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构成对其财政赤字规模的影响

2014-04-16 21:33李永刚朱紫祎
经济研究参考 2014年12期
关键词:财政赤字非税中西部

李永刚 朱紫祎

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构成对其财政赤字规模的影响

李永刚 朱紫祎

首先,不同性质的转移支付并不都是简单地平衡各地政府财力,必须结合东中西部地区的不同情况采取差别性的措施。中央政府应减少对东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同时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另外,还应适当减少东、中、西部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尤其是要求地方政府配套的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增加非配套的转移支付规模。

其次,非税收入可以缩小各地区财政赤字规模,但在地方政府获取非税收入时应该严格控制这一规模,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不是越多越好。原因是非税收入扩大不仅会侵蚀税基还会导致纳税人负担加重,抑制经济增长的潜力。对于地方财政既定的非税收入项目,要坚持“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原则,加强对非税收入的权属认识及其使用。

再次,共享税收入可以缩小地方政府财政赤字规模,并且对中西部地区的缩减效应大于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的工业相对不发达,工资水平也较低,但共享税收入对财政赤字的缩减效应也强于东部地区。因此,我国应积极推进共享税改革,提高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收入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分成比重,促进中西部地区财政收支的可持续性。

最后,应积极推进地方税制改革,将地方税制改革完善纳入到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整体设计中。地方税制在适应一般地区的普遍性安排的同时,还应有适应老、少、边、山、穷地区的特殊性制度安排,应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相对灵活的税权。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强化税收征管,深挖税源潜力。在“营改增”试点地区越来越广的预期下,要处理好原先征营业税的课税项目改征增值税后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成问题。在现行的分配制度下,“营改增”将意味着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营业税收入的大幅减少。

(夏摘自《经济经纬》2013年第6期(双月刊)《财政收入构成与财政赤字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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