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全景中财经法治的展开*——近五年我国财经立法的成就、经验与展望

2014-04-16 20:43刘剑文
江汉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预算法财经财政

刘剑文

在我国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构建民主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财经法律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 “财政是国家的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将财政问题提到了国家治理层面;同时明确指出 “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展现了将人大立法职能进一步做实的姿态。由此可见,依法理财即为依法治国的另一重表述,财经法治化对建设法治中国、实现国家治理方式转变意义重大。

近五年来,我国的财经立法事业蓬勃发展,不仅制度性地保障了财政经济改革的有序开展,而且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技术经验,影响了全社会的法治国家观念。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多项财经领域的法律被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包括《商标法》(修改)、 《专利法》(修改)、 《著作权法》(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 《证券法》(修改)、 《预算法》(修改)、增值税等若干单行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 《资产评估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 《社会救助法》、 《慈善事业法》、 《安全生产法》(修改)、《矿山安全法》(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此外还有大量的财经法律作为第二类项目、第三类项目,在条件成熟时将提请审议。从财经法律在未来五年立法规划中占据的较大篇幅足可反映,财经法治在整个治国全景中的地位日渐突出。

不过也应认识到,我国当前的财经立法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有待完善之处,这需要我们通过对过去五年财经立法成果的总结,为新阶段的财经立法工作提供前瞻性引导和指导性建议,由此推动 “理财治国”①这一新型国家治理模式的展开和落实。

一、硕果累累:财经立法的框架与成就

2011年,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②。当前,我国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43部,其中财经类的法律有60件之多,覆盖了宏观调控、财政税收、金融外汇、国有资产、资源能源、交通运输、建设土地等多个方面,占到了我国法律总数的四分之一。③应当说,从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以来的五年间,我国的财经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1.财经立法的成果展示

第一,在财政领域,正处于进展中的 《预算法》修改势在必行且至关重要,此次修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预算法》修正案 (草案)于2012年6月已经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审,之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短短的一个月内征集意见达33万多条。由于多方利益博弈较为激烈,《预算法》三审仍未进行。④作为 “财政宪法”,《预算法》深刻地关系到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政府财政行为的约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二,在税收领域,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车船税法》不仅填补了该税种的立法空白,而且更是鲜明地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这一税法领域的 “帝王原则”,是我国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大进步,有力地推动了 “一税一法”的税收立法进程。另外,我国于2011年第六次修改了 《个人所得税法》⑤,将工薪阶层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到3500元,在实体内容上实现了税收公平。

第三,在竞争领域,继1993年通过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我国在2007年又通过了 《反垄断法》,使得竞争领域的法律规范更为完整,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四,在公司企业领域,我国于2008年通过了 《企业国有资产法》,并且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政策。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定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对小型微利企业在财税、金融、技术等方面的扶持,有助于发挥其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在金融证券领域,我国制定了 《反洗钱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立法对金融领域进行了有效的规制,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同时,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此外,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也已经经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第六,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于2008年第三次修改了 《专利法》,起到了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功效。2010年第二次修改了 《著作权法》,体现了对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保护。目前,正在进行 《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和 《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第七,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我国先后修改或制定了 《残疾人保障法》 (2008年修改)、 《社会保险法》 (2010年)和 《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修改),并初次审议了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促进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和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

2.财经立法的 “流程再造”

流程再造理论是美国的哈默和钱皮教授在企业管理领域创造的理念,他们主张对企业的业务流程作根本性的思考和重新设计,新的工作流程和组织结构会在绩效上产生量的飞跃,使得成本、质量、效率等要素得到大幅度改善,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以顾客 (customers)、竞争 (competition)、变化(change)为标志的现代企业生存环境。⑥这一论点不仅在企业受到赞誉,而且其影响力随即波及政府领域,对我们思考如何优化财经立法工作具有诸多启示。回首我国过去五年的财经立法工作,我们既要肯定其实体上的法律制定成果,又要肯定其在立法流程上已经得到了较大改进,这两方面的进步也正是对 “流程再造”的一种探索和践行。

