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碧月
(中共福建省三明市委党校 福建三明 365000)
民间金融体制改革的探究
施碧月
(中共福建省三明市委党校 福建三明 365000)
金融体制可以有效规范金融秩序,而民间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其体制改革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一直以来在民间金融体制改革方面还有所欠缺,促使金融体制无法适应民间金融的变化和发展需求。因为民间金融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如果民间金融体制不够完善就会引发和扩大民间金融的消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就要完善民间金融体制,同时改革民间金融体制和主流金融体制,并和民间金融特点相结合,从监管、利率、投资主体等方面完善民间金融体制,有效规范民间金融体制,避免其带来的金融风险,促使民间金融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做出贡献。
民间金融体制;改革;问题;对策
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是相对的,国外学者将其界定为非正规金融,也就是在中央银行监管当局调控以外的金融市场。我国央行定义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从制度经济学视角来看,我国民间金融是制度内金融市场化的产物,它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民间金融为被正规金融体系排斥的资金需求者提供支持,可是民间金融发展还不够成熟,缺乏规范性和自发性,导致资金供给缺乏稳定性、规模性等,同时因为它不属于任何金融监管体制,具有很大的风险。当前,金融体制正在改革,各种民间借贷危机表明改革的急迫性。
(一)市场准入机制缺乏公平性
市场准入的公平性决定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秩序。我国银行业一直以来是由国家控制的,限制民进金融机构的发展。最近几年,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政策制定部门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机构放松了限制。国务院在2010年出台“新36条”,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规定可进入的行业以及领域。银监会于2012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在实际情况下不能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者其他条件。可是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准入机制仍然缺乏公平性,其中《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村镇银行的主要发起人必须是银行机构,同时持股比例要超过20%,单一自然人以及其他有关联系方、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以及其有关联方持股比例为10%或低于10%,由此看来民间资本想要进入正规金融难度很大。首先,村镇银行成立需要一定的投入,而盈利则在其成立后的3到5年后,可是民间资本重视中短期的利润;其次,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必须是银行金融机构,可是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和民间资本一起成立村镇银行还不如自己成立村镇分支机构;再次,因为对民间资本持股比例的限制,对庞大的民间资本缺乏吸引力。
(二)市场退出机制缺乏规范性
只有市场推出机制足够规范才能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和股东有限制作用,避免发生风险,推动金融机构的发展,确保金融机构债券人以及相关主体的利益;同时也能及时准确反映出市场准入以及日常监管出现的问题,约束监管,提高监管效果;也能有效降低财政以及中央银行的压力,提高金融的稳定性;还对市场缺陷有修复作用,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提高金融的效果和效率。民间金融缺乏政府隐性信用担保和资金支持,一旦有倒闭的可能性,就会遭到挤兑。可是,我国缺乏完善的民进金融退出机制,如果发生问题,则通过政策协调。当前,金融监管和金融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缺乏合理的援助、退出以及清算程序,如果民间金融倒闭,就会导致金融风险。由于我国缺乏民进金融退出机制,对民间金融的发展产生了影响,进而影响了民间金融的准入。
(三)存款保障机制缺乏显性
因为我国民间金融具有很大的风险和较差的监督,同时缺乏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其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要具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高了民间金融的信誉,降低了民间金融的风险,进而提高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是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可是我国一直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致使正规金融机构一直以政府信用为依据,形成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可是,民进金融缺乏这种制度,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同时民间金融缺乏显性金融保险制度,如果其面临风险或者导播就会严重影响存款人的个人利益。而民间金融机构如果无法保障小额存款的利益无法得到小额存款人的存款,进而无法长久存在。如果民间金融机构具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就能大大避免民间金融圈钱诈骗的现象。民间金融自身较强的趋利性促使其可能为了利益而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也就是很多民间资金进入金融,吸纳了存款人的钱就携款逃跑。由此看来,民间金融由于缺乏信用制度发展空间很小。
(四)信用体系不够健全
民间金融的基础是信任,民间金融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信用。民间金融的正规化之路需要健全信用体系的支持。我国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还没发展成熟,我国从20世纪末开始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当前中央银行个人信用资料库已经实现全国商业银行联网,可是仍然没有全部覆盖全体人民。当前,我国银行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和企业信用制度,同时也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可是仍然有待完善。民间金融机构得以长久发展的基础是信用,如果没有充分了解贷款人的信用情况就发放贷款就会增加经营风险,进而引发金融风险。
(五)双轨制错误导向民间金融利率政策
民间金融异化为高利贷的体制因素是双轨制。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大部分仍然处于半地下的状态,民间借贷的利率大部分不受约束。同时,我国当前社会资金不足,中小企业在无法从体制内获得相应额度的贷款时就会依赖民间金融。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利率相差超过数倍,也就是资金价格的双轨制。通过有关研究发现,银行贷款的平均利率为8%左右,可是民间借贷平均利率在20%-25%上下,甚至达到35%。民间金融利率政策被资金价格的双轨制错误导向。如果经济过热,央行就会实施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比如提高银行利率,而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比较低,提高了民间金融市场的活跃度和货币的流通速度,达到的效果和央行实施紧缩货币政策想要达到的效果相反。如果经济萧条,央行就要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资金价格双轨制提高了民间金融风险,也错误引导了民间金融的利率政策,形成了民间金融改革的强大阻力。
(六)民间金融缺乏有效的监管
民间金融脆弱的体系、失灵的市场、松散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结构导致其较大的风险,因此很有必要加强对其金融监管。同时,民间金融依据资金价格双轨制实施,其过高的利率增加了它的风险,也对国家宏观调控产生影响。加强监管民间金融可以有效预防和应对民进金融风险,我国民间金融由于缺乏政府的监督产生了很多问题。而国外很多民营银行不断健康发展主要由于其在政府监管范围之内,也形成了成熟的风险防范机制。我国政府长久以来并没有针对民间金融机构设置相应的进入标准和监管标准,也有无法发挥正确的监管和引导作用,引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
(一)建立健全民间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首先,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要以“自下而上、自小而大”为原则,以具有自我生存能力的自我扩张为基础设置机构和升级规模。民间金融的发展开始于底层,也就是将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放开。
