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苗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局,山东 济南 250014)
互联网背景下征信业的发展路径分析
苗苗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局,山东 济南 250014)
互联网的发展对许多行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对与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密切相关的征信业而言,互联网对征信业的影响正在显现,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一行业的发展路径。为此,本文尝试分析互联网背景下征信业的(以下简称互联网征信)存在形式、与传统金融的关系、主要优势和瓶颈,并有对其发展路径进行探讨。
在我国,征信业还是一个相对新兴的行业,虽然传统的征信机构还在孕育、发展的阶段,这一行业就已经受到互联网的影响。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互联网征信机构,还有一些机构基于互联网从事或变相从事征信业务。
(一)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这种形式主要通过互联网直接或间接采集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为企业和银行牵线搭桥,并将信息提供给商业银行在放贷时参考使用。这种形式一般不以买卖信息获得利益,而是通过收取手续费等其他形式盈利。当前,很多由地方政府牵头组建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征信中心牵头组建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属于这种形式。以后者为例,用户在互联网上注册后,采用了线上报送融资信息、线下达成融资交易,再回到线上反馈成交信息的业务流程,实现了信息共享与反馈。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与之相关的电商平台,通过互联网长期积累了客户的交易行为信息。目前,第三方支付仅将这些信息在同一集团内部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已属于征信行为,如果这些信息更广泛的对外提供,就是典型的征信业。如阿里小贷整合了阿里巴巴、淘宝网、支付宝的经营记录、交易状况和投诉反馈等百余项信息指标,建立了标准化的信贷审批流程。
(三)新兴金融机构报数平台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代表的新兴金融机构,其中大部分尚未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了提高新兴金融机构的接入速度,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在搭建互联网平台,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接入方式。
(四)民间借贷机构共享平台
目前,影子金融在我国发展势头迅猛,以P2P公司为代表的民间借贷机构发展到现阶段,出于规避风险、坏账追收的目的,也提出了信息共享的需求。为此,针对民间借贷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如征信中心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推出了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是首个基于互联网的征信系统,主要为实现民间借贷机构的信息共享并为其提供征信服务。
传统征信相伴传统金融而发展,其很重要的作用之一是解决银行信息不对称并降低信贷违约率,在我国商业银行更是征信机构最主要的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以公共征信机构与金融的结合最为典型,该类机构一般由各国央行、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建,收集、整理商业银行的信贷信息,实现银行信贷信息的互惠共享。同样,作为征信业发展的新兴产物——互联网征信也不例外。
(一)互联网征信实现了信息采集的新渠道和新来源,能满足金融机构对信息更加全面的需求
一方面,互联网征信改变了传统征信从第三方机构或信息主体直接收集信息的模式,采用了便捷的互联网渠道,采集的内容更加多样化。另一方面,电商平台等行业利用互联网经营业务,也积累了很多能够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征信机构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并对外提供。这些都新的信息渠道和来源,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有效的拓展信贷业务、防范信贷风险。
(二)互联网征信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线上开展信贷业务,它们与传统金融一样也需要信息共享,互联网征信可以更便捷地加以实现。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也积累了超出传统金融以外的其他信用信息,互联网征信可以实现这些信息的共享,弥补了传统征信的空白,更好地满足金融机构的信息需求。
(三)互联网征信可以满足新兴借贷机构的信息共享需要
一些新兴的新兴借贷机构,缺乏传统银行的资本实力和技术力量,较难达到传统银行接入征信系统的标准和条件,但这些机构也有共享信贷信息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征信为其提供了新的接入方式,使之以较低的门槛和相对便捷的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这些信息进入征信系统后,会使金融机构共享的信贷信息更加完整,对降低违约率和不良贷款率发挥积极作用。
(四)互联网征信是民间借贷机构发展的首要选择
民间借贷机构从事的金融活动可被看为影子金融,一般都以互联网为媒介开展信贷业务,互联网征信也因此成为其发展的首要选择。一方面,此类机构的信贷信息共享通过互联网更加直接和方便;另一方面,这些机构通过互联网采集了资金供需双方的其他信用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加工、整理和提供,可以转化成为互联网征信发展的又一分支。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征信既迎合了互联网金融、新兴金融机构、影子金融的需要,又增加了传统征信的信息渠道和来源,对传统金融也有积极的作用。这些作用得以发挥,关键在于互联网的一些内在属性可以作用于征信业,使互联网征信具有了以下优势:
(一)便利性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带来了便利性。由于互联网对时间、环境的要求较低,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注册成为互联网用户的程序较为便捷,可以随时随地连接征信系统实现信息报送或查询。一方面,大数据时代下的互联网为信息采集提供了更好的路径,相比之下,传统的征信业无论是采用人工方式还是专线方式采集信息,其效率必然不如采用互联网的方式。另一方面,为了应对公众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海量需求,征信中心推出了互联网信用报告查询通道,也是互联网便利性的体现之一。
