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兆祥,孙成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金融学院,北京 100029)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其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邱兆祥,孙成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金融学院,北京 100029)
P2P网络借贷在经历了过去5年爆发式的发展之后,现在已经到了行业洗牌的阶段。结合目前我国P2P最新的发展趋势,阐述了P2P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干扰机理,分析了P2P借贷存在的风险和对金融监管的挑战。还提出了规范发展P2P借贷的监管建议,包括确定监管主体,明确信息中介地位,加强风险甄别能力,引导其定位于传统金融的补充等。
P2P网络借贷;普惠金融;金融监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这是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借势迅猛发展。P2P借贷以其便利性、普惠性和人性化的优势,为众多未能享受传统金融系统服务的成长性人群和企业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融资解决方案,并为众多分散的个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高收益的投资理财服务。据统计,2014年上半年全国平均每天参与P2P借贷的人数达到4.90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并使用P2P的服务。
与国外相比,我国P2P平台数量众多,正处于发展成熟、行业洗牌、劣质企业逐步淘汰的行业整合期。加上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攻坚期,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一方面需要大量资金扩展业务,P2P有着极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整体经济形势下行压力较大造成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加大,资金偿还压力也不断加剧,这又促使P2P借贷平台的风险压力不断加大,“跑路”事件激增。如何做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监管,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也事关我国金融的平稳发展。另外,P2P借贷与信托等其他渠道的联姻,也使金融系统的风险传递更加迷离。及时把握P2P网贷平台发展的新趋势,制定正确有效的监管准则,不仅对P2P网贷平台平稳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缓解金融抑制,促进金融自由化,更好地实践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发展“普惠金融”要求。
国外学者的研究开始较早,文献研究也比较深入。例如,Sven C.Berger和Fabian Gleisner(2007)以Prosper平台上已经实现的9000笔交易为研究对象,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能显著地提高借款人的信用状况[1];Berger(2007)认为,提供中介服务的网络平台可以降低借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Barasinaska等(2009)的研究表明,女性贷款人比男性贷款人更倾向于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借款人,并要求相对较高的借款利率,在决策中受非理性因素的影响更大;Kumar(2010)基于Prosper平台上的团体贷款,发现群组的信誉在P2P借贷市场上对借款成功率和违约率没有显著影响;Steh Freedman(2011)根据Prosper平台上2006—2008年间的交易数据,更深入地研究了P2P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发现借贷平台上的借款人“硬”信息(比如收入、负债、信用记录等)相对缺乏,但通过社会资本的“软”信息(比如声誉、朋友圈等)可以有效缓解上述不利情况。
国内学者的研究也不断增多。例如,和崇阳(2007)、朱斌昌(2011)等认为,P2P网络借贷公司成功促进了民间借贷网络化,逐步发展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王紫薇、袁中华、钟鑫(2012)基于“拍拍贷”“宜农贷”的案例,研究了中国P2P网络信贷的运营模式,认为P2P网络借贷属于小额借贷的互联网形式,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体系的空白;谢平、邹传伟(2012)全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方式,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这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黄旭(2013)从金融本质与互联网结合的角度将其表述为,使用互联网的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总和;张国文(2014)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不涉及借贷资金模式和涉及借贷资金模式两大类,并针对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资金风险等,提出了监管理念和监管建议;葛庆稳(2014)简要回顾了我国P2P的发展历程和现状,从投资者、借款者和整个市场三个层面分析了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优势,并从投资者、借款者、平台经营者、P2P全行业和政府五个角度提出了建议。