一方面,财经立法应当在保持自身规律的同时,更多地回应民众的诉求,在不同群体的主张之间进行协调和融合。尽管将民众比作 “顾客”不够妥当,但财经立法工作的根基仍应当建立在 “知道他们需要什么,为此他们宁愿付出什么,如何满足他们的需求”⑦之上。毋庸讳言,法律是各种利益主体协商、辩论、妥协的产物,尤其是在与每个人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财经立法中,博弈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不论是法律层面的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车船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还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 《政府投资条例》、《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民意的做法已经渐渐融入立法者的思维之中,成为他们自觉的选择。即便是 《预算法》三审陷入困局,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各方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避免了一部 “非良法”的仓促出台,未尝不是明智之举。有道是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通过在财经立法的进程中引入更多的讨论声,让民众的此种需求与彼种需求相互碰撞、直接对话,最终寻求一个当下最合适、最能为各方接受的平衡点,不仅有助于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吸收、消化民意,提高财经法律的正当性,而且也能较好地提高民众的遵从度,巩固依法治国的威望和信心。

另一方面,在社会变革中,财经立法应当紧跟变化着的外部环境,发挥自身的规范作用和引领功能。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灵活、开放的经济体制,自然也伴随着变化的因素。瞬息万变的财经活动虽然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开拓了更宽的平台,但对财经立法者也提出了较高要求,只有密切关注财经发展现状、准确把握财经动向,才能保证财经法律内容及技术的先进性。尽管民法、刑法等历史悠久的传统法律部门在近年来也有规则上的修改或补充,但相比之下,我国的财经立法工作由于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尚未成型,更应保持对经济社会变革的敏感,不断反思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从财政、税收领域,到企业公司、竞争、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社会保障领域,无一不需要法律及时地因应具体情境作出调整,这从近五年来这些领域内法律变迁的速度就足见一斑。

二、理念革新:财经立法的进步与经验

近五年来,立法者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法制统一,全面深入地开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了立法质量的普遍提高。这些均为我国今后的财经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顺应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时代需求,立足于当前和未来,积极稳健地开展财经立法工作

财经立法一直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攻坚阶段,随着现代化事业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面临着诸多深层次的矛盾以及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在财经立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已有实践作为立法基础,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开展立法工作。要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确保立法进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

比如,我国近五年来加快了对重要财经领域的立法。其中,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各方面认识也比较一致的事项,规定得具体一些,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现实中又需要法律进行规范的,先规定得原则一些,为进一步试点实践和研究论证提供规范性保障,待条件成熟后再修改、补充。财经立法通过对经济发展的回应,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2.树立 “理财治国”理念,以国家的良好治理和经济优化转型为导向,科学有序地规划财经立法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只有通过科学而全面的财经立法,构建起财经领域的法律体系,才能为“理财”提供规范依据,进而实现 “治国”的宏伟目标。 “理财治国”意味着民主理财、民生理财、绩效理财和法治理财;意味着国家在财政收入方面要合理、合法和合宪,在财政支出方面要公开、公平和公正,在财政管理方面要有规、有序和有责。这与公共财政、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宪政国家的基本立场一脉相承。⑧宣扬 “理财治国”理念不仅有利于提升我国的法治水平,而且有利于执政党转变国家治理方式。因此,我们应当在 “理财治国”理念的引领下,合理有序地进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这要求我们:一方面,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和目标,在宏观上进行科学而长远的立法规划;另一方面,经由具体经济事项上的利益平衡和价值考察,在微观上进行制度规则的设置和安排,从而为国家的良好治理提供助推力。

比如,针对当前市场主体经营压力较大的现状,我们应当统筹并举,继续推进结构性减税,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将 “理财治国”理念落实和贯穿于财经立法的始终,实现宏观导向与微观设计的结合,以达致藏富于民、民富国强的治理目标。

