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体见月与明末清初律宗中兴运动

2014-04-17 04:44刘晓玉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结界丛林佛教

刘晓玉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哲学部, 河南 郑州 451000)

读体见月与明末清初律宗中兴运动

刘晓玉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哲学部, 河南 郑州 451000)

作为继古心、寂光二位律师之后的集大成者,读体见月律师整理律典,恢复律制,制定清规,整饬纲纪,结交名流,扩建道场,最终将整个明末清初的律宗中兴运动推至顶峰,从而成为明清律宗中兴的真正实现者。

读体见月;明末清初;律宗;中兴

读体律师(1601—1679),字见月,俗姓许,云南楚雄人,祖籍江苏句容。生于万历辛丑(1601)年,示寂于康熙己未(1679)年,世寿七十九岁,僧腊四十四年,历经明清两朝。洪武初年,祖上因军功迁居云南,年十四岁时,父母双亲相继亡,念世事无常,出家为道。见月善绘画,尤工大士像,有“小吴道子”之称。一日遇茅庵老僧,言语甚契,得授《华严经》,阅至《世尊妙严品》,幡然有省,遂诣宝洪山亮如法师剃度出家。后闻江南有寂光三昧律师开戒,慨然慕之,与友成拙结伴东行求戒。一行先入南岳,参散居道人颛大师,代演《楞严四依解》,颛大师称赞其“骨气不凡”[1]292,继登破额山、冯茂山礼诸祖道场,又进九华,朝五台,再渡大江遇壅滞,终于海潮庵处得戒,行脚六年,计往返行程达二万余里,艰苦倍常。见月受具后,得到寂光律师的赏识,随其四处开坛传戒,担任教授师。值寂光律师逝世之日,得授宝华山法席。他于宝华山订定丛林规约,整饬僧团纲纪,兴福造寺,扩建道场,更整理律典,恢复律制,是推动明末清初律宗中兴的关键人物。见月律师一生置力于毗尼学的弘扬,共开戒七十余期,法嗣六十余人,门弟子数以万计,著有《毗尼止持会集》十六卷、《毗尼作持续释》十五卷、《三坛传戒正范》四卷、《大乘玄义》一卷、《药师忏法》一卷、《剃度正范》一卷、《僧行轨则》一卷、《三皈五八戒正范》一卷、《教诫比丘尼正范》一卷、《黑白布萨》一卷、《幽冥戒正范》一卷等多部关于戒律学的著作[1]177-182。

一、恢复律制

在恢复律制方面,见月通过整理律典,刊定正范,先于主持的宝华山律宗道场恢复“结界”“安居”“自恣”“布萨”等古制芳规,进而影响了整个佛教丛林。对此功绩,有后人称誉道:“元明已来,律宗罔闻。幸今华山见月老和尚,力弘戒学。出《止作二持》《黑白布萨》《传戒正范》。行羯磨,定安居。兴绝举废,光前裕后,独步大方,莫过于师矣。”[2]162

整理律典,刊定正范。见月得受具足戒后不久,便在寂光律师座下担任教授师。为成就大律师之志,他详阅了《嘉兴藏》中的大小乘律典共千余卷[3]60,在此基础上整理律典,刊定正范,撰写了《毗尼止持会集》《毗尼作持续释》《三坛传戒正范》《教诫比丘尼正范》《三皈五八戒正范》等诸部律要典籍。从题名判断,上述几部著述多属摭录之作,似有去繁从简之嫌,然见月以为:“律海汪洋,学人难讨。爰搜诸部之精要,详明止、持之大成。虽未尽源,庶几便览。”[4]320可见搜取诸部精要,便览易读是其著文宗旨,而“冀同志诸贤,须遵七聚,严护以防非;当钦四依,知足而进道”[4]320的知律持律为其著文目的。

