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的思考

2014-04-16 22:39渤海大学经法学院闵海燕
经济研究参考 2014年17期
关键词:金融服务金融机构民间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 闵海燕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业务创新不足,难以满足现代农村多元化的资金需求。

近年来,通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其得到了一定发展,但在业务内容上没有大的突破,基本上还是以传统的存、贷、汇业务为主,其他如投资顾问、理财、票据融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的金融服务还很缺乏,无法满足对这些金融服务项目有需求的客户。特别是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农村的外汇业务越来越多,而农村金融机构基本没有开办此项业务。因此,许多农村的个体工商经营户、涉农大中小型企业不但把业务转移到城市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把钱也存到城市里的各银行。由于农村金融提供的服务品种少,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民多样化的各种资金的需求。西部农村很多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存、贷、汇以及代收税费等还是基层金融网点最基本的业务,其他金融产品非常缺乏,金融业务品种创新率、灵活性都很低。据笔者对辽宁西部126家农户的调查,89.2%的农户有农业保险需求,但因当地的保险机构没有开展这样的业务,所以农户没法参加农业保险。目前保险业在城市得到飞速的发展,而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还不能得到满足,这说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二)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服务功能日益萎缩。

目前商业银行将大部分没有盈利或微利的分支机构从农村地区撤离,这样使商业银行就不会把资金投放到期限长、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项目以及规模较小、缺少抵押品的农村中小企业和个体农户等领域里,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没有金融服务机构的情况,金融产品种类减少,而剩余的一些分支机构也不再有独立的贷款权力,只变成了存款的机构,这样使农村地区的存、贷款差距不断增大。作为个体农户来说,是无法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从商业银行贷款又很难,农户除了农村信用社和民间贷款外,也就没有了其他选择。但是只有少数农户能从农村信用社得到贷款,而农民的抵押品少之又少,信用社起不到为农村弱势群体服务的真正目的。近年来,农信社的不断改革使它的业务离“三农”越来越远,大量资金被投放到了乡镇企业,使农业贷款比重不断下降。

(三)农村民间金融抗风险能力弱,监管难度和成本较高。

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在满足农村资金需求方面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对于传统固有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有着很强的适应性。在笔者调查的126个样本家庭中,农民用于发展生产的外来资金中,农业银行能提供8%左右资金,农村信用社提供20%资金,其余的70%以上资金都依靠民间借贷。在我国对民间借贷整体上是限制的,大都在地下开展活动,又缺乏相应法律保护,处于国家监管之外,因此具有难以控制、隐蔽性强、风险高等特点,还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呈现欺诈、民间高利贷等严重后果。民间金融风险无法分散,从而对农村正常金融秩序造成冲击,给农户生产生活融资和企业的融资带来很大危险。民间及地下金融活动虽已引起重视,但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民间金融组织的准入条件以及监管规定还没有出台,致使民间金融活动长期处于无组织状态、融资风险难以防范、交易成本高,甚至引发社会安定问题,影响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农村金融监督存在效能低、管理水平低。

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与原传统商业性、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在资金运作、贷款审批及组织结构等方面都有着很大差别,所以银监会无法按照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统一管理。我国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都设在县、乡镇以及行政村,在其辖区内设置办事处,而监管人员缺乏系统的监管知识和工作经验,缺乏专业知识,不懂银行的经营管理,特别是一些创新业务,再加上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涌现,未来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及外资银行的进入,会使农村金融监管更是困难重重。农村金融机构基本管理粗放,业务又比较单一,既懂计算机又懂金融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很少。相对不灵活的人事制度,经营机制僵化,金融结构得不到调整,监管人员年龄老化,内部监控薄弱。城市金融机构全部实行了5级贷款分类,农村信用社目前还在实行4级贷款分类,整体来说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水平较低。

二、构建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思考

(一)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多元化,创新现代农村金融服务品种。

目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要求在存款、贷款、结算的基础上提供更好更灵活的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创新各种金融服务品种。创新的品种主要包括存款品种、信贷品种等符合农村具体情况的业务创新。针对农村特点合理增加存款的种类,使存取方式更加灵活、便捷。对贷款来说,应不断增加小额农贷、教育贷款、医疗保健、住房贷款、商品零售资金等消费贷款比重,引导农民逐步提高消费层次;对大额农贷来说,尤其是对高效农业、特色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要积极探索管理发放办法并加大支持力度。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中间业务,积极开展银行保险、投资、信托理财、金融咨询、有价证券、信用卡等金融服务品种,来满足农民不断增长的金融业务的多样化需求。逐步开拓农产品期货市场,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进入该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分散农产品投资风险,并进一步建立期货投资基金。

