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梅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历史发展与价值取向
王春梅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兴起与发展是与公安学学科的兴起与发展同步的。当前,加强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有着现实需要和理论需要两方面的驱动力量。从现实需要来看,全球化浪潮对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呼唤,国际化趋势为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拓展了新的内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从理论需要来看,公安学一级学科建设要求加强公安学基础研究,公安学各二级学科建设也要求提高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水平。为此,未来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应坚持基础性、理论性、国际性、民族性、现实性的价值取向。
公安学基础理论;历史发展;驱动力量;价值取向
我国的人民公安工作在几十年的实践中,积累了极其丰富的经验,但作为一门学问进行理论研究,使它成为一个学科体系,则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事。[1]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公安学主要研究我国公安机关在中国共产党及人民政府领导下,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规律、对策及其历史与现状。[2]公安学基础理论则是对我国公安实践经验的总体概况,它属于公安学基础学科中的一个专门学科,在公安学学科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向来受到公安学专家、学者的重视。
(一)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兴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83年二十三号文件精神,发展公安教育事业,加强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1984年7月公安部党组成立了公安教材编审委员会,并从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约请了百余名业务骨干、教师,组织编写公安高等院校本科业务教材。[1]1985年,经审委会审定出版了《公安学概论》,书中首次提出了“公安学”这一学科概念。[3]
此时,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康大民为代表的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公安学应当开展其基础理论研究,以便能使公安学立有根基,言有依据。[1]1987年10月,在上海召开的公安学研讨会上,开展了关于公安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并提出了这一理论的体系框架和基本内容。1988年4月正式组建了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课题组,同年8月经中国社会科学院批准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并定名为《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1991年,该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专著问世,对公安学基础理论进行了集中、系统、深入的研究,初步形成了公安学基础理论体系。
可以说,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是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兴起阶段,也是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初步探索阶段。这个时期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已经提出了公安学基础理论(学科)的概念、研究对象,也认识到了公安学基础理论在公安学科中的地位以及研究意义,还归纳了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原则和研究的方法,并构建了以“公安主体——公安客体”为线索的理论体系。这为公安学基础理论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发展
公安学学科的创建和发展,也带动了公安教育的发展和公安学研究队伍的壮大。1993年,教育部批准侦查学、治安学、警察管理学、安全防范、警察体育等一批公安专业进入国家本科专业目录。1993年12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了诉讼法学硕士点。随着公安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逐渐形成了以公安院校为阵地、以公安院校师生为主力的学术研究队伍。
为了促进公安学学术研讨,扩大学术影响,1991年中国警察学会成立,此后在中国警察学会下设公安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开展了许多学术活动。例如,中国警察学会公安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1994年在辽宁大连举行了年会暨首届学术研讨会。2002年11月在四川泸州召开了“全国公安学基础理论学科建设暨《警察学原原理》教材编写研讨会”,近百位从事和关注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代表出席了大会。研讨会总结了创建公安学的经验,并且勾勒了警察学的框架,会议就公安学基础理论涉及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且有针对性的研讨。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时期在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涌现出许多有分量的科研成果。1995年,柳晓川主编的《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正式出版,标志着公安学基础理论这个分支学科作为大学课程正式步入大学课堂。[4]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一批公安学基础理论教材,这门学科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例如,姚华、衣家奇主编的《公安学基础理论》(1998)、陈合权等主编的《公安学基础理论》(2006)、于燕京主编的《公安学基础理论》(2007)、张建明等主编的《公安学基础理论》(2007)等。此外,在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还出现了一些高质量的学术论著。例如,衣家奇的论文《公安学范畴问题初探》(1998)、王大伟的论文《西方警察学的引进与公安学基础理论的丰富》(1999)、汪勇的论文《警察学基础理论研究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2003)、张兆端的系列论文 《我国现代警学基础理论研究回眸》(1999)、《警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突破方向》(2000)、《警察学学科体系论纲——兼论警察学基础学科结构》(2005)、《论警察哲学的范畴及范畴体系》(2008)和《中国现代警学基础理论研究30年》(2009)、王世卿、任士英的论文《公安学基础理论学科建设的背景、条件及原则》(2013)等。