结界立“三人一坛”受具。“《四分律》云:若作羯磨必先结界。”[5]214又“《僧祗》《五分》《十诵》《根本》等,虽五部各尚其宗,至于羯磨一法,莫不皆依结界为之首务”[6]474。可见遵照律制,结界是僧团如法从事佛事活动的前提。作为重大的佛事活动之一,依律传授具足戒必须结界,而且“戒场”本身就是三种“僧界”(一者大界,二者戒场,三者小界)[7]494之一,如果不结“戒场”,纵然于十师前“白四羯磨”也终不得戒。然而时值明末,佛教丛林已鲜有依律结界者。据见月《一梦漫言》自述,他任宝华山主持不久,就有三十余人前来求戒,他依律先唱方结界,后“三人一坛”为之受具。道场的其余诸师当面没说什么,背后却争论纷纷,认为见月大更受戒遗轨,有负三昧律师付嘱,所谓“结界唱方,从来稀见,三人一坛,目未曾睹,以不孝罪加之”[3]91。想宝华山乃当时著名的律宗道场,律门诸师都不谙律制,可以想见其他佛教丛林的情况了。

安居自恣并行布萨。依《四分律》,“安居法”的制定乃因佛陀时代,有六群比丘于一切时在人间游行,蹋生杀草木,居士见之皆生讥嫌,称“外道尚三月安居,何况释子”,因此之故,佛陀制定僧团结夏安居的制度[8]830。按道宣《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所释,有五种处所不宜安居:“一大远离聚落求须难得;二太近城市妨修出道;三多蚊蚁自他两损;四无可依(可依人要具五德,一求闻令闻,二已闻令清净,三能决疑网,四通达无滞,五正见);五无施主供给药食。”[7]504安居主要有二法:一种是“对首”,就是对所依止的人言“我于此处安居”,被依止者劝诫其要受持律典,精进修道,莫要放逸;一种是“心念”,若无所依止的人,可向内心自我表白“我于此处安居”[7]504。如果安居期间,遇佛法僧塔事,及父母檀越召请受戒、忏悔,并看病、求药、问疑、请法等诸事,可依法请假,若未获许便自行离居处,属破戒行为[7]504。“自恣法”的制定,缘自佛陀时代,有诸比丘共住时受持外道“哑法”,以默然不语为宗教修行,佛陀知晓后严厉批评他们的行为,并因此规定安居的最后一天为“自恣日”,僧团所有成员,互相检举、发露,明确自身行为有罪无罪,以利正法久住[7]504。“自恣法”有正、略两分:正自恣,要求所有僧团成员次第离坐,于大德、众僧面前自恣、忏悔;若遇“八难”等特殊情况可简略自恣[7]505。据见月自述:“安居自恣废已久,今初坐方丈,白众行律,既逢夏际,岂仍置之不行。故于四月十六日作前安居。比丘一百六十有零,沙弥八人,共一百七十三人,严遵佛教,功倍寻常。”[3]92明末,僧团的依法安居、自恣制度早已废止不遵,见月自通阅律藏后,立意恢复古制,此举的实施为同时代佛教丛林作了良好表率。

除恢复安居、自恣制度外,见月还撰《黑白布萨》一书,该书现已不存,但据《百丈清规证义记》所述:“黑白半月,两乘布萨另本,江南宝华山,司律学沙门,读体之所重订也。”[6]474可见此书在清代还是流传通行的。

二、制定规约

丛林共住规约始于中国禅宗的道场,乃佛教中国化的产物。对于清规,一直以来都毁誉参半,有人以之为促成佛教中国化的积极因素,有人则认为它背离佛制,是导致僧团戒律废驰、佛教败落的根源。特别是律师,对于规约多半持否定态度。然自元代省悟律师“参禅林轨式编成《律苑事规》”[9]92起,律门也以立文的形式表达了对清规的认可。值至明末,见月在律制之外,别立规约,可见规约之于中土佛教丛林挥之不去的影响力。

见月所立《丛林十条规约》:

一者,每见诸方古刹,各房别爨,自立己业。殿堂寂寥,稀僧焚修,致使丛林日渐颓败。过责先主席者,泛滥剃度,不择道品。今某但愿华山永兴,杜绝房头之患 ,惟与袈裟法亲同居,誓不披剃一人。

二者,每见丛林攒单养老,年少亦收。恣肆不肯修行,坐享莫知惭愧。传说彼此,挑唆大众。故令檀护讥诮,三门掩彩。此例华山尽革。若果老年修行者,不攒单资,随缘共住。

三者,诸方丛林多安化主,广给募疏。方丈赞美牢笼,执事讯劳趋敬。故令矜功欺众,把持当家,大错因果,退息檀信。今华山不安一化主,不散一缘簿,道粮任其自来,修行决不空腹。

