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机制的思考

2014-04-27 10:03唐美荣
经济师 2014年5期
关键词:问责制党政领导问责

●唐美荣

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机制的思考

●唐美荣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建设是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如何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机制,是当前审计工作必须正视和抓紧研究的课题。文章就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机制的有关问题展开分析研究。

经济责任审计 问责机制研究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界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七种情形和五种问责方式。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和审计结果运用都做出了规定。这一规定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与问责机制的法律基础

(一)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评价和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本文所讲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监督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结合。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监督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是干部监督管理部门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与时俱进,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为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服务,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服务。

(二)问责机制的法律基础及相关规章制度

1.问责机制的法律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建立并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是我国立法的要求,具有客观的法律基础。

2.相关的规章制度。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的情形、方式、适用以及实行问责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这是建国以来我们党首次将“问责”制度纳入党的纪律条例,首次规定出问题不仅要问责行政负责人,同时要问责党委负责人,也是首次对被“问责”官员“复出”作出明文规定。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执行有力,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行政。”既表明我国对政府责任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中国的政府问责制将逐渐走向制度化的道路。

二、影响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机制的因素分析

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秩序,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在经济责任问责体系中,审计机关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依法依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一些的制约,经济责任审计的问责力度还远远不够,问责作用的发挥还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依据向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延伸不到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复杂因素引发的暴力事件时有出现,相关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引咎辞职,就是被问责免职。经仔细分析认真总结这些问责事件,发现很少真正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定责,而后由问责部门对其进行追究问责。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客观、充分的证据并没有成为定责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与问责之间的实质性联系不强,问责依据向审计结果的延伸呈现不到位,审计和问责两者割裂的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

(二)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成为审计问责的根本性原因

目前开展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上存在偏差,监督的重点不是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过程及效果,而是把常规的审计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为重点;在审计过程中,没有认识到合规、合法性审计,效率、效果性审计哪轻哪重;同时,忽视了经济决策审计;在审计结束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针对性不强,审计责任界定模糊,审计评价笼统等等。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普遍不高,使其难以为问责提供可以依据的客观基础,没有准确、客观的责任界定,问责部门没有充分的问责依据,进而影响了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与转化。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问责机制不健全

审计机关只是国家治理的经济监督控制系统中的部门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揭露和查处经济案件的线索,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其本身的责任追究权很有限,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是纪委监察、司法机关等行业主管部门。

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机制的构建

(一)加大审计成果运用,更大范围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是审计监督与干部监督的有机结合,因此,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运用,充分发挥其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一是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并建立健全审计情况通报制度;二是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方式,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并作为其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当然,要加大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首要前提是要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和水平,审计成果能用、管用、好用,其他部门才用。既要把握总体,又要突出重点,既要深刻揭示问题,又要客观评价,既要深入分析原因,又要提出恰当建议,既要体现审计专业性,又要搞好报告实用性。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继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使问题的定性更加准确、所提问责建议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审计人员,要依法问责,严肃追究审计质量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高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问责的功能和作用,强化权力监督制约的“紧箍咒”,把审计机关建成廉洁机关、俭朴机关、法治机关,当好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公共资金的守护者、反腐败斗争的“利剑”。

(三)加强制度保障,健全问责机制

经济责任审计功能的发挥,还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一是健全问责机制。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监督、经济问效、责任问责是互为前提,缺一不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这既是国家治理的价值理念,也是审计工作必须遵循的价值理念。经济责任审计的问责制度包含两个层面,既包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问责,又包括对审计人员的问责;二是扩大监督范围,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现审计监督、干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多层次监督体系,更大范围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功能;三是推动完善审计整改,实行审计整改公告制度,促使审计发现问题得到切实纠正和整改。

总之,经济责任审计自身就是问责机制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而探寻经济责任问责制度,是完善问责制度、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审计工作者要在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极推动经济责任问责制度建立与完善,以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全面转化落实,更好地发挥其在政府问责中的专业化监督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郑颖.经济责任审计在政府问责制建设中的作用研究.审计研究,2009(3)

[4]张勇,苏奕.经济责任审计遏制权力寻租的理论分析.财会月刊,2010(10)

[5]吴瑞勤,孟祥霞.基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政府问责制体系的构建.财会研究,2009(7)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审计处 湖南吉首 416000)

F239

A

1004-4914(2014)05-136-02

吉首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编号:13JD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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