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东升
建立全面深化改革的现代公平税制
靳东升
围绕全面深化税制改革,三中全会决定也进行了一系列深刻的阐述和部署,为今后构建现代公平税制指明了方向。
1.“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我国已经成功实现了1994年税制改革中提出的提高“两个比重”的目标,下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就是稳定税负,过高的宏观税收负担,既不利于发展经济,也不利于缩小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既不利于增加供给,也不利于扩大内需。因此,稳定税负是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符合实际的选择。2012年我国小口径的宏观税负为19.4%,在结构性减税的前提下,通过不断深化税制改革调整不同行业和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税负分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分配公平的逐步实现。
2.“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当前税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尽快实现“营改增”,“营改增”完成以后,并没有实现税制结构的优化和增值税的简化,因此,有必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不仅进一步完善增值税,而且要简化增值税,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遵从成本,方便纳税人。适当简化增值税税率,就有可能降低税率。如果简化并降低增值税税率,就有可能优化税制结构,附之以消费税改革,实现结构性减税,最终减少货物和劳务税的累退效应。
3.“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税制结构的变化,直接税比重的提高,存在许多影响因素。从税制本身的调整来看,在深化税制改革设计中,一方面要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另一方面要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的主要路径仍然在于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因此,清理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势在必行。降低间接税比重的主要路径是推进增值税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税制结构。另外,为了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尽快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调节过高收入,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将成为全面深化税制改革中的重要举措。
4.“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的主要税种,也是税制结构中直接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房地产税涉及千家万户居民的经济利益,必须慎之又慎,公平合理。在既要提供地方税收入,又要调节存量财产分配的选择中寻找平衡点。同时,要具有规范性,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经过立法,才能正式征收,逐步建立我国的财产征税制度,合理设计房地产开发、持有和再转让各环节的税收负担,完善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实现财产税领域的税收公平。
5.“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运用税收调控工具的具体措施。各项税收政策对于支持改革、支持发展、调节公平发挥巨大作用。但是,如果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乱,就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因此,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也是全面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成林摘自《地方财政研究》2014年第1期《全面深化税制改革将更加注重税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