3.促进体制改革与财经法治创新的协同并举,加快财经立法,充分落实财税法定主义

在我国深化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应当加强财经立法,正确理解并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通过立法来推动改革的良性运作。实际上,立法与改革并不矛盾,立法与改革是相辅相成、互有助益的,改革不意味着阻碍立法,立法也并不会延缓和阻碍改革的进展;改革为立法提供了素材、借鉴和经验,立法又可以总结、确立和巩固改革的成果,并为改革的拓展提供规范性依据。只有用法律的形式对改革加以确定,理性引入民众的讨论和利益的博弈,才能提高改革的法治化水平,增强改革的民主性和正当性,而这也符合财税法定主义的要求。

当前,在我国财经领域中财税法律缺位的现象仍很突出,我们应当充分落实财税法定主义,增补法律体系中的缺漏,并尽快将已有的财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比如,在 “营业税改增值税”、 “房产税改革”等改革试点中,应当加快立法,用法律的形式对 “为什么进行改革”、 “如何进行改革”、“改革让谁收益”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多种利益在法律机制内的博弈,推动改革规范、科学、有序地进行,实现改革与立法的协调运作和相互配合。

4.推动 “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加强立法公开及社会参与的力度,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结合

“开门立法”强调的是立法的公开和透明,与“闭门造法”相对; “民主立法”强调的是社会公众对立法的充分知情、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使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 “科学立法”强调的是通过法律制定过程中各方博弈和专家论证,提高法律内容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水平。从三者蕴含的精神内核看, “开门立法”、 “民主立法”与 “科学立法”是相通的。从某种层面上说, “开门立法”是前提,实现了立法过程的透明化; “民主立法”是经过,使得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全面了解社会不同的立场和主张,广泛地吸纳民众的诉求; “科学立法”是结果,通过充分的讨论和专业的论证,保障了法律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坚持 “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有利于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反映民情,也有利于回应社会焦点、化解社会矛盾。实际上,通过发挥自下而上的倒逼机制的作用,可以有效地弥补纯粹的顶层设计所固有的缺陷,从而为法律的创新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鲜活的生命力。相反,闭门造车、墨守成规的封闭性立法方式不可能保证法律质量,也侵犯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符合民主法治的现代理念。

5.在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更加关注民生和公民的基本权益,以民生财政为导向,加大对民生绩效的考察

经济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是使改革发展的成果造福于全体人民,因此,在探索财经立法和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和贯彻民生财政理念⑨,关注民权和民生,加强对民生建设的扶持和保障力度,为全民提供日益健全并且公平均衡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在厘清民生的内涵和外延的同时,还应当重视对民生绩效的考察和对相关责任的界定,通过绩效审查、绩效评定、绩效管理,实现民生建设的 “可监督、可问责”。对绩效财政的强调,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财政过程中存在的 “重分配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问题,提高财经法律以及财政行为的实际效能,从而在重视事前安排的同时亦重视事后的评价和反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民生建设落到实处、具有实效,才能真正保证财经立法和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三、任重道远:财经立法的建议与前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又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在历史发展的新阶段,财经立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不断补充新的内容,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现状的陈旧规定。

1.统筹编制年度、五年、十年的财经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是立法机关对经过预测与研究的立法项目进行通盘的考虑、总体的设计,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对一定时间内的立法工作作出统一的部署和安排⑩。立法规划的主要作用,在于使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进行,从而实现立法的体系化、科学化、规范化。因此,立法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在财经立法上,我们也要在对国民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趋势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之后,统筹编制年度、五年、十年的立法规划,并以立法机关正式决议的形式公布,为立法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指导和约束。编制财经立法规划的功能包括三个方面:首先,立法规划可以为一定时期内的立法工作设定目标、指引方向。经过事先较为详细的规划,立法工作的开展便有了明晰的路径和确切的预期,能够按部就班、有章可循地稳步推进,有效限制不必要的法律创制活动,消除法律创制工作中的重复或分散现象,进而保障立法的有序和高效以及提高法律制定机关的立法积极性。其次,立法规划有利于实现整体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统筹性。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以及未来趋势进行科学、系统的调研和分析之后,财经立法工作才能与我国的改革发展大局相适应,才能真正保证立法的质量和成效。最后,立法规划可以作为事后的评判标准,为考察立法机关的工作绩效提供参照。将立法规划作为绩效考察的标准和指标,有助于明确责任,促使立法机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量化的任务和时间进度,完成既定的立法项目,从而起到约束和监督的作用。

