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怡
(苏州大学凤凰传媒学院,江苏苏州 215123)
自从传播活动在人类社会存在以来,新闻实践便以自身独特的方式引起了人们对它的关注和重视。学界对新闻价值的研究,始终是新闻学理论的热点问题,因而,新闻价值也就成了一个常谈常新的问题。新闻价值所包括的内涵十分丰富,狭义的新闻价值,是指事件或者对象具有满足人们获取确定性信息的功能价值;广义的新闻价值,是指除了其满足人们获得确定性信息的功用之外,新闻事件或对象的其它附加价值,即附着在新闻事件或对象属性、功能上的对认知主体的其它价值,如宣传舆论价值、政治经济价值等。上述两个层面,共同构成了新闻价值完整的概念体系。为了更好地指导新闻实践,就必须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新闻价值进行较为系统而完整的研究。
“价值”一词源自于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标志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一种关系的范畴,是指客体的某些属性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1]根据这个基本原理可知,新闻价值的本质,在于由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所呈现出的基本关系,这种基本关系是以主体的需要为中心的。这是因为,新近发生或变动的事实,其中蕴含着能够吸引人们广泛而密切注意的内容,同时从社会视角来看,属于有意义的信息,因此,这种具有意义,能引起人们注意,而且又满足社会主体知悉、了解和探求的需要,并从事物的其它属性中被分离和凸现出来的事实,就变成了新闻报道的对象。如果社会主体对日常事实的发生或变动,缺乏知悉、了解和探求的欲求,那么,这些客观上的事实或事实的变动就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新闻价值”。目前,国内学界对新闻价值的概念定义最常见的有以下两种:一种是标准说:即把新闻价值看做是“新闻工作者用以衡量客观事实是否构成新闻的标准”[2]。还有一种是素质说,即认为新闻价值是“事实信息适应和满足公众兴趣与需要的各种信息素质的总和”[2]。这两种定义都对新闻价值的概念内涵做出了一定的界定。我们认为,应从客体和主体两个维度来理解新闻价值这一概念:站在事实客体本身角度看,新闻价值是指那些能满足主体本身需要的并构成新闻要件的客观要素的综合,也就是说,每个事实本身都客观天然地存在着某种新闻的价值属性,受时代和社会等因素的制约。一个事实本身,在某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它的新闻属性会发生转变。站在主体角度考察,新闻价值是指事实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新闻属性。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不同的事实具有满足不同需要的功能,因而,同一件事实,在不同的主体看来,具有不同的新闻属性。其相互作用的机制可以描述如下:人作为主体,自身具有探求新闻事实的本能欲望,渴望了解事实与自我的关系,这构成了新闻价值的能动需要;而新闻事实的形成,则是对已发生事实的选择性描述,并被主体主动接受,这构成了新闻价值的客体要件。换言之,一个事实,无论怎么样发生,发生的过程如何,只要满足了社会主体的某种需要,那么,这个事实的新闻价值就得以呈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价值指的就是客观事实中存在的、具有满足社会主体需要的新闻属性。事实本身越能满足社会主体需要,其新闻价值就越大。
新闻价值的标度是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实践和生产的重要前提。任何一个新闻的产生,都离不开新闻价值的标度导向。概言之,新闻价值的标度是新闻工作者决定是否对事实进行传播和报道的关键性因素。在具体的新闻生产实践中,必须要对新闻的最后呈现样态进行审视。即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新闻报道?为什么这样的新闻报道会受欢迎?要回答上述问题,就必须对新闻价值的标度进行分析。新闻价值的标度具有两重属性:一是客观性。即不管新闻工作者采取什么样的标度,事实本身总是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新闻内容。二是主观性。即任何新闻生产者都有自己潜在的隐形的新闻价值选择标度,因此,无论采取哪一种标度,无不体现着新闻工作者的价值判断。这两个要素,在新闻报道呈现的最后样态中都缺一不可。没有事实本身的新闻报道,不可能有新闻的实效;没有新闻工作者自己的主观价值判断,就不可能有千姿百态的新闻报道。总之,对一个新闻事实进行评判时,第一个层面要考虑到其标度取向,而第二个层面既要考虑事实本身的新闻内容,也要考虑新闻工作者的境域、身份及主观判断。只有将上述两者综合起来,才能做出准确评判。
那么,新闻工作者在考虑裁量事实是否值得报道和传播时,一般的裁量标准是什么呢?也就是说,在新闻价值这一宏观标尺下,新闻工作者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应遵循哪些原则呢?我们认为:一个事实本身,是否应采用和被作为新闻传播、报道,主要取决于以下要件:第一,新时性:即内容新颖,发生时间间隔较近的事实;第二,情境性:指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知识、职业、心理和年龄等具体的细节;第三,知趣性:指事实的发生,在具有同样生活知趣的社会主体中引起的共鸣;第四,显要性:新闻涉及的著名人物和团体容易引起读者的注意。
