产和属性的多样性,为北京市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北京市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根据2013年全国地标第三次调研报告中可知北京市一共有17个,占全国地标数量的0.53%,其中农产品地理标志有14个占总数的82.4%,因此北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北京市所有地理标志发展中做的最好。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由三个管理部门负责,它们分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这三个部门都是各自独立工作,有着各自不同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系统,以下就北京市在这三个部门已经注册和实施保护的地理标志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北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现状
1.北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注册情况。截止到2013年10月25日,北京市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共注册了10个,其中农产品地理标志有7个,占总数的70%,专用标识6个,占总数的60%。具体名单如表1。
2.北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注册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的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该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截止2013年10月25日北京市有7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注册,全部都是农产品。具体名录见表2。
表1 北京市质检系统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名录
表2 北京市工商系统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名录(2013年10月25日)
3.北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国家农业部的注册情况。北京市在农业部进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注册比较少,截止到2013年10月25日,农业部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对北京市的延庆国光苹果进行注册,因此北京市只有一项在农业部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
图1 北京市地理标志产品在三个部门的注册比例
(二)北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分析
从图1可以看出,北京市的地理标志注册不均匀。在质监部门注册的最多,占56%,其次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占39%,在农业部注册的最少,仅占5%。由此可见北京市的地标注册存在三个部门不均匀的现象。
图2 全国各省市地理标志数量分布
从图2中可以看出,北京市的地理标志只有17个,与其他省份相比非常少,排在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的倒数第四位。排在第一位的山东省有392个,北京市的地理标志数量仅占山东省的4.34%。因此,北京市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工作在未来的工作中应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认识,进而改变现状。中国的四个直辖市相比,重庆数量最多,有125个,其次是天津,18个,北京17个,上海15个。通过四个直辖市地理标志数量的分布来看,天津、北京、上海都应当向重庆学习,改变现状。
北京市有其悠久的历史文化和独特的自然环境,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和保护工作中有独特的竞争优势,但通过第一部分的分析发现北京市在这方面取得的成绩还是很小的,需要继续努力。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北京市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存在不足,通过对北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调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保护意识淡薄
为了调查清楚北京市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问题,课题组准备了400份调查问卷分别针对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调查,有效回答的是387份。通过调查发现北京市的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方面比较淡薄,主要体现在法律、品牌和农产品质量方面。
图3 北京市农户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受到侵害后的做法
1.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与城市人口相比偏低,因此对于法律的认识不足。图3的调研结果就反映了这种现象,在有效回答的387户农民的调研中发现有91位农民呈现出无所谓的态度,有211位农民会选择向合作组织反映,这两者加起来占了总调研对象数量的78.04%。他们认为这是合作组织或相关单位应当负责的事情,与自己无关,而且仅靠自己的力量是没法改变现状的。这就导致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出现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现象时不会在第一时间想到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2.品牌意识淡薄。在北京,地理标志的重大意义未达成共识。一方面,生产经营者不懂得利用地理标志进行推广和宣传,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地理标志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拥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没有考虑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后产品的后续开发、产业链条的建立、产品的销售、品牌的宣传与维护等诸多问题。根据从中华地理标志保护网公布的地标企业名单中发现,北京市没有地理标志企业。这说明北京市在打造农产品品牌方面意识淡薄,没有充分利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价值。
3.忽视农产品的质量。农产品地理标志代表了农产品的特性、品质和声誉,是一种质量证明。对于生产者来说,农产品地理标志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是一种无形资产。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生产者为了充分的挖掘其存在的商业价值,一味地追求利益最大化,逐渐地忽略了农产品的质量和特色,这导致了部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特性和品质逐渐下降的现象。
(二)多元的保护体制
1.多元的法律保护体制。我国实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两种立法模式共同保护的模式,这种双重的保护模式在实践中必然产生一定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规定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一般是由当地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能够对产品品质进行监控的组织持有或者由他们负责地理标志权的申请注册、许可和管理。而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中,只有由地方的检验检疫部门、行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者代表成立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才有资格对地理标志权的申请注册、许可和管理。这种不同的管理规定必然造成两个地理标志管理机构之间产生矛盾,从而不利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
2.多元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管理部门有三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农业部,因此也就形成了三套管理体系。其中,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地方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批,包括:实地考察、质量标准的认证、审批结果的公示、产品质量的监察等工作;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及其地方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专用标志下的独立商标的注册;农业部及其地方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与公示。另外,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其地方职能部门现在也开始对于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绿色食品认证。虽然各部门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多头管理的现象必然会造成审批过程的复杂化、重复化、管理资源及成本的浪费,也不利于农产品区域品牌的建立。
图4 调研对象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了解程度
(三)宣传与监管力度不足
宣传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部门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及其相关内容的宣传力度不足。从图4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部分农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不了解,占了58%。在调研对象中有21%的农民直接没听说过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仅仅听说过这个名词而已。这部分主要是年龄很大的老农民。只有8%的调研对象非常了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这部分人主要是村干部、农业合作组织或行业协会的组织者。另一方面,地理标志的申请者和使用者对于地理标志的宣传不到位。大部分的地理标志申请后没有被充分的利用,使得地理标志得不到真正意义的保护和发展。
监管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现象和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等方面。有的农产品之所以可以申请为地理标志,主要是因为它的品质和特性与众不同。一个地理标志想要得到长期的发展,必须保证其品质的独特性。这就要求监管工作必须及时的执行。但是,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仅仅处于申请、审核的起步阶段,完整、规范的监管体系还尚未形成、仍在摸索之中。
针对上文中对北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对北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高农民的保护意识。提高农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的品牌意识,继续保持和发扬自己的品牌;提高农民的农产品质量保障意识,在成功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之后一定要保证农产品的特性不能因商业利润而改变,做到可持续性发展。
2.改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应当结合北京市当地的特色,选择适当的保护模式。根据目前北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情况看,应当以质检系统的保护为主,工商系统和农业系统的保护为辅,避免多方管理混乱的局面。
3.加大宣传和监督的力度。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担负起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宣传工作,让农民都了解该制度。在申请成功之后要加强监督力度,尽量避免因商业利益而不顾农产品质量的现象。
[(本项目获得北京市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家禽创新团队项目资助)]
[1] 全国地标第三次调研报告:中国地理标志发展报告(2013),2013年10月25日http://www.sinogi.org/new.asp?nclassid=429&nclass=%B5%D8%B1%EA%B5%F7%D1%D0
[2] 杨红香.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
[3] 金发忠.农产品地理标志概述[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4] 中华地理标志网:http://www.baidu.com/link?url=77Q4JqjJ4zBBpC8yDF8xDh8vibi2lBcCmMTdotPNc_s2q
[5] 陈毓榕.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研究[J].汕头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6
[6] 王硕,李华.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品牌建设研究[J].中国会议,2013(5)
[7] 刘韵,祝合良.京郊农产品品牌建设问题研究[J].首都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3
(作者单位:北京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2206)
(责编: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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