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育,沈旭
195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次接受埃及政府和苏丹政府的申请,对因修建阿斯旺水坝而受洪水淹没威胁的拉美西斯二世神庙(Temples of Ramses II)和伊希斯女神圣殿(Sanctuary of Isis)进行抢救性的保护,这开创了全球范围内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先例,直至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以此为正式起点,世界文化遗产已经走过了40多年的历史,而这40年同时也是全球化迅猛发展的时期,全球化的速度、广度和深度正一次次地突破和超越人类原本对世界的认识,全球化成为人类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一个重要的修饰语和标签。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全面认识和深入研究也需要我们采用一个全球化的视角,本文拟对世界文化遗产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价值、保护管理机制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如何参与全球治理进行阐述和分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规定的“文化遗产”为: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①转引自:《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http://whc.unesco.org/archive/convention-ch.pdf,2013年7月6日。。全球目前共有759项世界文化遗产,分布在《世界遗产公约》的160个缔约国。这些文化遗产蕴含了全球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几千年来在历史、宗教、建筑、美学、政治、经济等方面取得的杰出成就,展示出一幅幅多姿多彩的人类文明画卷。
全球化最初始于经济领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伴随着物质生产的全球流动,人类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处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的理念也必然经历全球化的升华。因此,经济全球化必然衍生出政治全球化和文化全球化。全球化进程使世界范围内或全球性的人类活动不断增加,人们开始进入一个时间和空间高度紧密的环境中,超越了空间、制度文化、民族国家的疆界等社会与政治障碍,强调从全人类和全球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在充分尊重差异的同时,努力形成人类共同的认识、共同的价值观和共同的实践[1]。
世界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文化全球化时代的产物。《世界遗产公约》和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产生正是人们在全球化时代对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的认可和实践。世界文化遗产的理念与文化全球化的内涵是高度契合的,文化全球化所带来的全球文化的同质化使得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对共同的文化内容产生共识[2],而世界文化遗产所强调的核心理念正是这些遗产中包含的普世人类文化价值。《世界遗产公约执行操作准则》规定,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选中,世界遗产委员会制订的6条标准通常作为一项文化遗产能否进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判断准则:(1)人类创造性智慧的杰作;(2)一段时间内或文化期内在建筑、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中代表人类价值的重要转变;(3)反映一项独有或至少特别的现存或已消失的文化传统或文明;(4)描绘出人类历史上一个重大时期的建筑物、建筑风格、科技组合或景观范例;(5)代表了一种或多种文化,特别是在其面临不可逆转的变迁时的传统人类居住或土地利用的突出范例;(6)直接或明显地与具有突出普遍意义的事件、生活传统、信仰、文学艺术作品相关[3]。这6条标准的重要意义在于对某项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价值进行了高度抽象的概括,而对标准的具体解读既是对文化遗产丰富文化内涵的阐述,也是对其中普世人类文化价值的界定。第一条标准强调依靠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建造出来的无与伦比的艺术或者工程杰作,如奥地利的申布伦宫殿和花园(Palace and Gardens of Sch觟nbrunn)中一系列风格奇异的巴洛克式建筑以及各类艺术典范具有极高的艺术人文价值。第二条标准指不同的文化和文明在建筑规划等方面如何相互影响,如建于1147年的西多会(Cistercian)莫尔布龙修道院(Maulbronn Monastery Complex)是阿尔卑斯山脉以北地区最完整和保存最好的中世纪修道院,对于研究哥特式建筑在北欧和中欧的兴起有着重要意义。第三条标准表现为在当年特定的自然环境条件下,由特殊的人群所创建的一种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后体现在建筑规划等方面,如中国北京的天坛反映出在中国古代宇宙观中占据着核心位置的天地之间的关系以及帝王在这一关系中所起的独特作用。第四条标准指一种建筑物或城市规划可以作为一种典型的建筑代表,如瑞典德罗特宁霍尔摩皇宫(Royal Domain of Drottningholm)位于斯德哥尔摩默拉尔湖的女王岛上,拥有城堡、剧场和中国式的庭院楼阁,是北欧18世纪皇宫的最佳典范。第五条标准常常用于村落、人文景观或建筑,代表着一种人和自然环境的完美结合,如加拿大的卢嫩堡旧城代表了以大西洋沿岸的渔业文明为特征的殖民地住区和文化,摹仿了英国本土的城市规划结构,保存了完好的原始布局和完整的外观。第六条标准是和特殊的历史事件联系在一起的,如中国敦煌的莫高窟与佛教在亚洲大陆的传播有着密切的联系,其492个小石窟和洞穴庙宇以雕像和壁画闻名于世,展示了延续千年的佛教艺术;而作为丝绸之路的交汇点,莫高窟也是东西方文化知识的交汇处,承载着东西方文明的交流和融合。