四者,诸方出头长老,一居方丈,即设小厨,收积果品,治造饮食,恣意私餐。若爱者有分,余莫能尝。媿统众之名不均,设斋堂之位尟临。今某三时粥饭随堂,一切果品入库。若檀护进山,宾主之礼难废,此则不为偏众。

五者,诸方堂头莫不分收檀施,香仪即入方丈,斋资乃送库司,此谓共中分二。设若单供香仪,款客出于常住,银钱蓄为己有,累当家七事之忧。不思常住属我,我物尽是常住。今某缘虽未臻,预革于先。凡有香仪,总归常住,若是私用,进出众知。

六者,诸方帖报传戒,或三七,或一月,来则必定攒单,去则普散化疏,借斯贸易,岂真弘法?今华山聚不攒单,散不给疏,淡薄随时,清净传戒。

七者,诸方大刹,各寮私蓄茶果,摆列玩器。岂但聚坐杂谈,空消岁月,抑且论人短长,令众参差,损多益少,信施焉受!故今革除。凡同居大众,若道友顾望,或交识寻访,请至客寮,随便相款,一则常住不缺宾礼,次则于己面色生光。

八者,诸方堂头惯行币贺,贿送檀门。出俗反行俗礼,为僧不惜僧仪,因贪利养,佛制全违。今华山实则远于城邑,又俱依律行持,笃信檀护,自然谅宥。

九者,居山梵刹,不类附郭丛林。柴米不无担运,普务鸣梆齐行。若自安劳他,何名统众?今某出坡不缩于后,诸务必躬其先,有病则不勉强,至老方可歇息。同居大众,开除亦尔。

十者,同居大众,俱遵佛制,皆去饰好,勿著蚕丝,勿类俗服。三衣不离,须染坏色,一钵恒用,瓦铁应持。过午律无开听,增修依教奉行。彼此策进,怠者随勤[3]84-88。

以上十条规约总可概括为:“一不与剃度为徒,二不受纳资养老,三不攒单给疏,四不积蓄香仪,五不私备果食,六不私设厨库,七不避作务,八不行吊贺,九不立化主募缘,十不许丝衣晚食。”[2]148身为律院寺主,见月以复兴戒律为己任,这十条规约,虽是见月应宝华山之机而制,却也反映了普遍存在于诸方丛林中的各种问题。

长久以来,存在于诸方丛林中的观念是剃度僧人越多,代表着寺院宗风繁盛。明末的佛教寺院多有不择道品、泛滥剃度的主持者,诸方长老更是别立山头,各自为政,致使佛寺僧团戒律废堕,管理困难。然而不持戒律、不修梵行的出家者愈多,只会使古刹丛林颓败日甚。见月以兴戒为志,不似诸方热闹门庭,为摒弃剃度泛滥、拉帮结派的时风,誓言在宝华山“不与剃度为徒”。

尽管见月反对寺院“唯利是图”的做法,但对年老者在寺院修行的养老方式,他是大力支持并倡行的。为兑现“老年修行者,不攒单资,随缘共住”的誓愿,见月于顺治十八年(1661)在宝华山独辟寮舍,修建“悦心轩”,专为年老体病的十方信众提供养病修习的场所。

除了“纳资养老”,举办传戒法会“攒单给疏”也是明代多数寺僧获取资财的途径。比如某寺将举办传戒法会,会前该寺会广发帖报,通知十方释子,求戒者若欲受戒须先缴纳单资,戒期结束,主持传戒的寺院会给戒子发放文疏,记录某戒子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处得受何戒,以为凭证。这类文疏对于求戒者来说具有现实功用:戒子一方面可与传戒寺院特别是临坛大德建立关系,提高身价,又可在同期求戒者中建立关系网,为十方云游、行脚挂单提供便利。此举在明末的佛教环境中被视为通例,但在见月看来,“攒单给疏,借斯贸易,岂真弘法”!参杂了经济关系的宗教活动,如同商品买卖一般,有违正法,所以他在宝华山立规,聚不攒单,散不给疏,力促实现清静传戒的理想状态[3]51。