新闻价值的取向是指新闻工作者在新闻生产和实践中,以某种价值作为遵循的原则和方向,也是对上述4个选取要件的取舍和侧重。不同的新闻工作者,其对新闻价值的取向是不同的。新闻价值取向作为一种价值取向体系,它受新闻工作者个体的素质、知识、价值观念等的作用,同时也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如在西方国家,由于一切都是市场商品化,因而其新闻价值取向是市场需要,将社会主体的阅读兴趣和爱好作为第一原则,生产出最受市场欢迎的新闻报道。与西方国家不同,在我国,新闻价值取向上更强调伦理教化和社会引导功能,新闻报道的重点在社会整体层面的关注上。改革开放以来,新闻报道才开始向社会需要回归,呈现出以社会趣味为目标的追求。
近年来,西方国家的一些著名媒体开始对新闻价值的取向进行深刻反思,逐步注意到新闻报道的泛滥成灾,因而开始将新闻报道拉回到事实本身的内在社会影响上来。尽管新闻价值的取向不同,但有一点是共通的:即不管采取何种取向,盲目追求新闻的价值即新闻的传播效果是不妥的。在生产新闻报道时,还必须考虑新闻传播带来的社会效果,否则,这样的新闻生产和传播就毫无意义。这是因为,新闻报道具有公共性,是人们获取世界信息的重要途径。如此一来,新闻的传播效果就显得格外重要。对于任何一个新闻报道来说,新闻价值的选择标度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不变的,只是新闻工作者由于自身和外在因素的制约,侧重于某一个标度,因而显现出不同的样态和效果。在新闻价值取向的大原则下,要兼顾并注重新闻价值的传播效果。
如果说新闻价值是一个理论问题的话,那么新闻价值的实现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实践问题。因为新闻价值本身不能自动实现所谓的价值,它的实现除了受上述因素影响以外,还有赖于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即传媒人员或新闻工作者。新闻工作者是连接新闻事实本身和社会受众的中间环节,新闻事实的被报道需要通过新闻工作者的采写才有可能被社会受众获知。整个过程可以描述为:新闻工作者依据自己的专业素养,利用一定的专业途径,挑选具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并采写成文字,然后交由有关人员去甄选出最具有价值的信息稿件,再传播出去,接受社会受众的评价和反应。这就是说,新闻价值实现的全过程是由新闻工作者对客观事实的新闻价值做出的判断和处理与受众主体对新闻的需求构成的,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社会主体和事实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尤其是传媒人员的价值认知判断对新闻事实传播的作用不容忽视。
基于此,有必要考察传媒人员的素养与新闻事实传播的内在逻辑关系和原因。第一,社会受众对新闻的需要是多方面的,而且价值取向是不尽相同的。但是总体上看,社会受众的价值观念有着基本稳定的一致,这就要求传媒人员要善于把握社会受众的整体心理特质,挖掘时代的精神内核,生产出真正反映和符合社会受众需要的新闻作品,从而实现新闻的价值。第二,新闻工作者自身的认知和创造,在新闻价值的实现过程中起着强化或者弱化的作用。毋庸置疑,新闻工作者的实践活动是新闻价值实现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中间环节,新闻工作者掌握某个新闻事实价值实现的“生杀大权”。新闻工作者的认知偏向和价值倾向,会对新闻信息的甄选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因个人的喜好,而时常报道某种新闻事实。第三,新闻工作者受教育的知识背景不同,因而在业务素质方面客观存在着一定的不同,因此,对同样的新闻事实的处理就不同。有的给予头条,有的较轻处理;有的给予整版,有的篇幅较短。这些都是影响新闻事实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对此,德国学者多思巴克认为,传媒人员之所以在新闻价值实现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因为新闻工作者一方面自身素质较高,大多有着良好的知识背景,另一方面他们拥有专业的渠道,能获取世界的最新事物和信息,再加上他们职业所应具备的理性精神和独到眼光比普通人有优势。因此,新闻事实要变得有价值,社会受众要获取他们感兴趣的新闻,就不得不依赖新闻工作者,从这个角度上说新闻工作者是可信任的。为了实现事实本身的新闻价值,满足社会受众获知新闻的需求,传媒人员强调对事实的整合能力,突出调查性、解释性、综合性的素材,从而使媒体承担社会向导的角色,进而使自身获得全新的意义。
综上,我们从以上4个方面,站在多维的视角,对新闻价值做了一个重新的梳理和审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价值理论会不断趋于完善,因而,这也要求我们新闻工作者必须把握新闻价值的社会时代性特点和演变规律,挖掘新闻价值的新内涵,从而更好地指导新闻实践。
[1] 转引自崔恩卿.报业经营论:《北京青年报》发展的轨迹[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6.
[2] 彭菊华.新闻学原理[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