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集聚风险传导机制及预防对策

2014-04-16 22:44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4年11期
关键词:传导金融

蔡 森

(中原工学院 a.系统与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b.经济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金融集聚风险传导机制及预防对策

蔡 森a,b

(中原工学院 a.系统与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b.经济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金融集聚风险的传导主体多元、诱因复杂、路径多变,它不仅对金融集聚区本身产生影响,也极有可能通过对实体产业和区域经济的传导引发产业危机和区域经济危机。金融集聚区内竞争和创新过度、金融脆弱性和外部因素是引发金融集聚风险传导的主要诱因;金融集聚风险的传导方向和路径主要有金融集聚区内传导、向实体产业传导、向外部联系地区传导和国际化传导。预防金融集聚风险,要加强对集聚区内各主体的风险监管,构建金融集聚区与实体产业的风险防火墙,建立金融集聚风险识别平台和金融集聚网络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加强金融机构、金融集聚区与政府的协同交流,完善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国际金融集聚风险防控交流合作。

金融集聚风险;传导机制;金融功能

一、引言

金融集聚主要指金融活动中一系列的现象和要素在一定的空间区域内的集聚,包括金融工具和机构、金融组织、金融产业和金融功能等从具体到抽象的不同层次内容的集聚。不论是政策引导还是自然形成,伦敦、新加坡、纽约、香港等世界级金融中心的建立都是金融集聚的结果[1],目前上海和北京都在加强金融中心地位建设,各地也都在发展各自产业集群的同时谋划金融集聚区的建设,各区域金融中心呼之欲出。厦门于2009年8月出台了《厦门市金融服务产业集群2009—2015年发展规划》,同月,上海出台了《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13年1月,南京市政府出台《南京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2011年,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快推进郑东新区金融集聚核心功能区建设,支持郑州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各地均选择以集聚的思路支持金融产业的发展和金融中心的建设。民间金融也朝着集聚方向发展,2014年武汉民间金融街于5月28日在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开街,这是继广州、成都之后,全国第三个民间金融聚集区。

金融本身就是实体经济发展的信息综合化反映,其对信息交换有着显著依赖,金融集聚的一个重要原因和动力就是信息沟通的效率提升和相对成本下降,金融集聚能够改变信息的不对称程度[2],然而这并不能使金融集聚过程中的绝对风险有所消除或者减缓,反而因为金融集聚的集聚极向化、竞争过度化、风险系统化和影响全面化等集聚负面特性而使得金融集聚风险的传导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严重。和传统金融风险比起来,金融集聚风险的传导具有更明显的联动性、高感染性、急速性、随机性、高破坏性等特点,金融集聚风险引发之后金融危机的形成以及金融危机演变为经济危机的可能性增大。

金融集聚区内的行为主体,每个金融企业或机构,其本身都潜藏着不同的风险,这种风险并不一定完全直接地导致集聚风险的发生,可能会被集聚区或宏观管理者忽视,但当这些个体风险上升到集聚区层面时往往已经是无法规避或消除的灾难了[3]。金融集聚风险的风险源主体、传导主体以及受传主体都是金融风险传导过程中的重要节点。与一般的风险传导不同,金融集聚风险在传导过程中呈现出风险主体多元化的特性。危机的起点会是任何一个部门,风险潜藏在任何一个环节。金融集聚风险会通过金融集聚的网络迅速占领各主要节点,在集聚区内扩散、传导,也会传导到相联系的实体产业集聚区,对区域经济运行产生影响,也有可能传导到集聚区和地区外部,如果处置措施不及时、得当,风险会扩散到世界各地,对世界范围的经济运行产生巨大影响。

二、金融集聚风险传导诱因

(一)金融集聚区内竞争与创新过度

在内联性大于竞争性的金融集聚区内,随着企业数量的不断上升,相对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企业间竞争加剧,一些企业为获取更高盈利会向消费者提供超高风险金融产品,此类行为容易破坏集聚区内的信用环境。一旦这种行为和现象破坏了集聚区内的信用网络,金融集聚风险的传导就会像骨架断裂一样迅速摧毁整个集聚区。另外,金融集聚使得金融产业运营更加完善,效率得以提升,新的竞争也有利于金融创新的产生。无论是金融体制还是金融工具的创新都应该在合理的风险承受和控制范围之内的,而金融集聚所带来的效率提升容易使集聚区内各主体对风险的评估过于乐观,同时对各自的风险承受能力产生不切实际的认识,从而加大金融创新风险向集聚区内外传导的可能。