总体来说,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10年,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步入了稳步发展阶段。在这个时期,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丰富,出现了对公安学基础理论若干基本问题的新理论,使得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例如,众所周知,传统的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在将警察行为作为逻辑起点的前提下,建立了该学科体系,并形成了具有较深远影响的公安主客体理论——“H型结构”理论研究成果。但是,有研究者认为,随着警察学理论研究逐步走向深入和成熟,应以警察制度为研究对象来构建公安学基础理论体系,[5]进而将公安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体系确定为警察史论、警察体制论、警察行为论、警察法制论、警察救济论五部分。[3]这些新颖的理论成果,丰富了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提升了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度和高度,推动了学科的发展。
2011年以来,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不断深入,这源于伟大时代的鞭策和驱动。
(一)现实需要的驱动
1.全球化浪潮对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呼唤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最典型的特征和趋势之一,所以全球化也是分析社会变迁的流行语。全球化深化了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外交与安全各方面的关联性,对国家的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中国已不可避免地融入国际社会,不断影响着世界和被世界影响着。全球化浪潮要求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具备全球视野,即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能够积极借鉴人类警察科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能在国际范围内实现公安学基础理论和警察学原理的研讨与合作。
2.国际化趋势为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拓展了新的内容
全球化导致了世界的开放性增强,国家界限的日益模糊,也促使社会生产和人类生活逐渐突破了国家的限制,走向了国际化。在国际化时代,人、财、物在国际间流动的速度和频次大大增加,涉外性质的治安业务量大大增加;刑事犯罪日益表现出涉外性、跨国性和国际化的特征,中外警察在刑事领域的合作日益深入;联合国维和行动持续推进,中国警察在联合国维和警务中表现突出,并日益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这一系列新情况都呼唤中国警察必须扩宽知识面,要求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密切关注社会发展现实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并不断拓展研究领域,在研究内容体系中增加有关于比较警察学、涉外警务和国际警务合作的一般原理的基本理论。
3.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为我国国情复杂,加之国际社会风云变幻莫测,所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依然繁重艰巨。一方面,受国际大气候的影响,我国境内的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三股势力”纠合在一起,在西方敌对势力的支持下,加紧了民族分裂活动,使我国边疆地区的反分裂斗争呈现出更加复杂和严峻的局面,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社会处于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依旧存在,群体性事件频发,且规模扩大,涉及面广,组织化程度高,在处置过程中,遭到暴力抗法行为增多,处理难度增大,成为影响一方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紧迫的维稳现实,要求必须加强公安学基础学科的建设,要求以新的理论来更有效地指导维稳工作。因此,加强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迫在眉睫。
(二)理论需要的驱动
1.公安学一级学科建设要求加强公安学基础研究
学科是高等学校教育的基础。学科建设是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平台和载体,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从而提高高校的办学水平、办学特色、学术地位和核心竞争力,这已是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的共识。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法学门类下增列公安学一级学科,这开创了公安教育科研工作飞跃发展的全新阶段。
公安学一级学科建设要求必须加强公安学基础研究。因为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最基本的理论基础,忽视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势必会影响整个学科的理论基础。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研究是否能不断深入,主要取决于基础是否扎实。[3]对于公安学一级学科而言亦是如此。公安学基础理论在公安学学科中居于基础地位,它是由公安学中最普遍、最基本的范畴和原理组成的有机整体,反映了公安学科最本质的规律,是学科基本内容和应用的根据。[6]可见,公安学基础理论为公安学学科的系统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加强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是公安学一级学科建设的要求和期盼。
2.公安学其他二级学科建设要求提高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水平