(二)低成本
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公共性质带来的规模效应,大大降低了网络成本,互联网的网络费用远低于专线的网络费用。据了解,一般专线的月租费在千元以上,而互联网的年租费仅几百元。另一方面,互联网对安全设备要求主要在征信系统平台端,信息提供者除了CA认证外,基本不需要其他安全设备,进一步降低了硬件成本。相比之下,传统征信特别是公共的征信机构,对接入机构的安全设备要求较高,一般要求配备交换机、防火墙等。
(三)低门槛
公共的征信机构对制度管理、网络安全、报数规则、查询使用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全部满足这些要求的信息提供者才能接入征信系统,进而稳定报数一段时间的信息提供者才能成为信息使用者。私营的征信系统注重选择可靠的第三方数据源,并会通过调查访谈等方式来确认信息。互联网往往放松了这些门槛,采取包容的态度来接纳信息。征信中心近期推广的几个基于互联网的征信平台均对接入机构的要求进行了简单化处理,实质上降低了其接入门槛。
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存在机遇,也存在挑战。互联网的内在属性为征信业带来优势的同时,也伴随着问题和瓶颈。
(一)法律诉讼风险较高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第十八条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互联网征信在采集、提供个人信息获得授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相关电商平台积累了大量个人交易行为信息,如果不能获得授权就对外提供,易产生法律诉讼风险。
(二)可持续性较差
由于登陆互联网的自由,互联网征信难以像传统征信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更新机制,也就较难做到信息的定期、持续更新。无法形成连续的信息记录,这对征信系统判断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而言是致命的。同时,由于信息提供影响到自身的业务经营,很多信息提供者可能很随意的退出互联网征信,产生大量的无头、垃圾数据。如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始终无法拿到客户授权,不得不放弃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言之,互联网征信进入容易,放弃自然也容易。
(三)真实性难以保证
信息的真实性是征信业普遍面临的重要问题。一方面,信息提供者所提供信息质量的好坏事先无从发现,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倾向于提供质量较差或无用的信息;另一方面,信息交易各方为自身利益而隐瞒信息或散布错误信息的行为,信息主体也有掩盖负面信息的强烈倾向等。互联网征信会使这一问题更加严重,由于信息提供者分散、众多,又缺少必要的核查、印证机制,信息提供者可能随意的、不负责任的填报信息,如电商平台存在虚假交易信息就是表现之一。
(四)安全性存在隐患
互联网征信的安全问题来自两个方面:首先来自技术层面,由于使用了公共网络,很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和病毒的侵扰,因此其对网络安全的要求更高,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力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范系统瘫痪和信息泄露等风险。其次来自业务层面,信息有别于传统商品,在许多方面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存在无限生产与复制的可能性,一旦信息被出售,信息使用者可无限制地使用信息,并对信息主体和征信业造成负面影响。互联网征信只能对信息使用者进行技术监控,无法在资格审查、查询授权、事后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信息使用者滥用、泄露信息的情况会更加严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征信是金融改革的需要,有着广阔的前景,但同时又必须处理好制约其发展的问题和瓶颈,才能使互联网征信实现良性发展。针对这一情况,本文认为互联网征信业需要以下方面的改进。
(一)依法完善制度
互联网征信机构要依法完善各项制度,从信息收集、查询使用、异议处理等各个环节制定规范、详尽的操作流程,在加强自我约束的同时,严格要求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从而规范法律风险。同时,这些制度安排要获得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以及信息主体的认可,还有赖于各参与主体信用意识的提高,只有其认识到征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些制度安排才能真正实施下去。
(二)遵循市场规律
互联网征信的发展首先要遵循互联网自身的规律,要开放自由,通过体验来竞争、圈定客户群,归根到底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导向。互联网征信既不是通过行政命令强行实施,也不可能通过传统营销方式挨户推荐,即使这样做了,不符合市场要求,也不会长久。因此,应按照互联网市场的规律,去发展互联网征信,通过有序竞争,形成互联网征信的长期发展格局。
(三)保障信息真实
数据质量是任何征信系统的生命线,对于公信力偏低的互联网征信而言,其信息的真实性就尤为重要。可采取以下措施来提升互联网征信的数据质量,一是实行征信各参与主体的实名制管理,通过技术认证确定参与人身份,同样企业信息的操作人员也需要按实名制进行管理;二是实现持续更新的信息记录,通过信息使用双方的多次博弈形成稳定均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失真问题;三是建立信息质量控制机制,通过线上信息甄别、线下信息核查等手段,逐步提升信息的真实性;四是加快政务信息公开与共享,互联网征信可将其作为可采信的信息源加以利用,同时信息在政府部门的利用可形成广泛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信息主体信用意识的提高。
(四)稳守安全底线
互联网征信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从制度、技术、管理等方面加强安全控制,避免出现信息泄露事件。同时,要加强对信息使用者的管理,通过审查授权、查询监控、事后调查等手段控制信息使用,严密注意信息滥用、泄露和倒卖问题,发现后应立即暂停查询并报告征信监管部门。
综上所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征信业带来了一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征信业的发展路径。一方面,互联网为征信业带来了便利性、低成本、低门槛的优势;另一方面,互联网也引发了法律风险、发展可持续性、信息真实性及网络安全性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优势和瓶颈,我们建议从完善制度、依靠市场、信息质量、安全防护等方面促进互联网征信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王 馨;校对 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