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金荣学 胡智煜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龙小燕 孙 维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最具创新活力的经济主体,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支撑力量,在促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然而,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轻资产、重技术、高风险”的特征,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为了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度,满足其在技术创新各阶段的资金需求,需要从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政府等角度创新金融服务,打造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相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
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传统企业一样,都经历着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这个周期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种子期、创建期、成长期、成熟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周期的多阶段性,决定了其融资需求的多样性。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发展阶段的经济特征不同,因此,呈现出具有较大差异的风险特征和融资特点。
(一)在种子期,企业融资风险最大,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为主。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种子期,即为研发阶段,在该阶段,企业只有费用支出,没有收入来源。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产品具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存在着较大的技术风险、产品的市场风险和企业的管理风险等。这些要素决定着处于种子期的企业面临着很大的融资风险,大多风险投资企业和银行对其缺乏投资意愿和信心,企业很难募集到足够资金。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种子期所投入的资金以自有资金为主,以财政基金支持为辅。
(二)在创建期,企业融资风险较大,资金来源以天使投资和银行贷款为主。
在创建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扩建生产能力和开拓市场等方面进行投资,资金需求相对于种子期明显增加,并且由于产品销量不大,销售收入有限,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相对于种子期,创建期技术风险有所降低,但市场风险和财务风险较为突出。在企业资金来源问题上,研发人员、创业人员的私人资本和政府的财政基金无法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因此,企业需要寻求外部资金支持。企业由于其业绩尚处于初始阶段且缺乏抵押资产,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少数商业银行会谨慎地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因此,处于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依靠自身可行的经营计划、卓越的产品功能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来吸引天使投资。
(三)在成长期,企业融资风险相对较低,资金来源以银行贷款和风险投资为主。
在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初期产品已经进入市场并占有一定的份额,销售收入和现金流量迅速增长,企业技术风险大幅下降,面临的风险主要为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在该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增加设备、扩展市场,因此,这一时期企业对资金需求明显增加。不过,处于成长期的企业融资难度较前两个阶段有所下降,银行向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意愿增加,风险投资也逐渐增加对企业投资。另外,由于部分处于成长期的企业满足上市条件,能够通过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而获得融资,因此,成长期企业融资渠道主要为金融机构贷款和风险投资。
(四)在成熟期,企业融资风险最小,资金来源以长期贷款和直接融资为主。
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化阶段即为企业的成熟期。在该阶段,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占据稳定的份额,企业盈余较多,风险也逐渐减少,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企业。在稳定的市场份额和现金流量的基础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达到生命周期中的最强期,并可以采取更多的融资模式,包括发行债券、以更高的价格发行股票、向商业银行获取更优惠的贷款条件和更大的贷款额度,不少达到上市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而获得直接融资。
现阶段,我国许多城市正在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创新科技信贷产品、拓展贷款融资模式、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科技保险试点、组建科技支行、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
(一)创新科技信贷产品。
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其“轻资产、重技术、高风险”等特点,难以为抵押贷款提供必要的有形资产,因此,部分城市金融机构成立科技银行,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如武汉市汉口银行专门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出了“投融通”产品,重点突破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融资难题,提供“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相结合”、“引资与引智相配套”的综合金融服务。另外,苏州市成立的科技银行对属于政府扶持范围且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推出“信贷通”、“税融通”、“投贷统”等11种金融产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统贷平台,实现了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及保险公司等多方合作的科技金融创新体系。此外,上海张江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针对科技型企业推出金融新产品—“科灵通”,该信贷产品可为企业提“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
(二)拓展贷款融资模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各个阶段面临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而传统的抵押贷款模式并不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了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我国部分试点城市采取了统借统还、集合贷款、集合票据等融资模式。如武汉市积极推动统贷平台、集合贷款、市区科技联动担保贷款等模式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与此同时,开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创新性贷款的探索。另外,科技部、中国农业银行和苏州市政府合作推出“科技部—苏高新中小科技型企业集合票据”,通过集合票据引入信用增进和代偿机制等结构设计,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克服融资规模小、信用级别低和融资担保难等缺陷。统一信贷平台建立之后,银行信贷安全性更有保障,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了有力改善。
(三)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企业准入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这两个板块进行直接融资存在较大困难。为更好地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这方面,武汉、杭州等城市进行了诸多探索。武汉东湖高新区获批“新三板”首批扩容试点,“新三板”定位于为成长型、初创型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和定向融资服务。同时,武汉市还积极推进科技型企业上市及再融资,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票据和债券等方式融资,加快其他要素市场集聚和发展。杭州市也为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开拓直接融资渠道,推动四板市场,即区域股权资本市场发展,该市场的建立为创业风险投资提供了一个有效退出渠道,对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具有积极作用。
(四)开展科技保险试点。
科技部和保监会于2006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大力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标志着我国科技保险试点正式启动。2007年7月,科技部和保监会正式联合推动科技保险产品试点工作,北京、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苏州高新区成为首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地区),标志着科技保险试点进入实质性阶段。我国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7年以来,科技保险保费收入稳步增长,财政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形式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保险赔款使被保险企业风险损失得到部分赔偿。科技保险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分散企业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随着科技保险试点不断深入,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和覆盖范围都在不断扩大,科技保险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也在逐步显现。
