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宝敏
(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是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斯特别强调制度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系统分析了制度变迁,尤其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内在关系。阿夫纳·格雷夫堪称新制度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他综合运用经济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各学科的方法,通过案例研究和历史分析,对中世纪后期东西方的大分叉给出了制度上的解释。系统总结并对比诺斯和格雷夫的制度变迁思想,对于深刻理解制度的内涵和制度变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对解释中国现代的改革进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制度
诺斯认为:“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①[1]1993年,诺斯进一步补充“制度是社会博弈的规则”[2]。按照诺斯的理解,制度是环境,是秩序、约束、规范等等。紧接着,诺斯将制度区分为正式制度(主要是指宪法、法律规范等)和非正式制度(主要指行为的习惯性规则、社会关系或规范),这就是诺斯的作为规则的制度。
2. 制度变迁理论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突出体现在他的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三个方面[3]:(1)产权理论。有效率的财产权必须能够为个人和团体提供竞争性的激励制度。(2)国家理论。国家制定制度、规定和实施着所有权,故国家的效率最终影响着经济的增长、衰退或停滞。为了分析国家的本质,诺斯综合了国家掠夺论与国家契约论,提出了国家暴力潜能论,即国家有两个目标,这两个目标“使统治者最大限度增加其租金的所有制结构同减少交易费用和鼓励经济增长的有效率的制度之间,一直存在着紧张关系”,这也就是令新制度经济学家陷入迷思的国家悖论,同时也是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3)意识形态理论。在诺斯后期的著作中,他引入心智模式的概念。在诺斯看来,意识形态、信仰等构件会决定一个人的心智模式,当许多人的心智模式具有“同质性”时,人们对“事件”的反应也就基本趋同,人们之间的交往也就变得相对容易[4]。即意识形态减少了交易费用,信念会塑造制度。[5]
简而言之,诺斯认为人的认知水平是有限的,市场面临种种不确定性,要消除信息不完全以及各种市场不确定性,人们需要求助于规范以及正规的制度,因此制度的功能就是减少交易成本。然而由于制度变迁中存在受益递增的现象,使得制度在既定的方向沿某一路径自我强化,这时出现路径依赖特征。沿着既定路径,制度变迁既可能进入良性循环,也可能进入恶性循环,甚至被“锁定”在某种低效率状态下停滞不前。当由于非正式制度的黏性特征使得制度供给小于制度需求时,就导致制度变迁的缺乏。这就很好地揭示了为什么有的国家经济持续增长,而有的国家长期落后甚至停滞不前的现象。[6]
3. 制度变迁过程的本质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制度变迁的过程,诺斯把人类行为的意向性视作关键的分析变量。他认为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都旨在应付非各态历经世界中的不确定性,制度或制度变迁的根源,是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当事人对这种不确定的信念以及平抑(或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努力和能力。因此理解制度变迁过程的关键在于促使这种制度发生变迁的参与者(尤其是政治家或企业家)的意向性和他们对问题的理解。首先,人类通过学习个人以及前人的经验积累知识,积累的结果体现为文化。文化以及人类基于类和心智模型的动态变化形成的对世界的感知构成了信念体系。信念体系就是人类行为的内在表现,而制度则是这种内在表现的外在显示。信念就是通过人类建立的这种支撑框架约束社会成员,从而影响长期的制度变迁过程。因此,制度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中的成员(参与者)对环境的变化和自身行为结果的感知所塑造的深思熟虑的过程。
1. 制度
阿夫纳·格雷夫批判了将制度的能动论视角和结构论视角割裂开来的观点。他认为已有的对制度的不同定义是相互补充而并非相互替代的。格雷夫综合了前人的观点,将制度看做一个系统。他认为“制度是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共同作用并导致(社会)行为秩序产生的一个系统。”②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都是制度的要素,这些要素外生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激励、引导并促使人们根据社会情景采取某一行为,并产生行为秩序。[7]