公安学一级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众多,主要有公安学基础理论、公安管理学、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边防管理、禁毒学、警犬技术、犯罪学、情报学、警务战术与指挥、涉外警务、国家安全保卫学等。公安学基础理论是公安一级学科之下基础性和理论性都较强的二级学科。公安学基础理论根据其他二级学科中的特殊规律和原理,总结、概括出一般原理,然后运用于分支学科,以正确、宏观的研究方法、研究方向推动器研究的深入和细致。因此,我们可以说,公安学基础理论所探讨的一般规律和普遍原理,对其他二级学科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公安学基础理论与其他二级学科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公安学成为一级学科的时代背景下,公安学各二级学科发展迅速,都纷纷对基础性学科——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只有逐步提高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水平,才能满足公安学其他二级学科发展的需要,才能为公安学其他二级学科提供理论指导。
30年来,我国在公安学基础论研究方面取得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公安学基础理论作为一门学科产生较晚,加之研究力量相对较为薄弱,就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度和高度而言,可提升的空间还比较大。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未来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应当体现以下价值取向:
(一)基础性
公安学基础理论是对我国公安实践进行总体概括,阐述公安工作一般规律和基本对策的理论体系。这种总体概括,纵向看,它是我国长期以来公安工作历史经验的总结;横向看,它是我国各项公安工作共同经验的总结。[1]公安学基础理论以公安现象中最基本的关系为研究对象,与公安学其他子学科相比,公安学基础理论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重在普遍规律和基本原理的研究。
众所周知,公安业务多种多样,各项业务工作都有其独特的规律。但在整个公安学研究过程中,所有业务工作都包含了一些普遍的共同的因素,这就使得公安工作具有了普遍规律。公安学基础理论正是以公安工作中的普遍工作规律和一般性原理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学科。公安学基础理论在公安学学科中居于基础地位,是公安学学科大厦的理论基石。因此,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要突出其基础性。提倡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其他一切科学理论和方法,将警务实践领域和公安学各专业工作中本身所蕴涵的规律性的东西挖掘出来,并加以系统化、知识化,构建一套逻辑严密的公安学基础理论体系。
(二)理论性
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总的指导原则,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为直接指导原则,以哲学和诸多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中国特色公安工作的历史和现实以及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变迁,总结公安学中最普遍的规律和最基本的理论。其基本规律和理论,从内容上讲,理应逻辑严密,具有一定的理论层次和高度;从表述上讲,理应表述清晰、准确、精练。但目前在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上存在着非理论化倾向,主要表现在:基本概念界定上存在着描述多、本质抽象少,表述上缺乏科学性的现象;对公安现象介绍、解释多,系统阐述和规律总结少;独立的学术术语不多且使用不够规范,政策性术语和口语也充斥其中。[7]
要在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中注意使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在研究理论上狠下功夫,提高理论层次,促进公安学基础理论学科进一步发展并走向成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经过科学演绎和归纳推理出的研究成果才具有理论上的预见性。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特点在于高度的理论抽象,往往能揭示社会现象中较为稳定持久的本质规律,能在复杂多样的现象中归纳出普遍的必然发展趋势。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预见性,对于我国公安实践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样的理论成果才可以成为公安工作中制订计划、进行决策、实行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此外,公安学基础理论与公安其他二级学科相辅相成,公安学基础理论以其他公安专业学科的成果作为自己研究的依据,没有其他公安专业学科的发展,公安学基础理论就成了无源之水。因此,要想提升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理论层次,还要求研究者一直站在公安专业学科的最前沿,时刻把握公安各专业学科的发展脉搏,以此为基础开展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
(三)国际性
众所周知,近代警察制度发端于西欧,近代的四次警务革命也均源自欧美,警察行政制度的先行和警务变革的多发,必然引起警察研究的早先。西方在1799年就出版了《论伦敦警察研究》,被称为最早的有关警察研究的专门著作。1866年,德国出版了一本名叫《警察学》的专著,被人们称为警察学的始祖。[8]虽然我国宋朝的宋慈写的《洗冤录》被称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关于法医与现场勘查的专门著作,但是对于系统的警察学研究尤其是警察行政管理的研究则是从近代清朝末期开始的。1906年上海出版的《警察学》和1907年何维道、谭传恺著的《警察学》开创了中国警学的先河。[1]因此,从时间上看,西方警察科学研究的起点要早于我国。
纵观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安学研究的成果,既有基于本国历史文化和公安工作实际的创造性理论成果,也有以开放的胸怀介绍外国警察科学的研究成果,还有积极借鉴外国警察科学成果经过本土化的科研成果。介绍外国警察科学的论著对公安学研究十分重要。通过那些介绍外国警察科学的研究成果,使得公安教育科研工作者能够“睁眼看世界”,既扩大了眼界,也使相关研究站在了更高的基点上。尤其对于我国当前的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而言,学科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规律、基本对策等构成的理论体系不够严密,学科的概念体系不够健全,对本质、目的、原则、价值取向、运行机理等规律性的问题研究不够深入,学习和借鉴外国警察学研究的成果就显得十分必要。