2.加快财经立法进程,完善财经法律体系

第一,按质按量地完成 《预算法》修改。一是《预算法》的立法宗旨亟需修改。现行 《预算法》中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沿袭了1986年 《预算管理条例》中的表述,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符合公共财政、公共预算理念。因此,必须明确地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作为 《预算法》的立法宗旨,让《预算法》真正成为一部约束和监督政府行为的法律,而非政府用来管理社会、调控经济的法律,这样才能适应公共财政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二是建立完善的预算公开制度。预算的公开性,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全部过程,不仅要经过国家权力机关审批,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介等向广大社会公众公布和宣传。预算公开是公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同时具有规范财政权力行使、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意义。因此,应当将预算公开原则明确写入 《预算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程序设计,实现预算结果以及预算过程的公开,并且不断加强预算公开的范围和力度,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 《预算法》的价值和目标。三是推进预算权的科学、合理配置。预算权的配置,意即预算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配。当前,行政机关在预算活动中的权力仍旧过大,许多本应属于立法机关的权力被虚置和架空,比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缺乏对预算的否定权、修正权和调整权,再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存在着对行政权力的限制缺位,等等。因此,在 《预算法》的修订中,应当加强并落实立法机关的预算权,合理分配、平衡处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预算权力关系。四是从严控制地方债务,规范地方融资平台。任何制度上的变迁都具有突出的外溢性,地方政府发债更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鉴于欧债危机的教训和中国的现实,我国当前并不具备放开地方发债权的时机、条件和环境。因此,为了保障财政安全,在《预算法》的修订中,仍应对地方债持谨慎态度,严格加强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的发生。同时,还应清理和规范地方融资平台,防止地方政府以各种方式变相举债、打法律的 “擦边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证国家的良好运转。五是逐步消除财政专户,坚持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库的经理权。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实现公款的安全使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至关重要。只有在 《预算法》中坚持国库单一账户体制,消除财政专户,才能防止资金流动过程中出现滥用权力等现象,保证公款的安全和妥善管理。同时,根据分权制衡的理念, 《预算法》应当坚持并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经理权,由人民银行对资金流动进行监督,避免形成财政部门集资金拨付权等多重权力于一身的局面,实现人民银行与财政部门在分工基础上的相互监督、相互合作关系。六是充实 《预算法》法律责任条款。法律责任条款决定了一部法律的威慑性和实施效果,对违反预算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是严格预算管理和监督、实现依法理财的重要保证。现行 《预算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强,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当充实和细化各种违法行为和处罚条款,并将行政责任纳入 《预算法》的责任条款之中,即加强人大对政府的问责和质询机制。

第二,促进财政法律体系的完整。完善我国的财政法律体系,应当形成一个以财政基本法为统领,以财政实体法和财政程序法为骨干,包括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管理法、财政监督法等内容,各组成部分层次分明、结构完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面对我国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等领域中的诸多立法空白,应当在立法条件成熟之时制定相关的法律,并逐步将已有的行政法规上升为财政法律。比如,在财政收入领域,应加快制定 《行政收费法》、 《公债法》、 《彩票法》等,加强对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在财政支出领域,修改 《政府采购法》、制定 《财政投资法》等;在财政管理领域,制定 《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转移支付法》、 《国库法》等。此外,还应制定 《财政基本法》,对财政管理体制中的基本问题加以统领性的规范,不断地充实和完善财经法律体系,实现财政过程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第三,加快各税种的法律化进程。税收法定主义,大致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前者要求有关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归属关系、课税标准、缴纳程序等税收基本要素应当尽可能在法律中作明确详细的规定;后者则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随意减征、停征、免税或者加征。⑪但是,我国目前仅针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这三个税种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对于其他税种,仍然只是通过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了规定。比如,对于增值税、消费税等重要税种,仅由 《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作出规定。这种法律体系效力层级整体低下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且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理念以及 《立法法》的规定。因此,应当全面提升财税法律的效力层级,加快对各个税种的立法,将尚未制定为法律的税种立法尽快全部上升为法律,争取早日实现“一税一法”。