2.制度变迁理论
有别于有目的地创建的视角和演化的视角,格雷夫勾画出了研究制度变迁的新视角,即作为历史过程的内生的制度动态变迁理论。利用这一分析视角,格雷夫系统回答了制度为什么以及如何建立、制度变迁的内生与外在激励因素、过去的制度为什么以及怎样影响现在的制度、无效率的制度为什么能够持久存在、不同制度路径的起源等问题。
格雷夫认为制度是内生的、自我实施的。为了考察制度的长期稳定性,他引入了准参数和制度增强的概念。首先,制度在短期内是自我实施的,具有稳定性,是一种均衡。[8]这种特定的均衡会在更大的参数范围内持久存在。准参数的边际变化使制度在一个更广或更小的范围内自我实施。如果自我实施的参数集更大,则制度是自我增强的,反之则是自我削弱的。这就改变了制度长期变化的范围的速度。因此制度的内生变化是其准参数值的边际变化驱动的,既是直接的也是间接的过程。一旦可观察的准参数发生了变化且人们注意到这种变化,制度就不再是自我实施的了,此时新的行为通过集体决策制定新的规则,有目的地创新组织是制度变迁的表现形式。
在分析方法上,诺斯并没有摒弃新古典的分析范式,而是借助于交易成本理论成功地把制度经济学分析与新古典的经济学分析结合在一起,这种新的分析方法可以称为新经济史的分析方法或者说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也就意味着诺斯运用交易成本分析范式完善并发展了新古典的分析方法,所不同的是,诺斯并没有单纯地测度不同制度结构的交易陈本,而是把历史模型化了,通过不同制度的交易成本的比较来分析制度的优劣。在诺斯的世界中,历史无处不在,历史说明了一切,借助于大量的历史材料,诺斯省却了测度交易成本的繁杂和困难,将交易成本分析工具运用得恰到好处。
与诺斯不同的是,格雷夫并不是简单地运用哪一种或哪几种分析方法,他认为演绎分析和归纳分析都不足以认清和界定制度。格雷夫综合了各种分析方法,将一个明晰的分析框架与特定背景下的历史信息相结合,提出了一个经验案例研究法。格雷夫将这种分析方法称为比较历史制度分析方法。这一分析方法是交互式的,它将理论、换将的背景知识、历史以及基于背景的特定模型结合起来一起界定制度,并通过交互式分析方法用经验证据来对理论模型进行评估或推断。这种交互使用背景知识、演绎和归纳分析、基于特定背景的模型分析以及从比较分析和反证分析中得出结论的方法,是格雷夫分析方法的一大特点。这一分析方法“堪称经济学和历史学著作的典范。”
比较诺斯和格雷夫的分析方法可以看出两者的异同点:
首先,无论是诺斯还是格雷夫,都无一例外地特别强调历史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地位。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诺斯就用经济组织等制度的不同揭示了中世纪以及以后西欧各国的经济兴衰。此后诺斯又考察了古代西方经济的长期经济结构变革与衰落,以及近代欧洲各国的经济和政治结构,虽然很多历史资料是第二手的,但是他重新解读了西方各国的历史,影响了新经济史学的发展。格雷夫用经验案例研究比较了中世纪后期欧洲内部以及欧洲与穆斯林世界之间的制度发展,用详细丰富的历史材料解释了为什么中世纪早期的欧洲和穆斯林世界以及拜占庭地区具有相同的合同与组织形式,而到15世纪的时候却走向完全不同的道路?可以说,诺斯和格雷夫的研究为经济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
其次,两人都将比较分析方法运用发挥得淋漓尽致。在《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一书中,诺斯对比了为什么西班牙、葡萄牙和法国与英国的经济组织不同,为什么英国和荷兰不受17世纪危机的影响,而法国和西班牙却遭遇衰落?法国和西班牙的财政与税收体制与荷兰有什么区别?这种体制对长期经济增长造成怎样的后果?没有比较就没有优劣,正是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才避免了测度交易成本的困难,从而使交易成本这个分析变量更加可靠而有力。同样,格雷夫在考察西方世界兴起的制度基础时不仅比较了那时欧洲与非欧洲地区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组织形态,而且比较了两者不同的文化信念,从而得出颇有新意的结论,现代欧洲的兴起与中世纪后期的特殊制度之间存在关系,这两个时期有共同的制度基础,即以个人主义文化信念和以利益为基础的、自治的社会组织。
与诺斯相比,格雷夫的比较历史制度分析方法更加丰富,他将制度看做一种内生的博弈均衡,在充分归纳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制度作为历史过程揭示了制度动态变迁的内在与外生力量,并交互使用经验案例与理论模型检验、判断结论。这种分析方法弥补了旧制度主义的演化视角和新制度主义有目的地创建的视角之间的差距,这种方法对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制度及其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来说,是一种重要的里程碑。