(五)组建科技支行。
为促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环境,2008年以来,科技支行在我国成都、杭州、武汉等地相继成立,使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了专业化的信贷融资通道。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科技支行100余家,其中,杭州科技支行成立于2009年,其重点服务对象是市级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杭州科技支行坚持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借助科技金融主体多方联动,开展科技金融创新,改善风险收益结构,通过持续创新产品,提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能力。武汉也大力推动银行设立科技专营机构,目前已设立10家科技支行或专营分支机构。汉口银行科技金融中心、交通银行科技支行是武汉光谷地区首批科技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通过聚合政府、投资、担保、保险和中介服务等各类金融服务资源,为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及信用贷款等服务。
(六)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在科技金融环境下,由科技金融需求方、供给方、政府、中介机构和科技金融生态环境等科技金融要素构成的综合体。近年来,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在整合相关资源的基础上打造“光谷资本大厦”,在资本大厦聚集了50余家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武汉市科技局组建了武汉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武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武汉科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和武汉科技金融创新俱乐部。其中,武汉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是由武汉市科技局支持倡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性服务、市场化运作”原则建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该平台着力打造集科技金融、技术转移、创业辅导、科技咨询和信息共享等为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开展科技金融、技术转移、科技咨询和科技政务等服务,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产业实力和金融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一)政府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对策。
科技创新具有正外部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力量,政府需在必要的领域发挥其引导和协调作用,减少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约束、加大科技金融财税支持力度,加快推动科技型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强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
1.减少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约束。政府部门应该积极探索,通过政府出面向银行监管部门争取适当放宽银行大额贷款的审批权限,同时,制订相关政策,放宽外资银行入驻的条件和经营业务范围。建立宽松的金融机构发展环境,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减少对金融服务业的约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提供更多保障。
2.加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财税支持力度。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风险收益不对称等情况较为突出,政府可以出台政策奖励或者补贴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放贷款的银行,以对贷款风险进行补偿。另外,政府应支持更多科技支(分)行成为科技金融业务营业税返还试点银行,将科技金融业务创造的税收收入返还试点银行,并作为风险补偿基金,据实弥补贷款损失,形成多投放、多缴税、多返还和多保障的良性循环。
3.加快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建设,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对上市后备企业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引导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支持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四板市场,即区域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与财务结构,促进其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4.加强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在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平台服务功能。积极推动各地区建设科技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设立重点科技企业库、科技项目库,定期发布信息,建立通报制度。完善各地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结合科技企业、科技孵化器和产业联盟的资金需求,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银证、银企洽谈会、项目推介会和金融产品展示会等活动,构建集评估、咨询、法律、财务、融资和培训等多功能一体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并通过科技投融资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金融机构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对策。
金融机构应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开发科技金融产品和创新信贷模式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1.开发科技金融产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融资抵押物的情况,科技银行可以在传统抵押贷款的基础上,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扩大抵押品范围,进一步探索以知识产权、股权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押担保,通过开发新的贷款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克服融资困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1)政府引导并推动商业银行直接开展专利质押贷款。在该模式下,政府需要召集专业技术市场、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专利事务所等进行认真研究,在金融机构建立相应风险控制机制的基础上,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并辅以个人信用进行无限责任担保。(2)无抵押、无担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该模式下,可由各金融服务中介负责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优质企业,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估,最终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商业银行在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过程中,需要处理好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设计,可质押股权的分类选择,以及股权质押期间管理等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融资行为。债务人向作为债权人的贷款企业偿还应收账款后,偿还额冲减贷款企业向银行的借款。由于应收账款以货币为表现形式,不存在变现、跌价及自然损耗等风险,而且具有金额和回收期确定、付款方良好的商业信用能降低资产损失的风险等优点,因此应收账款较适合作为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质押。
2.创新信贷模式。现有商业银行信贷模式设计考虑更多的是方便自身管理和有效控制风险,并没有形成以客户为中心的信贷模式。商业银行可以探索采用“信贷工厂”的模式,将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作为业务对象,采用合理、简化、标准的“流水线”作业和专业化分工模式,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和风险控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划分为营销、销售、业务申报、审批、支用、客户维护和管理等环节,每个环节由专人负责,批量操作。
“信贷工厂”是以价值最大化作为目标,构建专业化的小企业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业务运作机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信贷工厂”实行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政策,打造“流程银行”,建立标准化的信贷业务流程,可以提高运作效率,以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和银行控制风险的双重需要。“信贷工厂”还可以开展管理创新,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情景分析和行业动态追踪机制、标准化的授信方案和授信审批机制、多维度的早期预警机制、防范道德风险的反欺诈机制等,使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的甄别水平大幅提升。