(二)金融脆弱性与金融集聚风险传导

金融脆弱性理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形成与传导进行解释时,其基本认为在经济周期的大循环中,金融脆弱性之所以能够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是由于在经济繁荣期信贷膨胀、过度投资等已经埋下了通货膨胀的种子,在经济出现波动或经济周期转向下行阶段时,各类风险开始逐渐暴露,之前在繁荣期由于信贷投放过度、投资盲目、消费过度等原因而已经极其脆弱的金融体系被压上了最后一根稻草,轻轻一碰便会引发连锁反应,从而使得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而千疮百孔的金融体系在导火索引爆后又迅速传导扩散,最终引致更大范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集聚不仅容易增强繁荣期的信心膨胀,更容易在风险暴露后引发更大的连锁反应,金融脆弱性在金融集聚风险传导中的表现更加显著。

(三)外部因素诱发金融集聚风险传导

金融集聚区作为一个整体存在,除了其内部各相关主体作为金融风险传导载体和渠道的关键节点存在以外,还有较多的外在风险传导因素需要考量。从宏观层面讲,政府部门的经济政策、全球经济局势、地方经济形势和偶发自然灾害等都可能是潜在的引发金融集聚风险传导的诱因。金融集聚区外部力量所引发的风险传导有时甚至比金融集聚区内部引发的风险传导更具毁灭性。引发金融集聚风险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形势的波动、政府政策和制度因素、资源的匮乏甚至枯竭、集聚区外部产业的竞争等。外部因素对金融集聚风险传导的影响和对传统金融风险传导的影响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显著不同:一是由于金融集聚区对政府的政策引导和风险监管有更强的依赖性,也使得政府监管部门责任加重,相应地这个风险传导缓冲和消融区需要得到比以往更多的重视;二是由于金融产业软硬件的地理空间集聚使得其对自然灾害的抵抗要求更高;三是由于金融集聚后其影响范围可能远远超越地域限制而使得异地政策变动也成为需要考量的金融风险传导诱因之一。

三、金融集聚风险传导路径

当金融集聚区的某一金融机构引发风险后,金融风险沿信息流、业务流、资金流、效用流、物流等迅速传播,使金融系统处于信息漩涡和信心危机中,进而引发金融危机。基于金融集聚形成的金融网络的双刃剑作用,金融集聚风险的传播容易在短期内得到加强,并迅速传染其他行业,同时传导到其他地区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生金融危机的金融集聚区,通过信息与金融网络等也会将风险传导到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并通过对外贸易传导到全球的实体经济,从而使全球经济都受到冲击。从金融集聚风险的传导方向和过程来看,内部传导方面可以分为机构内的部门间传导、机构间传导、机构到市场、市场间传导等,外部传导可以分为从金融集聚区向实体产业领域传导、向其他区域传导、国际化传导和循环传导等几个传导方向和过程。

(一)金融集聚风险的内传导

金融集聚风险的内传导主要是指金融集聚风险在金融集聚区内部个主体之间从潜伏到引发到逐步爆发等各环节的传导过程。金融集聚风险的内传导主要包括信息、业务、人员和技术等几个层面。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本身就存在噪音,而且在传递过程中信息可能失真,随着交互过程的增加,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加大,信息的可靠性受到影响,特别是私人信息的存在和增加,使得金融集聚风险在内部更容易随信息流传导;业务流方面,集聚区内部各金融机构间的业务往来也是金融积聚风险传导的路径,金融机构内和金融机构间的业务往来有着既定的业务流程链条,业务流程链上任何一个环节的风险引发都会沿业务方向传导下去;人员方面,多数严重金融集聚风险的爆发都离不开人为操作因素,人为主要有主观故意和偶然意外两种风险错误,人员作为风险把关的重要环节,更需要加强训练和监管;技术方面,在提高设备系统的容错机能的同时,还要注意计算机病毒、恶意监听、资料窃取等方面的问题,数据安全和系统运营是金融集聚风险传导方面需要极其重视的环节。