此外,当前国际交流日益深化,出入境管理、涉外治安案件处置、国境安全防范、涉外刑事案件处置、联合国维和警务实践以及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事务日益增多,只有充分了解了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的警察制度,才能使我国公安工作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在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必须有国际化视野,坚持国际性价值取向。增加国际间、洲际间的警察学领域的学术交流和互访活动,大量引进和翻译国际社会优秀的警察学论著就显得必不可少。
(四)民族性
我国公安学在国外一般被称为“警察学”。①清朝末期,“警察学”从日本引进,并在中华民国时期有一定研究和进展。目前,我国学者关于公安学的定义有几十个,但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公安学是世界上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警察学。[2]这里强调公安学的国家性、民族性或本土特点。基于这样的认识,有研究者认为,公安学是一门警察科学,但不是普遍意义上的警察科学,因为它只以我国的人民警察制度为对象。[3]更有研究者言简意赅,认为公安学是中国的(社会主义)警察学。[9]实际上公安学属于“地方性知识”。美国人类学家格尔兹(C·Geertz)提出了“地方性知识”这一概念,他认为“没有一种方法或程序能够保证人们通过纯客观的观察而获得完全的事实,进而达到普遍有效的真理”。以此推断,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全世界共享的警察学。我们说的公安学是中国公安学、人民公安学、人民警察学或中国社会主义警察学。
事实上,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也是带有强烈的中国色彩和本土特点的。例如,有研究者认为,公安学基础理论是对我国人民警察制度运行中的基本经验和基本规律的高度理论概括,是有关公安工作中应遵循的最一般原理的知识体系,是公安学研究体系中的基础学科。[3]实际上,各国警学研究都结合本国的警务实践,创建了有本国特色的警学体系,然后用以指导本国的警务实践的。在全球化时代,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中依然应当坚持本土化,即保持公安学基础理论的民族性。
当前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中要处理好国际性与民族性的关系,最好做到“国际的视野,本土的行动”。在研究过程中,通过对世界各地警察学理论的“地方性”特征的辨识以及对其理论内涵的批判性反思和过滤,将其融入中国的具体语境,用“中国话语”[10]表述出来。总之,公安学基础理论既要坚持国际性取向,又要坚持民族性取向,即首先要立足国情和工作实际需要,然后谨慎比较、吸收和借鉴国外同行的理论成果,最终形成自己的理论成果。
(五)现实性
观照当下,是学者的使命。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要时刻关注社会的发展,时刻关注国家需要和警务工作需要。多年来,我们一直批判警察科学研究落后于时代,公安学理论与公安实践脱节。究其原因,是研究者不了解时代背景和社会发展现状,更不了解国家的需要和人民的呼声,公安教育科研工作者没有将研究工作与国家需要和人民需要联系起来,造成“就公安谈公安”、“为研究而研究”,最终功或停留于对公安机关、公安工作及警察队伍建设等若干基本问题做注释式研究的感性、概论色彩的表浅层面,或沉溺于那种对已有成果的简单注释和就事论事式的循环诠释。
当前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要有所突破,有所作为,就必须关注现实,关注国家需要和实践需要,使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服务于国家和民族,服务于现实,服务于警务实践,服务于公安队伍建设。在研究中,不无病呻吟,不重复劳动,而是真正做国家需要的、民族需要的研究。
为此,公安教育科研工作者必须积极奔赴公安一线锻炼,踊跃投身于丰富多彩的警务活动,接近公安领导干部和基层民警,深切体会他们的工作体会和内心世界;深入监狱、劳改、劳教机关,广泛调研,了解违法犯罪的现状和动态;贴近人民群众,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对公安机关的愿望和诉求。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获取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所需要的养分,才能关注到以往研究中被忽略的内容;只有在关注实践中,才能进行公安工作和人民警察更需要的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
注释:
①据王大伟教授编著的《英美警察科学》介绍,在英文中没有与汉语十分对应的“公安学”,与公安学意思最为接近的是Police Science或Police Studies,即警察科学或警察研究。在国外,警察科学或警察研究是设置在政治学、社会学或刑事司法学等院系下面的,并未独立成为一个学科。
[1]戴文殿.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2]《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编写组.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3]姚华,衣家奇.公安学基础理论[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
[4]汪勇.警察学基础理论研究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1).
[5]姚华.警察学原理体系之构建——以警察制度为逻辑起点[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6]吴跃章.公安学二级学科体系的构建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7]徐红川,钟云华.论公安学基础理论学科建设的几个问题[J].政法学刊,2005,(4).
[8]孙中华,张亦林,刘超.论中西警察学研究的区别与趋同[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
[9]李健和.公安学一级学科建设若干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10]程琳.公安学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11]张兆端.警察学学科体系论纲——兼论警察学基础学科结构[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1).
(责任编辑:王佩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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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541(2014)05-0117-06
2014-06-22
王春梅(1979-),女,甘肃金塔人,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教师,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安基本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