(二)建立健全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多层次农村金融供求渠道。

1.发挥正规金融机构的突出作用。农业银行作为农村的商业银行,为满足农村龙头企业大额度的资金需求,应该加大对其支持力度,而对于个体农户要实行更加灵活的存贷业务。农业银行还应根据农村各地经济发展的程度,来确定是否撤并营业网点,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还应该扩大其服务功能和服务内容。农业发展银行的服务领域应该不断拓宽,使其运行机制更加完善,尤其是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更应大力支持,同时也要重视农业科技开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农村信用社根植于农村,与“三农”有着密切的关系,应发展成产权明晰的社区型农村金融机构,使之更贴近农民、贴近农村。农信社比较了解农户、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更符合和了解当地的需求,可以降低风险。

2.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主力军作用。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资金来源成本低、额度大、期限长、稳定性高的特点,充分利用这些特点,减少对中央银行的依赖;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增加融资渠道,通过寻求合作伙伴,共同建立“三农”发展基金;扩充农业政策性信贷的种类,把相关农业生产发展所需的各类资金都统一到政策性金融的管辖范围中,使国家对“三农”的重视程度得到充分体现;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农业产业,把各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农业专项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承担的农业信贷业务都划归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统一管理,来突出政策性金融的主导作用。

(三)推动民间金融正规化,为现代农村金融服务提供有利补充。

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和发展,关键在它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远远胜于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因此要充分利用民间金融,加快其正规化的进程,并给予经济主体自由的选择权,最大程度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一是通过制定和完善金融法规体系,给民间借贷合法化提供活动平台,这样不仅使民间借贷活动得到合法的有效保护,同时也能打击高利贷和非正常的地下金融活动,使其充分发挥对农村正常金融机构融资的补充作用。二是依据市场化原则,合理整合农村民间金融,建立健全和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为农村民间金融活动提供合法载体。三是建立灵活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机制,保护和补偿农户、中小企业贷款人的利益,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适当放宽对民间借贷的限制,鼓励引导其以合法身份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发挥民间资本对国民经济的拉动和促进作用,鼓励农村资金返还农村,发挥其对正规金融的弥补作用,促使农村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合法化、秩序化方向发展。

(四)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提高现代金融服务综合水平。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要建立农业保险机制,由政府主导,成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以其为核心并有其他保险公司参与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为农业信贷提供风险保障,对农业风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是其他投入所不能替代的。在面临气候异常、地震、台风、市场萎靡等不可抗力的影响时,可以规避和分散农户及乡镇中小企业承担的各种风险,可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发展农村保险业,还要积极探索再保险制度及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要加大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并根据国家农业政策不断调整补贴标准,对保险公司积极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要免征或少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稳步提高农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率;引导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市场,创新农业保险产品,降低涉农项目的风险,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流向“三农”;积极发展农产品期货,这样可以分散和转移市场风险,为农民农业生产提供保障。

(五)建立新型农村贷款抵押担保机制,为金融服务体系运行提供保障。

鼓励正规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所需的各类担保业务,在农村信用担保的内容和方式上要有创新,并定期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规范担保中介、贷款银行及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避免金融风险。可以借鉴以下抵押担保方式:一是以土地作抵押。贷款农户把土地权证作抵押,一方面可以实现土地由分散到集中,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农户精心经营。二是联保。5~8户进行联保,其中一户到期还不了贷款,其他几户有责任帮助还款。三是降低抵押资源的标准。农民手中的抵押物少之又少,政府应该引导银行尽可能利用现有资源,将抵押的标准降低。四是对于中小农业担保公司可以给予在一定时期内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商业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五是鼓励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成立专门的农业担保公司,主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进行各种担保,使之生产经营能顺利进行,“三农”经济得到稳定协调的发展。

[1]胡晓炼:《建立完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载于《金融时报》2009年10月29日。

[2]李彦东:《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以吉林省松原市为例》,载于《吉林金融研究》2011年第6期。

[3]韩俊:《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载于《求是》2008年第6期。

[4]王海静:《我国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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