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境外投资项目运营存在问题
——以吉林市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为例

2014-04-17 00:04
吉林金融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吉恩外管吉林市

王 睿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吉林吉林 132001)

浅析境外投资项目运营存在问题
——以吉林市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为例

王 睿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吉林吉林 132001)

2009年7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的核准环节,进一步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企业“走出去”更加便利化,但经调查新政运行4年来,“走出去”的企业也不断出现隐患、值得关注。

一、境外投资项目运营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规模境外企业成立后生存难,纷纷走向夭折

截至2013年上半年,吉林市12个境外投资项目有6个项目将要废业,占总境外投资项目的50%。据调查,一些规模较小、成立时间较早的境外企业仍然面临较大的生存问题,处于停产、停业状态,有的甚至连资金都没有汇出。主要原因:一是有的境外企业由于投资所在国经济形势发展变化,企业感觉选择投资风险很大。连续几年持观望心理,致使一直没进行投资,在年检中办理了注销。二是始于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及2011年的欧债危机,使得境外投资环境恶化,许多2008、2009年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还处于未开工状态。

(二)资源类境外投资建设工期长,资金大,境内投资主体难免顾此失彼

资源类开发已是吉林市境外投资的重中之重。以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恩镍业)为代表的资源开发,自2010年至今,已在澳大利亚、香港、加拿大设立投资项目5个,其中资源开发4个,贸易类型1个。该公司在加拿大设立的吉恩国际皇家矿业项目,中方协议出资额9.88亿美元,已成为吉恩镍业全部工作重心。这一投资主体所需庞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企业没有精力关注其它项目,使企业无暇顾及其它投资项目,造成加拿大胜利镍业项目没有出资将要废止;吉恩(拉格伦)项目主要目的是在加拿大魁北克省合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及开发工作,已出资100%,由于公司没能绝对控制该公司,且没有派人参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风险勘探工作;吉恩矿业项目在澳大利亚拥有很大面积的勘探权,已出资94%,目前该公司已勘探出稀有金属钪,但缺少人力物力资金支持,只能等加拿大吉恩国际皇家矿业项目投产运行后,公司才能考虑该项目的开发工作。

(三)资源类境外投资所需资金庞大,所需资金规模,外管部门处于被动登记,无法掌控

外汇局在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及变更时,依据的是商务部门批准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务部门批准多少额度,外汇局就登记多少额度。资源类投资资金数额巨大,所需资金多少外汇局处于被动登记局面。吉恩国际项目自2008年成立,增资4次,协议投资总额从800万美元增至62780万美元,累计汇出38997万美元,同时国开行已提供贷款3.52亿美元。庞大的资金汇出仍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预计近期再次增资3.6亿美元。

(四)贸易型境外投资项目受国际市场影响,难于开展业务

吉恩(香港)有限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从事镍、铜、钴等有色金属矿产品及铁矿、石油类能源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及投资相关业务,其根本是为国内中小镍企业从印尼进口镍铁生产的原料—红土矿,已投资42%,但没有借助在香港设立的这个平台从事任何贸易活动,其原因:2008年以来红土矿价格波动幅度很大,最低每吨35美元,最高每吨125美元,目前每吨95-100美元,持续波动的价格使企业感到无所适从,根本无法预知和掌握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趋势。

(五)境内主管部门对境外企业缺乏有效监管

从目前管理体制来看,商务部门管审批,外管部门负责登记环节,银行负责资金汇出。三个部门看似相互依托,但后续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外汇局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管理主要通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一年一度的联合年检来实施,对境外投资项目经营情况、财务信息以及资金需求,外汇局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目前的监管方式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诚信,监管较为被动。

二、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政策

适度放开境内自然人境外直接投资,疏通个人境外投资渠道。只有这样,个人境外投资就不必通过境内一些小企业绕道进行,省略了相应环节,同时关停的小企业也会相应减少,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管,适当合理放开个人投资渠道,将进一步促进国家外汇储备的支出。

(二)密切关注资源类投资项目整体情况

资源类投资已成为吉林地区境外投资主体,因此其投资情况、资金汇出情况、经营情况、财务都应纳入外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建议总局制定相关办法,指导下级分支局在管理中有的放矢。

(三)督促境内投资主体加强对境外公司的风险管理

随着境外投资项目逐年成型,加强管理日渐成为首要问题。建议境内主体加强落实对境外公司管理权限设定,规范境外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并定期开展对子公司的监督和审计监督,保证经营信息畅通,使境外公司安全稳健营运。

(四)进一步加强主管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

商务部门、外管部门、银行应进一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从机制上确保主管部门之间的实质性联合。通过联合,达到协调管理、信息共享的目的,同时,通过加强联合制约境内投资主体合规投资,使境外投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利于不败之地。■

(责任编辑:何昆烨)

王 睿,女,汉族,硕士,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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