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延凯
自2001年教育部批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三所部属高校进行自主招生试点改革以来,我国高校自主招生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十年来,我国的自主招生无论从院校数量、招生规模、考录模式、生源范围都发生了相当变化。尤其是在考录模式方面,突破了一直以来的高校各自为营局面,到2010年基本形成了“清华系7校联招”(华约),“北大系 13校联招”(北约),“卓越联盟7校联招”(理约)的三足鼎立局面。中国一流高校的“三国杀”再度把高校生源竞争大战置于公众关注的焦点。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自主招生试点高校3 3 22 28 42 53 59 68 76 80 80
相对“大一统”的传统高考模式,自主招生一方面打破了统一考试的呆板模式,为考生特别是学有专长的考生提供多次入学考试和深造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高校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特点,培养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和不同规格的更加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体现了素质教育追求个性的理念。
当然,高校招生制度改革历来 “牵一发而动全身”,其涉及面之广、社会影响之大、公众关注之高,是基础教育所不能比拟的。高校自主招生涉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校、中学、考生等多个利益群体,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使得自主招生改革异常复杂。本文旨在围绕公平性这条主线从纷繁复杂的局面中抽取影响当前自主招生改革的主要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理论研究及现实改革有所辅益。
教育公平具有丰富的内涵,完整意义的教育公平应是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的完整统一。因此,梳理影响高校自主招生教育公平的实践难点,理应包括实体与程序两层含义。
从2003年自主招生试点改革以来,教育部选取的试点院校均为全国重点院校,其中除6所高校隶属工业与信息产业部、1所高校隶属中国科学院外,其余全部为教育部直属重点院校。由于历史原因,这些高校多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从教育机会均等角度看,这既涉及到起点的均等,又涉及到结果的均等。北京、上海、江苏三省(市)的高校入选自主招生试点总数统计如下:
年份 北京 上海 江苏 合计 全国总数 占全国比例2007 13 6 9 28 59 47.5%2009 19 8 10 37 76 48.7%2011 19 9 11 39 80 48.8%
由上表可见,北京、上海和江苏三省(市)的高校占到了全国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总数的将近半数,且仍有上升趋势。自主招生院校全部为“211工程”院校,其中相当部分还是“985工程”院校,其综合水平在国内是不容置疑的。与此相对应,西部10省市除陕西有5所、四川4所外,其他西部省市加在一起也只有3所院校入选自主招生试点,这也说明了自主招生院校地区差异之大,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两极分化的状态。
同时,从自主招生十年来的经验来看,我们无从考证所谓自主招生试点选取的理由是什么?标准是什么?依据是什么?首先,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应该是扩大所有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即使不能涵盖所有高校,至少也应涵盖提前录取、重点本科、一般本科、民办本科、高职5个招生批次,为何只体现在重点本科上呢?其次,既然作为试点,就有可能作为政策后续执行的依据,那么试点高校是否应该具有代表性?这里的代表性不但应该涵盖各录取批次,还应该涵盖不同区域、不同经济水平和不同专业特色,这样才能保证自主招生政策全面推广后不会因为环节的改变而出现区域差异、城乡差异、应往差异等问题。此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的选择局限于重点院校,门槛过高,没有考虑到大众化、多元化及普遍性。同批次录取分数线的要求,并不能让学生从高考分数的“紧箍咒”中解脱出来,自主招生联盟的产生,更俨然演变为另一形式的“小高考”。其本意为招收通过正常高考不能被录取的、但有发展潜力且符合自主招生高校办学特色的那部分优秀人才,只要分数设限就很难达到其执行的理想化状态。
根据教育部规定,限制高校自主招生权力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一是在分数上,一般不能低于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二是在数量上,不能超过当年本校招生总量的5%。往年有的学校突破了5%的数量限制,今年教育部再次重申不得超出5%。自主招生针对的是两部分学生:特长显著的和综合素质特别高的学生。这项政策的本意就是针对少数考生的。少到什么程度呢?根据有关方面数据,每年以自主招生形式录取的考生大约1.5万人左右,其中,66%的学生没有自主招生的优惠也可以进入同一所大学,即真正享受到自主招生优惠的考生为0.5万人左右,占全国每年1000万考生总量的0.05%。因此,就这个意义看,迄今为止的自主招生,与99.9%以上的考生没有直接关系。[1]