宝华山“不立化主募缘”一项是当时诸方丛林中的特例。所谓“化主”,在寺院中属杂务僧的范畴,其职责是劝化檀越布施,为常住添助财物。自宋代起,诸方丛林安设此职。按《律苑事规》所释,“化主”一职当在“缘化施主,添助常住,随彼施心,毫厘无易;缘事若多,不可重扣初檀,令生厌践”[9]66,职能的主体精神是随缘施化,不许强取。明末诸方丛林多安“化主”,涉及募钱、募粮、修缮寺院等涉及钱物的事宜,均由其从中周旋。因职能重要,方丈赞美、执事恭敬,出现了化主“矜功欺众,把持当家”的局面。见月见有此弊端,立规不设“化主”。按《一梦漫言》所记,当见月在宝华山立意取消“化主”时,有当家僧短视地认为“余事或可暂更,其化主一事,断不可少。今言一出难收,恐慌后绝粮,悔之不及”[3]88。没有“化主”则“恐慌后绝粮”,可见当时出家人从观念到现实层面对“化主”施化资财的依赖。

除了通过“化主”募缘,明末僧俗之间交往频繁、关系密切者,还有互送币贺的礼俗。依照佛制,出家人当行“手不捉金银戒”,不可能向在家人送礼,然而在讲究人情往来的中土社会文化环境中,出世的佛教寺僧受此浸染,大有遵行俗礼之势。在笃行律制的见月看来,僧人违背律制向俗人送礼,是贪图利养的功利之举,更与出家人清静、出世的律仪形象相左,长此以往,不仅僧不异俗,更不利于佛教戒律的贯彻与维护。

出家人以出世修行为要务,但佛教寺僧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必然与经济生活相关联,一旦牵涉到颇为敏感而现实的寺院经济问题,难免会成为寺院改革的一个桎棝。然而僧人若不以精进修行为意,只以口食资财为虑,降低僧格,强求施予,甚至使别有用心之徒,借机横敛十方善信资财,注定不利于寺院的长久发展,也是佛教败坏的一个源头。单就经济生活而言,出家者若僧格高,修行好,十方信众自然会随缘施化,进而形成出家与在家、出世与入世的良性互动,因此见月于宝华山立“不安化主”“不行吊币”的丛林清规,既保障了僧人的出世品格与独立人格,也强化了出家人自身宗教修为的重要性。

“不许积蓄香仪”“不许私备果食”“不许私设厨库”“不许避作劳务”“不许丝衣晚食”这五条清规特别针对寺主方丈、诸方长老而定。明朝末年,僧俗混滥,奢靡权化的世间风气渗入佛门,有些出家人一旦成为寺主方丈,便肆意侵吞檀越供养,中饱私囊,更有拉帮结派、近亲远疏者破坏僧团的内部团结;僧人不事劳务、丝衣晚食、贪图富贵利养的举止更将出世的佛教寺僧特权化、等级化,完全背离了佛教僧团平等互助的精神原则。见月以复兴律制为己任,见有此种种弊端,立意革除:起初有三位明庭流亡太监在宝华山披剃出家,其中一位太监在见月初任寺主之时,提出在寮房开设小灶自爨的要求,更请当家师为之说情,见月对此态度坚决,严辞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并借此机缘革除了寺院年长阇黎凭资历、循私情的一贯做法,认为“此因缘为兴律之端”[3]89,标志着宝华山以律制代人情、禁绝结党营私的良好开端。

十条规约制定之后,见月以身作则,整肃僧纪,宝华山在其主持下,僧人严持戒律,道风井然有序,卓越的改革效果受到了整个佛教僧团的肯定。

三、扩建道场

宝华山在见月的统领下,全寺僧众严持戒律,僧仪凛然,地方权贵护佑支持,广开方便,于是“四方檀供不募而至,诸刹耆宿相爱而临”[3]111,广博的檀越供养奠定了宝华山雄厚的经济实力。自顺治十四年(1657)起,见月眼见丛林的仪制改革已有成效,律制芳规广为遵行后,便开始了大规模的道场扩建工程。