每一项世界文化遗产在进入世界遗产名录时都必须明确标明其符合哪条或哪几条标准,从本质上看,每一条标准就代表着一种人类文明的普世价值。不同的世界文化遗产可能符合同一个标准,这也意味着她们拥有相同的普世文化价值;同一处文化遗产可能同时符合多项入选标准,这也意味着她们拥有多项普世文化价值。因此,世界文化遗产是在尊重各国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地域性等个体特质的前提下,从一个更为宏观的全球视角来审视这些文化遗产对整个人类文明的重要价值和意义的,每项文化遗产就是在人类文明几千年的时间维度和全球的空间维度中某种特定的普世文化价值的物质载体,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世界文化遗产项目蕴含的文化价值超越了民族性、地域性或其它形式的特定性,从而具有了普世性和全球性。
文化全球化也意味着文化的多元化。所谓多元化是指文化内容的多元化和文化全球化的参与主体角色多重化[4],文化全球化所带来的全球文化在不断的交流互动中增进了全球的文化多样性。同样,世界文化遗产所蕴涵的全球化的文化价值不仅是指文化价值具有普世性,也蕴涵着文化价值的多样性。世界遗产委员会自1994年开始了创建具有代表性、平衡性的世界遗产名录的全球战略①转引自:http://whc.unesco.org/en/globalstrategy/,2013年7月6日。。该战略的目标是确保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能充分反映具有杰出普世价值的文化多样性。自该战略实施以来,一些来自东欧、非洲、阿拉伯地区的国家和太平洋岛国陆续加入《世界遗产公约》,同时一些原本在世界遗产名录中未能充分收入的文化遗产也逐渐纳入申报程序。
全球化可以被定义为体现了社会关系和交易的空间组织变革的过程——可以根据它们的广度、强度、速度以及影响来加以衡量——产生了跨大陆或者区域间的流动以及活动、交往和权力实施的网络。在这里,流动指的是物质产品、人口、标志,而网络指的是独立的能动者之间有规则的或者模式化的交往、活动的接点或者权力的地点[5]。全球目前共有759项世界文化遗产,同时各国还有大量正在申报加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对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评估、保护和管理过程从本质上来看就是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组织者这些能动者之间通过有规则的或者模式化的交往或者接点来对承载着各国社会文化信息的文化遗产进行跨空间和时间的管理和运行,这个过程无疑需要一整套标准化、全球化的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当前主要涉及组织框架、申报流程、保护管理、全球合作四个方面。
1.组织框架。首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一整套组织机构来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各项事务,这些组织机构包括《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世界遗产委员会、评估机构、世界遗产中心和世界遗产基金会。《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期间举行,其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国,并决定缔约国在世界遗产基金会中的捐赠比例。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其代表来自由《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的21个缔约国。该委员会主要负责《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对缔约国的文化遗产申报报告进行评估并决定其是否可以进入世界文化名录,同时根据缔约国的申请决定世界遗产基金的使用。世界遗产中心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体系内负责所有和世界遗产相关事务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主要职责包括保证《世界遗产公约》的日常管理,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年会,为缔约国申报文化遗产项目提供咨询,组织世界遗产基金会提供的国际援助,协调遗产保护的现状报告和受到威胁条件下的紧急救援行动;中心还组织遗产保护的技术性研讨会、更新世界遗产名录、培养世界各国青年遗产保护意识以及对公众展开遗产保护宣传等活动。世界文化遗产的评估机构主要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申请加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的评估;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为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以及文物修复技术培训方面的专家意见。世界遗产基金会每年应缔约国的请求提供大约400万美元的文化遗产专项活动资金,其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通常会优先考虑濒危的文化遗产项目,而基金会的收入来自缔约国的义务性和志愿性捐款以及个人捐助①转引自:http://whc.unesco.org/en/about/,2013年7月6日。。
除上述机构框架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设立了完整的制度框架,其中两个重要的文件,即《世界遗产公约》和《世界遗产公约执行操作准则》被用来作为管理世界文化遗产事务的行为准则和指导方针。《世界遗产公约》是一份纲领性文件,对设立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文化遗产的定义、各缔约国如何开展对文化遗产的国家及国际保护、世界遗产委员会的选举和议事规则、世界遗产基金的设立运行准则、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安排、世界文化遗产教育计划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原则性地阐述和规定。《世界遗产公约执行操作准则》是一份操作性文件,通过定期修订来公布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议,其主要功能是帮助各缔约国更好地遵守和履行《世界遗产公约》。具体来说,主要是对文化遗产项目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流程、对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状态的监督、《世界遗产公约》执行状况的定期报告、如何对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展开保护和通过世界遗产基金会组织国际性援助等进行了详尽地阐述。
