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秀如 贾学峰
(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宿迁 223800)
水利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拨付给水利单位用于水利工程及水利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水毁工程修复、水利科技研发等专项工程项目经费。管好用好水利专项经费对保证水利工程安全、水利设施正常运行以及防止水土流失等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水利单位立项申报的水利专项工程项目,主要是在汛前、汛后检查中以及在实际运行管理中,发现的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效益及有水土流失隐患的项目。在申报水利专项工程项目时,对有的项目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但往往论证不充分,甚至有少数项目根本不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对财政资金投入后能发挥多大的资金效益缺乏深入研究。而上级单位对下级所申报的项目有时也未做到严格审核,致使有些项目经批复、实施后才发现根本对水利工程安全的保障、运行效益的提高等作用不大,导致了财政资金的浪费。
有些水管单位在实施水利专项工程项目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不合法、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专项支出内容不规范,支出内容不符合项目经费预算要求,存在挤占水利专项经费现象。譬如:有的单位将办公楼、职工食堂、职工宿舍等维修费用列支在专项经费中;有的则在专项中列支招待费、会议费等。
(2)专项费用支出不真实,存在套取专项资金现象。有的水利单位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报支工程费用,用套取出来的资金形成账外账或小金库,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改善单位环境面貌等一些开支;有的通过单位经营实体套取财政资金,增加单位经营收入;有的虚列工程量,增加专项支出。
(3)专项工程项目不按照采购规定实施采购。有的项目应公开招投标的,结果没有实行招投标而直接进行采购;有的项目虽然不具备招投标条件,但也没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采购,而是直接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实施采购;有的虽实行招投标采购,但是却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暗箱操作来选取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4)专项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不规范。有的合同签订内容与实际工程量、工程内容不一致,且随意变更合同条款;有的不严格按合同条款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保证金;有的合同履行期限和实际实施工期不一致;有的合同签订日期与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前后矛盾。
(5)擅自改变专项工程项目经费用途。有的在未经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专项工程项目经费用途;有的项目经实施后有经费结余,但在未经批复情况下擅自被挪作与原工程项目内容无关的其他用途。
有些工程项目完工后不及时组织验收,而是推迟几年后才予验收,甚至根本不组织验收;有的虽组织验收,但验收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施工单位所报的工程量、实物量不进行认真审核,难以保证工程款支付的合理性,而且对工程质量把关不严,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部分水管单位没有对施工中涉及到的隐弊工程、水下工程进行检测、验收,导致工程施工完成后,对涉及到隐弊工程、水下工程质量的项目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和标准,很难进行评估。
水利专项经费的使用能否达到预期效益,在水利工程施工结束后,水利单位应按制度要求对水利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但大部分水利单位由于受到内部控制的局限性或者因没有建立健全水利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制度,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有的虽开展绩效评价,却不能保证绩效评价的独立性,不能客观反映完工工程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投资效益等,这样的绩效评价,很难达到总结经验教训和提高投资决策管理水平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水利专项经费的作用,必须提高对水利专项经费的审计监督能力,针对水利专项经费在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要对经费使用的财务支出进行审计,还应对工程立项是否合理、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是否有效开展进行更加严格的审计。
加强水利专项工程项目立项环节的审计,是保证财政资金科学、高效使用的重要环节。应重点审计水利工程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研究是否要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投资决策是否科学,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性研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小问题要做大工程,从而为套取、挪用水利专项经费埋下伏笔的现象。对项目的上报材料,重点看工程造价信息是否对称,项目经费预算是否脱离实际,项目投资是否存在失控现象等。对那些为了争取资金而不注重实效的项目,或是申报的项目工程不合理,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取消项目的立项或收回项目资金,以避免造成国家财政资金不必要的流失、浪费。
水利专项经费审计重点有五个方面:一是水利工程项目采购是否符合《江苏省水利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工程招投标有关法规规定;中标人是否有资质承担工程项目,中标价格是否真实。二是严格审计合同的真实性,特别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施工内容,与批准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签订与工程相关的虚假合同,虚支、挤占、套取、挪用、转移水利专项经费的现象。三是严格审计施工单位在申请款项支付时有关决算等资料,对决算所提供工程量进行实地测量,审查工程决算书所提供的工程量和实物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实物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实际完成工程量严重不足,却超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现象。四是对施工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审计施工单位工程利润是否合理,水利单位是否存在通过多签订合同金额,最后在施工单位报支费用等现象。五是严格审查工程款支付环节,工程款支付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工程款收付款单位与合同签约单位是否一致等。
每一项水利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都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审计。项目验收审计重点:一是水利单位在接到工程承包单位的工程完工报告后,是否按工程内容和合同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完工验收,是否按规范要求组织有关分段验收、专项验收。二是完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有无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施工图纸的要求,超合同约定或是未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的工程,是否履行设计变更手续。三是施工单位所报决算中的工程量和决算单价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如发生增加或减少变化,工程承包单位是否有水利单位出具的书面通知或批准手续。四是施工单位的工程完工决算所报的工程内容与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是否一致,与工程项目经费预算的工程内容是否相符。
重点审计水利单位水利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绩效评价效果。首先,要审计水利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针对水利工程项目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从而对完工工程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投资效益等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其次,审计水利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公开、客观和公正。第三,审计绩效评价工作是否对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相关环节工作进行正确评价,绩效评价结果项能否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最后,审计项目绩效评价效果能否对未来项目的科学决策、提高投资决策水平、规范项目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水利单位是否对工程经费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水利专项工程实施是否达到了工程立项的要求,能否充分发挥水利专项经费的经济效益等。
随着国家对水利的投入越来越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和养护的水利专项资金逐步增加。为保证水利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保证水利专项经费实施后的水利工程能真正发挥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财政资金浪费,规范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进一步做好水利专项经费审计工作尤为必要。