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明/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未来一个时期我国财政监督的主题与发展方向
●张 明/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指示,结合财政部党组“加快推进财政监督工作转型”的要求,新一年的财政监督工作,笔者以为主要考虑两点:一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目标,以及“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甄别保留专项”等业务方向,拓展、充实、巩固、完善以绩效评价为基础的财政监督业务制度体系,切实贯彻财政部党组“加快推进财政监督工作转型”的指示。二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的改革目标,以“我国党政监督反腐体制下的财政监督防腐机制建设”为指导,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强大外部监督条件下,仍有健全完善的财政监督体系的经验,推进我国特色内部监督体制下的财政监督制度顶层设计。概括地讲,今后一个时期,财政监督工作从理论和实践上,必须立足服务“财税体制改革”和紧密结合“国家监督体制建设”两大主题。
具体讲,第一,明确财政监督的立业之本,即财政监督必须拥有相对独立的监督对象、监督业务和监督方式。根据目前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财政监督对象通常是使用政府预算资金的各类单位或组织,如各级政府及部门、国家持股企业或受国家资助的民企、费税征管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等;财政监督业务通常是直接参与被监督对象的政府预算资金来源、存放和使用等全流程业务,即被监督对象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及相关监管审检、绩效评价等业务工作;财政监督方式具体包括直接就地监督、派驻派出监督和支出控制专员等。第二,财政监督必须坚持“服务财税体制改革和财政管理”的立业目标,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我国财政监督始终坚持“紧紧围绕促进财政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更新监督理念,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部党组“加快推进财政监督工作转型”的要求,巩固财政监督的立身之本。第三,明确财政监督在我国特色监督体制下的特殊功能作用,健全完善与我国党政监督反腐体制协同的财政监督防腐机制。我国党政监督反腐体制是以公众、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监督,监察、审计、财政、税务、工商、质检等行政监督,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监督、人大立法监督为基础的,以各级党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为核心的法制规范化国家监督。与相关政府资源配置及资金活动的监督如人大、司法、审计等相比,财政监督因内在于政府资源配置及资金业务及管理流程,对各种腐败行为既具有突出的防患于未然的标本兼治作用,还有突出的净化政务环境,树立清廉政风,纯洁保护队伍等作用,同时也有“扎好篱笆、把好门”,防止“监守自盗”内控作用。■
(本栏目责任编辑: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