自主招生的报名资格,即“门槛”的设定直接关系教育起点的公平,十年来虽有改善目前仍垢病甚多。各试点高校在制定《自主招生简章》时,大多把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理、化、生物、科技、信息、科技创新等竞赛获奖列为报名条件还可以理解。但是,把“综合素质突出,在省级重点中学或省级示范中学学业成绩名列前茅者”作为报考条件就实在难以理解了,难道非重点的普通中学就没有综合素质突出人才吗?近几年来,部分高校与各省级重点中学签订了《优质生源基地共建协议》,加强了与中学的联系,支持中学开展素质教育,进行人才培养衔接,本是一件称赞叫好的事情,但是如今却和高校自主招生挂了钩。有的高校将优质生源基地中学的报名资格排名从10%放宽到20%,部分还免于资格审查,这样势必造成生源中学间的报名差别。由于多数高校自主招生考试都在校本部,出于时间和经济成本,高校所在地及其周边地区明显较其他地区更具优势,造成了高校自主招生“本地化”或“本区域化”。更有甚者,有的高校还在《高校自主招生简章》中明确规定了自主招生的省市范围,剥夺了规定区域外的考生参与自主招生的权利,造成了不同地区考生之间的不公平。据某“985工程”院校统计,近5年该校临近4省市参与该校自主招生录取人数占总数的比例每年都在50%以上,最多一年达到66%。[2]农村孩子由于家庭经济原因,且多数出自非重点中学,很少能有参与自主招生的机会,结果使得自主招生“城市化”。目前,农村子女考生不到全国自主招生录取比例的20%,以某“985工程”院校自主招生生源数据为例,情况可见一斑。[3]
年份 城市子女录取比 城市子女报录比 农村子女录取比 农村子女报录比2006 91.7 2.01 8.3 0.152007 86.7 1.93 13.2 0.242008 81.8 1.83 18.2 0.332009 87.4 2.04 12.6 0.222010 84.4 2.06 15.6 0.26
自主招生打破了“大一统”的传统高考模式。但高校自主招生如何 “自主”,自主招生的背后会不会有“暗箱操作”,加之近年媒体曝光诸多高考招生违纪案件,不得不使社会对高校自主招生心存疑虑。虽然一些高校开展阳光招生,展开严密的招生监察,但仍然不能消除大众的疑虑。
自主招生程序设计及录取标准也确有亟待提高之处。《高校自主招生简章》将“德智体全面发展,高中阶段学习成绩优异的省级重点中学应届毕业生”作为申请条件,那么成绩优异如何把握?学习成绩年级前10%一刀切的做法是否适合所有高校?适合同一所高校的所有专业?“热爱某某专业,立志从事该专业相关领域研究”作为申请条件,从近几年一些高校招生实践看,如果某某专业属于热门专业,如何区分热爱与热门?“在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和培养潜能”,某一方面特殊才能是谁认可的才能?社会评估机构还是招生高校?在某一方面具有培养潜能,如何认定?谁来认定,是中学还是高校?目前,各高校自主招生均有面试环节,既有单独面试形式,也有集体面试形式。但无论哪种形式,面试的程序和评分标准,面试前考生是不知道的,甚至面试过后考生也不完全清楚,面试的结果也无法适时公布。这些不清楚,使考生、家长和公众担心存在着“暗箱操作”,无以保证过程公平。
为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行为,教育部对自主招生试点高校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要求,除“阳光高考”的“六公开”、“六不准”外,试点高校还必须公示自主招生标准、生源范围、考核办法、拟录名单。但是,自主招生过程中程序公开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例如,尽管广大考生和家长强烈呼吁自主招生高校明确公示制度,使报名考生从考试资格、报名认定到公布结果的全过程中都能够得到充分的信息,使他们在掌握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判断和选择报考的高校及专业。但是,“到目前为止,试点高校仍没有通过改革内部管理模式,用公开、透明的招生方式,打消公众对其中可能存在不公平问题的质疑”。[4]此外,我们也无法“通过有效途径来获取有关高校在自主招生过程中,各变量在审批时的相应权重,而这又恰恰为招生高校的可能腐败行为提供了政策性的温床”。[5]自主招生程序的透明度不够,其结果自然无法获得公众的认同,制度的公信力也会因此受损。2009年11月,《中国青年报》对2117名公众所做的关于自主招生的在线调查显示,公众对自主招生的公平问题忧心忡忡:66.7%的人认为“钱权交易不可避免”,56.78%的人认为 “自主招生过程不够透明”,74.4%的人认为要提高招生录取过程的透明度。[6]
如何保证高校过得了自主招生 “人情关”、“特权关”、“金钱关”,确保高校自主招生的公平、公正、公开是一道难题。高校自主招生的良性运行,离不开科学的指导、健全的程序、完善的监督、及时的救助。自主招生的权力主体包括考生、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三个方面。纵观现行的自主招生制度,存在严重的不对等的“囚徒困境”博弈现象,即权力主体相互间没有形成完整的、平等的、相互独立的监督机制,使得自主招生政策的执行和进一步推广存在权力滥用的危机。一方面,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赋予考生及家长监督高校自主招生的权利;另一方面,即使考生及家长可以找到监督的依据,其监督也不具有刚性的后果,如果招生高校置之不理,就只能寄托于向媒体等非公权力部门寻求事后救济。但令人遗憾的是,对权力主体的事后救济机制并未相应跟进。例如,对于高校的录取结果存在质疑,考生及家长是否有权要求招生高校提供合理的解释?是否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如果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否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相应诉讼?