(二)金融集聚风险向实体产业传导

金融集聚区和实体产业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各地在发展产业集群时也特别强调金融服务的支持作用,早在2004年,福建省便出台了《金融信贷支持福建加快产业集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2007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大对产业集群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2012年,河南省制定出台了《河南省2012年产业集聚区金融服务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金融行业和实体产业之间有着密切的风险关系,包括存贷关系、资产租赁、股权交易、保险等业务的开展实际上包含着彼此之间的风险关系往来。金融集聚能够促使地方金融服务产业快速发展,同时带动地方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与此同时,金融集聚也使得金融集聚区和地方经济之间的关联性和联系更加紧密,也使得彼此的风险关系更加密切。不是所有的金融集聚风险都一定会向实体产业传导,只有部分类型的风险或者当金融集聚风险达到某个临界值的情况下才会对实体产业产生实际的影响。

(三)金融集聚风险向外部区域传导

金融集聚使得各地区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渐显现主体性。除了国家金融市场层面的金融风险,一些地区性的金融集聚风险能够在集聚区内得以较好的消融和规避,但限于风险管控水平差异,有一些风险会在地区间传导。2014年3月颁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支持城市群的发展,各城市间经济联系将更加密切。地区间经济发展之间的关联使得金融集聚风险在地区间的传导成为可能,由于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水平和金融发展差异较大,因此金融集聚风险在实际传导的过程中给各地所带来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虽然强势金融集聚区相对于弱势金融集聚区有着更好的风险监管和规避消融机制,但是不能忽略弱势金融集聚区的某些金融集聚风险对其产生的影响,地区间的金融集聚发展差异增加了金融集聚风险传导路径的复杂性。

(四)金融集聚风险的国际化传导

伴随着贸易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大潮,各国金融业、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日益突破国别限制,同时也为金融集聚风险的国际化传导拓展了路径。金融国际化使得金融业风险扩展至全球,而金融集聚则是金融国际化网络的重要节点,局域的金融监管已难以有效控制金融业的风险传导,因此,金融国际化要求各国各地区的金融监管增进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金融监管组织构建国际监管框架与国际监管准则,并由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加以协调,各国监管协调合作,形成共同平台和机制监管金融国际化背景下的金融集聚风险传导。

四、金融集聚风险传导的预防对策

一般而言,金融集聚风险传导的预防管理工作的开展,首先应当分析、识别风险源和风险因素,界定风险传导各节点主体,理清金融集聚风险传导的方向和路径,把握金融集聚风险传导的特征规律,结合金融集聚风险的特点,采取相应的预警、干预措施,在金融集聚风险传导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中要特别注意事前的预防性监管控制和事中的治理性管理控制。事后的反馈性总结控制方面,金融集聚风险的引发和退却的临界点都不易识别和把握,而且金融集聚风险传导到实体产业领域和外部区域的路径和临界点也根据各产业和地域不同情况而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会存在风险退却后的二次传导,因此需要做好金融集聚风险传导的事后管理。

(一)建立金融集聚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平台

金融集聚风险的识别技术平台的建立,首先,以大数据和云服务为基础,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金融集聚风险的合理管控需要以完善的信用体系为基础,因为金融集聚风险的宽领域和广范围的影响力,相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显得十分必要。其次,各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的量化监控,要对自身所面临的风险有量化的评估和动态的监控,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各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的审查。再次,各金融集聚区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强自身的金融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建立网络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一旦当某一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时,集聚区网络能自我预警,并及时得到解决。美国金融危机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三大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作为金融集聚网络中重要的中介组织做出了虚假评级,甚至与投行有关联交易,对金融集聚风险传导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种金融集聚网络内个体的道德风险,是美国政府对三大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失误和纵容,因此构建开放、公平的金融集聚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环境,对于提升集聚区抗风险能力和预防金融集聚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二)构建金融集聚风险外部传导防火墙

一方面各地在加强区域经济往来的紧密度的同时要加强共同风险预防管理合作和沟通,构建必要的区域经济风险防火墙,另一方面金融集聚区和实体经济之间应该构建相应的风险防火墙机制,防范金融积聚风险的连锁系统化反应。但防火墙不应该是简单地阻隔彼此风险联系的,相反,应该发挥各自的避险优势建立共同的风险应机平台。金融集聚风险外部传导防火墙的主要职能主要有:第一,一般职能,对系统内预设的可识别风险类别进行监测识别并及时上报,对风险在传导过程中的动态进行监测和及时阻截;第二,调整职能,对于不能判定的异常操作进行上报后发挥系统自主学习功能,增加防火墙系统的风险识别能力,同时矫正各类操作风险,防范风险的进一步传导;第三,免疫职能,自主实施对于已识别风险的预设防范操作方案,提升整个经济系统的风险消融能力,在传导的各个环节都提升系统自发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加强金融集聚区内主体风险关联活动监管