其次,民间资本只要确保股东人数、资本数额、经营者资格以及其他有关条件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就能发起和组建民间金融机构,然后进行注册登记,需要注意的是避免机构膨胀现象的发生。另外,也要降低民间金融市场的准入标准,突破国有金融机构的限制。
(二)建立健全民间金融存款保障机制
为了提高民间金融存款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并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很有必要对存款保障机制进行完善。
首先,建立民间金融存款的保险制度。明确存款的对象、存款的范围、存款的费率等,利用存款保险提高民间存款的安全性,增加公众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信任,提高自身的信誉。
其次,我国目前已经有能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以有关部门要加快出台方案,并且积极组织实施方案。如果发生金融危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有效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和降低风险导致的损失,同时也能从很多方面监督民间金融机构,避免民间金融机构面临过大风险。
(三)建立健全民间金融信用体系
首先,充分发挥民间金融信用建设方面的作用。民间金融以本地市场为立足点,紧密联系当地私营企业,充分掌握信用信息。因此,民间金融推动民间信用的发展,并在构建信用体系过程中发挥作用,建立信用信息系统。
其次,中央银行要引导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要对银行信贷登记系统进行完善,还要带领全国各个银行建立全国范围的企业以及个人信任等级制度,甚至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情况,比如信用卡还贷情况、是否交通违章等。
再次,实现各部分信息查询联网,对整个社会个人和企业信用系统的等级制度进行完善,提高社会对借贷主体的约束力度和规范力度。民间金融借贷一定要登记,确保正常的合法交易以及交易发展。同时,加强统计和监管民间投资和融资数据,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一定的依据。
(四)建立健全民间金融利率体制
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促使资金价格双轨制转变为并轨制,是民间金融体制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扩大利率的浮动范围,给金融机构更大的定价权限。扩大利率浮动范围促使民间金融机构通过提高存款利率而提高其存款吸引力,可是即使其将利率提高10%也无法提高其较小的存款吸引力,主要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较大风险大大降低了其存款吸引力。为了推动市场公平,仍需改革利率市场。
(五)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对金融监管机制进行创新,促使监管体系具有层次性和多元性。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以及体系的监管下。同时保持地方和中央的沟通联系和监管联系。
其次,针对民间金融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并且促使各地政府引导民间金融发展,组建民间金融监管组织,并结合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监管,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
再次,民间金融监管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公开企业的财务、资金、运行情况,对民间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促使民间金融机构充分意识到不规范贷款的危害,提高其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
民间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其改革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首先要合法化民间金融,然后有关部门要予以引导和指导,并且制定相应的制度、政策以及法律等支持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自身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自身,进而获得长久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1]郑侠,胡孙法.中小型企业融资瓶颈的解决路径探析——基于完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视角[J].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06).
[2]何德旭.我国金融体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J].理论前沿,2008(09).
[3]林越坚,李俊.民间金融法制化进路初探——以温州地区为实例[J].中国检察官,2009(10).
[4]曹爽.浅谈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1(15).
[5]张燕,庞标丹.软法视角下农村民间借贷法律机制的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3).
[6]李晶.民间金融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中外企业家,2009(09).
[7]张延永.如何完善民间金融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J].现代商业,2011(09).
[8]周古泉,左文峰,潘卫平.温州民间借贷问题及应对之策[J].企业研究,2011(23).
[9]黄越.民间借贷危机的成因及治理对策——以温州民间借贷为例[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10]郑侠,胡孙法.中小型企业融资瓶颈的解决路径探析—基于完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视角[J].福建论坛,2009(6).
[11]李建军.中国未观测信贷规模的变化:1978-2008[J].金融研究,2010(4).
Folk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to explore
Shi Bi-yue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Fujian Sanming Municipal Party Committee Party School, Sanming Fujian, 365000, China)
Financial system can effectively regulate the financial order and the folk finance as an important composition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in China, its reform is also very important.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in our country has always been there lacks in the folk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and encourage financial system cannot adapt to the change and development of civil financing needs. Because private finance has both positive effect and negative effect, if the folk financial system not perfect will cause negative effect and expand private finance.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folk financial positive effects on economic growth, to perfect the folk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the private financial system and the mainstream financial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an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the folk fi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regulation, interest rate, investment subject, improve the folk financial system, effectively regulate the folk financial system, avoid financial risks and its prompt folk financial contribution in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folk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F832.1
A
1000-9795(2014)08-000319-03
[责任编辑:刘 乾]
施碧月(1963-),女,福建晋江人,汉,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