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东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编辑部,河南焦作 454000)
胡汝麟(1880-1941),河南通许人,字石青,别号乐想楼主,清末秀才,京师大学堂优级师范科毕业,师范科举人出身,近代著名的教育家、实业家和社会活动家。胡汝麟除担任中原公司及福中总公司职务之外,社会职务颇多,历任职务有省高等学堂教务长、众议院议员、教育部次长、华北大学校长、东北大学教授、天津法商学院教授、黎明中学董事长、河南通志馆总纂、河南大学讲座、国民参政会参政员等等。著有《乐想楼日记》、《三十八国游记》等书。《通许县志》评曰:“在教育事业上呕心沥血,苦心经营,成绩卓著,颇孚盛望;在实业上艰苦创业,竭诚工作,屡战英商,令人刮目;在社会活动方面,不辞劳苦,忘我奔波,或讲或书,令人叹服,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各民族团结御敌、中华民族的进步振兴贡献了毕生精力。”[1]
20世纪末,福公司攫取豫北(怀庆、彰德、卫辉三府)矿权后,对本地人采矿横加阻止,一时舆论大哗,而官府又不敢过问。王锡彤、李敏修、葛成修、杜严、胡汝麟等先于开封议立矿务研究会,一起与河南矿政调查局司道各官,连日磋商办法与福公司据理力争;不成,再移京开议,周旋月余无端绪归。王锡彤说:“交涉局为福公司交涉,屡屡会议,予(余)与李敏修、葛德三、杜友梅、胡石青与局中司道辩,又与英人辩,局外聚数百人,汹汹欲入,盖示威也,议卒不成。”[2]清宣统二年(1910),胡汝麟为河南矿务会副会长,与福公司交涉豫北矿业;10月21日,出席北京石桥别墅会议,挫败英商福公司在河南开矿制铁的野心。宣统三年(1911)6月,胡汝麟为谈判代表之一,与福公司总董白莱喜在开封谈判。
民国2年(1913),福公司矿案交涉再起,胡汝麟深虞中州公司力薄,不足与英商福公司相抵拒,乃与杜友梅、王抟沙等力主中州、豫泰、明德三公司合并,并为此做了艰苦细致的说服工作。民国3年(1914)8月,胡汝麟、王敬芳与中州公司代表靳思濂,豫泰公司代表王明贤、王印川,明德公司代表张佩文等在焦作签订《中州、豫泰、明德三公司合并组织为中原公司合同》(11条);9月18日签订了《中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7章46条),选胡汝麟为总理,王敬芳为协理。胡汝麟任中原公司总理至民国10年(1921);11月,与英商福公司总经理兼代表堪锐克,订立《议结英商福公司矿务交涉草案合同》于北京,成立福中总公司,永远解除争执,并巩固营业基础。同时,坚持将福公司应办矿务学校一处写进草案合同;中原公司成立后,愿共负筹集学校之经费,使学校得以恢复。1915年5月,任中原有限公司代表,于北京与福公司签订正式合同。议定:中原公司与福公司分别采煤,采出之后,不得自行售卖,均交由福中总公司运销。同年5月30日,中原公司开幕;6月1日,福中总公司开幕。福中总公司成立后,胡汝麟要求福中公司每年提出5万元,以3万元补助河南公益事业,以2万元捐助中国公学;福中矿务学校在开封成立,胡汝麟为常务董事,任职至民国21年(1931)。6月13日,因“洞明时局,蕲保主权,星夜駪征,勋勤卓著”[3],河南省政府建议授其四等嘉禾章,最后以“竭力争议,卒能变更成约、保全权利,在事出力人员,洵属勤劳卓著”[3],被大总统改授五等嘉禾章。
民国5年(1916),胡汝麟赴天津,为公司购地磅一架。同年12月因为胡汝麟维持公司商股利益、反对官方控制以及土窑与机器采冶之新旧矛盾的不可调和,河南省议会致电北京政府,指责胡汝麟擅自与福公司签订合办合同,受贿卖矿,侵夺公款,中饱私囊,要求将胡汝麟从国会立即除名,递解回籍,交地方官严加惩办。胡汝麟等在与英商福公司交涉过程中,深感国民人心涣散,没有理想,决意筹办报刊以唤起舆论,扩大社会影响,进而有利于中原煤矿公司的发展,于民国6年(1917)1月创办《新中州报》,并以“拥护国宪,启钥民智,不涉党派,促进文明”为宗旨。民国8年(1919年)1月15日,胡汝麟因福公司矿案在开封被捕。民国9年(1920),经过北洋军阀政府调解,与河南省政府达成胡汝麟出狱条件:中原公司增加公股股权;胡汝麟不再担任中原公司总理;胡汝麟不再进行政治活动;与公司内部和解。民国10年(1921),胡汝麟任中原公司董事长。
