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冬水
(湖南科技大学 商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按照经济史学界的普遍观点,从人均意义上讲,中国经济在宋代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增长,而到了明清时期却陷入停滞状态(林毅夫,2007)。对于传统中国长期经济绩效的这一变化,现有文献大多从技术进步停滞的角度予以解释(代谦和李唐,2010)。就探讨长期经济增长的原动力而言,强调技术进步的作用无疑是一个正确的方向。但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增长不仅依赖技术进步,而且还与合约的形式和实施的机制存在紧密的联系(Kumar和Matsusaka,2009)。相关理论研究表明,有效的合约治理机制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它能提供可靠的产权保护,控制冲突的发生,并对投资、生产和交换活动提供足够的激励(Dixit,2009)。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经济实现长期增长的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选择了合适的合约形式和实施机制,而一个经济陷入停滞的社会则很可能与该社会不能发展出有效的、低成本的合约实施机制存在关联(North,1990)。因此,要想深入理解一个社会的长期经济绩效变迁过程,我们需要对其微观交易层面的合约形式和实施机制进行探讨。
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试图从合约治理的微观视角对传统中国的经济增长动态予以解释。从合约治理的角度看,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过程是一系列合约实施的过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合约实施都需要某种形式的治理机制,并且不同形式的治理机制往往在效率上存在差异。一般而言,经济社会中的合约治理主要表现为关系型治理和规则型治理两种模式,前者是通过固定主体之间的重复博弈自我实施,后者则通过第三方实施(Li,2003)。这两种治理模式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经济交易规模的限制。在经济发展早期交易规模比较小的时候,关系型合约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它能通过良好的信息交流实施大量的交易,并且可以节约大量的交易成本。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易规模的扩大,关系型合约的治理成本会逐渐显现,而规则型合约则能通过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来降低交易成本(Dixit,2003;Greif和Tabellini,2010)。传统的中国长期处于以种植业为主的定居型农业社会,人口流动性低,个人主要以家庭、家族为中心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并且传统中国有着成熟的宗族制度,这些都使中国在合约治理模式上具有典型的关系型治理特征(陆铭等,2007)。在传统中国经济发展的早期,由于经济交易规模小,贸易主要局限于本地,并且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紧密的以血缘、亲缘和地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网络,因而大大方便了人们之间的重复交易和良好的信息交流。在这种情况下,传统中国采用以自我实施为基础的关系型合约能够节省交易成本,从而促进经济增长。但是到了明清时期,随着经济交易规模的扩大,关系型治理的交易成本逐渐上升,尤其是晚清时期西方工业的引进,使得经济交易规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以自我实施为基础的关系型合约越来越暴露出弱点,经济增长日益需要依靠规则型合约来治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依然维持关系型治理的合约形式,因而导致经济陷入长期停滞的境地。本文的分析还进一步证明,关系型合约是一个自我增强的制度,如果社会经济交易在初始状态下盛行的是关系型合约,那么规则型的正式制度就难以确立,人们就会越来越倚重关系型交易,在关系型合约的治理结构中难以自拔。这正是晚清时期虽然中国积极引进了西方工业技术、创办新式工商企业,但最终却未能发生一次改变中国经济基础的工业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一方面,揭示了合约形式作为一种微观机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理解传统中国长期经济增长的动态;另一方面,刻画了不同的合约实施均衡,为理解传统中国经济兴衰提供一个逻辑一致的分析框架,并为探讨现阶段中国经济转型提供启示。在文章的结构安排上,第二部分是相关理论背景介绍和一个简单的理论模型,第三部分通过历史证据对理论模型进行了检验和解释,第四部分是结论和启示。