金融集聚的内风险是伴随着产业集聚本身这种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而产生的,纯粹依靠自身或市场调节是很难规避或消除的。金融集聚区内的各金融主体作为主要的金融集聚风险源和传导主体需要在合理的风险能力范围内展开活动,要加强对他们的竞争监管、创新监管和风险水平监管。金融集聚风险的预防,除了要加强对各金融主体自身风险能力的监管外,还需要以关联动态的视角加强对关联性和系统性风险问题的监管。金融集聚提升了监管标准,首先,金融集聚区的风险管控需要集聚区内各金融主体、集聚区监管方和地方政府多方协调分配职责,这对金融监管体系的设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其次,金融集聚加剧了各金融主体的竞争,同时促进了金融创新,一方面金融创新需要一定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及其实施也需要处在合理的金融监管之下,金融监管的动态调整需要跟随整个集聚区的快速发展。

(四)建立金融机构、金融集聚区与政府三者的协同机制

除了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市场监管外,金融集聚区的区域监管也十分重要,金融集聚区的区域监管需要区域内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金融集聚区三方加强协同。金融集聚加大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因此,风险管理也需要更加系统化的监督和管理。首先,在系统性风险管理方面,需建立一个由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监管机构共同发挥作用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并完善相应的协调机制。只有宏观审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才能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并在承受压力时更迅速地反应和做出更好的决策。其次,在风险的协同管理方面,金融监管要做到能覆盖集聚区内外银行、非银行机构、市场和不同地区等整个经济系统,并要统一不同地区的监管标准,严格禁止监管套利行为。这样才能使金融机构、市场机制以及政府更有效地应对冲击。

(五)完善发挥金融集聚区内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对于金融集聚区内抑制过度竞争和过度创新可以起到较好的自律规范作用,金融集聚区内的各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风险预防和消融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制和自律的协调平台作用。第一,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最重要的是要建立激发高层次本行业人才为行业发展做贡献的才智保障机制,其次是提供相应的信息、技术、平台等服务能力;第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内进一步完善集聚区内的惩罚制度、沟通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各机构的权利义务等规章制度的建设,要强化集体惩罚的力量,防止各机构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第三,行业协调,充分发挥行业内外代表的整体地位与集聚区政府方和地方政府进行沟通交流,寻求风险防控的共同理解和协作交流。

(六)加强国际金融集聚风险传导的防控协作

预防金融集聚风险的国际传导及影响,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集聚风险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而且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各国间的传染性十分普遍,演化和传导十分迅速,而且破坏性会随着传导而不断增强,因此,建立金融风险预防管理的国际合作交流机制显得十分迫切[4]。第一,要加强金融集聚区建设的经验交流,国内各地金融集聚区的建设处于起步期,学习国外金融集聚发展的经验可以为金融风险管理系统的设计提供先验性经验;第二,要加强信誉评级和风险评估的国际交流,信誉评级是风险评价的重要方面,国内的信誉评级和风险评价水平还较低,而风险评价对于金融集聚区的风险管控是一切工作的基础;第三,要加强金融集聚风险引发后的协作应对,金融集聚风险的国际化面对需要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在更多层面和领域加强交流和应对合作。

[1]覃剑,冯邦彦.国际金融中心演变:理论探讨与实践证据——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9):19-22.

[2]黄佳军.金融集聚对金融风险影响机制研究——基于信息空间理论与信息经济学视角[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3]叶建木,邓明然.战略风险传导及其效应分析[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28(2):127-130.

[4]李大垒.金融产业集群与金融中心研究进展述评及比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1):94-98.

(责任编辑:贾伟)

1003-4625(2014)11-0068-04

F830.4

A

2014-08-19

本文是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河南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对策研究”(编号:132400411007)和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编号:2014-GH-424)阶段性成果,同时得到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

蔡森(1979-),男,河南郑州人,经济学硕士,中原工学院系统与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讲师,研究方向:区域产业发展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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