作为规则的制度框架用政治上决定的规则来界定经济制度,把政治性的规则通过政治体制施加于经济当事人,通过各种社会组织来实现制度的功能,借助“可置信的承诺”来维持制度的稳定。这种将制度看做博弈的规则,将组织看做博弈的参与者的视角,对于我们认清制度如何发挥作用以及辨别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最有效率的等问题十分有用。然而规则、规章只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指示而已,至于人们是不是会按照指示行事就属于激励问题,要研究为什么人们会有激励遵守规则并履行合约中的承诺,作为规则的制度断言如果人们违反规则或不履行承诺就将受到惩罚。但是追一步试问,谁来监督规则的实施或履行惩罚措施,监督者为什么有激励这样做?谁又来监督监督者?此时作为规则的分析框架就变得不适用了。作为规则的分析框架,只是将激励问题往后推了一步,并没有解决问题。作为博弈过程内生的制度观把规则看做制度系统的一个要素,以不同背景下的交易作为分析的基本单元,从个人交往的层面上研究私序的产生,将激励问题看做是内生的,[9]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第三方执行者,秩序也会普遍存在。
在研究制度的动态变迁问题时,作为规则的制度认为制度是人为设计出来的规则或有效率的合同,这一观点自然隐含着制度变迁的动因是那些制定规则的政治参与者的偏好和利益发生了外生变化。因此只有改变了支撑现有规则的参与者的认知才会发生制度变迁。为了解释制度变迁为什么缺乏,作为规则的制度观又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其主要观点是由于非正式制度(例如社会关系、风俗与传统等)不易通过法令改变,它们变迁的速度很慢,具有黏性特征,这使得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调整过程中存在着摩擦,变迁的交易成本很大,这势必限制了改变正式制度的效果,然而这种观点留下了很多有待解释的问题。正如威廉姆森(2000)所说,它用一种分析框架来解释制度变迁,但却使用了分析框架以外的因素去解释制度变迁的缺乏。只有将非正式制度的因素明显地融入一个分析框架中之后,再考虑其对制度变迁的约束作用才是合适的。格雷夫正是做了这个工作,建立了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成功地解释了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作为博弈过程的内生制度首先用一个概念性的分析框架将整个各种不同的制度研究思路,将制度看做一个系统,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是系统的要素,它们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了认知、协调、规范、信息等方面的微观基础,促使、引导并激励人们按待定的方式行事,这就使我们可以在最一般的意义上研究制度的内生性。在自我实施的制度中,每个人都会对他人的行为和预期中隐含的制度要素做出反应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同时这些行动又会反过来推动新的制度要素的产生。这就需要人们建立起一个适当的信息和认知模型,来形成对他人以及他人对自己的信念,正是在持续地收集个人信息和学习的过程中,制度不断地变迁和完善。
反思诺斯和格雷夫的工作我们会发现,在理论与结论层面,作为博弈过程的内生制度与作为规则的制度两种观点都强调社会意识形态与信念对制度的影响。所不同的是,前者仅仅强调了制度作为规则的功能作用,由于视角单一,同时又走不出新古典分析模型的局限才显得问题层出不穷。而后者在博弈论的基础上加入历史分析与社会结构,用全新的系统综合的视角来剖析制度,从而在方法论层面掀起了一切革命。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作为规则的制度与作为博弈过程内生的制度并不冲突,前者只是后者的一个要素罢了。
诺斯和格雷夫都特别强调信念、偏好、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的影响,虽然分析方法和视角稍有不同,但基本观点却有异曲同工之妙。他们认为,人既有个人偏好也有社会偏好,即人们不仅关注自己的利益得失,还会关注他人的行为并关注过程如何产生的。在应对非各态历经世界的不确定性时,自利和利他的双重偏好形成人们对环境的认知和意识。特定的对环境的反应机制就形成一种特定的心智模式,心智模式和制度都是人们用来构建环境的重要方式。所不同的是,心智模式是由个体的认知体系创建的用来解释环境的内在因素,而制度是人为设计的用来构造并规制环境的外在因素,它们可以被看做是认识的不同等级。相同或相似的环境更易于形成相同的心智模式,一组共享的心智模式框架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和信念,它形成人们对背景的概念和认识。
那么,特定的心智模式又是怎样形成的呢?它是如何影响制度以及制度变迁的方向的?诺斯和格雷夫一致指出,人们是通过学习过程形成特定的心智模式并通过信息的交流生成共有的意识形态。学习过程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于背景和环境的初始印象对事件空间进行分类,由此形成解释环境的心智模式。类和心智模式又会对新的事件空间产生反应,从而进一步加强、确认或修正最初的分类和心智模式,这就是学习过程的第二层次。正是通过不断地自我学习和相互交流学习过程,人们形成社会性和规范性的内化信念,这些信念会引导人们的行为,可观察到的行为又会进一步确认这些信念的重要性,两者相互结合相互作用,使自我实施的规则和制度都处于一个稳定的均衡状态,形成一个自我实施的行为信念集。在这个信念集合中,每一个人都相信别人会以制度规定的特定方式行事,在这些信念情况下,每个人按这样的方式行动就是最优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一项好的制度之所以能够自我实施并持续存在,就是依赖于一个共同的认知体系和意识形态,人类的意向性选择行为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