合约治理在一国的经济增长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合约治理机制能够降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从而推动经济增长(Dixit,2009)。Li(2003)依据合约治理的成本差异对关系型治理和规则型治理进行了区分。他认为规则型治理具有较高的固定交易成本和较低的边际交易成本,而关系型治理则恰好相反。这两种治理模式各有其比较优势:关系型治理的总成本在小规模群体中较小,而规则型治理的总成本则在大规模群体中更低。Li(2003)还用这个框架对东亚模式的成功和东亚危机的爆发作出了解释。Dixit(2003)进一步证明,关系型治理能在以家庭关系、邻里结构等为纽带的小经济体中很好地发挥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交易规模的扩大,关系型治理的边际交易成本越来越高,会逐渐让位于规则型治理。王永钦(2009)、Kumar和Matsusaka(2009)认为,经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从关系型治理向规则型治理转变的过程。在经济发展的早期,市场范围较小,分工程度较低,基于关系型合约的治理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优于基于规则型合约的治理。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范围得到扩大,分工程度日益提高,关系型治理变得不再有效,经济增长越来越需要依靠规则型合约来治理。Greif(2006)则通过历史制度比较分析,证明了合约治理结构差异对文明分岔的影响。他认为基于关系型合约的治理在支持经济体中的人格化交易时更为有效,但在大规模非人格化交易的经济中,关系型治理将失去功效,而基于规则型合约的治理则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他进一步指出,欧洲在中世纪晚期发展了基于非血缘关系的规则型合约来支持复杂的非人格化交易,因而孕育了经济的繁荣。Greif和Tabellini(2010)从合约治理的角度解释了18世纪以来中国和欧洲文明发展的分流,他们认为传统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关系型社会,而西欧在中世纪时走上了规则型治理的道路,这两种不同的合约治理模式影响了中国和欧洲长期制度变迁的轨迹,并导致中国和欧洲长期经济绩效的差异。
总之,合约治理理论为我们探讨长期经济绩效和解释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绩效差异提供了新的视角。本文试图在这一理论基础上逻辑一致地解释传统中国经济绩效动态。与已有文献不同的是,本文侧重于从行为人的微观交易决策来展现交易规模、合约形式和传统中国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变化。
考虑一个关系型合约治理下的传统经济。假设一个代表性个人的效用函数为u(c)=(c1-σ-1)/(1-σ),这里c表示消费,σ>0为相对风险规避系数。代表性个人的生产函数为y=sk,其中s>0表示经济交易规模,k表示资本量。这个生产函数是对交易规模与产出之间关系的合理刻画: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社会分工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得到提高,因而导致产出增加。假设没有人口增长,我们可以把以上符号看作是人均变量。在这个传统经济社会中,假设代表性个人必须与其他参与人进行交易才能获得用于生产的资本,并且这种交易活动有交易成本。具体地说,这种交易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经济交易规模的大小。在经济交易规模较小时,参与人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和良好的信息交流,且进行重复交易,因此依赖关系型治理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但在经济交易规模扩大后,信息交流网络会被削弱,依赖关系型治理的交易成本会大大提高,以至于许多复杂的交易无法完成(North,1990)。基于这一思路,我们假定参与人每获得一单位资本量所耗费的交易成本为T=α(s-θ)2,α为一个外生参数(0≤α≤1/(s-θ)2)。这意味着在关系型社会中存在一个有效交易规模(θ),当经济交易规模在有效交易范围之内时(s<θ),参与人处于以血缘、亲缘和地缘等为纽带的社会网络中,这种稠密的社会网络具有借贷、信息传递、信任形成和互助保障等功能。在这种环境下,关系型合约能通过良好的信息交流来节省交易成本,促使合约的长期维持和自我实施。但当经济交易规模扩大到有效交易范围之外时(s≥θ),随着经济交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参与人之间不甚密切的交易关系取代了以血缘、亲缘和地缘等为纽带的社会网络,新增加的成员几乎不能很好地联系起来,人们之间相互交往的交易成本将不断上升,依赖个人关系网络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假定总产出y被用作消费c,或者作为投资加入到资本存量中,资本积累方程为:
这样,代表性个人的终生效用最大化问题可以表示为:
其中,β>0为时间偏好贴现因子,这个问题的现值哈密尔顿函数为:
最优化问题的解满足:
由 (1)式、(4)式、(5)式、(6)式,我们可 以得到k(t)的 表 达式为:k(t)=φc0e(1/σ)[s-α(s-θ)2-β]t。其中φ=σ/[(σ-1)(s-α(s-θ)2)+β],c0为消费的初始值。由k(t)的表达式,同时根据y=sk,我们可以得到人均经济增长率为:
由(7)式可知,当s<1/2α+θ时,∂(/y)/∂s>0;当s≥1/2α+θ时,∂(y·/y)/∂s≤0。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命题1。
命题1:关系型合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受到经济交易规模的约束。当经济交易规模较小时,关系型合约是一种节省交易成本的治理模式,它对经济增长具有正向促进作用;但当经济交易规模超过一定的临界点时,随着经济交易规模的扩大,关系型合约的治理成本会逐渐上升,从而阻碍经济增长。
下面我们进一步分析在人口增长的长期动态下关系型治理的演化过程。假设在一个无限期的经济中人们随机配对进行经济交易博弈,参与人可以采用两个策略:一个是选择关系型合约,另一个是选择规则型合约。t时期社会中的总人口为n,n=n1+n2,其中n1表示当期选择关系型合约的人数,n2表示选择规则型合约的人数,x=n1/n表示t时期社会中选择关系型合约的人口比例,1-x则表示选择规则型合约的人口比例。假设在关系型社会中,参与人必须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才能协调交易活动、促进相互合作。博弈的收益矩阵如图1所示。当两个关系型合约类型的参与人相遇时,他们各自通过投入m单位关系专用性投资来维持合作关系,并给各自带来π单位收益,因此双方分别得到π-m单位的净收益;当关系型合约类型的参与人与规则型合约类型的参与人相遇时,关系型合约类型的参与人投入m单位关系专用性投资,规则型合约参与人则没有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因此参与人之间由于一方没有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而只能得到π单位总收益,双方分别得到(π-m)/2单位的净收益;当两个规则型合约类型的参与人相遇时,由于他们都没有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在关系型社会里他们难以实现互惠合作,双方的收益都为0。
图1 合约形式博弈
由图1我们可以计算出关系型合约和规则型合约两种类型参与人各自的期望收益u1和u2,u1=x(π-m)+(π-m)(1-x),u2=(π-m)x,经济中的平均收益为=xu1+(1-x)u2=x(π-m)。假定选择关系型合约的人在任何时间t的出生率为δ,所有人的死亡率为ω,并且每一个后代通过文化积累继承了父母的单一策略,则我们根据演化博弈的思想得到采用关系型合约参与人的动态方程:
通过对x=n1/n两边取时间的导数并代入(8)式,我们可以得到选择关系型合约参与人比例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根据(9)式不难解出上述复制动态方程的两个稳定状态分别是x*=0和x*=1。图2是上述复制动态方程的相位图。
图2 合约形式博弈复制动态相位图
从上述复制动态方程及其相位图中不难看出,只有x*=1是演化稳定策略。也就是说,除了开始时所有参与人都选择规则型合约,即x*=0这种情况以外,该博弈从其他所有初始状态出发的复制动态过程最终都会使所有参与人趋向于选择关系型合约。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命题2。
命题2:关系型合约是一个自我增强的制度,如果社会经济交易在初始状态下盛行的是关系型合约,那么规则型合约就难以实施,人们就会越来越倚重关系型交易,经济在长期中就会收敛到关系型合约的治理机制中。
虽然本文的结论来自理论模型,但是我们得出了可检验的经济含义。以下我们通过列举部分历史证据来证明和解释本文的结论。
传统中国在合约治理形式上是一个典型的关系型治理社会(陆铭等,2007)。实际上,传统中国农业中所有的农场都是由家族或家庭经营的,商业和手工业基本上是农业经营组织方式的延伸,家族和宗族构成了商业组织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商人往往以家庭、宗族和同乡关系为纽带组成业务网络(赵冈和陈钟毅,2006)。这种基于关系型合约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三个特点:第一,合约参与人之间较为了解,具有良好的信息交流,而且是长期重复博弈,约束参与人行为的不是正式法律制度,而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伦理准则。以中国历史上的土地交易为例,科大卫(2010)研究发现,虽然历代法律规定土地交易必须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费用,但实际上真正在政府登记注册的交易极为少见,大多数交易都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完成,国家除了扮演一种象征性角色之外,其他的作用并不明显。当交易合约遭到破坏时,人们一般不是求助于正式的第三方制度,而是依靠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伦理准则来实施。在这样的世界里,信守合约对交易双方都是有利的,因为在长期博弈过程中,一旦参与人在短期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他将失去未来所有的收益。因此,这是自我实施合约。第二,在这种关系型合约中,由于缺乏由第三方提供的以法律为基础的正式制度,人与人之间主要通过庇护关系来保护产权和促进合作。