2.申报流程。申报是一项文化遗产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第一步。当各缔约国批准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以及承诺保护文化遗产后,便可提名其境内的文化遗产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在正式申报前,各缔约国首先要把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名的文化遗产项目列入一个“预备名单”,该名单必须在正式提名1年以前提交给世界遗产中心。该名单必须严格按照提交格式详细列举文化遗产项目的名称、地理位置、简要描述以及对其所包含的突出普世价值的充分论证。在准备预备名单时,缔约国可以筹划何时提交正式提名文件,世界遗产中心会在各国准备正式提名文件时提供必要的意见和帮助,并审查其收到的提名文件是否完整。一旦提名文件已经完整,世界遗产中心会将其提交给专门的评估机构,即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这两个机构会对所提名的文化遗产进行专业的文化价值方面的评估。随后,世界遗产委员会在每年的年会上最终决定该文化遗产是否能正式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3.保护管理。一项文化遗产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一系列的保护管理工作也随之启动。《世界遗产公约》第29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把《世界遗产公约》的履行状况、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状态以及所采取的保护措施通过定期报告的形式通报给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及时评估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特定的措施来解决遗产项目所面临的问题。如一些世界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因为自然灾害、城市开发、环境污染等因素受到威胁或破坏,这些遗产会被列入专门的濒危名单加以保护。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从世界遗产基金拨出专门的资金、与遗产所在地的缔约国合作等诸多方式对濒危的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的修复和保护,比较著名的例子有柬埔寨的吴哥窟、克罗地亚的杜布罗夫尼克古城、意大利的威尼斯、印度尼西亚的婆罗浮屠寺庙群。
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世界遗产委员会定期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组织专家学者举行的各种学术会议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的官员、来自各国文化遗产保护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各个缔约国文化遗产的管理者和保护者,这些会议能运用全球的管理和学术资源提高人们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共同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同时,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国家或城市也会在遗产保护方面展开交流合作,如世界遗产城市联盟是各个文化遗产城市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通过借鉴各遗产城市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经验,进一步促进遗产城市的保护工作,截至2010年,已有228座城市加入了世界遗产城市联盟①转引自:http://www.ovpm.org/en/presentation,2013年7月6日。。
4.全球合作。世界文化遗产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如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政治动荡等,同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以及各方的集体努力。2002年以来,世界遗产委员会展开了遗产保护的合作项目,其目标就是通过与全球各个领域的机构建立创造性和建设性的合作来筹集资金、提升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并且展开具体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进而增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影响力。目前,世界遗产中心与众多有志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公民团体和私人部门建立了成功的合作伙伴关系,体现了全球各界对世界文化遗产长期管理和保护的承诺。世界文化遗产的全球合作伙伴涉及各个领域,其中有澳大利亚、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等国设立的政府性信托基金,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非洲世界遗产基金会,联合国基金会,美国的史密森学会,谷歌,国际先驱论坛报等。这些全球合作伙伴主要发挥的作用有:参与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通过大众媒体制作和发行世界文化遗产的出版物来推广宣传世界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提高公众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与世界遗产委员会分享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向世界遗产基金会捐款或给世界遗产中心提供资金援助等②转引自:http://whc.unesco.org/en/partnerships/,2013年7月6日。。