对比国内外研究现状来看,国外学者偏向于实证研究,这与国外P2P借贷平台发展程序有关。国外网络借贷平台运作模式清晰、监管明确、信用制度完善。在国内,由于平台的运作模式尚未成熟,争议颇多。国内学者大多集中在理论阐述层面,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现状、特点和趋势以及对金融监管的挑战和应对策略等问题的研究较少。本文拟对上述问题做些探讨,结合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最新情况,分析其风险点,提出监管建议。
(一)P2P网络借贷发展脉络
P2P借贷的英文全称为Peer to Peer Lending,正式的中文翻译为“人人贷”。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与金融的融合,催生了P2P网络借贷。为满足小微客户金融需求,2005年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Zopa在英国上线。2006年4月,第一家网络借贷公司“宜信”借鉴英国Zopa模式,将P2P引入中国。我国长期的“金融抑制”现象赋予了P2P网络借贷极大的需求空间,2012年以来,P2P呈现爆发式增长。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4年8月,全国正在运营的P2P平台达到1357家,参与P2P投资的人数为52.5万人。仅上半年,P2P网贷的成交金额就接近1000亿元,预计全年成交额有望突破3000亿元,这标志着我国的P2P市场已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P2P交易市场。但在快速发展的背后,目前我国P2P行业缺乏有效监管,准入门槛低,行业状况极其混乱,隐藏着较大的风险。据网贷天眼统计,2013年共有70余家P2P平台涉嫌诈骗或者“跑路”,今年以来“跑路”事件也不断发生,仅今年6月份,倒闭的网贷平台就多达7家。随着P2P行业渐成规模,P2P平台与信托等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合作也越来越多,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特点
在中国的发展模式,可分为以提供担保措施的平台和纯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模式,典型代表分别为宜信和拍拍贷两大网贷公司。
有担保的信用中介模式以宜信为例,宜信具有中国特色的线下信用审核和债权转让的模式。出借人不参与贷款人的信用审核,而是宜信平台通过线上和线下的双重审核来作为项目审核的依据。宜信平台通过评估贷款者的资信后对贷款者先行放款,然后在网上发售理财产品,出借人通过购买理财来间接投资于项目中,实际上投资的是一种资产池。出借人与贷款者之间并没有实际的合同,宜信平台则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这种模式目前在中国P2P网贷市场较为普遍,市场份额较高,但存在着比较大的资金偿付风险。
纯信息中介模式以拍拍贷为例,拍拍贷的最大特点在于采用纯线上模式运作,平台本身不参与借款,而是承担了实施信息匹配、工具支持和服务等功能。借款利率由借款人自行设定,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四倍即可。出借人与贷款者直接签订贷款合同,平台不提供任何担保,仅仅作为信息中介的作用。而这也是P2P网贷平台最原始的运作模式,虽然目前市场份额较低,但是今后的发展势必会回归其信息中介作用的地位中来。
通过以上两种代表性的发展模式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平台为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方提供了一个有别于传统金融中介的桥梁。一方面,资金供给者可以直接了解到所投资金的去向,自主选择目标行业和企业并承担一定风险。另一方面,资金需求方无需提供担保或质押,这一点特别适合具备发展潜力,但是规模较小,无法提供足额担保措施的小微企业。P2P网络平台则充当了风险监控的角色,通过线上或线下的审核,保证双方提供的资料翔实无误。这种借贷方式灵活高效,突破了时空限制,可以满足现代金融7*24小时服务的要求,也实现了资金的跨区域流动。既满足了资金供给者,特别是小额投资者高收益理财的需求,也为现有金融体系提供了有益补充,特别是小微企业受益明显。
(一)国资、上市公司入股P2P平台,股东背景不断强化
过去几年,P2P网贷较低的门槛和较差的股东背景一直为人所诟病,但在行业市场规模迅速壮大之后,今年以来,引起了越来越多国资、上市公司等优质企业的关注。据笔者统计,自年初至今,已经有超过20家A股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投资P2P网贷平台。其中,烟花行业上市公司熊猫烟花斥资1亿元投资银狐网,成为目前单家上市公司投入最大的一家。而在国资方面,山西金控于今年5月宣布成立全资控股子公司“金开贷”。这标志着“金开贷”成为首个国有独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今年6月北京海淀国投公司联合第三方支付机构海科融通共同出资“众信金融”,发布了首个P2P项目。P2P平台股东背景不断强化,注册资本也不断提高,相对于早起成立P2P平台,具有国资、上市公司股东背景的网贷平台在平台运营、风险抵御等方面更有优势,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者的信心。