中国农村社会的研究者揭示了庇护关系在传统中国农村生活中普遍存在:“在一个无论是市场还是国家都不能完全规范经济秩序的社会中,个体小农只能依附于一个强有力的地方势力——也就是一个经纪——以确保契约的履行,为他们提供进入市场的机会,保护他们免受官府的掠夺。”①科大卫:《近代中国商业的发展》,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3页。庇护关系也是本地和远距离贸易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构成因素。例如在17世纪的松江,根据科大卫(2010)的研究,如果没有政要权贵庇护,要从事大宗棉布贸易是不可能的。明代官员顾鼎臣曾这样说道:“臣原籍苏州,近多假充臣亲族,私出路引,贿买官文,驾舟悬牌,装载客货,所在骚然,逃匿租税。”②科大卫:《近代中国商业的发展》,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4页。这一叙述揭示了庇护关系在贸易中的重要性。在商业和金融业相互交错的层级制度中,也存在着广泛的庇护网络。以徽商为例,徽商有自己联系紧密的网络,通常依靠亲友、家族、乡党的人际关系,相互提携,相互援引。第三,从融资方式来看,关系型合约参与人之间的借贷倾向于发生在身份可以识别的某个群体内部。人们大多依靠私人关系、宗族网络在内部进行小规模的融资。例如,在徽商中,常见“伯兄合钱”、“昆季同财”等记载(许涤新和吴承明,2007)。张国辉(1979)的研究则表明,近代中国企业的资本筹集只是到了19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突破商帮亲友的狭隘范围,而扩大到以全国主要商业城市的商人作为争取对象。
总之,传统中国社会主要依赖关系型合约这一微观治理机制来维持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在传统中国经济发展的早期,经济交易规模小,贸易主要囿于本地,经济交往仅仅局限在小群体内,经济发展需要的投资数量也十分有限(科大卫,2010)。在这种情况下,传统中国作为定居型的农业社会,人口流动性低,有着系统成熟的宗族网络。这些都使得传统中国能够很好地发挥以自我实施为基础的关系型合约的优势,节省合约实施的交易成本,充分调动和组织经济中的资源,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从而推动经济增长。但是到了明清时期,随着经济交易规模的扩大,经济交往突破了小群体内部人格化交易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以自我实施为基础的关系型合约越来越暴露出弱点,很难维持经济的长期增长。
在明清时期,中国的经济交易规模有了大幅扩展。一方面,明清时期国内市场比宋元时期有了显著扩大。新商路的开通、商业城镇的兴起和商帮的发展是这一时期市场扩大的具体表现。明初南北大运河全面开通,清代长江航运畅达到上游,从上海到华北、东北的北洋商运也在清代发展起来。到清代中叶,中国内河航程约5万公里,已达到近代规模。中国的城市也在明清时期有了飞跃发展,逐渐兴起一大批商业城镇,出现像汉口、佛山这样巨大的商镇以及一批县以下的手工业品产销镇市,如苏州的盛泽镇、湖州的双林镇等(许涤新和吴承明,2007),这些商业城镇的兴起反映了国内市场的扩大。同时,大的贩运商帮如徽商、晋商等的发展也是明清时期市场扩大的一个重要反映。明人李鼎在描述南北货运的流畅时说:“燕赵、秦晋、齐梁、江淮之货,日夜商贩而南;蛮海、闽广、豫章、南楚、瓯越、新安之货,日夜商贩而北。”③转引自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这一描述生动地反映了明清时期市场的扩大。另一方面,明清时期全国的商品交易量和商品交换范围都较宋元时期有了大幅增大。《明宫史》中列举了北京宝和店等六家官店一年经售各地行商贩来货物的数量:“貂皮约一万余张,狐皮约六万余张,平机布约八十万匹,粗布约四十万匹,棉花约六千包,定油河油约四万五千篓,芝麻约三万石,……面曲约六十万块,京城自造细大曲约八十万块,四直大曲约十万块,玉约五千斤,猪约五十万口,羊约三十万只。”①转引自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435页。这些批发机构规模之大、经手商品种类之多,叹为观止。《铅书》卷一中列举了江西铅山地区市场贩卖的商品名目,“其货自四方来者:东南福建则延平之铁,……西北则广信之采油,浙江之湖丝……,此皆商船往来货物之重者”。②转引自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436页。从中可以看出,该地市场上的商品来自全国各地,商品交换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是全国商品的大展览。而到晚清时期伴随洋务运动而开启的工业化则使得经济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经济交往不再是小群体内部的人格化交易,更多的是复杂的、跨群体的非人格化交易,经济发展的投资要求也已经超出了个人金融网络的投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以自我实施为基础的关系型合约治理面临不断上升的边际交易成本,因为任何新增加的成员几乎都不能很好地联系,为保证合作与他们交流信息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关系型合约在交易规模扩大的经济社会中不再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并日益成为阻碍经济持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种关系型合约治理的弱点及其与明清时期经济停滞的内在关联可用晚清时期洋务运动的失败作为具体例证。