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探析

2014-04-26 05:02孟莉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12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因果关系

孟莉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性速发展, 环境污染和破坏呈现出日益严重的态势, 公害事件频频发生, 如何运用刑法手段保护境并追究环境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已成为理论界研究的一大课题, 然而就环境犯罪本身来讲, 他是一类新型的犯罪, 普通刑事犯罪有许多不同之处, 从而决定在其因果关系认定方面也存在着与普通刑法理论的冲突在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环节上, 中国的刑事立法尚未对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予以规定,司法实务在追踪环境犯罪和违法行为时, 大多采用推定原则来确定因果关系, 进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欲将疫学因果关系引入中国环境刑法理论, 并用于司法实务, 可取的方法是对中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进行技术性修改。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12-0035-02

一、环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概述

最早明确提出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是日本1970年的《公害犯罪处罚法》, 该法第5条规定:“如果某人由于工厂或企业的业务活动排放了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 致使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并且认为在发生严重危害的地域内正在发生由于该种物质的排放所造成的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的严重危害, 此时便可推定此种危害纯系该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种有害物质所致。”此后, 各国环境刑法实践中相继确立了这一推定原则。

概括起来, 这一原则的适用大体经历了以下两个步骤:第一步, 以疫学因果关系或情节证据为基础, 证明在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盖然性的因果关系, 这部分的举证责任是由控诉方来承担。如果控诉方不能通过疫学原理证明人身伤害与污染行为之间存在盖然性的因果关系, 或不能提供情节证据证明财产损失可能是由污染行为造成的, 那么控诉方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第二步, 由污染方来证明自己不是危害结果的污染源。

环境刑法当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前提下的完全的推定, 而是控诉方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程度客观上无法达到科学证明的前提下, 对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所给予的一种法律肯定。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并没有直接分配给污染方, 而是推定控诉方所作的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证明暂且满足了法律所要求的证明程度, 完成了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 然后, 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污染方, 由其对控诉方主张的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进行抗辩, 提出反证, 并且在实践中, 这种反证也不以科学证明为限。如果被告不能举出反证, 就推定控诉方证明的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具有定罪的法律效力。

因此, 环境刑法中, 污染方并没有实际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所谓的因果关系的推定, 不是完全的推定, 而仅仅是证明程度的推定。

二、环境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性

环境犯罪由于其特殊性使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显得尤为复杂。环境污染刑事犯罪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除了必须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之外, 还往往涉及到证明长期潜伏性污染(如辐射污染)或者扩散性的污染损害(如有害化学物质)等等问题。同一般的犯罪相比, 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特殊性:

其一, 条件多变性。导致环境公害的原因复杂多样, 危害后果的产生可能是基于多种因素或条件。

其二, 专门技术性。环境刑法具有浓厚的技术性特点, 如对环境保护标准的认定, 就有很强的技术性, 它涉及到国家或地方制定或批准的关于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工作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第三, 科学未定性。由于环境问题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科技背景, 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 往往是经长年累月后才被发现。

第四, 时间周期性。污染环境行为一般需要较长的周期才能出现, 其结果不具有即时性。

可见, 如果依普通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来判断环境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存在, 则可能存在困难, 比如某些污染行为的副作用, 就难以用科学来解释, 这样就会将部分环境犯罪行为排除于现存的犯罪理论之外。鉴于此, 为了打击环境犯罪, 世界上许多国家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 都设法用新的理论来解释环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这就是疫学因果关系。

三、环境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及其与传统刑法理论的冲突

(一)环境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定存在于哪些环境犯罪中

所谓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 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 引起或足以引起环境资源、他人生命健康或公司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由概念可知环境犯罪是一类犯罪的统称, 包括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方面的犯罪。

通说认为, 犯罪因果关系只存在于部分要求造成一定的物质性损害或有损害危险的犯罪当中, 至于通常所说的造成无损害结果的形式犯, 则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因此, 污染环境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犯罪中的形式犯排除了因果关系的判定问题, 通常有此行为发生, 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我国刑法第339 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 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而对于破坏自然资源犯罪中的实质犯来说, 其危害结果通常以非法掠夺自然资源的数量来认定, 这种犯罪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 通常用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即可判定。