(二)与信托、保险等展开合作,打造金融生态圈
P2P网贷的快速发展,也说明了中小企业有着较为强烈的融资需求。而信托业在经历了前几年的急速膨胀发展的浪潮后,也开始转换部分市场目光,谋求介入这一领域。2013年4月,中航信托与宜信合作推出“中航信托∙天宜1号宜信小额贷款(信贷12月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标志着P2P平台与信托公司的联姻开始。在这种模式下,伴随P2P网贷公司的业务发展,平台上借贷资金的来源将不仅限于个人,也可以对接信托、银行等机构。业内人士把P2P平台与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称为“T2P”模式,看做是P2P模式的创新延伸和升级。不过,这种创新模式虽然可以使两者在短期内相互受益,但实际上却隐藏着期限错配风险、杠杆风险、法律风险等多重风险,今后的发展是否良好,仍然有待市场观察。
另外,P2P也在谋求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在“去担保化”的形势下,P2P主体开始转变形式谋求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意图在于利用保险产品,将部分信用风险剥离,以打造自身形象和信誉。据相关报道,财路通与中国人寿财险开始探索开展相关业务,随后国寿财险也与宜信展开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业务合作。在风险保障等问题上,P2P平台也在和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商谈。但业内人士对于保险公司应该“保平台”还是“保项目”,则仍存在争议。
(三)P2P网贷平台逐步回归信息中介,脱离担保和本金保障
目前我国P2P借贷平台基本没有建立风险防备机制或防范机制非常薄弱,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尚不明朗的背景下,一旦系统性风险增大,项目集中违约的情况将普遍在小微领域发生,这种传递作用将对提供担保措施的P2P平台造成致命性冲击。从银监会不同场合释放的信号来看,“去担保化”已经成为行业发展必然。一些P2P平台也已经开始谋求其他的信用增级方式,逐步转向纯信用中介功能上来。
P2P借贷平台将逐步恪守独立性和透明性原则,不介入借贷双方的交易,只充当撮合平台,资金交由第三方托管。充分的信息披露,让贷款者自行判断借款者的资信情况和平台的运营情况,贷款者自行承担信用风险,平台则主要防范运营风险。
(四)从“被动打包”转向主动谋求资产证券化和权证流通
P2P网贷的诞生是为了解决小微企业以及个人的融资需求,过去的运作模式主要是依靠零散的投资项目和分散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匹配。一些管理规模较小的P2P平台,为了提高资产流动速率,不得不被动将项目进行“打包”出售给投资者,从而保证资产的变现能力。而现在,这种通道已经被证券公司充分利用。证券公司为了使更多资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实现资产证券化,借助P2P平台,将这种权证进行标准化分割,然后委托给P2P平台进行销售,投资者进行标准化认购。这样既降低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门槛,实现了中小企业的资产证券化诉求,又丰富了P2P平台的投资方向,提高了资产质量。
(五)借助云数据,不断完善征信体系
P2P网贷的参与者大多为小微企业以及个人,P2P的发展,必然要求一个可靠完备的征信体系作支撑,这就要求必须有大量的数据作为支持。在我国,官方征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这部分市场参与者,不断有P2P平台利用云数据,结合自有平台、电商平台的用户数据进行特征匹配,构建并不断完善征信模型的建设,主要呈现出两种趋势:一种是借助平台优势,增加用户硬信息①硬信息指客户的基本信用情况,包括借款成功次数、信用等级、借入信用、借出信用、项目数等。的可靠性和完备性,典型代表为陆金所等股东背景较强的平台。陆金所借助平安集团全金融业务牌照优势,共享集团用户信息征信资源,突破用户硬信息的约束,全方位构建用户征信模型,降低前期审核风险。另一种是借助大数据资源,完善用户软信息②软信息指客户的辅助信息,包括年龄、性别、婚姻、住宅情况、社交圈好友评价、声誉等。的搜集,典型代表为拍拍贷等股东背景较为单一的平台。拍拍贷不仅严格审核用户的硬信息,平台本身还主动利用搜索引擎、社交软件、历史信息查询等方式搜集用户的软信息,全面衡量客户的信用等级。与此同时,也已经有专业的征信公司开始搭建整个P2P行业的征信体系建设,P2P行业征信体系将会不断完善。
(一)我国金融体系不完备造成的先天性缺陷
行业生态环境欠佳。目前,我国P2P行业仍然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尴尬局面。P2P网贷平台的注册资本不受限制,经营范围、风险防控、市场淘汰机制也无明确规定,这导致P2P平台鱼龙混杂,一些不法分子以P2P网贷之名行诈骗之实。
信用风险。相对于国外成熟的信用发展体系,国内的信用环境和金融习惯还并不完善。我国目前唯一具备约束力的信用等级中心为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然而我国P2P平台尚未接入征信系统,借贷平台又不具备专业的风险甄别技术,仅靠平台的线上或线下考核并不能充分揭示资金需求方的风险点和信用状况。一旦平台项目出现违约,很难通过征信披露来实现对违约者的约束,担保和质押措施的缺失往往使投资者血本无归。
投资者风险承受、识别和防范能力明显较弱。与国外投资者相比,国内P2P行业的投资者大部分为普通个人,且数量较大,易被高收益率吸引。《每日经济新闻》与“网贷之家”联合发布的《2013年P2P投资者调查报告》显示,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者中,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占60%,将5成以上的资产投入到网络借贷中的投资者占55%,愿意投资上线1个月以内新平台的投资者达到58%。投资者的投资方式比较单一,投资方向也比较集中,而一旦平台倒闭或卷款潜逃,消费者将面临个人信息泄露、资金亏损等重大风险[2]。