民国22年(1923)11月,胡汝麟等荐举张仲鲁为福中矿务大学校长。民国13年(1924),中原公司改选,连任董事长。民国14年(1925)春,中原公司为避免战祸,将总办公处迁往天津;福公司工人为援助沪案发起大罢工,胡汝麟等闻讯后,分别电令中原煤矿公司,电告六河沟煤矿,尽量收容福公司煤矿的工人。与此同时,胡汝麟还“愿自捐洋二千元,并向各处竭力劝募”,并称此举是“为华民争人格,为世界争人道”[4]。同年春,《新中州报》刊登河南矿业会会长、福中矿务大学校长张仲鲁控告英商福公司攫取中国矿权、破坏合同、欺骗民众等六大罪状的全文,在当时引起了激烈反响,进一步激发了民众反英罢工的斗争热忱。10月,中原公司改总协理制为董事制,王印川当选为董事长,胡汝麟为董事。民国25年(1936)1月,胡汝麟赴南京参加中福办事处成立会;9月,被举为中原公司商股董事,兼任中福公司董事。民国26年(1937)2月,胡汝麟赴焦作召开中原公司董事会,被推为中原公司清理旧债委员及中福清算委员;3月25日,赴京访翁咏霓,商议中福公司之事;11月,赴京拜访翁咏霓及英人贝安澜,商议中福机器运湘之事,拟在湘筹办湘潭煤矿。民国27年(1938)1月,胡汝麟赴汉参加中福董事会;5月,天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胡汝麟等9人为董事。民国29年(1940)2月,胡汝麟等与翁文灏会商中原公司章程修改条文、商改中原公司董事各人照股份分配办法。议决在未能召集股东会前依战时营利法人暂以现状办法办理;与贝安澜、孙越崎等商议修改中福公司合资合同。3月28日,中原董事会在重庆成立,胡汝麟任中原公司董事长,推举孙越崎为总经理,杜扶东为襄理;中原董事会照章营业,而中原本身既无存储,又乏收入,胡汝麟擘划经营,甚费苦心;中原香港办事处议定内迁,对办公房屋之筹备修理,皆由胡汝麟亲躬监督。民国30年(1941)2月3日,胡汝麟以肺坏疽病逝;3月,行政院第505次会议通过褒扬案,文曰:“胡参政员石青,毕生从事教育实业,对抗战大计,致力亦宏,令德硕学,士林所称。兹因积劳逝世,拟予转呈国府明令褒扬,用彰忠荩案,决议通过。”[5]
清光绪23年(1897),英国福公司在意大利商人罗沙第的筹划下,通过刘鹗、方孝杰、吴式钊、程恩培等人的撮合,霸占了豫北矿产。从光绪二十九年(1903)起,全国各阶层人民陆续掀起了反对帝国主义控制我国铁路、矿山的运动。光绪三十一年(1905),山西人民展开了影响遍及全国的收回利权运动。经过艰苦斗争,山西士绅将福公司所有的矿权全部赎回。在山西争矿保矿运动影响下,河南民众要求效法晋省商民,集资将豫北矿权赎回。次年冬,河南绅民成立矿务研究会,胡汝麟任副会长。由于英商福公司所经营之焦作煤矿,此时业已出煤。豫省商民痛感利权丧失,奔走朝野,冀以挽救。宣统元年(1909)2月,福公司强迫河南交涉局与之草签就地售煤的《补充专条》,此举再度激怒河南民众。6月,胡汝麟等在开封直接与英国福公司谈判,据理力争。开封市民、绅士数千人在谈判场所外示威,坚决反对福公司拥有煤炭开采及自由发售权,禁止奸商代福公司卖煤,开封谈判未果。之后,福公司交涉案移京开议,胡汝麟、杜友梅、王锡彤等被推为代表赴京与福公司的代表磋议废约。“豫省代表胡石青等,又在外部递禀,主张将福公司一并取消。”[6]宣统2年(1910)11月,胡汝麟等与福公司就在河南开矿制铁在北京石桥别墅举行会议,福公司代表被驳得理屈词穷,无以应对。胡汝麟《福公司矿案述略》简记英使向外务部提出要求后河南人士抵制情况称:
案达豫抚,电交涉局总办候补道胡鼎彝约杜严及汝麟会商。时杜为咨议局议长,原主矿会事,汝麟为咨议局书记长,新举为矿务会副会长。