始于19世纪60年代的洋务运动是近代中国在西方发展的刺激下积极引进西方先进技术、创办新式工商企业,以试图通过向西方学习来寻求富国自强的一种努力。然而,这种努力最终没有改变中国的经济基础。究其原因,可以从这一时期实业家们努力创办洋务企业时实施的合约治理特点中寻找。洋务企业虽然在科学技术上仿效西方,但在微观治理机制上却按照官督商办的体制创办。在这种官督商办体制下,企业大多建立在庇护关系的基础上,政治庇护是这些企业发展的重要机制。在这些企业的创办、经营管理、人事委任以及资金筹集过程中无不渗透着庇护关系的影子。从合约治理的角度看,这种官督商办体制主要依赖于社会关系网络治理,缺乏由第三方实施的正式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关系型治理模式(科大卫,2010)。在近代工业化进程中,这种官督商办体制很难适应大规模非人格化交易的需要,因而无法承担推动经济起飞和社会转型的任务。
具体而言,官督商办企业的关系型合约治理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这些企业是在强有力的地方官员庇护下组成的。地方庇护人在为这些企业筹集资金、争取免税、任命经营人员,以及保护企业及其经营者免受敌对派系官僚的攻击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表1给出了部分官督商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可以视为考察地方庇护人庇护和控制企业的一个绝好说明。然而,过分依赖官方庇护人的保护也使得企业经营处于不确定的环境中,企业经营往往会随着官方庇护人的降职或垮台而陷入危机。正如当时的实业家郑观应所说:“李傅相不能永在北洋,又不能保后任如李傅相能识大体。”③转引自陈锦江:《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5页。此外,由于受到官府的严格控制,官僚资本处于垄断地位,使得民间资本难以进入这些企业,导致官商矛盾尖锐。这种官商隔阂的矛盾使得商办经营企业很难提高效益,成为中国近代化过程中的一大消极因素。第二,这些企业采取官僚主义的经营管理方式,管理人员通常带有官职,职责模糊不清,企业从总体上说处于一种半官方的状态。表2中轮船招商局部分管理者的身份和入股情况可以清楚地反映这种半官方状态,其中所列9位人员既拥有一定的官衔,又是轮船招商局的大股东,他们在企业中既是官方代表,又是中小股东的代理人,这说明轮船招商局采用了官权与股权相结合的关系型治理机制。此外,企业内部的人事安排是在排他主义的观念支配下,以亲属或同乡之类的裙带关系作为基础进行委任的。例如,盛宣怀“在他的掌权时期——决不是官僚集团中惟一的例子——把所有赚钱的职位都授予他的亲戚、门徒和常州同乡”。①转 引自费维恺:《中国早期工业化:盛宣怀(1844-1916)和官督商办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这种官僚主义的经营管理方式是与新式工商企业的需要相矛盾的。正如当时的学者吴佐清在抨击这种官僚主义经营管理方式的弊病时所说:“中国之纺织织布局,若云官办,则实招商股,若云商办,则有总办、帮办、提调名目。……商民虽经入股,不啻途人,即岁终分红,亦无非仰他人鼻息,而局费之当裁与否,司事之当用与否,皆不得过问。虽年终议事,亦仿泰西之例,而商股与总办分隔云泥。”②转引自费维恺:《中国早期工业化:盛宣怀(1844-1916)和官督商办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第三,这些企业的资金筹集除了官方援助之外,主要依靠创办者的私人人际网络融资。例如19世纪80年代,投入轮船招商局的新资本大多数来自“局董”唐景星、徐润、张鸿禄和郑观应以及他们的亲友。该局1882年实收资本银元200万两,徐润自己认购了4 800股计银元48万两,并从他的亲友处筹集了银元50多万两。轮船招商局的局董们在他们的《第八届帐略》中也指出,“有股众商,大半局员之亲友商人”。③转引自费维恺:《中国早期工业化:盛宣怀(1844-1916)和官督商办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可见,利用人际网络融资是其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对于引入西方先进技术的新式工业来说,这种私人金融网络毕竟规模过小,远不能满足工业融资
的需要。实际上,因为这种融资方式的局限而导致的企业投资不足,是19世纪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弱点。以裕晋纱厂为例,正如当时的一位观察者所指出的:“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别的地方,没有一家比它(裕晋)设备更好的纺织厂。它的曲折经历与它同时降生。为什么呢?很大的原因是资本不足。”①转引自费维恺:《中国早期工业化:盛宣怀(1844-1916)和官督商办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张謇为大生纱厂筹资的经历更能反映依靠个人人际网络筹集资金的困难。正如张謇所回忆的,“往往甲日筹得一、二万,乙日已罄,丙日别筹,而丁日又须还甲”。②转引自陈锦江:《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7页。第四,由于缺乏正式的法律制度保护,这些官督商办企业还为部分官僚索取资金提供了方便之门。这些被勒索的款项,通常在报效的旧成规下支付。表3给出了两个官督商办企业被迫上缴的报效金情况。由表3可知,这些报效无疑是中国新式经济成分的一个重要负担,但是由于缺乏一种发达的商业伦理和具体的工商法,股东们不能依据法律反对这些来自官方的勒索。郑观应概括了这种官督商办企业由于官僚主义管理和勒索所带来的危害:“我国创一厂,设一局,既有督,又有总,更有会办提调诸名目,岁用正款以数百万计。其中浮支冒领供挥霍者不少,肥私囊者尤多。所以制成一物,价比外洋昂率过半。”③转引自费维恺:《中国早期工业化:盛宣怀(1844-1916)和官督商办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表1 官督商办企业基本情况(1872-1893年)