相比之下, 环境刑法因果关系判定的难点主要集中于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实质犯上。下文所讨论的因果关系主要也是针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实质犯而言的。

(二) 环境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如前所述, 要使环境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则必须证明改危害结果是该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致, 即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与传统刑法理论是一致的。然而, 环境犯罪是随着人类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和深人而产生的一类新型的犯罪, 其与普通犯罪相比而言有其自身特点, 如危害范围的广大性, 作用过程的原因性, 复杂性, 隐蔽性和潜伏性, 以及作用于人的间接性等。这使得在查明危害原因以及认定原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方面存在着较大困难, 具体有以下几点:

1、原因物质难以查清

污染环境犯罪中, 企业生产使用的大部分是化学原料, 当其将废水、废料、废气排放至环境后, 有害物质并不像爆炸事故和火灾那样一目了然。同时, 普通人又因不具备相当充足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水平, 所以很难辨认该污染物质, 更难进行科学地证明?。以日本水误病为例, 早在1956年以前, 人们就谈论在水误地区发生的怪病, 直到巧年后的1968 年前后才查明这是由于有机求中毒造成的。

2、因果关系极为复杂, 运用一般常识和传统刑法理论难以查明

首先, 环境污染的周期长, 一时难以查明。环境污染行为对自然界的作用是一个持续缓慢的过程, 要经历一段时间的潜伏期才能显现其危害结果。其次, 危害过程的复杂性和佼害的反复性, 使得污染经由难以断明。企业往往以“ 商业秘密” 为由, 阻却国家司法机关深入其内部进行调查取证, 而这对于普通受害者而言更是难以做到的。

因此, 法院不得不以“ 证据不足” 驳回起诉企业的活动带有相对于国家权力的一种所谓治外法权的圣地色彩。由于以上原因, 用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认定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 往往会导致山于司法机关和被害人无法查明污染源原因而不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环境污染的诉讼也不得不被迫终止。这样, 广大被害者则得不到法律的及时、正当救济, 环境刑法的保护功能难以真体现,新的环境刑法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函须确立。

四、适用环境刑法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环境刑法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有悖于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的。推定在其本质上是在法律上无法直接明确查明因果关系时的一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推论, 但是由于物质世界因果关系的无限性和极端复杂性, 这种间接反证得出的结论也有出现偏差的可能性。日本等国家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经验告诉我们, 对环境犯罪适用该原则十分有效。它不仅仅使环境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制裁, 受害人得到了及时的救济而且也不失科学性, 避免了无休止地拖延诉讼时间, 提高了诉讼效率。

中国环境刑事立法中引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已是大势所趋。在这里需要重申的是, 由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只是在法律上无法直接明确查明因果关系时的一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推论, 为了避免这种原则的滥用, 司法实践中, 对它的适用必须附加严格的限制。这些限制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 必须把握一定的范围, 不是对所有的环境犯罪案件都要适用, 在认定破坏自然资源一类的环境犯罪时, 仍然应该按照严格的因果关系来证明, 只有在认定有关环境污染案件时才可适用。

其二, 对这种推定的适用必须有足够其它的证据加以证明, 尽可能地排除其他可能性。因果关系中可能有其他的介入因素, 比如第三人的自主行为、受害者的自身特质或受害物品质缺陷及自然因素等, 当排除了这些介入因素, 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其他任何原因所致可能时, 即可判定该种污染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具体表现在:企业在生产中排放了污染物;客观上直接证据无法取得, 污染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可能查实或者难于查实,如尚无排放标准或环境质量标准, 以当前的科学技术无法查明等等;调查统计方法应当符合科学技术规范要求, 结论应该符合盖然性(没有某原因就没有某结果)和必然性(有某原因才有某结果)。

其三, 应当允许污染者举证推翻推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大大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给予他们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同时也应当以公平原则给予加害者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在加害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无关时, 只要其能证明成功, 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就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的, 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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