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一些企业以有些标准是推荐性为由拒不执行,以此来逃避质量监督和处罚。不错,推荐性标准可以不执行,但企业必须明示自己产品所执行的标准,这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质量承诺,更是提高自己产品信誉度的主要手段。企业不能以标准是否为推荐性的作为产品质量遵守的依据,应以能够展示产品质量水平和引导消费者选购作为制造产品的质量准则。
我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大类别,同时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等级。对于标准性质,不管企业是否有声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应有选择性的执行。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企业声明执行的标准,无论是否是推荐性的,其产品必须符合该标准要求。因此,选择能够展示自己产品质量水平的标准,是产品制造企业的首要问题。
就技术要求而言,国家标准是最低的,其次是行业标准,最高的应该是企业标准;就适用地域而言,国家标准在中国行政区内有效,从行业现状来看,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适用地域是一致的,地方标准在其当地主管行政区内有效,而企业标准仅仅适用于企业自己的产品。在没有其他标准的条件下,企业制定自己的产品标准,并能够遵照执行是企业展示产品技术质量水平的主要形式。
《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标准可以有选择的执行,并应首选国家标准。其意是指在一个产品同时有多个(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时,须选择其中之一来执行。因此,一些企业以没有标准或标准多为由,拒不执行推荐性标准,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这只是为自己产品质量水平不达标进行狡辩。一些企业不但不能给予消费者证实其产品质量水平的证据,而且还以种种理由逃避质量监督,这实在是有愧于消费者的信任。对这种企业最大的惩罚就是消费者不购买其产品。所以说,企业产品质量最好的监督者是消费者。
其实,标准只是一种规则。小孩玩游戏前首先讲清的就是规则,不遵守规则的人是要被驱除游戏圈的。这些连小孩都懂的道理,到了生意场上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搅乱秩序。这些人以各种理由不遵守规则,却得到了一些同行以及消费者的同情,更有甚者把矛头直接指向标准的不规范,其实这些都是借口,根源在于不懂规则,或者对其产品质量没有自信。
认证是对产品质量的确认和证明,这是发达国家通行的质量管理方式,也是我国政府正在积极推行的质量管理模式。国内外知名企业以自己产品能够高于当地标准要求而自豪,并以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数量来展示产品的质量水平。因此,同时在一个产品上有多个认证标志也是常事。一个认证标志代表符合一个标准要求,其中多个标准的技术要求是相同或相近的,只是出自不同认证机构而已。
执行推荐性标准要靠企业的自信与自觉,还要靠政府的监督与媒体的引导,更重要的是消费者的参与。消费者在选购前应确认产品明示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没有获得证据的应要求经销商在发票上写明执行标准号,这既是对自己所购产品的质量监督,也为自己事后维权争取到主动权。如果每个消费者都能够做到这点,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的自觉性将大大提高,假冒伪劣产品就会大大减少,同时也不会再有推荐性标准是否需要执行的讨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