盖卖煤交涉虽归失败,而杨敬宸以此获谴,吴抚亦以此去官,官场与福公司交涉不敢完全自主,而矿务研究会既有固定机关,遇事亦可和平商议。此实福公司前后交涉之一大转关也。……汝麟为意见书呈诸豫抚,其要点凡四:(1)豫丰公司既经消灭,福公司只能于已得矿照界内遵章营业,不得单独行使原合同权利,再请矿照。(2)英公使来照,豫丰公司裁撒以专条所规定接替者为河南交涉局。豫丰公司为私人资格,交涉局为行政局所,专条所规定,系以交涉之职权管理福公司之交涉,非接受豫丰公司之职权,此项专条订明以汉文为准,来文系属误会。(3)英使来照谓福公司对于中国应得之利益遵章办理,为彼方尊重原合同之证据,以证其效力之存在。查原合同凡规定矿权各条均与豫丰公司相伴,其规定采矿各条专属诸福公司。矿权条件随豫丰公司消灭,采矿条件亦随福公司存在,既不能因矿权条文之消灭,责福公司停闭其已得矿权之煤矿,福公司亦不得因采矿条文之存在于矿权条文消灭后请求凭单。(4)英使来照称中国铁矿公司概令停止。查原合同条内福公司矿地界内人民先经开采之矿不得侵占,福公司与豫丰公司存在之日不能禁止华商采煤于其矿界之中,今豫丰公司名目裁撤之后,何能禁止华南采矿于其矿界之外。巡抚宝公棻据咨外部,外部遂电河南派代表……敬芳自豫归沪,同人拟推为代表,与杜严协同进京。偏翻案卷,以我委无可持理由,将辞不往。时与汝麟密计,为前次意见书已得全省官绅同意,正宜利用此机以为修正原台同之豫备,若气一馁,众心益离,大局已不堪收拾。乃决计坚持原议。敬芳偕杜严进京,汝麟留汴策应。各方遂乘机派人赴河、修两县收买矿山,以备失败后之抵制……争论累日,舌辩上颇得胜利,拟于下次会议另提办法。终以双方意见相悬太远,决裂而去。嗣由外务部另提出借款自办条件,英使坚持原合同办法,不肯磋商。河南方面对于借款半怀犹豫,于是事遂搁置。而福公司经营铁矿之大计画于是作一停顿,河南反对福公司之大风潮亦于是作结束矣。[7]
宣统三年(1911)2月,福公司声称原有矿井已不敷应用,要求扩大开采范围,呈请河南巡抚发给“红界”凭单,并附以原呈之“红界”图说,不过,未获省当局批准。6月24日,福公司总董白莱喜到开封与河南代表杜严、胡汝麟及坐办许沅等谈判,要求发给福公司“红界”开采凭单,杜严等人以“黄界”矿区尚未勘探完毕予以拒绝,谈判无果而终。虽谈判破裂,但福公司采取讹诈鲸吞、逐步蚕食的手段,继续吞并、非法购买土窑。胡汝麟等策动修武县绅士,呈控福公司藐视合同、违犯章程、蹂躏人民、侵夺田户、抛露骸骨、苛虐工人等不法行为,要求废除合同,勒限福公司回国。民国元年(1912)冬,福公司借口中州等公司矿区侵界,拒交井税,停办焦作路矿学堂,密电道清铁路当局禁运中州公司及民窑煤炭,致使各公司存煤滞销,除明德当时尚能支持外,中州、豫泰等公司濒临绝境,由此激起了河南民众的强烈反对。民国2年(1913)3月,福公司总董白莱喜从天津抵焦作,不但强令在“红界”内打钻勘探14处,还从外地借兵保护他们所谓的权益。当地民众也不甘示弱,便以牙还牙,也争相在界内开采,与福公司竞争。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以此为导火线,再次爆发了河南人民反对英帝国主义、保卫矿权的斗争。北洋政府为了取得英国政府的支持,两次电饬河南都督张镇芳、民政长张凤台:要求省政府遵守已经签订的条约,承认福公司在红界内的开采权利。“纵合同内有丧失利权之处,亦只可彼此商量修改。”[8]或者,仿照开滦办法解决福公司矿区问题,由中央政府合股和平商办。要求河南省政府迅速派遣精练谈判干员到京,会同外交部与福公司代表切实妥商,以期迅速解决。12月,张镇芳、张凤台即委派外交部特派河南交涉员许沅、绅民代表胡汝麟和王敬芳赴北京与福公司谈判。从12月19-23日,外交部代表秘书严鹤龄、签事张肇芬,河南代表许沅、胡汝麟、王敬芳,英使馆代表汉务参赞巴尔敦,英商福公司代表总董堪锐克,就开采凭单和道清铁路开运民族公司煤炭事宜进行多轮次谈判。由于双方坚持己见,首次谈判最终破局。此阶段,称为“四方正式会议”。
