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探讨

2014-04-21 00:36:00王树军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年11期
关键词:竣工结算工程款

王树军

【摘要】在建设工程结算中,特别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共存的方式以来,在建设工程计算的问题上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建设工程结算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并从一名造价人员的角度力求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主要思考了政府主管部门应及时实施工程竣工结算登记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竣工结算;工程款;结算登记

中图分类号:F830.52 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位)依法履行合同的重要过程。竣工结算如果不及时,“拖欠”现象就可能蔓延,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也就无从谈起。近年来,工程竣工结算情况虽然有所改观,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和规范。

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现状

根据调查,近年来,某市每年竣工的工程项目在1200个左右。建筑面积约300万平方米。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在一至二个月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达到70%以上,有近30%的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进行自行审查的不到30%,委托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的达到70%以上。有超过20%的工程项目在两个月时间内能够完成审查,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有70%以上的工程结算问题比较多,迟迟不能完成审查。

二、工程竣工结算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调研发现,作为建设工程管理“三控”(质量、安全、造价控制)之一的工程造价控制明显落后。在工程建设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对造价控制普遍不够重视,在工程实施阶段的许多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竣工结算环节问题成堆,竣工结算时间少则半年,多则三四年,甚至更长时间。目前,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同约定不明确。在施工合同签订阶段,部分建设单位提出不合理条款,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工程,不愿或不敢与建设单位发生争议,致使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部分不合理,造成竣工结算难,合同履行难。

二是部分施工企业提交资料不全、不及时或对有争议未解决而拒绝提交结算资料。有的施工企业.尤其是中小规模的本地企业不重视造价员岗位,临时聘人编制预结算,造成结算编制不及时;有的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水分大,对建设单位安排的结算审查配合不积极;大部分施工企业习惯于将结算工作集中在年底进行,造成结算时间延长。

三是建设单位拖延审查。有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认可不及时,造成结算编不及时、结算审查拖拉,有的建设单位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或担心形成拖欠工程款事实等而不及时审查。有的建设单位违规安排重复审查,同时委托多家咨询单位审查。人为制造争议。延误结算时间。

四是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拖延审查。有的咨询企业违规接受建设单位安排的重复审查,甚至对超出合同约定、已经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企业签证的工程量进行所谓的”复核”,恶意压价,造成结算审查时间延长。

五是有的国有投资项目造价确认程序复杂。个别单位将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查工作混淆,导致工程竣工后很长时间,工程造价仍得不到确认。

三、建议实施工程竣工结算登记

实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是加强对建筑工程结算活动监管,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1.实施工程竣工结算登记能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实施竣工结算登记将有效避免建设单位以结算报告未审查完成为借口而随意拖欠工程款,加快支付工程款的进度。同时也为施工企业依法追讨工程款提供了依据。实施工程竣工结算登记还可以斩断“工程不结算、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链条,维护建设各方主体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实施工程竣工结算登记是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和计价依据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计价及造价调整办法,应优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应约定分阶段结算,承包力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承包的工作内容,并及时提交期中结算、变更价款报告和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确认工程量或办理变更签证、审核期自结算、审查竣工结算。

3.实施工程竣工结算登记可为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决策提供依据。建筑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按规定对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完成审查.并提供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附预算书电子版资料)工程量计算书及编制说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报价组成、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必要文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统计后。可及时发布相关造价信息,进一步满足了社会各界的需求,同时为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改进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对策和建议

1.全面实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登记制度。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先进做法,按照登记制度的要求,发包方要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要按规定对限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要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2.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切实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登记后,登记资料要并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发包方不办理竣工结算登记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建设行政王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列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责令其已竣工工程立即停止使用并补办备案手续,暂停其提交的其他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新上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

3.强化监管和服务,确保工程竣工结算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登记,加强对工程结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在建筑工程结算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人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竣工结算登记条件的工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完毕,对条件尚不完备的竣工结算登记,要加强指导,热情服务,使之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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