表2 1872-1885年轮船招商局的部分管理人员
表3 轮船招商局、中国电报局报效金
综上所述,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传统中国采用关系型合约的治理模式是与其经济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定居型农业社会的发展、宗族制度的系统化,以及经济发展早期经济交易规模小、经济发展需要的投资数量有限,都使得中国能够很好地发挥以自我实施为基础的关系型合约的优势,节省交易成本,有效调动资源,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从而推动经济增长。但是到了明清时期,随着经济交易规模的扩大,经济发展需要大规模的集资和资金调动,经济交往的范围也延伸至远距离、跨群体之间的非人格化交易,这些都使得关系型治理的交易成本不断上升,基于关系型合约的信息交流传播平台的作用日趋弱化。在这种情况下,明清时期的中国很难实现向上的突破,造成经济陷入停滞状态。以上历史证据充分说明了本文命题1和命题2的观点,为理解传统中国经济增长的动态过程提供了一种解释。
本文通过合约形式—交易规模—经济绩效的框架,从合约治理的微观视角分析了传统中国经济增长的动态过程。研究发现,传统中国社会主要依赖关系型合约来维持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而关系型合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则受到经济交易规模的约束——交易规模越大,关系型治理的交易成本就越高,经济绩效就越差。在传统中国经济发展的早期,经济活动是小规模的,贸易仅限于本地,经济交易仅仅局限在小群体内,经济发展需要的投资数量也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传统中国采用关系型治理是与当时经济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阶段相匹配的,它能够节省合约实施的交易成本,充分调动和组织资源,从而推动经济增长。但是到了明清时期,经济交易规模有了大幅扩展,贸易不再局限于本地,经济发展需要的投资规模也超出了个人的投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以自我实施为基础的关系型合约必然伴随着高昂的交易成本,难以有效调动资源、促成交易,因而导致经济陷入停滞状态。更值得注意的是,关系型合约是一个自我增强的制度,尽管晚清时期中国积极引进西方工业技术、创办新式工商企业以试图富国自强,但最终却因为在微观治理机制上无法从关系型治理向规则型治理转变而导致这次富国自强努力的失败。
从合约治理的角度探讨传统中国经济停滞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我们思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和转型提供了启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这是与中国在合约治理机制上采用关系型合约密不可分的(Greif和Tabellini,2010)。在改革开放开始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市场缺失、正式制度缺位、经济交易规模有限,中国基于自我实施的关系型合约安排起到了重要作用,降低了治理成本,从而促进了经济增长。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交易规模的扩大,关系型治理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例如,关系型交易的范围较小,不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关系型治理容易将社会分割成“圈内人”和“圈外人”,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造成资源误配,加剧社会不平等,不利于市场体系建设和民主法治制度建设等(王永钦,2009)。现阶段,中国正处在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和法治化改革,以推动合约治理模式从关系型治理向规则型治理转变,将是中国能否成功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 特别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建设性意见,使得本文更加充实,当然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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