在谈判期间,胡汝麟等看出英国政府外交人员态度强横,而外交部又顾虑重重,认为谈判一旦不成,就会失去联合开发煤炭的宗旨。随即提出,此次谈判纯属商业纠纷,与两国政治无关,两国政府不应插手具体谈判,所有纠纷应由河南地方及福公司双方代表自行磋商解决。同时,胡汝麟等还敦促福公司代表在谈判中与政治、外交脱钩,摆脱英国公使的种种牵制,双方以商业利益为基础进行事务性谈判。胡汝麟等还认为,本案实际上分交涉和营业两部分,前者由外交部主持,后者则受支配于董事,只有将二者脱钩,即“关于联合外之交涉事件,政府主之;关于营业上联合事件,商人主之”,交涉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福公司代表堪锐克也认为:“营业中人,但愿为股东谋利,并不愿掺入政治问题。但原合同以营业论,亦实莫大之权利,今为与华商速合及与河南官绅谋感情之恢复。”[9]此议最终被各方代表接受。此后,“四方会议”就改为“两方代表会议”,即英商福公司代表总董堪锐克、帮董佛德吾,河南代表许沅、胡汝麟、王敬芳,并由河南代表邀请吴庆嵩担任翻译。在双方谈判协商中,福公司在袁世凯政府的暗中支持庇护下,不断提出各种苛刻条件,河南绅民代表胡汝麟、王敬芳则坚持必须推翻原《章程》,另议新的条款,会谈再度陷入僵局。尽管谈判停摆,但各方都认识到中州等公司与福公司的矛盾属于同业竞争,长此以往互相拆台势必会两败俱伤。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遂提出中州等公司与福公司仿照开平、滦州合并模式,采取“分采合销”的形式。对此,“袁总统立即莫逆于心,原则默许”[10],并授意胡汝麟等亲赴开平、滦州实地考察,了解他们的合资情况,以便效仿。之后,双方经过74天的讨价还价,40余轮次的谈判磋商,至民国3年(1914年)3月7日,双方始就发给“红界”开采凭单、取消与福公司原订合同、先组织一中方公司,然后与福公司合组成总公司、实行分采合销、复办焦作路矿学堂等事项取得一致意见。11月9日,议定《议结英商福公司矿务交涉草合同》(43条)。同日,双方再签订开运中州等公司煤炭的合同。此间,胡汝麟和王敬芳为了维护三公司的利益,顶住了袁世凯政府和河南官府责其退让的压力,据理力争,迫使福公司修改了1898年经清政府总理各国外交事务衙门批准的《矿务章程》条约。“历时三载,费尽心力,终于成功。既为三公司争得广大矿区,又为三公司取得合法地位。”《靳绍周墓志铭》曰:“时民国初建,政府冀得英国助,迫华商与福公司联合。”[5]
民国3年(1914),河南方面与福公司就分产合销问题进行磋商。其间,胡汝麟运动交通部,谋求该部在中、福两公司合组之后给予运输优待。鉴于福公司煤的产量和运量迅猛增加,而且中、福合组后将产生更多的运煤业务,交通部委托河南交涉代表胡汝麟、王敬芳与福公司进行谈判,期望实现三方利益均沾。不久,交通部饬令平汉路局与中原公司重订协议,并要求陇海路也应如法办理。10月7日,胡汝麟等就中原公司优惠运煤,与京汉路局达成协议[11]。由于英国政府对《草合同》中的售煤比例、议事、董事权利问题提出异议[12],致使谈判几致决裂,难以进行。为了不使谈判破裂,一面派胡石青屡回河南四处活动,晋谒河南巡按使田文烈,慷慨陈词,坚持要求取消联合,为河南争取尽可能大的权益。一面在议、董事权问题上,售煤比例问题上,做有条件让步。在所有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以后,河南省代表许沅、胡汝麟、王敬芳与福公司代表堪锐克于1915年5月7日在北京签订《议结英商福公司矿务交涉正式合同》(7条)。主要内容有:将1914年11月9日的《合办福中公司草合同》订为正合同,所有草合同一切规定为正合同承受及袭用。草合同所拟的陇海减价合同,俟订立后,其抄本附入此正式合同。草合同所称已发的矿照及所有详则已由矿政主管部门认为真实,即附于本合同内。如一方愿照草合同增减井口煤价,如得总公司认可,其它方面得有自由权一律增减。总公司成立后盈利分配办法:价值超过银80万两,则由两公司平均分配;如刚达80万两,则福公司得60%,中原公司得40%。后附《组织章程》,共3章31条,规定了总公司的目的、董事会的组成和管理等。同日,签订《福中总公司组织章程》。根据章程规定,福、中两公司各推举董事3人,组织议事部:福公司推举费趋福为总理,中原公司推举吴庆嵩为协理。同年5月16日,张镇芳为福中总公司督办;22日,任命袁克文为福中总公司副督办;29日,河南都督兼河南巡按使田文烈任命许沅为福中总公司专员。同年6月1日,福中总公司在焦作正式成立。福中总公司的成立意味着福公司进入与中方合资经营阶段。7月1日,福中总公司驻京公所开始办公。