(二)金融创新过程中不断滋生新的风险点
期限错配风险。期限错配是金融系统投融资的基本特征之一。借贷平台为了提高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倾向于将借款项目“大拆小,长拆短”。然而,P2P平台投资的项目往往风险度比较高,并且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备付金制度。类“T+0”“T+1”式网络理财模式,导致资金错配和期限错配的风险上升,一旦出现大面积风险违约事件或者客户集中提现的情况,平台将面临比较大的流动性风险[3]。
资金池监管漏洞。借贷平台往往将沉淀资金,特别是标的项目投标结束之前的资金归集成资金池,这部分资金或停留在平台账户,或被放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P2P平台由于操作的隐蔽性,有权限也有动机调用这些资金进行短期投资获取收益。待项目投标完成,借贷平台调回资金或运用下一笔筹资“垫付”该期投资。这种资金池的不透明运用存在着极大的监管漏洞。
线下模式涉嫌非法集资。P2P平台线下汇集资金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理财产品为标的工具,向出资人担保并承诺固定收益,筹集资金;二是以股权为标的工具,私下承诺固定收益等方式滚动吸收资金入股投资公司;三是以预付卡为标的工具,发行销售附带固定收益回报的商业预付卡汇集资金。这三种模式下,吸收的资金都并未直接进入借款人账户,而是首先将资金汇集起来,建立资金池,然后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具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三)对央行货币政策制定造成干扰,降低政策有效性
一是影响货币流通。P2P平台在资金筹措期,投资者的资金不断集聚到P2P平台的账户上,直到借款项目满标。在此期间,P2P平台可以将筹集到的沉淀资金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账户之间进行流通,也可以将沉淀资金进行短期放贷或投资,实际上已经形成了货币流通,创造了信用。这进一步加速了金融脱媒,使货币计量更加困难,降低了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可测性、可控性和相关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货币政策传导途径,降低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再加上网络借贷的资金可能流入限制性行业,使货币政策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是货币层次和货币需求动机的界限更加模糊。金融互联网化提供了7*24小时的便利服务,各个层次的存款转化可以在瞬间完成,货币层次之间的流动性大大加快。支付宝解决了M2支付的问题,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垫付资金的形式实现了T+0式的货币形式间的转换,私人部门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可以在M1、M2甚至M3之间迅速转换,流动性大大加强,加大了央行货币统计的困难。
传统的货币需求理论假定货币在不同用途之间存在确定的界限,而且是相当稳定的。P2P借贷的快速发展使得这种需求转换成本大大降低,不同的货币需求动机变得越来越不稳定。T+0式P2P转换以及理财产品的出现大大提高了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的收益率,不同资产之间的预期收益率差距缩小,货币、债券和股票之间的转换成本明显降低。另外,P2P借贷利率的波动性,也增加了投机性货币需求。
三是货币供给乘数会有所下降。M=(1+c)/(r+ rt*t+c+e),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普及,使得资金交易更多地从线下向线上转移,人们持有现金的比例c大大下降,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e也有所下降;P2P高收益高流动性理财产品又使得定期存款的利息优势大大下降,定期存款流失严重,t大大下降,而存款准备金率r以及rt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动,货币供给乘数会有所下降。
四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进一步加大了社会融资规模统计的难度。P2P网络借贷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同时也加剧了影子银行的发展。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监管政策,该部分资金实际上游离于央行的监管之外,社会融资规模统计难以准确预估,给政策制定带来困难。
P2P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形式,市场参与者应认识到这种形式是对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对P2P的监管,目的并不是要限制这种金融形式的发展,而是为了引导其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实体,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一)尽快出台监管细则,明确监管主体