同时,诺斯和格雷夫也认识到,由于人类的学习是一个缓慢的、长期的过程。当外生参数等背景发生变化时,人们过去内化的认知和信念往往与新的事件空间产生冲突,要形成一套新的内化信念集既耗时有需要很高的交易成本,这种认知的相对滞后于行为性信念的根本不对称使得制度变迁往往是渐进的、缓慢的、具有路径依赖的特性,因此制度变迁并不会频繁地发生。而一旦发生,在规则层面,组织形态层面,信念、偏好与意识形态层面将是全面的,相互补充地进行的。
从感知到信念,从信念到习俗、惯例,从习俗惯例而秩序,最后从秩序到正规的制度,制度的形成要经过漫长的演进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要更好地理解制度,就有必要再新古典的经济分析方法中加进“时间”和“历史”,于是就有了今天诺斯和格雷夫的“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或者是“比较经济史分析”了。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他们是怎样讲述历史故事的。
诺斯讲述了中世纪西方世界兴衰的历史故事。中世纪初期基本的制度是封建采邑制度,当时技术原始而落后,土地和其他资源相对充足,持续不已的人口增长是促成中世纪高速增长和发展的内在要素。由于劳动对土地的相对富余,劳动生产力大大削弱,农业部门生产能力进一步下降,这就迫使贸易和商业部门的范围快速拓展。然而一个地区要想获得扩大市场所带来的好处,就必须认识到,商业的存在是以稳定的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就是使现实的政权迅速地确认并推行这些法律原则。14、15世纪两个最重要的制度变革就是采邑经济的溃亡和民族国家的兴起,这两个世纪虽然充满着饥荒、瘟疫和连年的战争,但是一种新的秩序总算诞生了,社会组织的传统形式解体了,西欧经济实现了稳定的增长路径。
至于近代西欧各国经济的不同表现,则可以追踪到不同的所有权体系的产生。这些不同的征税体制和财产所有权体系一方面在英国和荷兰促成了显著的增长,另一方面却阻碍了法国的发展,甚至导致了西班牙的萧条和衰败。
格雷夫讲述了中世纪马格里布商人和热那亚人的贸易扩张的故事,通过对历史的再现与考察回答了为什么15世纪的欧洲和穆斯林世界走向了不同的贸易道路,并解释了其背后隐含的制度基础与政治和社会结构。11世纪马格里布商人通过建立商人联盟以及多变信誉机制来保证代理人的诚实,同样热那亚商人通过建立商人行会来克服统治者的承诺问题,可以说两个前现代社会在组织形态上具有惊人的相似性。那么是什么促使他们沿着不同的社会结构路径演化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格雷夫考察了相关多重均衡博弈中的文化信念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揭示了不同的文化信念对制度选择的影响。马格里布商人接受集体主义价值观,而热那亚商人颂扬个人,拥有悠久的个人主义传统。两种不同的文化信念决定了马格里布商人互相分享信息并从诚实的代理人中作出选择,而热那亚人则相互隐藏信息并随机地雇佣代理人。这就分别导致了整合型与分割型两种不同的社会结构和财富分配模式,反映在组织层面上就意味着,马格里布商人依靠习俗与口头惯例交流和协调,并没有发展处正规的组织;而热那亚人则发展出了这些组织,并广泛设计出保护合约执行的法律体系。他们不同的文化信念足以解释两个社会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
从以上两个历史故事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命题:有效率的组织形态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所不同的是诺斯更强调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而格雷夫更重视文化信念对制度变迁的影响。
诺斯和格雷夫的制度变迁理论及其主要观点对于解释中国现代的改革进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事实上,中国的经济改革正是按照诺斯思路和格雷夫思路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财产所有权的进一步界定以及市场经济竞争性理念正深入人心。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土地承包制的秘密开展,到八十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广,再到现在确认土地财产权呼声的高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正是沿着诺斯道路阔步前行,只有充分界定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制度,才能激发农民劳动以及保护并充分利用土地的积极性。农村改革如此,城市企业改革也是如此,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要确立明细的产权关系,改革过去国有企业人人所有而又无人问责的问题。“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中国企业制度的重大变革。然而在这样风起云涌的改革浪尖上,过去一些陈腐的观念已经或正在制约着改革的步伐,这就要求我们重视意识形态的辅助作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充分整合西方理论与我国文化传统,减少改革的摩擦,从而加速我国全方位的改革和制度变迁。