福中总公司是煤炭的专销机构,而非完全生产机构。因此,两公司售煤比例问题,则成为合办的核心问题。讨论之初,双方各提对己有利的方案,谈判多次,毫无结果。即便外交部代表提出折中方案,福公司也坚执不肯。胡汝麟鉴于中原公司存煤超福公司200万元而福公司不知的情况,提出售煤比例分新旧两种分别拟订的办法获得福公司的同意。正合同的第六条即为此原则:总公司成立之前的存煤按每年销售额总数价值15%销售,以5年为期;期满所余存煤,应于第六年全数销尽。总公司成立后产出之煤,民国6年(1917)10月31日之前,福公司60%,中原公司40%;之后,以实际产煤额为标准。但总公司成立后,双方绘测存煤,福公司反悔。因中原公司初建,资本尚未收齐,竞争恐致失败。为打破僵局,胡汝麟提出将“福六中四”延期4年的方案,即民国10年(1917)10月31日止,经重新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尽管合同文字表述上是中原公司吃亏,但此方案实行后,实际售煤比例的结果是中原公司一直占上风,平均每年超过福公司20万元。这就是胡汝麟谈判的高明之处,即不在意字面的空洞而在意实际的结果。
胡汝麟久怀教育救国宏愿,“夙注重教育,并办理学校多年”[13]。踏入社会后,历任河南高等学堂教务长、省教务公所专门科副长兼教育官、练习所教员,办选拔及考职事、教育部次长、华北大学校长及东北大学教授、天津商学院教授、河南公费留学生考试委员、河南高等普通考试委员、教育部边疆教育委员等职,创办平民大学,复办焦作路矿学堂。由于他知识渊博、学贯中外、阅历丰富、长于讲演,其授课内容充实、引入入胜,深受学生欢迎,在教育界颇孚声望。
光绪二十四年(1898)6月21日,《豫丰公司与福公司议定河南开矿制铁以及转运各色矿产章程》签订,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福公司于各矿开办之始,即于矿山就近开设矿务铁路学堂,由地方官绅选取青年颖悟学生二三十名,延请洋师教授,培养专门人才,以备路矿因材选用,此项经费由福公司筹备。”条约签订后,河南地方政府多次与福公司交涉并前往督促。宣统元年(1909)2月25日(二月初六),河南交涉局与英国福公司在焦作泽煤盛厂签订《河南交涉洋务局与福公司见煤后办事专条》,其中第八条规定:“路矿学堂,议定本年春季开办,除饭食由学生自备外,所有堂中宿息、舍宇、游戏场以及教习、员司、夫役、薪工、书籍、文具、仪器、标本、灯火、煤水,统归福公司筹给。”3月1日(二月初十)英国福公司按照《河南矿务章程》和《见煤后办事专条》的规定,创办焦作矿务学堂。河南交涉洋务局派提调田程为首任监督(校长),总理学校事务。民国元年(1912)12月,英国福公司因扩大矿区的要求未被批准,拒交煤炭出井税银,并单方面撕毁合同,停办学堂。
胡汝麟等在与福公司交涉中,非常重视在焦作兴办教育。经过多方努力,迫使福公司于民国3年(1914)11月9日签订的《议结英商福公司矿务交涉草案合同》第四条明文规定:“福公司应办矿务学校一处,每年经费由福公司承担。”民国4年(1915)5月7日英国福公司与华商中原公司在北京签订《福中总公司组织章程》,决定合组福中总公司,并与福公司、中原公司共同负责筹集办学经费。在福中总公司成立的当天,原焦作路矿学堂即改为福中矿务学校亦成立,归外交部河南交涉署直辖。5月,外交部河南交涉员许沅委任王法岐为福中矿务学校校长,并通过《河南福中矿务学校章程》、《河南福中矿务学校管理规则》等章制。其章程规定办学宗旨是“先办预科,续办正科,以养成采矿冶金专门人才”。同时,中原煤矿股份有限公司也表示愿与福公司共同筹集经费办好路矿学堂。
学校复办后,胡汝麟先后担任学校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指导学校各项事业建设,还先后聘请李鹤、张仲鲁为校长,使学校在20世纪20年代早中期得到了飞速发展。20世纪30年代初期,胡汝麟又“捐股十万元作为基金”[14],《焦作工学生》载文曰:“本院之始基,实仰先生之臂助焉。”[14]
