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本质是鼓励创新

2014-04-21 17:52
中国新闻周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微信

两会上李克强总理有关“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说法,可看作是对“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方针的进一步阐释。

改革的本意就是要打破现有的条条框框,既然是打破现有秩序就必然是没有先例。因此就有这样一种说法:“所有的中国的改革,都是从‘违法开始的”。

当年,小岗村的那18位农民画押包产到户,不说是冒着丢脑袋的危险,至少也是冒着坐牢的风险。他们的突破开启了农村改革的大幕。

在生产力各要素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有首创精神的人是中国社会最稀缺的资源——他们需要得到保护和肯定。因此,“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本质是催生创新精神,从而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

号称“中国第一商贩”的年广久曾三次入狱,其罪名分别为“投机倒把罪”“牛鬼蛇神”“流氓罪”;他三次被邓小平点名,他雇工制作和销售瓜子的致富行为得到最终肯定。年广久命运的起承转合被认为暗合着中国个私经济的发展进程。

广东在改革开放之初,“遇到绿灯快步走,遇到黄灯赶紧走,遇到红灯绕着走”式的灵活变通做法,一度盛行。正是这个无奈却最具效率的策略让广东领一时风气之先。

今天,我们要回答一个现实的问题,这种“打擦边球”思维的惯性和正当性是否还应当延续?无疑,眼下改革已进入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任何改革或发展,都再也不能作为违法的借口。最近中央提出,凡重大改革都要有法律依据。

不断深化的简政放权,要求政府有所管有所不管,这需要政府创新、加强监管模式,变重审批、轻监管为宽准入、严监管,“放”和“管”结合,不是单纯的“放”,也不是一味的“管”。

政府切忌“看得见的手”伸得过长。切忌选择性改革,选择性执法。近来,微信以科技创新的方式不停地撼动着三大电信运营商的垄断地位,这一点极具破冰意义。微信已成为中国最具国际化的科技产品之一。可见,只有打破垄断,只有更多的像微信这样物美价廉产品不断出现,才能倒逼垄断部门改变,中国通讯业乃至中国经济才有未来。

当前,互联网金融正面临当初微信同样的境地。余额宝及类似的互联网金融,以高质量的竞争,已经对银行产生了显著的鲶鱼效应。

当然,互联网金融需要被合理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互联网企业都要严格防范支付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必须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但应允许给互联网金融企业一个合法的博弈过程,不行还可提交人大协调,修正相关法律,而不能简单到如马云所说:打败你的不是技术,可能只是一份文件。互联网金融是个新生事物,应允许其突破,先行先试,相关法律的跟进与修正则需要发挥人大立法的作用,协调博弈各方以至最终达成共识。

谁都不可以伤害储户支配自己资金的权利。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切忌简单粗暴。警惕以监管的名义扼杀竞争,这是有违“让市场成为资源配置决定性力量”这一方针的。

阿里巴巴公司已经给超过六七十万的人做了贷款,却只有两三百个员工在操作,银行万难达到这样的效率。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公司改变了中国,淘宝等网站的最大意义是开始建立起中国人的信用体系。淘宝模式证明中国人讲信用的受褒奖,不讲信用的受惩罚。这是对中国经济最大的贡献。

评判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是降低改革成本、提高改革效率。这要求运用好改革辩证法:一方面要让企业创新起来,另一方面又要用“看得见的手”将该管的管起来。比如金融风险一定要严管起来,而金融创新则必须大力支持。

改革是从“违法”开始的,或者说改革是从法无禁止的边缘区域开始创新的。今天,中央明确一切重大改革需有法律依据。那么,明确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就成为了问题关键。

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最高的法律就是《宪法》,只要不违宪我们都可以探讨。立法权在人大。但不容忽视的是,中国特色的法还有“规定”,有些部门的“土规定”是否合法,是否束缚了创新?这是必须拿出来探讨的。

改革者的代价有的是可以避免的,改革的应有之义本来就包括改掉政府的不合理之手,政府的一些陈旧规定和条例应该大清扫,这也是简政放权的一个直接简便的路径。

当然,“法无禁止皆可为”是保障自由、鼓励创新,但并不意味可以为所欲为,而是要遵守法的基本原则,如不得损害他人利益、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等,还有需要行业自律、职业自律、道德自律等等。

在生产力各要素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企业家或有首创精神的人是中国社会最稀缺的资源——他们需要得到保护和肯定。

因此,“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本质是催生创新精神,从而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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