3.创新利率收益方式。可以构建浮动利率制以实现银行贷款风险与收益的对称。如果银行将贷款利率由以往的固定利率改为与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密切相关的浮动利率,则有可能为银行带来分享企业成长收益的机会。具体来讲,银行在构建浮动利率制度时将利率分成两块,即固定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其中,前者由银行确定,属于银行规定的最低限度收益预期,可以要求企业定期偿还,后者由双方商议而定,可以根据企业每股净资产确定一个利率,该利率随着企业每股净资产的变化而变化。
对于浮动利率计算的利息,银行和企业可以自行商定偿还期限,通常可以商定3~5年的偿还期,或者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规定其他的偿还方式,以减轻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的融资负担。这种浮动利率的贷款方式可以帮助银行分享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收益,实现其风险与收益相对称,有利于形成银行和企业的双赢局面。
4.寻求更多的风险化解机制。在我国风险投资尚不发达的背景下,银行应该寻求更多途径来化解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具体来讲,可采取与商业中介合作的方式分担金融风险。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是银行降低经营风险首选的合作对象,而由于我国风险投资市场欠发达,银行可以寻求与其他商业中介如专利公司、保险公司、高科技孵化器和担保公司等合作,这些商业中介所发挥的作用类似于风险投资机构,能够实现分散银行经营风险的目的。
据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超过1500余家,数量仅次于在此领域发展最快的美国。高科技企业孵化器参与在孵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同时,关注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比较了解企业的发展,因此,银行与其合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鉴于银行与高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服务对象(企业)的期望一致,两者可以开展合作,让高科技企业孵化器以担保人的身份介入银行与企业之间,为银行降低风险。
(三)金融中介机构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对策。
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对于构建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探索科技保险、信用担保和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宜加强产品创新,担保公司需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并降低保费,评估机构应增强业务水平以提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
1.保险公司应加强产品创新。保险公司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可开发技术转让质量保证保险、研发技术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特殊风险保障的需求。
(1)技术转让质量保证保险。该险种是指当技术成果进行转让或销售时,将技术成果的质量作为标的的一种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了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效能的产品从而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对有缺陷产品本身以及由此引发的有关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在技术交易过程中,由于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买方企业很难全面了解其质量。技术成果转化和市场销售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风险,买方企业将承担全部损失。因此,技术成果的质量风险成为阻碍技术交易的重要障碍,而解除这一障碍的根本办法就是通过购买保险进行风险转移。
(2)研发技术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研发技术人员作为科技创新实施者,依照法律责任,其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及其单位承担,显然,凭借个人的经济实力无力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而负有连带责任的研发单位也将面临赔偿困难。研发技术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的实质是将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在发生风险后,由保险公司帮助研发技术人员或研发单位承担损失,使研发项目能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以赔偿项目投资者,从而降低各方主体的风险和损失。研发技术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在于降低研发技术人员风险,提高研发投资者和研发单位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
2.担保公司应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担保公司是担保体系的重要主体,在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体系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1)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通过设立适合于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市场、资信和财务状况的信用评级体系,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出准确判断。(2)争取政府财政的保费补偿或补贴,从而降低对科技性中小企业的担保费率,以减少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成本。(3)争取加入再担保体系,分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风险。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轻资产、重技术、高风险”等特点,担保机构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存在较大的风险,为此,可通过加入再担保体系来分散风险,进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意愿会相对增加。(4)采取与其他担保公司合作的方式,分散担保风险、增强担保承受能力。目前,我国担保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对风险的容忍度不高。因此,可以采取多家担保公司合作的形式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以增强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3.评估机构应增强评估能力和水平。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中,信用评估机构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于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的金融风险能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信用评估机构自身可信度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银行对企业的还贷信心,进而影响银行对企业放贷的意愿程度,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自身可信度有利于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加贷款。与此同时,要扩大评级报告应用范围,让更多机构及企业认识到评级报告的重要性。因此,评估机构应增强评估能力和水平。
另外,要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处置等配套服务。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以知识产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成功率较低,其中的关键因素是知识产权评估标准有待统一。因此,需要设立一套标准的、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评估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形成专业化服务的发展模式。另外,应培育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市场体系,丰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质权处置途径。
[1]高松、庄晖、王莹:《科技型中小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经营特征研究》,载于《科研管理》2011年第12期。
[2]汤汇浩:《科技金融创新中的风险与政府对策》,载于《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年第6期。
[3]束兰根:《科技金融融合模式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研究》,载于《行长论坛》2011年总第268期。
[4]段世德、徐璇:《科技金融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载于《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年第14期。
[5]付剑峰、郭戎、沈文京、朱鸿鸣:《如何发展我国的科技银行—基于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的案例研究》,载于《中国科技论坛》2013年第4期。
[6]李兴伟:《中关村国家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分析与趋势预测》,载于《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年第9期。
[7]洪银兴:《科技金融及其培育》,载于《经济学家》2011年6月。
[8]游达明、朱桂菊:《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构建及运行模式研究》,载于《中国科技论坛》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