第四,推动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我国现行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在很多方面已经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2013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启动了本次修法工作。在修正案中,虽有可圈可点之处,但复议前置、税务代理、税款滞纳金、与行政法律不衔接等问题也受到诟病。因此,应当以规范政府征税权力和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作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理念和修改原则,顺应企业经济活动的新发展以及新型交易方式的出现,利用信息化征管技术,对相应的制度措施进行增补或修改,以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3.规范授权立法,改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牵头起草财经法律草案

在我国财经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由于立法条件不成熟等原因,立法机关时常采取赋予最高行政机关有限的立法权的方式进行授权立法。20世纪80年代,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状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曾两次对国务院进行授权立法。虽然这客观上推进了我国的财经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因为对授权立法使用不当,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过度的授权立法导致了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带来了诸多弊端。因此,很有必要对授权立法从实体到程序加以规范。

规范授权立法的建议具体包括:第一,遵循《立法法》的规定,以法定主义为核心,由全国人大择机废止1985年给国务院的授权决定,并将条件成熟的各种行政法规制定为法律。第二,如果确需授权立法的,应按照 “一事一权”原则重新授权,在实体上明确授权的目的、条件、范围和期限,严禁进行笼统授权或者空白授权。第三,完善授权立法程序,促进立法公开和立法参与。这样可以在程序上保证授权立法的民主性和规范性。第四,加强授权立法监督机制,增强授权主体对授权立法的审查监督,建立健全备案制度、撤销制度等。

同时,在财经法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应发挥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的牵头作用,避免国务院甚至国务院下放给行政部门起草的现象。部门立法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其一,部门立法难免会涉及到本部门的利益和立场,这将造成法律的部门利益化,且法律草案的公正性往往也会受到公众的质疑。其二,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和统一的平台,这容易引发部门间的争执,导致法律难以顺利、高效地通过。因此,我们建议,应当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牵头财经法律草案的起草,这样才能保证立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当然,在全国人大发挥核心、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吸纳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专业人士参加法律起草工作,将有助于充分发挥相关行政部门在人才、经验等方面的资源优势。还可以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负责或者参与草案的起草,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注释:

① “理财治国”是法治视野下治国的一种理念和方式,强调对政府财政权和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约束,促进政府依法理财、民主理财、高效理财。其基本要求是:在财政收入上合理、合法、合宪,在财政支出上公开、公平、公正,在财政管理上有规、有序、有责,推动国家治理模式适应公共财政、民主法治的现代化转型,从而实现民富国强的治国目标。

② 《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 (摘登)》, 《人民日报》2011年3月11日,第2版。

③ 石秀诗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参见 《湖南日报》2012年10月29日,第1版。

④ 吴建华: 《〈预算法〉修订进退维谷》, 《华夏时报》2013年9月2日。

⑤ 《个人所得税法》于1993年10月、1999年8月、2005年10月、2007年6月、2007年12月和2011年6月进行修改,共计六次。

⑥Michael Hammer and James Champy,Reengineering the Corporation∶A Manifesto for Business Revolution,New York∶Harper Business,1993.

⑦ [美]詹姆斯·W·费斯勒、唐纳德·F·凯特尔:《行政过程中的政治——公共行政学新论 (第二版)》,陈振明、朱芳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2页。

⑧ 刘剑文: 《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5页。

⑨ 刘尚希: 《从 “公共财政”走向 “民生财政”》,《财政监督》2012年第3期。

⑩ 张国安: 《立法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人大工作通讯》1998年第12期。

⑪ 刘剑文、熊伟: 《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

猜你喜欢
预算法财经财政
财经日历
新预算法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思考
基于新预算法视角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探究
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和解决途径
略论近代中国花捐的开征与演化及其财政-社会形态
财经阅读时代
新预算法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医改需适应财政保障新常态
县财政吃紧 很担忧钱从哪里来
增强“五种”意识打造“五型”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