顺治十四年(1657),重建“庄主寮”第二层,共计十八楹,上下设有卧榻为往来宾客提供居所,其中左边三楹楼上藏有诸经藏板及印刷器具。此后,又重建“庄主寮”第三层,共计二十三楹,其中浴堂、净人居息楼八楹,碾磨杂储楼五楹,豢、秣各所十楹。同年,建“定水庵”,殿宇寮房共计十四楹,供云游至此的僧人歇足。顺治十七年(1660),建“留云楼”,前有莲花池,乃寺之外山门,共七楹,是宝华山的一大景观。顺治十八年(1661),建“悦心轩”,如前文所述,此为十方老病僧的修习养息之所。

自顺治十四年(1657)至康熙十五年(1676)这二十年的时间里,整个宝华山道场在见月的主持兴建之下,院楼林立,气势恢弘,设施齐备,环境优雅,时人称赞为“巨刹甲于东南”[1]516。而所有这一切最终得以贯彻落实,与见月律师孤峻严厉、百折不挠的性格品质密不可分,所谓“铁铸头颅石作肠,千抝不折此脊梁”[1]605。见月处世规矩不徇私情,待人严厉且威势具足。据其在《一梦漫言》中所述,三昧律师在宝华山主持传戒时,他随同担任教授师,当戒期结束后,有四位北方来的僧人求戒,三昧律师为他们授沙弥十戒,随后就要为他们授比丘戒,见月认为此举不合律制,便出来制止,说:“某遵佛制,十师不具,独受大戒是关系法门。某既任教授,应当遮谏,请和尚称量,孰是孰非。”[3]49可见,见月处世以遵从规矩为首位,只要有不合律制的行为,他都会坚持原则并毫不犹豫地制止。也正因如此,他受到了三昧律师的认可,并传法席于他,称“吾老人戒幢,今得见月,方堪扶树耳”[3]49。在日后推行丛林改革、重振律制的过程中,见月纵然遇到了种种艰难阻挠,甚至是性命堪忧的时刻,他都笃定坚持,不改志业,一往无前。在当时恶劣的丛林环境里,欲力挽狂流,重整颓纲,没有这样的性情品质是不可能实现的。诚如近代的弘一律师所言:“师一生接人行事,威胜于恩。或有疑其严厉太过,不近人情者。然末世善知识,多无刚骨,同流合污,犹权巧方便,慈悲顺俗,以自文饰。此书(《一梦漫言》)所述师之言行,正是对症良药也。”[3]1

除了性情品质,见月律师的才学与修持也是其声誉日隆的重要原因。据载,除专精律学外,他还“总持三学,旁通性宗,密修净课,夙夜无违”[1]605,可见他在禅、净、密这三个方面都有涉猎和修持,而其“道品高卓,胸次廓大,笺疏律义,敏捷能文。临众讲谈则辞锋注射,口若悬河”[1]299的才学也获得了教界的一致认可,乃“宝华律风扇于海内,即禅、讲名流亦为之同声赞颂”[1]301。

[1] [清]刘名芳.宝华山志[M].台北:台北宗青图书出版公司,1995.

[2][清]书玉.毗尼日用香乳记[M]//卍续藏经:册60.台北:财团法人佛陀教育基金会出版部,1990.

[3][明]见月.一梦漫言[M].福州:福建莆田广化寺,2007.

[4][明]见月.毗尼止持会集[M]//卍续藏经:册39.台北:财团法人佛陀教育基金会出版部,1990.

[5][唐]爱同.弥沙塞羯磨本[M]//大正藏:册22.台北:财团法人佛陀教育基金会出版部,1990.

[6][清]仪润.百丈清规证义记[M]//卍续藏经:册63.台北:财团法人佛陀教育基金会出版部,1990.

[7][唐]道宣.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M]//大正藏:册40.台北:财团法人佛陀教育基金会出版部,1990.

[8][姚秦]三藏.佛陀耶舍共竺佛念·四分律[M]//大正藏:册22.台北:财团法人佛陀教育基金会出版部,1990.

[9][元]省悟.律苑事规[M]//卍续藏经:册40.台北:财团法人佛陀教育基金会出版部,1990.

[责任编辑:陈如毅]

2014-10-11

刘晓玉(1983-),女,河南南阳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哲学部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

B946.7

A

1008-4657(2014)06-00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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