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均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具体到高校自主招生实践,一方面,中学推荐环节无法得到有效监督。高校自主招生的报考申请程序一般采取个人自荐和中学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中学均承担着推荐合格人才的重任。而事实上,目前对中学的监督恰恰处于“真空状态”。近年来,中学在推荐环节,或为了保证更高的升学率“推良不推优”或为了照顾领导“关系户”挤占自主招生名额,很难保证学生被推荐权利的公正性。另一方面,高校选拔环节同样无法得到有效监督。给予高校自主招生更多的自主权,意味着较少的受政策规范的约束和公众监督。近几年,人大、西安音院、北航等招生事件的出现,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考生及家长担心高校自主招生出现 “钱学交易”、“权学交易”,担心高校“自主权”演变为权贵阶层的“绿色通道”,担心自主招生与当初改革设想渐行渐远。此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考生的诚信同样无法得到有效监督。有的考生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有的考生报考自主高校“脚踏多只船”,造成高校招生计划浪费,生源流失。高校在依法制定《自主招生章程》的同时,如何建立严格的自我监督与制约机制?为避免高校测试合格生源流失,维护高校的人才选拔权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制定切实有效的自主招生考生志愿填报系统?如何科学规范高校投档录取管理办法?综上所述,积极探索完善的社会诚信和监督制约保障体系,是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面临的又一难点。
高校自主招生是为考生“减轻还是增压”?自主招生与统一高考应该“同质性还是异质化”?这些都是在自主招生改革过程中需要面对、解释和解决的问题,都需要从根本上认识自主招生的定位。从发展的历史来看,自主招生试点伊始即是将其作为统一高考的补充。说自主招生只能作为一种补充,主要是因为自主招生不具备大规模推广的可能性。且不说制度本身是否比统一高考更科学,仅倍受诟病的效率低下问题就决定了其补充性的角色。自主招生与统一高考应取长补短、相得益彰。自主招生可以采用统考模式,并不一定要自行组织入学考试。采用统一高考作为招录的主要依据,也并不等于高校没有招生自主权。在享有高度招生自主权的国家,多采取全国统考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并不需要单独组织入学考试。因此,在高考体制下,能否单独自行组织考试,并不是衡量高校是否有招生自主权的标准,是否采用以及如何采用统考成绩、能否自主制定招生计划与方案等,才是比较符合我国教育现实和国情的衡量高校招生自主程度的“现实标准”。
近年来,自主招生试点院校纷纷出台了形式多样的新政策,如“校长推荐制”、“自主招生高校联盟”等。新政策的出台从政策完善的角度出发,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值得推崇。也有高校及公众提出自主招生或自主招生联盟能否代替统一高考的疑问。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发展体制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高考仍不失为目前中国国情下最为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方式,高校自主招生政策只能是我国高校招生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高考政策长期并行的一项特殊招生政策,必须坚持统一高考不动摇。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戴家干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也指出:“我国目前社会诚信体系缺失,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健全,权力寻租等招生考试腐败现象屡有发生,实行完全的高校自主招生,很难保证高考公平”。[7]
自主招生的选拔范围应尽可能放宽,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参与选拔的机会,自主招生的政策文本、章程规定也应赋予招考对象公平参与的权利,这涉及教育的起点公平。无论是生源划定亦或资格审查,应尽可能多元化,要把那些学习突出的“拔尖人才”选拔出来;把那些综合素质突出的“领军人才”选拔出来;把那些在某一学科有突出才华的 “偏才”、“怪才”选出来;把那些关注社会、热心公益、受到广泛好评的“道德人才”选拔出来。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有综合性大学,也有行业特色院校,都应积极探索符合本校特色的自主招生选拔模式,综合对考生求学期间的表现、兴趣、爱好、动机、合作精神等方面进行考核,录取适合本校的学生,这样的高等教育才会多元化、多样化,培养出来的学生才更具有创新精神。
其次,应赋予参与自主招生的考生、家长及高中参与制订高校自主招生政策的权利,这涉及教育的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只有在真正的合作、参与的基础上,考生、考生的受教育权、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才真正成为管理行为的关注点,而不是被边缘化的管理对象。[8]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可尝试以一定方式事先征询考生和中学对其招考方案、报考条件、考试科目以及选拔标准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举行自主招生考务方案听证会,邀请考生、高中、教育专家、新闻媒体就考务方案展开充分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方案必定为更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可。