目前,无论农村改革还是城市改革都处在分岔路口,界定财产所有权的方向是对的,但是界定产权是不是一定意味着私有化?要不要私有化?如果要,如何私有化?私有化的速度如何?都是我们下一步要解决的问题。诺斯和格雷夫都十分强调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在改革的各个阶段,哪种组织才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组织的内部结构和利益关系该如何调整?也就是说在改革的微观层面和领域,诺斯和格雷夫并没有为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和操作指南,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此外,在其他一些理论观点上,诺斯理论和格雷夫理论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与争论。如诺斯认为,制度创新来自于统治者而不是选民,因为后者始终面临着搭便车问题③,所以得出结论:制度变迁的主体和推动者是政治家和企业家。这一观点与中国的现实严重不符,因为中国农村改革正是始自安徽小岗村18户普通的农民。再有,格雷夫首先将组织看做制度的一个要素,然而他同时又认为组织也是制度,这种“组织既是制度又是制度要素”的观点无异于称“组织是组织本身的要素”,这实质上表明格雷夫本人在组织与制度的关系中的理论混乱。当然这些不足与缺陷同时也为我们今后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简而言之,诺斯与格雷夫的制度变迁理论清晰地揭示了制度在一个不断变化的环境中持续存在的力量,他们详尽地考擦了制度的本质,制度变迁发生的原因、条件、方式以及路径,为我们研究制度提供了独特的分析视角,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方法论层面,都引发对现行制度研究的变革。当然,在制度研究的微观领域,有效率的组织形态和结构,制度变迁的范围和速度受哪些因素影响等等问题的解决上,前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新制度经济学者经过不断的探索与研究,也需要在更广袤的历史长河中寻找答案。
【注】
①道格拉斯·C·诺斯. 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96.
②阿夫纳·格雷夫. 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与西方兴起[M]. 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22.
③道格拉斯·C·诺斯. 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2.
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C·诺斯. 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North,Douglass C. Institution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991,5(01):97-112.
[3]道格拉斯·C·诺斯. 西方世界的兴起[M].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4]道格拉斯·C·诺斯. 理解经济变迁过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5]North,Douglass C.Institutions and Credible Commitment.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1993,149,(01):11-23.
[6]道格拉斯·C·诺斯.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 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
[7]阿夫纳·格雷夫. 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与西方兴起[M]. 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
[8]Greif,A..Historieal and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8,88(2):80-84.
[9]Greif,A..and David D. Laitin. A Theory of Endogenous Institutional Chang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004,98(04):633-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