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遇险,必须施救

2014-04-21 22:35
现代家长 2014年4期
关键词:冬泳结伴后果

问:今年春节放假期间,我丈夫与同事张某结伴去水库冬泳。游泳过程中,我丈夫突犯心脏病,一边呼喊救命,一边奋力向岸边挣扎,刚上岸便昏倒在地。张某害怕承担责任,上岸后便匆匆离去。因抢救太迟,我丈夫因心肌梗死亡故。对张某的冷漠我非常气愤,要求他赔偿,被其拒绝,理由是我丈夫属于病发死亡,与其无关。请问,张某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李悦梅(河南信阳)

律师意见:张某的行为已具备承担侵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张某的行为违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关键看其是否违反自身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即法律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义务)、合同义务(即根据彼此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义务)、先前行为义务。张某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但违反了先前行为义务。先前行为义务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免于受到损害的义务。从您所述情况看,张某既然与您丈夫结伴冬泳,当您丈夫因突发疾病出现危险时,张某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救助以防止损害发生。但张某有条件而不为,既没有施救或拨打救援电话,也未直接将您丈夫送至医院,甚至因害怕承担责任而转身离去,明显违反先前行为义务。

另一方面,在您丈夫上岸后已经昏倒在地的情况下,张某明知如果不及时抢救将产生危险后果,却一走了之,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听之任之,具备主观上的过失。由此,张某的行为与您丈夫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当然,鉴于您丈夫的自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如果让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故张某应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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