各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为缩小区域、城乡差别作了积极的尝试和努力。仅2012年,北京大学“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就有北京牛栏山一中、河南内黄县一中、湖北巴东县一中、云南德宏州民族一中等多所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中学入围;[9]清华大学专门推出针对基础教育欠发达地区的“自强计划”,要求申请人必须长期学习、生活在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或民族地区,自强不息、德才兼备;中国人民大学推出的“圆梦计划”则要求考生“三代之内无大学生”。笔者认为,为破除区域、城乡不平衡,可以考虑地域相邻、学科类型、院校规模相近的高校适度进行联招联考。对于经济困难考生,可以考虑高校给予减免考试费用与建立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救济体系,试点高校也可以考虑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考生网上考核、电话面试、视频面试等形式减轻考生负担。对于文化课成绩优秀的绝大部分考生,就目前现状,仍应回归到统一高考。结果公平是最大的公平,针对不同地区的考生,也可以考虑按比例分省市投放招生计划,或分省市划线,尽量做到相对公平。
建立健全自主招生监督机制,应对接受考生的高校以及推荐考生的中学同时进行监督。就试点高校而言,一方面应主动端正态度,自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主动提高招考透明度;另一方面,单纯依靠高校的自律不足以消除招生权力的“寻租”,还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高校自主招生的全过程进行主动监督。就推荐中学而言,中学内部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如中学内部形成校长、班主任、家长三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民主管理机制,有效杜绝中学内部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同时,高校应辅以相应的制裁措施,例如目前很多高校规定,如果发现推荐中学弄虚作假,三年内取消该校的推荐报名资格。
同时,自主招生还应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招生救济机制。自主招生救济机制具体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自主招生高校遵循程序公开原则,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申诉的办法与程序;二是规定自主招生高校招生机构承担解释义务,即考生针对自主招生政策及结果进行咨询时,高校招生机构应及时给予答复;三是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全程监督自主招生过程,认真处理考生的申诉与投诉,自觉为自主招生“保驾护航”。
当然,由于受时代条件的局限,任何形式的绝对公平是无法实现的。正如改革开放初期“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样,高校自主招生改革强调效率优先,关键在于怎样选拔出真正素质高、有潜能的人才,即让哪部分人“先富起来”。另一方面,高校自主招生向重点中学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的现状,实际上也正是我国东西部基础教育水平严重不均衡、各中学教学质量存在巨大差异的必然结果。因此,问题的根本解决还在于大力发展落后地区基础教育,推进教育均衡发展。
[1]柯炳生.关于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EB/OL]http://www.univs.cn
[2]董金宝.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公平问题探析[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15-118.
[3]罗立祝.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对城乡子女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的影响[J].高等教育研究,2011,(1):52-57.
[4]邱瑜,张彩云.公共选择理论视野下高校自主招生政策分析[J].高教探索,2010,(3):87-91.
[5]欧阳景根.巴基案、格拉特案、格拉茨案与对我国高招政策的反思[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08,(2):41-44.
[6]郑聪聪.民众关注自主招生66.7%的人担心权钱交易不可避免[N].中国青年报,2009-11-24.
[7]戴家干.坚持公平公正 深化高考改革[M].求是,2011,(2):57-59.
[8]王立科.英国高校自主招生的实践及其启示[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9,(1):133-137.
[9]北大招生网[EB/OL]http://www.gotopk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