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进之中,但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制约了大学章程的良性发展。大学章程要获取法律效力可采取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公法手段是各大学章程经过立法程序,提交给有立法权的机关审议、通过和公布,转化成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或赋予部分重点大学行政规章制定权,使其制定的大学章程取得行政规章地位。私法手段要求各高校把大学章程中涉及到相关人员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写进合同之中,并与不同主体签订以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只有实现法律效力,才能使大学章程真正成为解决法律纠纷和保障高校独立办学自主权的依据,并促进大学章程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