目前监管政策的缺失,是导致P2P网贷平台鱼龙混杂的原因之一。网贷平台在混乱的发展过程中已经触及多方面的风险,所以应尽快明确监管主体,联合银监会、第三方支付、银行等领域参与到协调管理中。笔者认为,可以即将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为契机,成立全国性的自律性组织,鼓励行业成员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自我约束,通过示范性的P2P平台引导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监管细则要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标准,自动隔离一些“以网贷之名,行诈骗之实”的非法平台。设立催款费用基金,确保借贷合同能够独立于平台而存续,将平台的破产风险与借贷合同的效力隔离开来,借贷双方不因平台营运终止而终止借贷合同的权利义务。倡导内控机制的完善,建立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确保借贷平台规范运行。
(二)明确信息中介地位,严禁汇集资金
P2P平台应当明确定位于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P2P平台的定位应当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应是为借贷交易提供资金、受托理财、投资担保等职能。监管主体应当将P2P平台的业务边界进行清晰界定,与特许外的金融业务隔离开来。与此同时,严厉打击借P2P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防范洗钱风险,这就要求P2P平台应该遵循不能汇集资金的监管原则。按照目前思路,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应当交由银行、第三方进行托管,而P2P平台不得对投资项目进行担保,不应承诺本金收益,不得从事贷款受托投资,将信用风险交由市场主体承担。要把P2P网贷平台逐步还原到其本身的信息中介身份上来,专注于平台的运营和信息披露,推动市场参与主体理性投资,自主甄别风险。
(三)加强风险甄别能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成立之初的定位就是信息中介,遵循严格的制度披露借款人的信息,资金的流动由借贷双方自主决定,平台本身不参与借贷交易之中,致力于提供充分有效的借贷信息。这种模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Zopa的业务范围已经扩展到欧洲许多国家,得到了借款者和贷款者的普遍信任。所以,P2P网贷平台要想健康发展,就不仅仅应加强借款人和贷款者的信用调查,加强风险甄别能力和风险内控机制,还应该向市场及时通报自身的运行报告,借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向市场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和借款者能够有效了解平台的运行情况,并交由市场监督。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构建起规范的风险评价和监测预警,严禁非法集资,保证P2P平台规范发展。
(四)与金融机构隔离,防止风险传递
金融创新固然值得鼓励,但盲目发展却有可能扰乱金融秩序。P2P网贷是金融机构的补充,但不是金融机构。近来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联姻已经越来越扩展到多个业务层面,随时面临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在未核准情况下的“假突破”。金融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引领,金融行业的有序平稳发展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应该严格将P2P网络借贷业务与金融机构的业务隔离,防止P2P风险向金融系统渗透。
(五)引导P2P网络借贷定位于传统金融的补充
P2P平台相对较高的资金成本,还很难与传统金融机构在大中型企业资源争夺中获得优势。但是,如果P2P平台能避其锋芒,定位于服务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就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灵活、便捷的优势。这部分市场同样巨大,贷款需求分布也更加分散,传统金融机构如果介入这一领域就不得不付出较高的成本,有悖于规模经济原则。
[1]Berger SC,Gleisner F.Emergence of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in Electronic Markets:The Case of Online P2P Lending[J].BuR-Business Research,2009,2 (1):39-65.
[2]吴晓光.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客户权益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2):54-57.
[3]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2.
(责任编辑:贾伟)
1003-4625(2014)11-0023-05
F830.2
A
2014-09-10
邱兆祥(1941-),男,湖北利川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经济金融学科建设等;孙成旺(1989-),男,河北邯郸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