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全球治理是各种各样的个人、团体—公共的或个人的—处理其共同事务的总和。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各种相互冲突和不同的利益可望得到调和,并采取合作行动。这个过程包括授予公认的团体或权力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以及达成得到人民或团体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的协议”[6](P2)。从宏观来看,世界文化遗产项目是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导和组织的、由《世界遗产公约》各缔约国和各国的专家学者及其它有志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公民团体和私人部门积极参与的、对代表着人类文明普世价值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管理的一整套机制和行为,理应也是全球治理的组成部分。在全球化时代,对世界文化遗产的治理需要越来越多的全球治理其它领域资源的参与;另一方面,世界文化遗产本身也越来越多参与到全球治理的其他领域,如气候问题、环境保护、旅游开发等。当前,世界文化遗产治理的内涵与外延正通过不断地深化与拓展衍生出大量新项目:
1.世界文化遗产与全球气候。世界遗产委员会在第29届年会上第一次提出了“气候变化对世界文化遗产影响”的议题。世界遗产委员会要求世界遗产中心通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以及相关缔约国合作设立专家工作小组对“气候变化与世界文化遗产”展开评估。专家工作小组的具体职责是:评估气候变化对世界文化遗产产生风险的本质和规模;联合制定战略帮助缔约国开展合适的应对管理措施;提交气候变化对世界遗产风险的预测和管控报告。世界遗产委员会在2006年7月的第30届年会上要求所有的缔约国实施应对气候变化不良影响的战略来保护文化遗产项目的杰出普世价值、完整性和真实性③转引自:http://whc.unesco.org/en/climatechange/,2013年7月6日。。
2.世界文化遗产与环境保护。世界遗产委员会与世界自然基金会(World Wildlife Fund)合作参加了世界上一项最大和最著名的环境保护活动——“地球一小时”。2013年3月23日当地时间晚上8:30至9:30,共有包括德国亚琛大教堂、希腊雅典卫城、卢森堡要塞及老城区、西班牙阿兰胡埃斯文化景观、俄罗斯莫斯科克里姆林宫和红场在内的众多世界文化遗产关闭了照明灯光来响应节能环保的号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Irina Bokova表示:世界文化遗产参与“地球一小时”充分体现了文化遗产对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承诺和贡献①转引自:http://whc.unesco.org/en/news/993,2013年7月6日。
3.世界文化遗产与可持续旅游开发。一些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同时也是重要的旅游目的地。这些项目在科学开发和管理的情况下可以对当地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可持续旅游开发项目旨在通过对话与合作构建将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充分整合的新模式。具体来说,将可持续性旅游原则纳入世界遗产公约的机制;强化通过制订实施政策、战略框架和工具来推动世界文化遗产可持续性旅游业发展的环境;在可持续性旅游业的规划、发展和管理领域推动文化遗产的管理者之间广泛地参与合作;推广高质量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来鼓励文化遗产的管理者有责任的行为,促进对世界文化遗产普世价值理念的理解②转引自:http://whc.unesco.org/en/tourism/,2013年7月6日。。
《世界遗产公约》和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产生是人们在全球化时代对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的认可和实践,世界文化遗产所要保护的核心正是这些遗产中包含的普世人类文化价值和文化多样性。当前对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评估、保护和管理形成了一整套全球化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同时世界文化遗产与全球治理其他领域的联系变得越来越紧密,世界文化遗产治理的内涵与外延通过不断地深化与拓展呈现出越来越强的衍生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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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拓.文化的全球化及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J].天津社会科学,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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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英瓦尔·卡尔松,什里达尔·兰法尔.天涯若比邻——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报告[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