胡汝麟等作为河南绅商代表,是晚清以来联合河南各界对抗福公司的主要策动者,其将“大河以北”缩减为怀庆一府,将“诸山各矿”缩减为煤矿一种,将英商专办缩减为中英分采合销,仅此2项,功就远大于过。因此,徐梗生认为,胡汝麟是“福案交涉中的功臣,尤其是三公司的功臣”[10]。福中公司成立后,实行煤炭分采合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运输,统一销售,统一售价,统一政策,调动了各方积极性。销售网络遍布长江流域、京津一带,道清、京汉、陇海铁路沿线200多个地方设立了焦作煤炭经销处。销售渠道畅通,促使煤炭产量大增,焦作煤矿出现了第一个发展黄金期。不过,胡汝麟在与福公司谈判过程中,也确有让人诟病的地方,正如民国17年(1928)10月24日《民国日报》所指责的:“民国元年,福公司强制道清铁路局停运中州公司煤炭事件发生后,河南都督张镇芳派胡汝麟、王敬芳、许沅等为交涉代表与福公司磋商改订条约于北京,不惟不能挽回丧失权利于万一,反变本加厉,较前更烈,名为争权以攘外,实则结外以自私,改订原有之合同,而取消其对于国家之报效,混乱红黄之界域,而多划与5英方里之矿区,并展限60年为70年。”[15]但功绩比起失误来,应是“大醇而小疵”。因此,他作为一位著名的爱国实业家、教育家,一位知识渊博的学者,在近代河南的历史上占有光辉灿烂的一页。
[1] 通许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通许县志[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2.
[2] 王锡彤.抑斋自述[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145.
[3]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政府公报:第59册.影印本.上海:上海书店,1988:10-11.
[4] 中共焦作市委党史征编办公室编.王敬芳、胡汝麟致申报电[A].中共焦作党史资料选编(一、二战时期)[M].焦作:焦作市教育工艺塑印厂,1986:244.
[5] 郭豫才.胡石青事迹闻见录[A].河南文史资料[M].1988(28):1-53.
[6] 河南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焦作煤矿工人运动史资料选编[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41.
[7] 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主.河南辛亥革命史事长编:下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60-62.
[8] 伪英商福公司矿务交涉合同呈文章程批令及伪河南省建设厅为呈英福公司破坏合同事案指令呈报材料;关于允许福公司在红界开矿给省民政厅长的令(1913年11月4日):M71-06-152.河南省档案馆藏.
[9] 胡汝麟,王敬芳.福公司矿案述略(手稿).全宗号:M18[Z].河南省档案馆藏.
[10] 徐梗生.中外合办煤铁矿业史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47.
[11] 河南福中公司矿务合同交涉卷;京汉铁路运价合同(1914年10月7日).全宗号:一〇三八,案卷号:249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2] 薛毅.英国福公司在中国[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114-117.
[13] 舒新城.漫游日记[M].北京:中华书局,1945:64.
[14] 本院创办人胡汝麟先生传略[J].焦作工学生,1933年(民国22年),2(1/2):插页.
[15] 中共焦作市委党史征编办公室.英商福公司矿案交涉之经过[A].中共焦作党史资料选编(一、二战时期)[M].焦作:焦作市教育工艺塑印厂,1986:228-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