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是什么时候出台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哪些?
答:2013年11月7日,教育部、发改委、公安部、地震局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提高全国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意见》覆盖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
问:《意见》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总体要求是: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问:如何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如何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
答:在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方面,《意见》指出,对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询。
在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地方各级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问:在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和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方面,《意见》出台了哪些规定?
答:《意见》规定:(1)教育部将会同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等部门对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2)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求及时排除隐患,由省级政府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各市、县面临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以及校舍状况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分步组织实施。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问:如何加强校舍建设项目管理?如何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答:《意见》要求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山区高原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如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问:如何确保各项校舍安全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答:《意见》指导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分担资金投入,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以确保各项校舍安全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